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既有制度性、政策性的,也有社会性、管理性的;既有全球普遍性的,也有中国特有的;既有长期的,也有暂时的;既有企业内部的,也有政府和社会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宁金彪基于自己多年来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观察和思考,围绕如何完善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从完善四大基础、构建四大要素支持体系、做好三大专项建设三个方面撰写深度分析文章提出真知灼见。本报编辑部特将其文章编辑整理为上中下三篇刊发,以飨读者。
□ 宁金彪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应该系统、长期考虑和安排,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进行全面思考,从完善和加强中小企业基础设施着手,进行全面、长期、持续布局。其中,完善四大基础,即完善思想、法律、政策、服务基础首当其冲。
完善思想认识基础
建立完善思想认识基础,形成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思想、舆论和社会氛围。
一是要认识到,广大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就业率,90%以上的企业数量。面对如此重要的贡献,我们有何理由不坚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呢?
二是我国的中小企业95%以上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中95%以上是中小企业,而有些人、有些单位、地方或领域,仍对民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歧视和限制,好像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低人一等”,这种意识偏见及其带来的政策导向,必须尽快扭转。
三是在舆论上,要大力宣传中小企业的贡献、成绩、优秀案例,让他们的贡献得到社会认可,让民营企业家理直气壮地生产经营,大胆地投资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完善,制定细则,形成体系。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20年来,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该法2018年1月1日修订施行后,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具体规定,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财税等支持力度,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微企业倾斜,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但施行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第一,政府设立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均对政府设立发展基金提出了要求,但实施中发现,中小企业太多,资金杯水车薪,起到的作用不大;作为基金,大都倾向于“安全第一,兼顾盈利”的准商业化原则,要求企业管理规范、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好,而这又是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具备的;政府考核、审计中把握的松紧程度不同,一些资金按照“宁愿不投,也不能有损失”的原则去处理,导致资金投不出去。因此,建议制定具体的政府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将有关内容予以明确。
第二,政府担保。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第十九条、二十条均对政府担保融资提出了要求,很多政府机构虽然设立了担保资金,但大都因为资金少、行政化、安全第一等原则的约束,发挥作用不大。因此,对政府担保要进一步细化,形成行政规章,以便切实落实。
第三,银行贷款。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十七条,均对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提出了要求,基于这一要求,银行普遍设立了“普惠金融部门”,但对应的产品少,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的要对小微企业在不良贷款比例上提高容忍度几乎没有落实,银行把握的仍然是“安全、效益”原则。存在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利息不平等,国有企业贷款利息低于中小企业,加大了中小企业的成本负担。为此,建议制定细则,予以具体明确。
第四,创业扶持。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提出了要求,各级政府也确实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总的感觉是“硬件多,软件少”,因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往往不仅是缺资金、缺土地、缺资源等“硬性约束”,更多的是缺少创办和经营企业的经验、具体管理企业的技能等“软因素”,缺少帮助其设立、运作、助力的“导师”,以致很多创业者虽然“硬件”具备了,但由于“软件”跟不上而失败了。因此,应该从“软件”角度,探讨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帮助的具体措施。
第五,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九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均对政府建立企业服务体系提出了要求,且几乎各级政府都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由于力量有限,发挥作用也有限,大都成了简单的政策宣传平台,业务集成、落地等给企业赋能的作用发挥得远远不够。为此,需要围绕服务体系构建进行系统调研,以形成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切实有效的服务体系。
第六,政府采购及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对政府采购中公平对待中小企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在具体招投标实践中,却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以致为了拿项目产生了很多“冒牌国有”,特别是一些建筑、建设、施工企业,这既给很多中小企业带来了额外的运营成本,也助长了寻租和腐败。
建议切实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允许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为,都要坚决制止。
另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拖欠问题严重。调查显示,有32%的企业反映应收账款拖欠是企业资金紧张的主要原因。为此,在应收账款拖欠方面,仍需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性措施。
完善经济政策体系
科学完善经济政策体系,提高政策的着力点、调控的精准度。
一是政府每年都出台不少政策,但在支持中小企业问题上,建议将财政、税收、金融、资本、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及专家组织起来,统一制定政策大纲,在统一基调的基础上,再由相关方面基于其职能制定各自主导的政策,防止政策矛盾、撞车、重叠,以及作用力抵消、调控力度减弱。
二是建议财政政策的支持重点更多地放在服务市场体系构建、服务业平台搭建、服务人员培养和素质提升、科技进步、数字化等方面,可将其视为基础设施,需要政府投入。
三是将税收政策的重点,放在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上,尤其是科技研发、绿色发展、智能化、国际化方面,促使更多的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四是将金融政策的重点,放在如何更好地评估企业信用上,尤其是对于高科技初创期企业的价值评估,要善于运用大数据、高科技、长期思维、公平估值思想予以安排,不能笼统地按照“固定资产”概念、通过抵押担保等传统手段来衡量和要求。
五是在资本市场上,要坚决按照简化上市、严格监管、强制退市原则,降低“上市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六是在社保费用缴纳方面,研究如何达成“社保费缴纳与养老人员需求长期平衡”这个度,因为社保费压力大,很多中小企业在想办法“规避”用工政策限制,通过所谓劳务派遣公司等第三方“派遣员工”,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建议出台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有弹性的社保费缴纳政策,分类、分级、分期实施减免,兼顾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两方需求,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是在社会组织管理上,有关部委应本着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给予相关社会组织更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支持行业协会加强内部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数据系统建设,及时准确收集企业信息,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支撑。对于社会组织,不仅要加强监管,更要疏导好、引导好、发展好,鼓励、支持、帮助优秀的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让他们做到敢服务、能服务、会服务,真正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完善三方紧密协同体系
构建完善政府(营商环境)、社会组织(搭建平台)、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三方紧密协同关系,切实助力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工作、政策和服务体系。
一是政府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政府主要在产业规划、空间布局、政策体系、司法管理、行政服务、社会安全、生态环境等宏观和公共事业方面做好工作,服务企业。
二是构建起科学、高效、规范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中小企业业务服务体系。在政府营商环境优化的同时,要立足建立配套、先进、有效的业务服务体系,帮助企业解决一些自己解决不了、政府也解决不好的专业问题。这一体系可以由社会组织牵头组建,协同服务机构共同构成。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政策服务、公共服务”体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化“公益服务”体系,而是一个兼容“公共性、公益性、市场性”的业务服务体系。这个体系内部,要按照企业发展需要、业务链接逻辑进行结构设计,基于“各得其所”原则、有分有合精神、有宏观综合管理又有各自独立性的基本思维来打造。政府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将能切实为中小企业解决问题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态建立起来,规范市场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使广大中小企业能够从市场上持续地获得外来助力、赋能和服务。政府要做好自己的公共服务,倡导公益服务,支持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尽可能减少直接作用到企业的行为。
三是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态完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生产性服务业总体上落后,在三次产业构成中,2022年我国三次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分别为7.3%、39.9%、52.8%,而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比重通常在70%~80%之间。如果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之比3:2计算,则我国近32%,低于美国的48%(美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80%)。因此,只有生产性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助力我国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此,我们要在资金融通、资本上市及运作、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政策研究、市场营销、知识产权开发及保护等方面积极发展服务机构,逐渐形成机构高质量发展、市场高质量运作的新局面。因此,建议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服务业现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应政策,引导服务机构提升质量、提高效率、有效运作。(作者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