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新型经营主体将成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

□ 本报记者 荆文娜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呈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各地也陆续出台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

近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的相关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要求,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准入条件,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介绍,所谓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该负责人表示,“考虑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还会不断涌现,为满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按照典型特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

该负责人具体解释说,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表示,《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新型经营主体,涵盖城市与农村配电网所接入的相关设施经营者及用户。其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是指在城市与农村周边开发的风电及光伏资源;储能是指接入配电网的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设施,这是单一技术类主体。更重要的是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

王鹏表示,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尽管规模相对较小,但随着其蓬勃发展,已成为电力系统的新兴力量。未来,电力系统将进入以用户为中心的时代,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王鹏表示,这能够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在注册环节,《指导意见》要求不得增设注册门槛。这些举措不仅能推动企业快速进行投资决策,从宏观层面而言,对当前拉动投资、推动经济增长也有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还在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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