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敬
效率性思维的内涵
在法学上,效率是指法律制定、实施的成本与其所能实现的结果之间的比例,以及法律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所能达到的效果。效率性意味着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在商法中,效率性是指商法制度和实践以促进交易的快捷与便利为目的,也以是否促进交易的快捷与便利为评价标准。“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效率也是商法的价值之一,效率性是商法的思维方式之一。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即经济关系,资本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商法的效率性意味着商法以最大化促进和保护利益的增长为目的。据此,商法的效率性是由商法营利性本质所决定的,旨在通过各项制度的安排,促进商法营利性目标的实现,其根本目标是促进商事交易的利益最大化。
效率性要求商法在商事主体法和商行为法领域,以促进商事关系便利化为出发点。在商事主体方面,效率性思维要求商法在商事主体制度和商行为制度上以促进商事关系便利化为出发点。具体而言,在商事主体制度方面,效率性思维要求商法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主体设立、变更、退出的制度体系,降低商事主体的成本;在商事行为方面,效率性要求商法以促进交易效率为目标,改革没有效率的商事交易制度。
在商法中,效率性有其独立的价值,当前各国的商法,一般都将交易的效率价值作为商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在商法中体现“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这一原则通过四个方面得以实现:第一,充分尊重商人的意思自治。经济中将人假设为理性人,理性人总是知道什么对自己是最好的,其意指理性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只有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自由,高效才成为可能。商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将权利赋予商人,由商人做决定,这是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如合伙人直接参与合伙事务,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第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现代社会已经不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熟人社会,商事交易也早就脱离了一般的生活消费属性。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满足商事交易大宗性、重复性和持续性特点,促进交易更加高效,现代商法将交易进行了定型化的设置,包括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和交易方式的定型化两个方面。交易客体的定型化要求按照客体的不同形式进行处理,即物品的商品化和标准化,权利的证券化。例如,现代社会标准化商品已经普遍化,虽然削弱了商品的独特性,却因标准化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权利的证券化则极大地促进了权利之间的流转,以股票和债券为例,交易双方不需要讨价还价,直接根据第三方的交易系统,可以快速、便捷地完成交易。第三,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相适应,交易方式也趋向定型化。格式条款已经成为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在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第四,短期时效制度。尽管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商法有其特有的制度来促进效率性的实现。
效率性思维的诠释
商法的营利性本质意味着商法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维持商业资本的高效运转。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内要实现资本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是增加资本的单位收益;另一方面就是加快资本流转的效率,即增加资本流转的速度。这里谈到的效率性思维即是从这个意思上来说的,上文中所述的尊重商事主体的自治,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方式定型化、短期时效制度都能从不同方面促进交易的迅捷,最终促进商主体的营利要求。
我国台湾学者张国键指出:“商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谋达到此种目的必须力求交易敏捷。因为交易敏捷,从事于商业之人才能多次反复地交易得以经济其时间之利用而达到其营利之目的。”可见,商法对效率的追求是由商法营利性本质所决定的,商法的营利性本质由商人的逐利本质决定,也由商事行为的逐利本质所决定。不管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以商人主义展开立法的国家,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商行为主义展开立法的国家,抑或以日本为代表的兼采商人主义和商行为主义的国家,在营利性这一点上是共通的,商法的效率性思维为商法营利性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因此,相对于营利性思维而言,效率性思维具有工具性价值,商法的效率性思维以促进商主体营利为最终目标,但效率性思维有其独特的价值导向,也有与之相适应的商法原则和大量体现效率的商法规则,尽管效率性思维是商法营利性的内在要求,但无疑效率性思维有其独立性。
商事自治也是促进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事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商人的专业性以及调动商人的积极性,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其目的在于提高商事运行的效率。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商事自治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效益。更重要的是,商事自治会极大地促进商人在商事行为中的作用,在商事自治的基础上,商人以逐利为动力,创造出各种交易类型、高效的交易方式和简便的交易程序。因此,效率性思维是商事自治的外在表现方式,商事自治通过促进交易效率,最终实现商法的营利目的。
效率性思维的应用
世界范围内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趋势。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公司资本制的三种典型模式,每一种模式产生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体现出了不同的竞争力。当前,全球范围内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突破了现有的三大资本制度的框架,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代表的声明资本制度,作为第四种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已经开始引领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趋势为:传统上采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授权资本制,相继确立了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虽在不少国家仍得以存在,但其适用范围较小,基本上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传统上采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则进一步放松公司章程对授权资本额的限制,纷纷确立了声明资本制,从而使授权资本制得以克服授权资本过于不确定的弊端。
效率性思维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选择。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确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未触及开放性公司的资本制度,就开放性公司而言,权衡四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状况和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实践,现阶段我国更适宜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我国已经有适宜授权资本制生长的本土资源。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确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进行了修订,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限制为五年内,又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增了授权资本制。这一次改革,赋予公司资本制度更大的灵活性,促进了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既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也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更符合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
商事登记制度中的效率性思维。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商事登记制度的高效与否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经商环境的好坏。一个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将极大地促进国家商业的发展;反之,一个不好的商事登记制度将导致国家经商环境的恶化,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商事登记制度,一方面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管理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是商事主体交易信息的来源,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好的商事登记制度获得交易方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与之交易的决定,可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当前世界范围内,商业发达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以管制为辅,信息公示功能为主。
商事登记制度是设立商事主体的基本依据,在我国,商事主体只有经过了商事登记,才能取得相应的商事主体资格。商事登记制度,一方面以促进交易安全为价值目标;另一方面以促进交易效率为目标。在商事登记制度中,商法的效率性思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通过简化登记手续,提升商事主体设立效率。商事登记制度对商事登记事项设置的多寡以及合理与否,将影响设立主体的设立效率。登记事项越少,实质性要件越少,商主体设立登记的效率越高。第二,通过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塑造有效率的经商环境。经过商事登记取得的企业信息,具有巨大意义,通过合适的平台将这些信息妥当地对外公示,其他商事主体能够便利地查询企业关键性信息,促进交易效率提升。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同时,新增了公司简易减资和简易注销的规定。下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修订。
【作者系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商法思维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应用研究”(批准号:20CFX04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