《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是总体遵循税费制度平移的思路,将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地方附加税税制要素保持基本稳定,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税负水平保持总体稳定。
□ 本报记者 王晓涛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地方附加税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2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27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此举正是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部署。据了解,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规定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其核心是总体遵循税费制度平移的思路,将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地方附加税税制要素保持基本稳定,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税负水平保持总体稳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地方附加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13%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显然,授权地方结合实际确定本地适用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兼顾制度规范性与地方灵活性。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3237亿元;2025年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170亿元。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城市维护建设税加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者合计收入全年近1万亿元。这将夯实地方财力基本盘,匹配城市运维、民生服务等支出责任。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原有零散的三项税费统一立法,补齐地方税费法治短板。同时,坚持税制要素、征管规则整体平移,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业内人士表示,将三项税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既有利于简化税费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提升征管效能;也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分析人士指出,“一税两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短期内对增加地方财力作用有限,但通过赋予地方更多税收管理权限,可使各地灵活制定本地税率,长期看对增加财政困难地区自主财力、增强其财政可持续性有一定作用。
地方附加税的推出,是深化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推动具备税收属性的收费项目实现“费改税”,打破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性收费专款专用属性,赋予地方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政府拥有更稳定、更自主的财力来源,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长期面临的“主体税种缺乏、自主财力不足”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为7%、5%、1%三档,而《征求意见稿》将11%~13%幅度税率的决定权统一收归至省级政府。这意味着税率将由过去因市区、乡镇和其他地区等区域的不同,转变为因省份而不同,税负差异虽然依然存在,但幅度将大幅缩小,其对未来企业布局选址的影响有待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