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行 人: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www.chinabond.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式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并非计算错误;部分报表数据显示为0.00因四舍五入所致,并非数据错误。
第一条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如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主承销商不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及任何连带责任。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经济周期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利率的波动可能会降低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二)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如果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足额兑付。
(三)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四)与偿债保障措施相关的风险
本期债券本息偿付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募投项目的收益为基础,并辅以政府的支持及其他融资渠道的支持。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存在发行人后期的盈利能力、募投项目收益不能及时实现、信贷政策收紧等情况。上述情况可能使发行人出现流动性问题,在债券本息偿付时点上不能保障资金按时到位。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多项保障措施,如若偿债保障措施无法落实,将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有息负债规模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宁乡市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业务。随着宁乡市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发行人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债务融资规模相应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有息债务规模分别为2,442,442.70万元、2,466,485.03万元、2,876,645.96万元和2,763,252.45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6.92%、55.97%、55.66%和55.10%。预计未来几年发行人债务融资规模将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如果发行人无法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
2、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风险
近三年一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288.33万元、-60,215.55万元、4,846.61万元和-56,777.07万元。由于发行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在项目前期投入较大,现金流回收受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的影响较大,因而发行人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
3、受限资产较大的风险
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受限资产合计为344,304.78万元,其中已抵押的存货账面价值合计343,104.78万元。虽然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上述受限资产对本期债券的正常还本付息影响不大,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付能力发生负面变化,上述受限资产仍然可能影响发行人整体资产变现能力。
4、主营业务收入过度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28,358.14万元、330,846.13万元、318,750.87万元和159,787.99万元,其中,土地开发收入和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收入之和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9.61%、94.91%、82.93%和和97.62%。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依赖土地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发行人存在主营业务收入过度集中的风险。
5、存货占比较大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857,192.33万元、3,020,092.83万元、3,436,568.67万元和3,692,997.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60.64%、60.40%、62.35%和62.9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占资产总额比重较高,若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上述存货变现能力下降,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与本期债券偿付造成不利影响。
6、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444,936.09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为7.59%。尽管其他应收款的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等单位,预计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小,但仍不能排除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7、对外担保发生代偿的风险
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余额为458,339.27万元,占公司同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7.41%。尽管担保的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等单位,预计代偿的可能性较小,但均未设置反担保措施,但仍不能排除个别被担保企业因经营困难而造成代偿的风险。
8、补贴收入波动较大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分别获得相关政府补贴23,156.26万元、12,793.36万元和6,365.51万元,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86.34%、22.71%和10.28%。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贴波动较大,占净利润的比重较高,如未来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贴资金,将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
9、应收长沙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应收长沙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土地出让款31,664.00万元。虽然宁乡市在协调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鼎诚地产所拍土地,但仍存在土地收购计划失败、应收鼎诚地产土地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10、负债总额增长较快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2,682,081.16万元、2,798,594.13万元、3,067,846.08万元和3,230,572.48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负债规模增长较快。主要系随着发行人业务持续增长,报告期发行人进行了较多的债券融资所致。预计未来几年随着自身业务发展发行人负债总额将保持较快增长,如果发行人无法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
11、EBITDA利息保证倍数较低且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水平波动较大且有息负债规模保持较高水平,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呈波动的趋势且处于较低水平。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盈利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有息负债继续增长,EBITDA利息保证倍数仍可能继续下滑并处于较低水平,将对公司业务经营及本期债券的偿付带来一定影响。
(二)经营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经营所处的宁乡市虽然近年来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阶段,但也难免受当前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全球经济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景气度情况尚不稳定,如果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发生大幅波动,则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发行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板块所处的市场需求弹性较大,如果出现较大的经济波动,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造成较大的影响。
2、项目建设风险
作为宁乡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龙头企业,发行人承接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资金、技术、管理和气候条件等方面因素均有可能增加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而产生一些潜在风险。此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内的施工成本受建筑施工材料、设备价格和劳动力成本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实际投资有可能超出项目的投资预算,影响项目按期竣工及后续投入运营,并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3、土地需求不足风险
随着中央政府提出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基调,各地二套房首付比例及住房按揭贷款利息调整等一系列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现阶段国内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期,商品房成交量下降,为保持流动性可能减缓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同时,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转型升级,国内投资增速放缓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地需求不足,近期受投资增速放缓的影响,工业仓储用地、房地产用地需求不足。随着房地产投资增速回落以及商品房交易量下降,各地呈现购地意愿不足倾向,并逐渐在土地市场传导和蔓延。如未来土地需求数量不足,将使发行人土地相关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控股股东变更和控制不当的风险
2019年1月,经原股东宁乡市人民政府出具股东决定,公司股东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变更为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完成后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100.00%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宁乡市人民政府。若新股东对公司控制不当,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造成较大的影响。
5、未来资本支出压力较大风险
发行人是宁乡市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主体,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场地平整和项目建设的工作。随着宁乡市的不断发展,发行人将会承担更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未来资本支出压力较大。若后续配套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较大影响。
(三)管理风险
1、投融资管理风险
发行人承接了宁乡市内较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项目,预计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将在未来继续扩张。发行人投资项目具有投入资金量大、投资建设周期长和成本回收慢的特点。随着宁乡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发行人未来几年投资规模将不断扩大,并且相应的融资规模也将进一步上升,从而增加了发行人投融资管理难度和风险。
2、安全生产管理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范围广,生产经营面临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突发性,属于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将导致企业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监管政策存在稳定性风险,并且发行人承担的项目施工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实施,对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难度较大。
3、项目建设管理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的特点,建设期内的施工成本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实际投资有可能超出项目的投资预算,影响项目的按期竣工及投入运营,并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管理涉及诸多环节、多个政府部门和单位,如果项目管理人的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项目管理能力不足,将会对项目的建设进度、现金流及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4、人员管理风险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如发生突发事件,例如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被执行强制措施或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等,造成其部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相应职责,可能造成发行人治理机制不能顺利运作,董事会不能顺利运行,对发行人的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四)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强调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并将根据新形势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宏观经济政策可能影响公司业务需求情况,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向,则可能对其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条 发行条款
一、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2〕270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本次债券发行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30日经发行人股东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人: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3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简称“23宁乡城投01”)。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7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5.7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5亿元。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将在《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进行约定,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10.7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5.7亿元,弹性配售额为5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0.7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5.7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7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0.7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7亿元进行配售。
(四)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
(六)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不迟于于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八)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九)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每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十)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十一)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三)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四)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23】年【4】月【6】日。
(十五)簿记建档日:【2023】年【4】月【3】日。
(十六)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3】年【4】月【4】日。
(十七)起息日:自【2023】年【4】月【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23】年【4】月【6】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3】年【4】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
(十九)付息日:【2024】年至【2030】年每年的【4】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兑付日:【2026】年至【2030】年每年的【4】月【6】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6】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6】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一)兑付价格: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按每百元本金值的20%兑付。
(二十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三)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十四)承销方式: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二十五)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七)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十八)募集资金监管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二十九)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三十)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相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二十一)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与托管
1、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的具体申购配售说明请见发行前在相关媒体刊登的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2、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向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4、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
四、债券发行网点
1、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2、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1、认购人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2、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3、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4、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5、投资者同意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作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发行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及相关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6、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7、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六、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2024】年至【2030】年每年的【4】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续年度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6】年至【2030】年每年的【4】月【6】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6】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6】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10.7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5.7亿元,弹性配售额为5亿元。如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7亿元,其中1.56亿元用于宁乡市高铁西站交通枢纽配套建设项目,2.01亿元用于宁乡市茆田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2.13亿元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7亿元,其中,2.56亿元用于宁乡市高铁西站交通枢纽配套建设项目,4.01亿元用于宁乡市茆田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4.13亿元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如下:
表 募集资金使用分配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本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位于宁乡市主城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宁乡市属于“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20〕613号),宁乡市高铁西站交通枢纽配套建设项目和宁乡市茆田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属于《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范围;同时,上述两个项目也属于发改规划〔2020〕831号文中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优化市政交通设施”和“更新改造老旧小区”的范畴。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本期债券两个募投项目均不涉及政府代建或回购。
三、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与所在地方政府之间信用严格隔离,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申报发行本期债券属于发行人的自主融资行为,本期债券发行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本期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且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由募投项目收益及发行人经营收益构成。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前将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用于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占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宁乡市高铁西站交通枢纽配套建设项目中旅客集散中心及配套用房、内部道路和绿化的建设;不用于宁乡市茆田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便民服务物业里月子中心的建设,上述建设内容将由发行人自有资金投入建设。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益将优先用于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在本期债券兑付完成前,不做其他资金用途安排。
第四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宁乡市玉潭街道宁乡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0年8月18日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邓琳欣
联系方式:0731-87896713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养老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宁乡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业务。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审字(2022)第01630044号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511,570.71万元,负债总额3,067,846.08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43,724.6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66%;2021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323,300.38万元,净利润61,913.06万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48,351.13万元。
二、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于2000年8月18日成立,原名为“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经《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宁政办函[2000]18号)批准,由宁乡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该次设立出资全部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资产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经长沙花明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长花资评报字[2000]第17号”报告书。该次设立出资业经长沙众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长众验字[2000]385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2008年3月23日,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定》(宁政发[2008]17号)批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6,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4,000.00万元,宁乡县人民政府以货币资金6,000.00万元和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8,000.00万元出资。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经湖南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湘诚评字2007(Z-084)、(Z-085)、(Z-087)号资产评估报告;用于增资的土地使用权经长沙楚沩土地评估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长楚沩土估字[2007]第04071、04030号等45份土地估价报告。该次增资业经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湘鹏程验字[2007]第5012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2020年6月9日,发行人收到《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文件,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20,0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0万元,由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0.00万元。本次增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三)名称变更
2013年4月17日,根据《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和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批复》(宁政函[2013]31号),公司更名为“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2018年3月30日,鉴于宁乡已经“撤县立市”,根据宁乡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公司更名为“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四)股权变更
根据宁乡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7日《关于宁乡市城发(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整合工作方案》(宁政函[2018]71号)文件精神,组建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依法整合并入。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宁乡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股东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变更为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22561459A。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唯一股东为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00.00%的股权。宁乡市人民政府持有城发集团10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发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24344770279J,是经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7月9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宁乡市人民政府100.00%持股。城发集团曾用名宁乡县沩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9月29日改为现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城发集团注册资本为10.00亿元。城发集团经营范围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棚户区改造建设;保障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防洪除涝设施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公园规划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城发集团2021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城发集团资产总额为7,830,021.50万元,负债总额为4,459,610.24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370,411.26万元,资产负债率56.95%。城发集团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428,849.86万元,净利润84,488.65万元。
2、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宁乡市人民政府,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各层次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
公司不设股东会,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2)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3)委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对公司董事会、董事进行考核评价,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奖惩等有关事项;(4)审核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5)审核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定;(7)审核批准授权董事会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融资、担保、捐赠、资产处置或国有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8)审核批准公司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9)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修订案;(10)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12)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1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本等;(14)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15)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生产、经营、技术及其他秘密,依法实行股东权利;(4)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经营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业务。
2、董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职工董事2名,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2)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在本条第16款范围内的投融资方案;(3)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的设置;(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9)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考核、奖惩等事项;(10)对子公司行使股东职权,审核批准子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由其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11)决定委派或更换独资子公司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并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决定其薪酬、考核、奖惩等事项;向独资子公司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决定向非独资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并按非独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12)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决定公司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监控;(13)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14)决定除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改革方案;(15)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16)股东授予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含二级及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亿元的投资项目;决定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含二级及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单笔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融资、担保、捐赠、资产处置或国有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17)股东授权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共设5人,其中职工监事3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股东在监事中指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2)对董事、经理层履行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罢免建议;(3)当董事和经理层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进行报告;(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4、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兼任董事,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融资计划及资本运营方案;(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5)拟订公司的内部的劳动用工和内部分配方案;(6)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7)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9)提名聘用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0)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11)决定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职工的奖惩;(1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所示:
公式
(三)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的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完善,运行良好,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规范运行。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一贯有效的遵循和执行,能够对发行人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保障。同时,发行人将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机构调整的需要,及时修订并补充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准确提供发行人的管理及财务信息,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快速发展。
发行人的主要内控制度如下: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有效的会计系统能够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发行人设置了专门的会计机构,配备了专业的会计人员,制订了统一的会计政策,建立了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整体和各独立核算主体严格按照《公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基础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发行人设置了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的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制订了《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保证了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相关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了财务报告的编制,提高了财务报告使用效益。
(二)关联交易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行人制定了《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范畴、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及定价方法等。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用类债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等。
六、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性投资
(一)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2年9月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共11家,其中主要子公司1家,为开元发展(宁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开元发展(宁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1日,截至2022年9月末,注册资本为55,000.00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为100.00%。经营范围包括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土地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环保工程设施施工;其他水利管理业;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广告发布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棚户区改造建设;保障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停车场、立体车库的投资、建设;物业管理;油(汽)库、加油(汽)站的建设;燃料油销售;智慧城市相关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水力发电站投资;水力发电站的运营;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电力供应;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砂石的加工、筛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开元发展总资产590,617.07万元,净资产276,102.88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49.2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96.23%,主要系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逐步开展,收入确认较多所致。净利润为-2,661.23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01.93%,主要系资产减值损失较高所致。
(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无总资产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总资产比例超过10%,或获得的投资收益占发行人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超过10%的重要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完整的资产和业务,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一)业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持有从事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和员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
(二)资产独立情况
发行人资产完整,与控股股东产权关系明确,资产界定清晰,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资产,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的程序。
(四)财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履行公司自有资金管理、资金筹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能,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财务管理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机构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行使各自职能,不存在股东直接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的情况。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公式
(二)董事会成员简历
胡携春,男,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宁乡县流沙河中学教师,《宁乡日报》任记者、编辑,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国强,男,1982年出生,本科学历。历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科科长、职工董事。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易永峰,男,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在宁乡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曾任宁乡市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锡斌,男,1986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在郴州公路与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高新区园区管委会高科投资有限公司、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长沙市新煤城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邓琳欣,女,1990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宁乡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长财务融资部长、职工董事,宁乡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职工董事。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融资部部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谈娟,女,1989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党群综合部副部长。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党群综合部部长、职工董事。
邓林,男,1985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公司副经理。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部部长、职工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简历
曾炜琳,男,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总工室副主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项目后期部部长(兼)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副部长。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闵力军,男,1981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在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研究院、湖南工艺美术学校任教。曾在长沙玉兴实业有限公司、宁乡市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刘方,男,1990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期部部长。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余海滨,男,198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在宁乡市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招商营销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城开投担任资产发展部部长、城开投党群综合部部长。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潘明翔,男,1986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在广州交通集团、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赣州市久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周国强,总经理,简历详见前文。
易永峰,副总经理,简历详见前文。
刘锡斌,副总经理,简历详见前文。
邓琳欣,副总经理,简历详见前文。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它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公式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
九、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作为宁乡市的城市资源综合运营商,在宁乡市区域内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发行人不断拓宽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涵盖了保障性住房开发、景区经营、旅游开发、文化用品销售等。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板块业务的运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22年1-9月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注:营业毛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各项业务营业毛利率=(该业务营业收入-该业务营业成本)/该业务营业收入
综合营业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第五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部分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19-2020年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2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2020年度的合并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1)第01630055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1年度的合并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2)第01630044号。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信息时,投资者应当参照发行人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发行人财务总体情况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表 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表 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注: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100%
6、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7、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三)发行人报告期合并范围的变化
1、2022年1-9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2年1-9月,公司减少两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式
2、202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1年度,公司减少两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式
3、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0年度,公司新增三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式
2020年度,公司减少两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式
4、2019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19年度,公司新增三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式
(四)发行人财务分析
近年来,随着宁乡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行人不断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经营业绩稳步提升,资产规模逐步扩大,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近三年一期末,发行人资产总计分别为4,711,884.92万元、5,000,257.89万元、5,511,570.71万元和5,863,088.8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为2,029,803.76万元、2,201,663.76万元、2,443,724.63万元和2,632,516.4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6.92%、55.97%、55.66%和55.10%。
报告期营业收入分别为328,358.14万元、330,846.13万元、323,300.38万元和159,833.8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6,818.98万元、56,321.35万元、61,913.06万元和35,445.14万元。2019-2021年度平均净利润为48,351.13万元。
通过上述财务数据可以看出,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预计能够为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提供可靠的保证。
第六条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信用状况
一、联合资信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本期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AA+评级标识所代表的含义: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一)评级观点
基于对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外部支持及债项条款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评估,联合资信确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主要优势/机遇
1、区域专营优势明显。公司是宁乡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之一,负责宁乡市新城区(一环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等业务。
2、持续获得外部的大力支持。2019-2021年及2022年1-9月,公司获得资本金注入共43.09亿元,获得资产划转共计38.21亿元,获得政府财政补贴共5.67亿元。
3、土地储备充足且位置优越。截至2021年底,公司账面上自有土地面积8137.48亩,账面价值146.01亿元,主要位于宁乡市主城区,地理位置优越。
(三)主要风险/挑战
1、基础设施代建业务受结算进度影响大,整体业务回款情况差。
2、未来项目投资支出压力大,面临的融资压力大。
3、资产流动性较弱。
4、债务规模持续增长,债务负担较重。
(四)展望
随着宁乡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联合资信对公司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五)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联合资信将在发行人年报公布后2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报告。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外部经营环境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将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
如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资料,导致联合资信无法对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做出判断,联合资信可以终止评级。
联合资信将指派专人及时与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联合资信将按相关规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第七条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第八条 税项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节的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节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与本期公司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公司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公司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就有关税务事项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金融业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投资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般企业投资者来源于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当期应收取的企业债券利息计入当期收入,核算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本期债券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投资者所应缴纳的税项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监管机关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安排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行人承诺,已制定与公司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评级报告及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需);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公司应当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募集说明书;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监管部门要求公布的其他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根据监管要求披露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需)。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则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监管部门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若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则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披露或者提供给投资者查阅。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
(五)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
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除从事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担保以外);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况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每年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公司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债券附公司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按照约定及时披露其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二、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簿记建档)日前三-五个工作日,发行人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披露如下文件:
(一)2023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二)2023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2023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2019-202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1-9月财务报表;
(五)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已指定专人担任本期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名称:邓琳欣
联系电话:0731-87896713
联系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宁乡大道168号
三、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6月30日以前,披露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三)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违约事件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三十天仍未解除;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的资产;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1、2、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5、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二、违约责任
(一)如果《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下同)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二)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权代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权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三)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发行人应急预案
发行人预计出现偿付风险或“违约事件”时应及时建立工作组,制定、完善违约及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关工作。
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组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内外部协调机制与联系人、信息披露与持有人会议等工作安排、付息兑付情况及偿付资金安排、拟采取的违约及风险处置措施、增信措施的落实计划(如有)、舆情监测与管理。
四、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
发行人出现偿付风险及发生违约事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自律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清偿、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等原则,稳妥开展风险及违约处置相关工作,募集说明书有约定从约定。
五、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次债券发行后,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本次债券相关责任人不能履约的情况。
(二)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3、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4、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
1、不可抗力发生时,本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及本次债券相关各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召集持有人会议磋商,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债券或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次债券的影响免除或延迟相关义务的履行。
六、争议解决机制
任何因募集说明书产生或者与募集说明书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弃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任何权利,或宣布对方违约仅适用某一特定情势,不能视作弃权,也不能视为继续对权利的放弃,致使无法对今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行使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弃权。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发行人聘请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为本次债券债权代理人,并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债权代理人按《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及会议规则约定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债权代理人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发行人聘请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并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债权代理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负责人:熊志广
经办人员:刘骏卿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电话:0731-89828284
传真:0731-89828284
邮政编码:410000
第十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
经办人员:邓波
办公地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联系电话:0731-87899817
传真:0731-87896713
邮政编码:410600
二、承销团
(一)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8954704
传真:0731-89955743
邮政编码:410005
经办人员:万里、王沐钒、熊源
(二)联席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6967
传真:027-85481502
邮编:430015
经办人:张雨翔、黄艳芳
三、律师事务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吐芳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348号泰禹国际大厦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348号泰禹国际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731-89718958
传真:0731-89718950
邮政编码:410007
经办律师:黄吐芳、肖喜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周含军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经办人:邓雪平、郑伟银
联系电话:010-88312386
传真:010-88312386
邮政编码:100071
五、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中国人保财险大厦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中国人保财险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679228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人:喻宙宏
六、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员:李皓、毕远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8、8817073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戴文桂
经办人员:王博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总经理:蔡建春
经办人员: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邮政编码:200120
八、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一)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负责人:熊志广
经办人员:刘骏卿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电话:0731-89828284
传真:0731-89828284
邮政编码:410000
(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348号(中源凝香华都41栋)
负责人:邱文武
经办人员:胡馨文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348号(中源凝香华都41栋)
电话:0731-87855877
传真:0731-87855877
邮政编码:410600
九、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负责人:熊志广
经办人员:刘骏卿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电话:0731-89828284
传真:0731-89828284
邮政编码:410000
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且不存在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法律意见
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债券发行的决议及批复,并授权执行机构办理有关发行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及批复的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时签署的《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所涉及的权属证书已转移给发行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业务正常,资信良好,在关联交易方面合法合规。
(七)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未曾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经联合资信评级,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发行人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系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争议。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十)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符合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在税务、环境保护方面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情形。
(十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募投项目均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及必要的批准文件,发行人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发改办财经[2015]1327号文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十三)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出资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债券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与本次债券的承销、债权代理、资金监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事项相关的协议及文件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监事会已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该等意见合法有效,且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四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期债券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的注册文件;
(二)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9-2021年经审计和2022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联合资信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债权代理协议》;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九)募投项目原始合法文件。
二、查询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联系人:邓波
联系电话:0731-87899818
传真:0731-87896713
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楼
联系人:向汝婷
电话:0731-88954704
传真:0731-89955743
互联网网址:http://www.cfzq.com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联系电话:027-65796967
联系人:解文昭
传真:027-85481502
邮编:430015
互联网网址:https://www.95579.com/
如对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www.chinabo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