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公告

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 行 人: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声明与承诺

本期债券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本期债券注册并不代表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次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并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以及《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偿债账户监管协议》中的安排。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根据现在及将来国家监管政策要求,本期债券在发行时,担保人的总担保额度或者单笔担保项目的可担保额度仍需满足有关要求,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

由于本期债券在上报过程中存在跨年度现象,因此“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与“2021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和“2020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表示同一只债券。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书的承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经济周期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且存续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工程结算为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大。近年来,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间接融资。随着发行人投资项目及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发行人的债务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的有息负债余额为27,958.49万元,随着发行人主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实施,经营规模将快速扩张,为保证城建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由此形成的资金需求将会给发行人的融资带来压力,对外融资规模预计也将相应扩大,偿债风险也会有所加大。

三、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5,056.02万元、18,435.40万元和12,955.81万元。最近三年,发行人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6,207.05万元、-9,800.89万元和-980.52万元,资金来源对筹资活动依赖较大,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风险。

四、发行人处于投资高峰期,预计未来三年资本性支出较大,滦州市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持续投入,投资规模扩张较快,发行人需要通过综合利用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来筹措资金,满足投资需求。随着滦州市主城区及各区县建设投资的进一步增加,发行人存在未来资本支出压力较大的风险,发行人业务主要板块为工程建设施工,前期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回笼周期相对较长。发行人的融资能力取决于自身的财务状况、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发行人未来资本支出规模较大,如果未能做好融资安排,筹集到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将对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滦州城投:指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公司债券/本次债券:指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的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指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后,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主承销商:指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瀚华担保: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管理人/华创证券:指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代销:指承销团按照承销团公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但如投资者申请认购本次债券总额及支付的本次债券认购款总额低于甲方拟发行的本次债券总额或拟筹集的债券资金总额时,承销商无义务认购本次债券的未获认购部分及支付未获认购部分债券资金的承销方式。。

计息年度: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前一个自然日止。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指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

监管银行:指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共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工作日:指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及政府指定的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及政府指定的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府、滦州市政府:指滦州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指滦州市财政局

市国资局:指滦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鹏元资信:指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近三年、报告期:指 2019年度/末、2020年度/末和2021年度/末。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风险揭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

总体上,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货币政策要求,根据经济整体情况对利率适时适度进行宏观调控。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且存续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本期债券的实际投资收益水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从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这将对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足额偿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时间上市或交易流通,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后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一定困难。

(四)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的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信用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发行人目前的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出现任何影响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或债券信用级别的事项,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或债券信用级别都将对投资者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风险

1、募投项目投资风险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计划要求,本项目建设期为2年,建设投资于建设期全部投入,本项目总投资额为116,150.45万元,除本次债券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外,发行人需自筹66,150.45万元,如果发行人自筹资金到位不及时会导致项目工程延期。

2、募投项目建设风险

募投项目总投资116,150.45万元,投资规模大,工期较长。在项目建设期间,可能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状况等,会对工程进度以及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压力,从而可能导致项目延迟交付,影响项目进展。此外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劳动力成本上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或情况,都将导致总成本上升,从而影响公司资金平衡的运营能力。

3、募投项目运营风险

如果在募投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入驻率低于预期,存在厂房出售困难或出租率低、未来收费标准有所调整等都会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会加大发行人的运营压力。

(六)第三方担保相关风险

本期债券由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担保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代偿能力出现问题,将会对本期债券的按时偿付产生很大的影响。

(七)募集资金使用及后续监管的风险

发行人已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和《偿债账户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将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行使监督管理权。尽管如此,监管银行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和《偿债账户监管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不视为其向发行人提供保证和其他形式的担保,本期债券仍不能排除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中出现瑕疵或违规的风险。

(八)偿债保障措施落实的风险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一系列的偿债计划,内容涉及偿债人员安排、偿债财务安排、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若上述偿债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有可能对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造成负面影响。

(九)环境与意外伤害的风险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改变,引发环境风险;另外,还会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带来意外事故风险,主要包括人为意外事故风险和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风险。人为意外事故风险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慎带来的意外事故风险,如停水、停电、停气,人员意外伤害等等;除此之外还有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也会给项目造成严重的影响,带来潜在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一)产业政策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发展,发行人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将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城市建设投融资政策、地方政府支持度等方面的变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排除其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济周期的风险

发行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业务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因此,不排除在一定的时期内宏观经济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随着发行人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和投资项目及规模的增加,发行人在建、拟建项目资金需求较大,需要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因此,发行人将面临安排融资结构、调节资金运转周期、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收益和控制财务成本等方面的压力。

(二)经营管理风险

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投资风险控制能力是发行人盈利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经营环境或决策因素发生变化、经营决策或内部控制发生失误都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发行人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在进行市场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受当地政府政策的影响,并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三)资产变现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土地33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251,536.74万元。公司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土地市场变化、价格波动及企业内部管理等可控与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四)资产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负债水平低,财务结构较为稳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720,569.68万元,负债总额为147,209.7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0.43%。但是,公司资产中存货、应收账款占比较大,整体资产流动性一般。如未来发行人不能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等款项收回并提高整体资产流动性,可能会对发行人的长期偿债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持续融资的风险

发行人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量大、投资回收周期长。随着发行人资本投入的增加,项目进入建设期,公司将面临持续性融资需求,使公司未来面临一定的筹资压力。同时发行人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借款,一旦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条件发生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持续融资规模和盈利能力。

(六)应收款项回收的风险

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2019-2021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2,198.36万元、105,464.26万元和131,963.83万元,分别占总资产的11.28%、15.87%和18.31%。2019-2021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959.02万元、7,219.07万元和12,730.99万元,占总资产的0.77%、1.09%和1.77%。2019-2021年末,发行人应收款项分别为77,157.38万元、112,683.33万元和144,694.82万元,分别占总资产的12.05%、16.96%和20.08%。发行人应收款项中政府性应收款项规模较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对政府部门的应收款项合计138,851.62万元,占发行人2021年末总资产的19.27%,占发行人2021年末净资产的24.22%。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对象为滦州市财政局,如果滦州市地方财力的增长低于预期,将会影响公司应收款项的及时回收,形成应收款项回收风险,从而给公司的资金周转带来较大的压力。

(七)或有负债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末,发行人担保余额为17,600.00万元,占发行人2021年12月末合并口径净资产573,359.94万元的3.07%,被担保人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和滦州市人民医院。由于道桥公司在多个案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因此发行人存在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

(八)发行人融资成本较高且银行授信余额较小的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末,发行人有息债务余额为27,958.49万元,发行人有息债务余额较小,同时发行人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为银行贷款。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有息债务会显示增长较快,但新增有息债务占2021年12月末合并口径净资产573,359.94万元的比例较小。2021年12月末,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为27,500.00万元,已使用额度12,578.42万元,剩余额度14,921.58万元。发行人存在融资成本较高、银行授信余额较小的风险。

第三节 发行条款

一、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253号文件同意注册并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申报工作已经2020年5月14日通过的《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滦城投决字[2020]8号)授权、批准。

公司股东已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批复,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债券,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事宜。

二、本期债券发行条款

(一)发行人: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22滦州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5.00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 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债券利率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六)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万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

(十一)簿记建档日:2022年11月8日。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2年11月9日。

(十三)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

(十五)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息。

(十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分次还本,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承销方式:承销团代销。

(二十一)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

(二十三)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四)信用级别: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五)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发行安排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簿记管理人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面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22年11月3日簿记建档日期:2022年11月8日发行期限: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0日。缴款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0日15:00之前。

具体要求详见发行人公告的《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四、认购与托管安排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六、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七、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时,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人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接受《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所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七)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债务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万元,全部用于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公式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情况

(一)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必要性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募投项目园区发展规划和厂房租售情况

1、产业聚集优势

本项目位于滦州经济开发区北区,滦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省级园区,成立于2003年6月,规划面积47.32平方公里,经过多年发展,开发区着力打造了精品钢材和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精细化工三大主导产业,初步构建起“一区四园”发展布局,先后荣获“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中国产业园区创新能力百强”等称号,形成了产业集聚优势,夯实了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本项目与区域产业形成功能互补,互利互惠,进一步提高滦州市同类型产业布局集聚度,形成显著的区域品牌效应和独特的产业氛围,能够完善区域合作关系的建立。

2、未来发展规划

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坚持“产城一体、产城融合”发展模式,依托城市总体规划,高标准配套基础设施,为项目建设打造了优质发展平台。本项目凭借其优越的区位和后发优势,通过引进高端的制造业及不断提升高端制造业的研发设计能力,同时结合周边的产业基础及自身的发展优势,在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方面有所突破,努力将本园区打造成为示范区,从而在全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企业入驻情况、厂房租售情况

截至目前,由于募投项目尚处于建设前期,因此尚未有企业入驻,但已有唐山宝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唐山东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烯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冀东泰坦科技有限公司、滦县胜铂机械制造厂等13 家企业与项目主体签署了购买租赁意向协议书,随着项目进一步推进,后续将有更多企业提前签署意向协议。

(三)滦州市工业地产库存去化周期、去库存压力等情况

经统计调研滦州市工业地产情况,滦州市工业用地集中在滦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是省级园区,经过多年发展,培育形成了食品加工、精品钢材、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产业集群,初步构建起“一区四园”发展布局,包括新兴产业园、食品加工产业园、精品钢材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和精品化工产业园, 2020年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收入分别完成925亿元、255亿元和38.8亿元,分别占滦州市总量的92.8%、86.86%和77.46%。开发区现入驻企业已达196家,包括美国林肯电气集团、内蒙古伊利集团、河北钢铁集团、香港中华煤气集团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一批知名企业都相继在开发区投资置业,开发区已开发面积33平方公里,均为入驻企业自建厂房,目前滦州市已建工业厂房基本无库存,工业地产去库存压力较小。

(四)项目审批情况

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已经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具体批准文件见下表所示:

公式

在出具的《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以下简称“用地预审意见”)中项目拟用地为农用地(包含耕地)属于土地现状地类,在《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项目拟用地规划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该意见用于向省资规厅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中,项目拟用地符合《滦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

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中所体现的项目拟用地的土地现状地类和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并不矛盾。

发行人已取得募投项目现阶段所需的以上相关批复文件合法合规、有效。

(五)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地点:滦州经济开发区北区。2、规划用地面积:280,460.07m2,合计约420.69亩。3、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拟建设各类生产厂房24栋占地122,400m2(包括8栋设备制造厂房、8栋节能环保产业制造厂房、8栋新材料产业制造厂房)、物流仓储中心6栋占地42,000m2、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2栋占地4,800m2、员工宿舍2栋占地4,000m2以及其他配套建筑占地800m2。总建筑面积为470,000.00m2,其中,各类生产厂房建筑面积354,400m2、物流仓储中心建筑面积60,000m2、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建筑面积28,800m2、员工宿舍建筑面积为16,000m2,其他配套建筑800m2,地下建筑面积10,000m2。同时,规划建设该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广场(面积为67,195.66m2)、水电等管线、绿化(面积为39,264.41m2)等总图工程。

本项目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2栋占地4,800m2,建筑面积28,800m2,投资金额为6,381.60万元;员工宿舍2栋占地4,000m2,建筑面积16,000m2,投资金额为3,602.00万元。本项目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宿舍该部分建筑合计占地面积8,800m2、建筑面积为44,800m2、投资金额为9,983.60万元,该部分占地面积占募投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14%,该部分建筑面积占募投项目总建筑面积的9.53%,该部分投资金额占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的8.60%。该部分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投资金额规模较小,符合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本项目道路广场面积为67,195.66m2,投资金额为5,039.67万元,水电等公用管线投资金额为1,160.41万元,绿化面积为39,264.41m2,投资金额为2,866.30万元,水电等公用管线、绿化及道路广场投资额为9,066.38万元。

本项目中建设的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宿舍该部分属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为本项目的配套设施。由于本项目主要针对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及新材料产业,打造集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主要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园区。而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及新材料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进行产品开发、设计及生产制造,本项目建设的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宿舍有利于为相关企业提供科研人员办公、研发场地,解决企业员工生活配套问题,同时有利于发展总部经济,培育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地区战略新兴龙头企业,促进当地形成产业集群,推动当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水电等公用管线、绿化及道路广场部分。

(六)项目实施主体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总投资为116,150.45万元。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43.05%。该项目总投资扣除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的投资额6,381.60万元和水电等公用管线、绿化及道路广场的投资额9,066.38万元后剩余投资额为100,702.47万元,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占该项目扣除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和水电等公用管线、绿化及道路广场的投资额后剩余投资额的49.65%。剩余资金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八)项目土地情况

募投项目位于滦州经济开发区北区,用地面积280,460.07m2,合计约420.69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募投项目用地计划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金额为12,620.70万元(按30.0万元/亩计算),土地出让金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纳入项目总投资范围内,由发行人负责。

募投项目用地已纳入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完成土地出让,完善用地手续,协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加强用地监管,已于2020年3月31日取得《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九)项目建设进度

该项目原计划建设期为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建设期限为2年,现预计完成时间为2024年12月,工期延误主要系拆迁工作受阻及疫情影响等原因所致。截至2022年6月末,该项目已完成征地及土地平整等工作,完成工作量约1.21亿元,目前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在办理土地挂牌前的报批手续。

(十)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1、项目经济效益

根据《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建设期为两年,在运营期20年内将累计取得租金收入191,363.58万元,累计出售收入60,645.43万元,物业管理收入8,989.67万元,临时停车位收入367.92万元,项目在运营期内经营收入总计为261,366.59万元。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运营期20年内的租售收入19,680.25万元后项目在运营期内经营收入为241,686.34万元。

债券存续期为七年,项目经营期产生的收益如下:

债券存续期内收入情况:债券存续期内租金收入37,958.05万元,出售收入60,645.43万元,物业管理收入1,755.41万元,临时停车位收入91.98万元,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经营收入总计为100,450.87万元。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租售收入8,396.55万元后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经营收入为92,054.32万元。

本项目收入包括建筑出租收入、出售收入、物业管理收入及停车费收入,根据《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生产厂房租赁价格第一年为0.85元/m2/天,销售价格第一年为3,100元/m2;物流仓储中心租赁价格第一年为0.75元/m2/天,销售价格第一年为2,700元/m2;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租赁价格第一年为1元/m2/天,销售价格第一年为4,700元/m2;员工宿舍租赁价格第一年为0.9元/m2/天,销售价格第一年为4,300元/m2;停车位出租单价第一年为150元/个/月;流转车位停车收费定位1元/小时;项目物业服务费按0.8元/月.平方米估算。

(1)房屋出租及出售单价均按每年2%增长,物业单价按每年1%增长。

(2)运营期1-3年项目建筑出租率为70%、80%、90%,项目正常年建筑出租率按95%保守估算。

(3)项目建筑预计在运营期前5年销售,5年销售比例按26%、23%、19%、17%、15%估算。

(4)本项目共有停车位300个,其中240个停车位用于出租,临时停车位60个,停车收费时间为8:00-22:00,按60%停车率保守估计,计费单价为1元/小时。

(5)根据现行的税法,本项目建筑出租、出售及停车费收入增值税销项税暂按征收率9%计算,物业管理收入增值税销项税暂按征收率6%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5%,教育费附加费率按5%估算。房产税按照房屋出租收入的12%计算,土地使用税按照5元/m2计算,印花税按照出售收入的0.05%或出租收入的0.1%计算。

(6)项目租售面积及比例如下表:

项目租售面积及比例

公式

(7)募投项目收入测算依据及可比价格

通过对滦州标准厂房出租及出售情况的调研,对意向企业出租价格承受能力的分析,研究得出类似建设及配套标准、类似区位的标准厂房租金标准(不考虑政府补贴)为0.77-1元/ m2/天,销售标准为2,000-4,200元/ m2,项目周边厂房价格区间较大,本项目拟采用0.85元/ m2/天作为厂房租赁价格,采用3,100元/ m2作为厂房销售价格,相关数据如下:

项目区周边厂房租赁价格信息一览表

公式

公式

公式

项目区周边厂房出售价格信息一览表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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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公式

项目周围仓库出租出售房源较少,对河北省其他市类似厂房租赁、售价调研,仓库租金在0.7-0.85元/m2/天之间,销售价格在2830-3846元/m2之间。故本项目拟定仓库租金为0.75元/m2/天,销售价格为2700元/m2。相关数据如下:

项目区周边仓库出租价格信息一览表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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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类似标准厂房仓库出售价格信息一览表

公式

公式

公式

公式

公式

办公楼租金标准在0.83-1.2元/m2/天之间,销售标准在4,600-4,700元/m2之间。本项目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租金定为1元/m2/天,售价定为4,700元/m2。相关数据如下:

项目区周边办公楼出租价格信息一览表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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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周边办公楼出售价格信息一览表

公式

公式

根据以上对滦州市及周边地区相关住宅、办公楼、停车位租售价格调查及分析,出于谨慎保守的原则,本项目员工宿舍租赁单价定为0.9元/m2/天,售价定为4,300元/m2;停车位出租单价定为150元/个/月,流转车位停车收费定位1元/小时。

综上,募投项目生产厂房租赁价格第一年按0.85元/m2/天估算、销售价格第一年按3,100元/m2估算、物流仓储中心租赁价格第一年按0.75元/m2/天估算、销售价格第一年按2,700元/m2估算、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租赁价格第一年按1元/m2/天估算、销售价格第一年按4,700元/m2估算、员工宿舍租赁价格第一年按0.9元/m2/天估算、销售价格第一年按4,300元/m2估算、停车位出租单价第一年按150元/个/月估算、流转车位停车收费定位按1元/小时估算、项目物业服务费按0.8元/月.平方米估算等是较为合理的。

2、项目社会效益

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成后,可以加快推进滦州市工业转型,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推进滦州市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项目以标准厂房为主要载体,可以促进土地、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集群发展。

项目建成后对于改善滦州市投资环境、调整当地工业布局、推进产业化的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及加快滦州市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项目建成后,预期可为地方新增税收远高于项目建设、运营的财政补贴支出,且可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配套完善的基础、公用工程设施,能提升滦州市对外吸引力、促进城镇化进程,同时,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产业工人,为当地农民增加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当地农民劳动力富余的矛盾,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具有积极意义。

(十一)项目盈利能力的分析

根据《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预测,项目在运营期内经营收入总计为261,366.59万元,经营成本为28,167.64万元,税金及附加10,921.64万元,项目净收益为222,277.31万元。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运营期20年内的租售收入19,680.25万元后项目净收益为202,597.06万元。

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经营收入总计为100,450.87万元,经营成本为6,672.33万元,税金及附加7,275.80万元,项目净收益为86,502.74万元。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租售收入8,396.55万元后 项目净收益为78,106.19万元。

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租售收入后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累计净收益也足以覆盖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部分的债券本息。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运营期20年内的租售收入后运营期内项目净收益也足以覆盖项目总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三、发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投入上述项目的建设,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发行人将根据该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将募集资金分期投入到项目中。

发行人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偿债专户,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严格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使用。对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要求发行人进行改正;未能改正的监管银行拒绝执行资金支付,并及时向债权代理人和有关机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发债募集资金进行集中专项管理,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发债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发行人将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总体调度和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必须履行资金审批手续,由专门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由发行人分管领导分别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发行人聘请了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和偿债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协议规定监管银行负责监管偿债账户内资金是否及时到账并专项用于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进行使用,以保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四、发行人承诺

(一)本项目产生的收益将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

(二)按相关要求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进展情况。

(三)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五、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设立提前偿还条款,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三、四、五、六、七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

办公地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23日

注册资本:52,000.00万元

实缴资本:52,000.00万元

统一信用机构代码:911302236677104813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阚小峰

邮政编码:063700

电话号码:(0315)7386189

传真号码:(0315)7386189

所属行业:综合经营

经营范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融资和管理、运营;策划运作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投资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储;森林经营与管护;不动产出售、出租;日用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玩具、厨房用品、工艺品、园林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720,569.68万元,负债总额为147,209.74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73,359. 94万元。2021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63,927.16万元,净利润14,736.97万元。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

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于2007年10月23日经滦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滦县热力公司出资组建,公司组建时名字为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00万元,已于2007年10月22日经唐山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唐天华验字(2007)第020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年2月19日,本公司股东变更为滦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9年4月22日,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5,000.00万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0.00万元,已于2009年4月22日经唐山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唐天华验字(2009)第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新添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新注入资本2,000.00万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52,000.00万元,实收资本52,000.00万元。

2017年8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滦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后滦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100.00%股份。

2018年7月20日,经唐山市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聂建林”变更为“李岩”;住所由“滦县新城滦河西道28号”变更为“滦县新城安康北路33号”,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融资和管理、运营;策划运作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投资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储;森林经营与管护;不动产出售、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名称由“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2月8日,公司经营范围由“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融资和管理、运营;策划运作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投资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储;森林经营与管护;不动产出售、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融资和管理、运营;策划运作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投资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储;森林经营与管护;不动产出售、出租;日用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玩具、厨房用品、工艺品、园林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

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式

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发行人的唯一股东,持有发行人100%的股权。截至2021年12月末,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由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00%持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三、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3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1、滦州市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29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滦河东道442号

法定代表人:阚小峰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旅游开发管理及运营;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滦州市滦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8,934.22万元,负债合计8,000.03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34.19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7.10万元。

2、唐山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0日

注册资本:11,500万元

注册地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殷向荣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出售、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唐山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189,069.45万元,负债合计159,150.6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9,918.84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611.16万元,净利润39.65万元。

3、唐山市宏腾精细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4日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河街道安康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殷向荣

经营范围:TFT玻璃基板技术研发、技术引进、技术转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唐山市宏腾精细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2,854.96万元,负债合计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854.9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0万元,净利润0.26万元。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详见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业务概况

发行人目前业务主要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类业务、旅游商铺销售业务、土地开发与整理业务和租赁业务,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建设收入、商铺销售收入及商铺出租收入。2019-2021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9,526.92万元、95,236.12万元和63,927.1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060.35万元、16,685.75万元和14,736.97万元。发行人作为滦州市重要的投资与建设主体,近三年业务规模及净利润总体表现平稳。2019-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各业务板块的运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六节 发行人财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0865号及大华审字[2022]00152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上述审计报告。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四、发行人2019-2022半年度年末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公式

五、发行人2019-2022年半年度的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公式

六、发行人2019-2022年半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公式

第七节 企业信用状况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发行人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发行人主体及本期债券进行评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期债券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评级报告摘要

1、评级观点

中证鹏元评定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州城投”或“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公司本次拟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中证鹏元评定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州城投”或“公司”)本次拟发行5.0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的评定是考虑到滦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尚可,区域内铁矿石资源丰富,拥有千万吨钢铁生产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作为滦州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保障房建设主体,公司业务发展较有保障,获得的外部支持力度较大,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华担保”)提供的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安全性。同时中证鹏元也关注到了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面临较大的资金支出压力,以及存在一定或有负债风险等风险因素。

2、优势

(1)滦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尚可,以钢铁行业为支柱产业。

(2)公司代建业务发展较有保障。

(3)公司获得的外部支持力度较大。

(4)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安全性。

3、关注

(1)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

(2)公司面临较大的资金支出压力。

(3)公司存在一定或有负债风险。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本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制度,本评级机构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本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受评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在跟踪评级过程中,本评级机构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发行主体须向本评级机构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本评级机构将依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主体应及时告知本评级机构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本评级机构亦将持续关注与受评对象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本评级机构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评级。 如发行主体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本评级机构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评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评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本评级机构将及时在本评级机构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

二、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银行授信额度27,500.00万元,已使用额度12,578.42万元,剩余额度14,921.58万元。

三、发行人信用记录情况

经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四、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一)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债券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除拟将申报本期债券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已发行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二)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各类私募债权品种。

(三)发行人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情况

2017年12月,发行人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公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除以上售后回租融资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的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

截至2021年12月末,本期债券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首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除以上售后回租融资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以及通过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情况。

第八节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本期债券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的批准,相关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管理通知》和《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

4、公司的设立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公司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滦州市国资委用以向公司出资的相关资产的产权清晰,且均已转移给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5、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7、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8、公司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且已根据实际需要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合法有效。公司拥有的上述资产不存在对本期债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9、公司的重大债务均系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产生,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10、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成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情形。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历次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11、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12、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拟投资项目已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上备案。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13、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已经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公司,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14、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15、《募集说明书》已依据《证券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披露了本次发行的重要信息。《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6、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含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等发行文件中有关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设置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担保机构具备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

17、根据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业务资质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介机构、相关签字人员具备本次发行相应的从业资格,且相关业务资质文件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公司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管理通知》、《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不存在对本期债券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障碍。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拟上市交易流通,则还需获得相关机构批准。

第九节 担保情况

发行人为保障本期债券能够按期兑付本息,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委托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或“瀚华担保”)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文中担保人的财务数据均来源于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的“天健审[2022]第8-22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在阅读担保人的相关财务信息时,应当同时查阅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注。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2幢2-6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

成立日期:2009年8月19日

注册资本:35亿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全国工商联的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35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级,信贷市场主体评级AAA-级。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瀚华金控;股票代码:03903.HK),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设立的全国性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商。旗下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河北、天津、上海、广东、重庆、四川、湖北、江苏、辽宁等地区设立了26家分支机构,秉承“信用、简单、快乐”的服务理念,专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是中国覆盖范围最广泛的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有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短期信贷、咨询业务、中小企业融资等。瀚华担保致力于发展成为中国最优秀的担保公司之一,以担保、小额贷款、中短期信贷为核心,向小型、微型经济主体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融资服务。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65家以上总行及分行级商业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担保保证金比例在0%-12.5%,授信总额超过600亿元。瀚华担保作为全国工商联、重庆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民营担保机构,与各级政府与社团建立了密切的合作。

(一)担保人财务情况

1、主要财务数据

瀚华担保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2、担保人2019-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

3、担保人2019-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见附表三)

4、担保人2019-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见附表四)

(二)担保人资信情况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并出具“中鹏信评【2022】第Z【825】号01”信用评级报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三)担保人发债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末,担保人无已发行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等。

(四)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瀚华担保母公司净资产41.41亿元,期末在保余额273.12亿元,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124.02亿元,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中《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下简称“计量办法”)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计算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为105.14亿元,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为瀚华担保母公司净资产(扣除对担保/再担保的长期股权投资9.02亿元)32.39亿元的3.25倍,未超过瀚华担保母公司净资产的10倍。瀚华担保对本期债券的担保额为5亿元,担保责任余额为5*0.6=3亿元,占瀚华担保母公司净资产(扣除对担保/再担保的长期股权投资9.02亿元)的比例为9.26%,未超过10%的限制。截至 2022 年6月末,除本次债券以外,担保人不存在为发行人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形,同时瀚华担保对发行人的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为0,对发行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瀚华担保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也未超过15%。瀚华担保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及担保集中度等相关指标计算均符合计量办法及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合法合规。

(五)担保函主要内容

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了《担保函》。《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被担保的债券为 7 年期企业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债券名称、金额及期限等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通知为准)。

2、债券的到期日:担保函项下的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期兑付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的每一个兑付日,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等额偿还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该债券正式发行时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债券本金到期日。债券发行人应按照该债券相关发行文件规定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和利息。

3、保证的方式: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责任的承担: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和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券的,可依法将该债券与其在本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券相抵销。

5、保证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反担保情况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具体如下:为瀚华担保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土地资产及房产抵押反担保。

(七)担保人与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券存续期间和债券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代理人可以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八)担保协议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担保函发行人及担保人均已完成担保协议的内部审批流程,且已经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及程序均合法合规。

二、本期债券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5.00亿元,期限为7年。同时,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第4年、第5年、第6年、第7年,每年未偿还发行债券总额20%的比例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为了充分保障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确保形成一套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一)设立专项偿债账户

发行人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签订了《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账户监管协议》,根据《监管协议》,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的每个还本付息日(T日)前10个工作日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向偿债账户中划入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并监督发行人对该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发行人将根据监管银行的指令,不晚于T日前2个工作日(T-2个工作日)将当期应付本金和利息划转至本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银行。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仅能根据《募集说明书》及《监管协议》约定用于偿付债券持有人的到期本金及利息。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只能以银行存款或银行协定存款的方式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具体偿债计划

公司将设立专项偿债账户,偿债资金来源于公司经营性业务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公司的工程建设等经营性业务能够产生非常充沛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总体来看,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未来的收益良好,可以作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重要来源。

发行人在充分分析未来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做了充分可行的偿债安排。发行人将成立债券偿付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募集资金投放、偿付资金安排、信息披露等工作。

1、偿债计划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成立本期债券偿付工作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自该债券偿付工作组成立之日起,将全面负责本期债券的每期利息支付、到期本金偿还等相关工作,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负责处理本期债券到期后的偿债后续事宜。

2、偿债计划财务安排

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和筹集资金用途的特点,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设立基本财务安排和补充财务安排两个部分,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

(1)基本财务安排

本期债券本息的偿还,将由发行人通过债券托管机构执行。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发行人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并以日常营运资金为保障。

(2)补充财务安排

在基本财务安排之外,发行人还将发挥自身整体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通过其他特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具体包括:充分调动自有资金,变现各类资产筹集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等手段融入外部资金。

3、为全体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发行人特为债券持有人聘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协议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2)应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就本期债券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债权代理人的地位而获得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3)指派专人负责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务。

(4)督促发行人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权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6)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8)在债券存续期内,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9)监督发行人的偿债措施。

(10)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在其授权范围内参与发行人的破产、和解、整顿的法律程序或重组、解散程序。

(11)签署所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协议。

(12)履行本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约定的债权代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及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务。

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规范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就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做出决议;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就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做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就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4)就更换债券债权代理人做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就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三、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发行人良好的财务状况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本息提供了有力保障

发行人2019年-2021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5.43%、15.99%和20.43%。始终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表明了公司稳健的偿债实力。

2019年-2021年度,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9,526.92万元、95,236.12万元和63,927.16万元,实现净利润15,060.35万元、16,685.75万元和14,736.97万元,净利润平稳,三年平均净利润为15,494.36万元,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综上,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为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兑付奠定了基础。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产生的可支配收益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重要来源

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为24个月,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20年。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京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滦州市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总投资116,150.45万元,项目在运营期经营收入总计为261,366.59万元,经营成本为28,167.64万元,税金及附加10,921.64万元,项目净收益为222,277.31万元。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运营期20年内的租售收入19,680.25万元后项目净收益为202,597.06万元。

项目在债券存续期7年内经营收入总计为100,450.87万元,经营成本为6,672.33万元,税金及附加7,275.80万元,项目净收益为86,502.74万元。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租售收入8,396.55万元后项目净收益为78,106.19万元。

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租售收入后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累计净收益也足以覆盖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部分的债券本息。扣除企业总部大厦及创新创业中心在运营期20年内的租售收入后运营期内项目净收益也足以覆盖项目总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三)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可靠的第三方担保

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由于公司自身因素而导致本期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本息,且公司积极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后仍然无法履行本期债券按期兑付义务,担保人将按照本期债券担保函的相关约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本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用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使本期债券具有良好的信誉度、流动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增强了债券到期按时兑付的可靠性,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政府对发行人的支持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坚实后盾

发行人作为滦州市重点构建的城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近年来承担了较多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支持滦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公司经营发展, 2019年发行人来自政府补助收入为6,000.00万元,2020年发行人来自政府补助收入为6,000.00万元,2021年发行人来自政府补助收入为8,898.35万元。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滦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主要的经营实体,经营领域和投资范围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主要领域,是滦州市从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业务的重要载体,在区域内处于行业重要地位,市场稳定,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

未来随着滦州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将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未来滦州市人民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公司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投融资能力,充实了公司资产规模,壮大了公司实力,促进了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从而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奠定了基础。

(五)制定合理的偿债计划,形成确保债券本息偿付安全的内部机制,确保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还本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由此可以分解发行人一次还本的压力。

发行人指定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建立偿债资金账户,并委托监管银行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以确保偿债资金的按时归结和划付。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的每个还本付息日(T日)前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偿债账户中划入偿债资金,监管银行负债监督该偿债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只能以银行存款或银行协定存款的方式存放,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同时,为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将从债券持有人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行使债权代理人的权利和职责,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从而保障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六)发行人畅通的外部融资渠道是本期债券到期偿还的有效保障

经过多年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健康。依靠良好的政策支持、雄厚的资产实力,发行人与各大银行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偿付债券本息过程中,如因流动性问题,导致偿债资金不足,发行人将有能力动用外部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弥补资金缺口,以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良好的银企关系,使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财务弹性,在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时,可以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未来,发行人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拓展融资渠道,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有效保障。

(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为本期债券的偿还提供制度保障

发行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了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制度。发行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偿还提供了制度保障。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严格控制资本支出,尽可能地降低本期债券的兑付风险。同时,为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将从债券持有人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行使债权代理人的权利和职责,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从而保障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制定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采取了多项有效的偿债保障措施,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及时足额偿付提供了足够的保障,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节 税项

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章有关税项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章有关税项分析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建议投资者应向其专业顾问咨询有关的税务责任。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金融业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投资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期债券持有人应根据其按中国法律规定的所得税义务,就其本期票据利息收入和转让本期债券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

对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尚未列举对其征收印花税。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公司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所应缴纳的上述税项不与本期债券的各项支出构成抵扣。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22 号)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已指定专人担任本次债券信息披露负责人,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阚小峰

联系地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

电话:(0315)7386189

传真:(0315)7386189

发行人在发行阶段或存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

为保障发行人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并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是公司的可持续责任,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发行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4、发行人发生的或与发行人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发行人董事会或债权代理人认为该事件对发行人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1、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安排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每年6月30日以前,披露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3)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如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发行人将于披露截至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

2、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安排

发行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公开披露可能影响本次债券投资者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3)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发行人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二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为保证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订了《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一、《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凡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均视作同意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协议“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公司(协议“甲方”)与债券债权代理人签署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本节仅列明《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全文。

(一)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协议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应根据本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更换债权代理人的议案。

4、甲方有权制止债权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债券持有人对甲方的该行为应当予以认可。

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6、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根据债权代理人合法、合理需要,向其提供相关信息或其他证明文件。

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发生债券持有人尚未得知的对本期债券的市场价格或本息兑付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时,甲方应当立即或不得迟于发行人知悉相关事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件书面报告债权代理人,乙方应立即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并说明事件的实质,信息披露费用由甲方负担。该等重大事件包括:

(1)预计无法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

(2)订立可能对甲方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3)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减资、合并、分立;

(6)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7)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8)法律、行政法规或债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如甲方发生本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和措施。

9、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债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协议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2、应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就本期债券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债权代理人的地位而获得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3、指派专人负责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务。

4、督促甲方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权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6、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甲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7、持续关注甲方的资信状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8、在债券存续期内,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9、监督发行人的偿债措施。

10、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在其授权范围内参与甲方的破产、和解、整顿的法律程序或重组、解散程序。

11、签署所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协议。

12、履行本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约定的债权代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及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务。

(三)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债权代理人在受托期间应对甲方的有关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与了解,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的四个月内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以及甲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甲方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债权代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在受托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置备于乙方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四)费用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义务代甲方垫付的费用,依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由甲方给付,具体金额以发票为准,该费用由甲方在收到债权代理人的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债权代理人的变更

1、债权代理人发生以下情形均应视为债权代理人的变更:

(1)更换 甲方或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可以提议更换或取消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应自前述提议提出之日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的取消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债权代理人的更换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且新的债权代理人被正式、有效地聘任后方可生效,甲方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更换债权代理人的决议之日起90日内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并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

(2)辞职 债权代理人可在任何时候辞去聘任,但应至少提前90天书面通知甲方,只有在新的债权代理人被正式、有效地聘任后其辞职方可生效。甲方应在接到债权代理人提交的辞职通知之日起90日内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如果在上述90日期间届满前的第10日,甲方仍未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则债权代理人有权自行聘任中国境内任何声誉良好、有效存续且具有担任债权代理人资格和能力的银行或其他机构作为其继任者。该聘任应经甲方批准,但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新的债权代理人聘任后,甲方应立即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

(3)自动终止 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则对债权代理人的聘任应立即终止:债权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债权代理人被裁定破产或资不抵债;债权代理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代理人同意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官员接管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债权代理人书面承认其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或停止偿付到期债务;有权机关对债权代理人的停业或解散做出决议或命令;有权机关对债权代理人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官员;法院根据相关破产法律裁定批准由债权代理人提出或针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有权机关为重整或清算之目的掌管或控制债权代理人或其财产或业务。如对债权代理人的聘任根据本款的规定被终止,甲方应立即指定一继任者替代债权代理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进行公告并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

2、出现上述变更事项时:

(1)原任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解除,由新任债权代理人承继本协议项下原任债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变更后的债权代理人应承继以原债权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所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项下的权利义务。

(2)甲方应与变更前后的债权代理人签署确认书,对变更后的债权代理人及其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事宜予以确认。

(六)违约和救济

1、以下事件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发行人未能按时偿付利息和/或本金;

(2)其他因甲方自身违约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债权代理人应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根据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订了详细的条款。投资者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募集说明书“第十二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第十三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住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办公地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

联系人:田暖联系电话:13932577894传真:(0315)7386189

二、承销团

主承销商

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永泽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中心A栋19层

联系人:徐龙辉、冯艺丰、周桂凤电话:0755-88309300传真:0755-21516715

三、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水汝庆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电话:010-88170745传真:010-66061875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总经理:聂燕

联系人:王博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172传真:021-68875802邮政编码:20012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梁春住所:中国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签字注册会计师:胡绪峰、黄海波

电话:(010)58350011传真:(010)58350011

五、信用评级机构

名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联系人:马琳丽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C座23层

联系电话:(010)66216006传真:(010)66212002

六、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凌霄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大厦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大厦

联系人:张凌霄电话: 010-50959997传真: 010-50959998

七、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

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州支行住所;河北省滦州市新城燕山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城联系人:高佳宁

联系地址:河北省滦州市新城燕山北路89号电话:0315-7199957传真:0315-7199957

八、担保机构

名称: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2幢2-6法定代表人:周小川联系人:黄志杰、杜风彩、郭翾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21层2101、2104

联系电话: 0311-67799910、0311-67799927传真:0311-66600608邮政编码:050000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本次债券注册的通知文件;

(二)《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9-2021年审计报告;

(四)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资金及账户监管协议;

(八)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九)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查阅方式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联系人:田暖

联系地址:滦州市新城安康北路33号联系电话:13932577894传真:(0315)7386189

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法定代表人:陶永泽联系人:徐龙辉、冯艺丰、周桂凤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中心A栋19层

电话:0755-88309300传真:0755-21516715邮政编码:518031

网址:http://www.hczq.com/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http://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bond.com.cn

(三)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公式

2022-11-04 发 行 人: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53223.htm 1 2022年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