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任务

□ 孟红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要,能有效地推进养老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社会力量是广泛存在于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可作为政府和市场不足的有效补充。社会力量与市场力量相对,它并不是完全以营利为最重要目的,可以承担起建设发展社会公共服务、慈善公益的职责,具体包括经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或批准的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机构等。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让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的中坚力量,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机构立足实际,把握信息科技发展的机遇,采取多种措施共同努力。

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配套政策,并保障落实。

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养老服务发展的土地、贷款、税收、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开展养老服务的补贴政策,各项额度的设定要起到切实的激励作用。出台的政策既要有原则性、科学性,又要有细化的可操作性,避免理解不统一,难以执行。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实情,根据部门责任进行问责,确保政策的落实。

协助社会力量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

目前,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成立的时间普遍不长,政府有必要协助社会力量加强自我管理、自我运营的能力。协助社会力量建立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搭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的融资平台,鼓励企业捐助成立养老服务基金,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力度。建立起推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培育一批能提供优质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企业。

推行养老服务的公建民营模式。

政府合理规划布局,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多种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在保留国有资产产权不变或部分产权合法转移的前提下,由社会力量投入少量资本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运营,特别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要有效地平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的公益性和商业性,在按照一定要求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人需求的前提下,也让社会力量掌握养老服务的自主经营权。激发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建立起政府和社会力量长效合作的机制。

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

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准入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机构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加强运营秩序、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等方面的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覆盖监管。建立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明确规定评估标准、内容和方式,评估内容重点放在运营、管理和具体服务能力和效果等方面,在评估方式上可综合运用政府评估、组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

建立养老服务智慧信息平台。

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智慧信息平台,整合老年人需求和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供需之间的对接。平台包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养老从业人员、志愿者等各类信息,同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查询、服务申请功能,此外还应兼具养老服务质量管控的功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让老年人知晓并选择使用社会力量提供的养老服务。

大力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

加快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技能水平,是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养老服务新业态的出现,需要既熟悉养老、又懂得管理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应引导和整合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根据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专业培训,对养老护理员、养老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分层次培训。建立培养、引进、使用、评价、竞赛、激励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人才的职业发展前景,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津贴,并逐步提高收入水平。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法学院)

2024-05-31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66448.htm 1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任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