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公告

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 行 人: 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主要由募投项目收益和发行人经营收益构成。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并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等有关章节。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07、0.06和0.06,其中以开发成本为主的资产占存货比重较大,存货资产变现速度慢,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弱。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入、旅游开发收入和租金收入等业务。随着发行人去平台化及主营业务市场化,未来发行人的收入结构将处于逐步调整的状态。另外,受项目建设周期的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入也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此,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带来不稳定的风险。

(三)公司负债规模较大,尤其是有息债务规模较大。随着公司在建项目的逐步开工建设,公司的资金压力有所加大;同时,公司的债务结构中银行贷款占较大比重,若今后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条件发生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2021年,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为36,600.00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87.62%,发行人利润对于政府补助的依赖性较大,如果当年政府补助发生变化,利润总额将会存在一定的波动,从而给发行人未来的盈利水平及偿债能力带来一定风险。

(五)本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精品花卉、特色中药材、精品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销售,未来发行人开展上述农产品生产销售业务需取得相关资质。如果发行人未取得相关资质,将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从而给发行人未来的盈利水平及偿债能力带来一定风险。

(六)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报告中披露的主要风险为:(1)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2)资金支出压力较大。(3)偿债压力较大。(4)存在较大的或有负债风险。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每年出具一次。

(七)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八)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一全称: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一),品种一简称“22安吉专项债01”;品种二全称: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二),品种二简称“22安吉专项债02”)。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4.4亿元,其中品种一7.2亿元,由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7.2亿元,无担保。

(三)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调整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五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5年至第7年,发行人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八)发行对象: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担保方式:本期债券品种一由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期债券品种二无担保。

(十)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信用等级为AA+。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指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225号文件注册同意发行的不超过人民币14.4亿元的企业债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民币14.4亿元的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发行利率的过程。

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簿记管理人/财通证券: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流通签订的《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承销协议》。

余额包销:主承销商按主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计息年度: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前一个自然日止。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的《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的投资者。

担保人:指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人:品种一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和嘉兴银行股价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品种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偿债资金账户监管人:品种一为嘉兴银行股价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品种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公司章程:指《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安吉县两山高效精品农业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管理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如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主承销商不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及任何连带责任。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且存续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2、偿付风险

由于发债项目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产生的收益和现金流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或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

3、流动性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变现时出现困难。

4、募投项目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吉县两山高效精品农业示范项目,发行人为确保募投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对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在建设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面对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资金到位不及时、工程材料及劳动力成本上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不可预见困难或不可抵抗力情况都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日后运营使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5、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安吉县两山高效精品农业示范项目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发行人可能违规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从而对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产生影响。

6、偿债保障措施相关风险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发行人自身盈利能力下降、募投项目收入少于预期,发行人可能无力足额支付债券本息,从而对本期债券偿债保障产生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管理风险

发行人作为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经营业绩受政府支持力度影响较大,政府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拓展。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投资风险控制能力是发行人盈利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经营决策或者内部控制失误将对发行人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2、项目建设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产生效益时间较晚,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系统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劳动力成本上涨、政府政策调整、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重要因素,都可导致项目总成本上升,从而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而影响项目收益的实现,导致公司盈利能力降低。

3、存货周转率较低及资产流动性较弱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07、0.06和0.06,其中以开发成本为主的资产占存货比重较大,存货资产变现速度慢,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弱。

4、收入结构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入、旅游开发收入和租金收入等业务。随着发行人去平台化及主营业务市场化,未来发行人的收入结构将处于逐步调整的状态。另外,受项目建设周期的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入也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此,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带来不稳定的风险。

5、持续融资风险

公司负债规模较大,尤其是有息债务规模较大。随着公司在建项目的逐步开工建设,公司的资金压力有所加大;同时,公司的债务结构中银行贷款占较大比重,若今后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条件发生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6、利润主要依赖于政府补助的风险

2021年,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为36,600.00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87.62%,发行人利润对于政府补助的依赖性较大,如果当年政府补助发生变化,利润总额将会存在一定的波动,从而给发行人未来的盈利水平及偿债能力带来一定风险。

7、开展农产品生产销售业务资质的风险

本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精品花卉、特色中药材、精品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销售,未来发行人开展上述农产品生产销售业务需取得相关资质。如果发行人未取得相关资质,将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从而给发行人未来的盈利水平及偿债能力带来一定风险。本次募投项目完工前,发行人将提前申请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变更,增加蔬菜、花卉、中药材等农产品销售经营范围,目前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已包含农业综合开发,暂未增加农产品销售经营范围工商登记不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合规性。

(三)政策及宏观经济环境风险

1、政策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等影响。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关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2、经济周期风险

公司负责安吉县两山高效精品农业示范项目的投资建设,但该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缓或出现衰退,将影响高端农产品及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将使公司的经济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进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第二条 债券条款

一、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225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业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出具了关于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意见。

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议案已于2020年9月24日由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发行人股东出具《关于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决定》,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提案。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人: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一全称: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一),品种一简称“22安吉专项债01”;品种二全称: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二),品种二简称“22安吉专项债02”)。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4.4亿元,其中品种一7.2亿元,由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7.2亿元,无担保。

(四)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调整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五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调整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

(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中约定的时间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5年至第7年,发行人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三)发行对象: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四)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十五)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十六)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日为2022年8月30日。

(十七)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2年8月31日。

(十八)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2年9月2日至2029年9月1日止。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

(二十)付息日: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9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9月2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一)兑付日: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9月2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9月2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三)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二十四)担保方式:本期债券品种一由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期债券品种二无担保。

(二十五)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六)债权代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人:品种一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和嘉兴银行股价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品种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二十八)偿债资金账户监管人:品种一为嘉兴银行股价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品种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二十九)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就本期债券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14.40亿元,其中品种一7.20亿元用于安吉县两山高效精品农业示范项目,品种二7.20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本期债券募投建设内容包括精品花卉生产基地、特色中药材生产基地、精品蔬菜生产基地、森林康养体验园及国际露营基地等。项目总投资(不含民宿及国际露营基地部分)为103,578.00万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承诺不用于安吉县两山高效精品农业示范项目中预计16,340.00万元投资额的民宿及国际露营基地建设。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第四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凌

成立时间:2010年8月11日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7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号六楼

办公地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号六楼

邮政编码:31330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凌

联系电话:0572-5035832

传真:0572-50358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9688598Q

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项目的投资;农村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建设;旅游项目开发,土地整理;物业管理。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质量较高,经营稳健,资信良好。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222005号)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183,615.95万元,负债总额为3,031,227.7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152,388.1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48%。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4,302.59万元,利润总额41,770.56万元,净利润为37,608.30万元。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股东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为国有独资公司,安吉县财政局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安吉县财政局。

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公式

四、报告期内资产重组情况

2019年6月,根据安吉县财政局出具的《安吉县财政局关于同意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股权无偿划拨的批复》,发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将安吉阳光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于2019年6月19日将安吉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戛纳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于2019年6月21日将安吉嘉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于2019年6月26日将浙江安吉世界植物博览综合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2019年12月20日根据划拨文件,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安吉嘉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世界植物博览综合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划出本公司。以上变更均已完成工商备案。

五、发行人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拥有控股公司7家,其中三家一级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式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拥有其他有重要影响的联营企业一家,具体情况如下:

公式

八、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基本情况

(一)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西北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潘司方,注册资本38,00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园区的规划、咨询、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工程;农村土地整理、村庄环境整治、水利工程建设;农业观光、旅游开发;新农村建设。

截至2021年末,该公司合并口径的总资产为1,851,628.6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766,702.76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9,316.83万元,净利润21,028.96万元。

(二)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竹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12,0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道路绿化、花卉种植销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景观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物业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整治。

截至2021年末,该公司合并口径的总资产1,786,461.7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37,894.27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1,217.39万元,净利润22,517.21万元。

(三)安吉星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安吉星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星号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1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饮料、酒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家具产品、五金制品、竹木工艺品、自行车、电瓶车、建材网上销售;旅游项目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末,安吉星号公司合并口径的总资产为418.14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9.96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4.84万元,净利润135.16万元。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安吉县授权和批准的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骨干企业,自成立至今,主要负担安吉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实施等方面的职能。发行人核心业务涵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和物业开发经营等。

根据2019-2021年审计报告,2019-2021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38,889.54万元、169,257.20万元及204,302.59万元。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租赁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板块的收入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2021年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1)经营模式

发行人接受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建设安吉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与项目业主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以项目管理方的身份进行招投标,将工程转交至具有建设工程资质的项目第三方执行;协议中约定在公司完成一定投资进度时,由项目业主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及年终考核,并将根据实际工程量、实际资金投入情况出具中期工程确认书并确认中期考核审定价款。公司所进行的项目资金投入,以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业主进行阶段性确认和支付,由项目业主、受托人共同确认该金额。待项目完工后,经审计审定合格完成竣工决算,并移交至项目业主。代建业务收入金额=项目总投资成本×(1+代建管理费率)。

(2)运作及盈利模式

发行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投资额,工程款支付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期间,发行人负责项目管理,并遵照施工合同按进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进度,按照协议约定阶段性支付发行人项目建设费用,工程竣工后,经双方认可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代建项目开展审计工作并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建设成本及管理费用。

(3)收入确认模式

发行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当项目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发行人取得工程项目结算书后,经委托人考核确认时确认收入;委托方按照实际投资额加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与发行人结算工程款。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

发行人2021年末主要在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旅游开发业务

为完善安吉县辖区内重要的两大旅游景点周边设施,提升景点环境价值,发行人承接了安吉七彩灵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代建项目,主要内容为大竹海生态休闲旅游区建设工程、横山坞3A级乡村旅游景区(一期)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可有效提升两大旅游景点的综合环境质量,为引入更多的外来游客做好了基础。根据公司与安吉七彩灵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安吉七彩灵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每期工程项目确认书出具之日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出具之日,在两年内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包含工程成本及管理费用)。

发行人旅游开发业务的经营模式、运作及盈利模式、收入确认模式、收入确认时点及会计核算方式都与公司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一致。

3、租赁业务

2019-2021年发行人租赁业务收入(含管廊出租业务)分别为13,255.24万元、19,795.25万元和29,364.42万元,收入明细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的租赁业务为2016年新增业务板块,浙江省安吉经济发展总公司(产权人)与发行人(出租方)、安吉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租方)三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发行人同意浙江省安吉经济发展总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8281号、68282号和68283号的房产未来五年的房屋出租收益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享有浙江省安吉经济发展总公司名下房屋的出租收益权。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8281号、68282号和68283号的房产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2号。

发行人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安吉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产权方浙江省安吉经济发展总公司于2015年末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房屋租赁合同,安吉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从2016年起至2020年租赁上述房屋用于办公用房,并向发行人支付房租,2016年及2017年租金为3809.52万元每年,2018年-2020年租金为3800万每年。结算方式为每半年一次。

2017年末,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安吉欣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协商并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修竹绿化公司将名下三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三处房屋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1号发展大厦、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中路309号博瑞广场。租赁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5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结算方式为按年缴纳。2019年5月,根据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给发行人,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2019年,发行人孙公司安吉戛纳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安吉欣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递铺街道施家湾路的房产出租给承租方。租赁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租赁用途仅作为商业办公使用。承租人按3.87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

2021年初,因地区物价及房价上涨,发行人子公司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安吉欣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协商并重新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修竹绿化公司将名下五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1号发展大厦、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中路309号博瑞广场、递铺街道绕城北路1318号、递铺街道天荒坪路1339号。租赁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其中发展大厦、第一国际城租金按5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博瑞广场租金按6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铺街道绕城北路1318号及递铺街道天荒坪路1339号按房屋24元/平方米月标准,土地15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结算方式为按年缴纳。

同年,发行人孙公司安吉戛纳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安吉欣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递铺街道施家湾路的房产出租给承租方。租赁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租赁用途仅作为商业办公使用。租赁费用按房屋24元/平方米月标准,土地15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结算方式为按年缴纳。

4、管廊出租业务

发行人的管廊出租业务为2019年新增业务板块,国网浙江安吉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安吉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发行人子公司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意向性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对安吉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区块的12条主要道路下建设城市综合管廊的建造与出租使用事宜。

城西北公司负责对城市综合管廊进行投资、建设及后续维护修理工作,建设内容包括综合管廊廊体建设,以及供电、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以及监控与通讯系统等附属工程的建设,承租方则以其在安吉县享有的业务、品牌及相关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中的作用,积极入廊。管廊入廊费用约为直埋费用上浮60%,分五年收取;后续按年收维护费用。

十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及前景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二、发行人所在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中的地位

发行人是安吉县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安吉县内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均为在项目业主监督管理下,由项目业主委托发行人进行建设,从而使得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区域内具备显著的垄断优势。近年来发行人科学合理管理建设资金,公司资产经营效率稳步提高,各项业务均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吉县整体发展进程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安吉县是湖州经济发展的大平台,在安吉经开区冲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全力打造长三角有地位、有实力、有竞争力、有可持续发展力的产业园区的过程中,发行人承担了大量的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工作,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也为后续的招商引资、转型升级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优越的区域经营环境

安吉是联合国人居奖唯一获奖的县,是中国首个生态县、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全国首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中国金牌旅游城市唯一获奖的县。2019—2021年,安吉县财政总收入分别为90.09亿元、100.10亿元和110.80亿元,增速较快;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为53.56亿元、59.80亿元和65.83亿元,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保持较高水平。湖州市经济优势明显,商贸市场繁荣,区域经济的协同效应及便利的交通条件为湖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推动力。2021年,湖州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3,644.90亿元,同比增长9.5%;实现财政总收入683.80亿元,同比增长17.5%,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13.50亿元,同比增长22.8%。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安吉县和湖州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奠定了较好的经济基础。

安吉县区位优势良好,是承接杭州湾、长三角各地区经济架构重组、产业链延伸、技术资金溢出和产业梯度转移的重要平台。安吉县地处长三角经济圈的几何中心,是杭州都市经济圈的西北节点,属于两大经济圈中的紧密型城市,交通十分便利。目前与上海、南京和杭州、湖州等周边大中城市分别构成了3小时和1小时交通圈。随着杭长高速的全面通车,安吉县构建形成了30分钟到杭湖、90分钟达沪宁的快捷交通网络。

2、区域内行业主导地位

发行人是安吉县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最重要的主体,凭借其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较强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开发经验,在安吉县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在安吉县具有一定的主导实力。作为安吉经开区管委会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发行人长期致力于当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业务,熟悉当地人文历史环境和居住习惯,建设完成的项目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对项目周边改造的设计理念先进,并获得各级政府的肯定,对安吉县及安吉县其他城市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3、政府政策支持

发行人是安吉县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发行人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特殊性质使发行人在成立与发展过程中始终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因而近些年发行人取得了较大金额的政府补助。2019-2021年,发行人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33,000.00万元、35,000.00万元和36,600.00万元。安吉县未来将继续给予发行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根据宏观经济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确定给予发行人的补贴力度,在宏观经济环境较差时,加大对发行人的补贴力度。除此以外,安吉县还通过以下方式向发行人提供支持:向发行人注入股权及土地以拓宽发行人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控制融资成本;在项目的取得、推进,融资等各个环节给予发行人大力支持,为公司顺利开展业务及履行偿债义务提供有效的保障。

4、较强的融资能力

发行人作为安吉县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积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全方位筹集业务经营所需的资金。发行人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发行人良好的资信条件和融资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发行人进一步开展资本市场融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较强的项目执行能力

发行人拥有丰富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以及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保证项目质量、缩短工程工期的高效的管理程序。发行人项目经验丰富、执行能力强,在承揽安吉县区域内开发建设业务上有较大优势。

(三)安吉县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情况

截至2022年3月末,安吉县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国有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为392.99亿元,其中私募公司债300.85亿元,小公募公司债10.1亿元,定向工具57亿元,企业债25.04亿元。安吉县内其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国有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公式

十三、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受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重大处罚情况。

第五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基本情况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2021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317030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317014号和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222005号)。本文中发行人2019-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均来源于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注释以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式

二、发行人财务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5,183,615.9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152,388.1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48%。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4,302.59万元,利润总额41,770.56万元,净利润为37,608.30万元。发行人作为安吉县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主体,核心业务涵盖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理、旅游项目开发等方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租赁业务等领域,经过多年发展,在安吉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域专营优势。

总体来看,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能够保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一)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1、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2、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

①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③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④EBITDA=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⑤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⑥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⑦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⑧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⑨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

第六条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信用等级为AAA级,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品种一安全性极高,违约风险极低;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品种二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一)主要优势

1、安吉县经济实力持续增强,财力稳步增长。安吉县地处长三角地理中心,产业呈现绿色家居、健康休闲、装备制造三大类产业格局,202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6.33亿元,同比增长10.8%,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高增速,出口有力拉动了经济增长,工业经济增长强劲;近年财力稳步增长,财政自给水平较高,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

2、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业务持续性较好。公司为安吉县经济开发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承担较多建设任务,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较大,业务持续性较好,近年基础设施建设及租赁收入持续增长。

3、公司获得的外部支持力度较大。近年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资产注入和财政补贴方面给予公司较大力度支持,有效提升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水平。

4、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信用水平。经中证鹏元综合评定,湖北融资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其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有效提升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信用水平。

(二)主要关注

1、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2021年末公司资产中项目开发成本、土地资产占比仍较高,部分完工较早的项目尚未结算造成资金沉淀,变现时间受结算安排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土地资产规模较大且暂无明确用途,变现受土地交易市场供求影响,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受限比例较高。

2、资金支出压力较大。近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净流出,2021年末主要在建项目尚需投资规模较大。

3、偿债压力较大。公司总债务增长较快,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2022年3月末短期债务达62.83亿元,现金短期债务比和EBITDA利息保障倍数较低,债务偿付对再融资依赖度较高。

4、存在较大的或有负债风险。2021年末公司对外担保规模较大,占同期末所有者权益的53.20%,少量为对民营企业担保,且均无反担保措施。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制度,评级机构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受评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在跟踪评级过程中,评级机构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发行主体须向评级机构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评级机构将依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主体应及时告知评级机构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评级机构亦将持续关注与受评对象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评级机构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评级。

如发行主体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评级机构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评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评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评级机构将及时在评级机构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变化情况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出具的《安吉县绿洲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该期债券债项信用等级为AA级。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中证鹏元评级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主要是基于近年安吉县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工程项目储备丰富,未来收入较有保障,公司持续获得较大力度的外部支持,资本实力大幅提升。

三、发行人主要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1年末,公司在多家银行共取得授信额度129.53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为107.95亿元,尚未使用的额度为21.57亿元。

(二)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的严重违约情况

公司在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出现过严重违约现象。

(三)发行人债务违约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各项贷款均按时还本付息,未出现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及延迟付息的情况。

(四)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发行2单企业债券,发行金额15.8亿元,存续金额10.64亿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发行20单非公开公司债券、2单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公司债、4单非金融企业定向融资工具和1单中期票据,发行金额197.42亿元,存续金额208.06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明细表

单位:亿元、年、%

公式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子公司城西北公司已发行两期企业债券,分别为“16安吉管廊专项债”和“22安城债01”。“16安吉管廊专项债”具体情况如下:

1、债券名称:2016年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16安吉管廊专项债”)。

2、发行总额:8.60亿元。

3、发行时间:2016年7月15日。

4、债券期限和利率:7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5.90%。

5、发行时的主体评级/债项评级:AA-/AA。

6、特殊条款: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自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7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22安城债01”具体情况如下:

1、债券名称:2022年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2安城债01”)。

2、发行总额:7.20亿元。

3、发行时间:2022年1月27日。

4、债券期限和利率:7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5.40%。

5、发行时的主体评级/债项评级:AA/AA+。

6、特殊条款: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7年期,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除上述债券外,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

(五)已发行未兑付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16安吉管廊专项债”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8.60亿元用于安吉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区块城市综合管廊项目的投资、建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6安吉管廊专项债”的债券明细表

单位:万元

公式

根据“22安城债01”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6.80亿元用于安吉经济开发区科创园建设工程,剩余0.4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22安城债01”的债券明细表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债券发行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未来,发行人将继续强化募集资金使用规范程度,确保已发行债券及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六)已获批未发行、在申报通道内的企业债券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已获批未发行、在申报通道内的企业债券,本次债券为发行人首次申报企业债券。

发行人子公司城西北公司共申请过两次企业债券,均已获批。

第七条 增信机制及其他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债能力、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同时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运作,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发行人将通过制定严密的偿债计划、制度安排及其他保障措施,确保本期债券按期兑付本息,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

2019-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8,889.54万元、169,257.20万元和204,302.59万元,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20,619.37万元、29,977.61万元和37,608.30万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为29,401.76万元,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通过发行本期债券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拓展业务规模,扩大盈利能力。长远来看,随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公司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较强的资产实力和盈利能力是本期债券偿付的根本保证。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是债券本息按时偿付的根本保障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安吉县两山高效精品农业示范项目,该募投项目的收入将在未来几年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连续的资本回笼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提供坚实基础,为本期债券本息的足额偿付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本期债券增信措施

发行人为保障本期债券的偿付能力,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聘请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担保公司”)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品种一的本息时,湖北省担保公司将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本期债券品种一当期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以确保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能够完全偿付。

(一)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 75 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 13 栋 1 楼

法定代表人:王进力

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65501Q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担保”)前身是湖北省成立的第一家国有省级专业担保平台—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5年2月23日,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北武汉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7,1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000万元,湖北中经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资金额499,900万元、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99.98%、0.02%。2019年9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50,000万元。截至2021年末,湖北省担保注册资本75亿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湖北省担保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以来,湖北省担保营业收入受直保业务及新增委托贷款业务的拉动而大幅增长,盈利能力有所提升。目前,湖北省担保资本实力较强,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风险准备金计提较为充足,整体代偿能力较强。

截至2021年末,湖北省担保集团总资产规模150.46亿元、净资产规模119.83亿元、在保余额达385.42亿元,累计担保客户数量突破2,000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公司后期将按照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千亿金融板块”的发展战略,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立足湖北、放眼全国”的一流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

(二)担保人财务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湖北省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1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01001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担保资产总额为150.46亿元,负债总额为30.63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19.83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29亿元,净利润7.23亿元。

(三)累计担保余额及担保集中度

截至2022年3月末,湖北省担保母公司口径净资产(扣除了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为94.86亿元,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为451.38亿元,担保人2022年3月净资产放大倍数为4.76倍,满足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相关条件。

本次担保为湖北省担保首次对本期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本期债券担保责任余额为7.2*0.6=4.32亿元,占湖北省担保2022年3月末净资产(净资产计算仅以母公司报表为依据,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及再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后,金额为94.86亿元)比例为4.55%,未超过10%,除本期债券外,湖北省担保未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湖北省担保对本期债券发行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及担保集中度均符合监管要求。

(四)担保人资信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等评级机构给予湖北省担保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A。

(五)担保人发行债券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湖北省担保债券发行情况如下:

单位:年、%、亿元

公式

(六)担保函主要内容

湖北省担保为本期债券品种一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被担保的债券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期限为不超过7年,被担保的债券面额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品种一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七)担保人与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湖北省担保作为担保人,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发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代理人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八)本次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湖北省担保已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核,该项目经有权机构决定,已对本次担保事宜履行相关内部程序,为有效决议。

四、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严密的偿债计划是本期债券偿付的牢固基础

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

1、提前偿还及回售条款

本期债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含)14.4亿人民币,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同时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设置提前偿还条款有利于发行人提前安排偿债资金,将债券还本压力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合理分摊,避免因到期一次还本而累积过大的偿付压力和风险。

2、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特点,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期债券的本息将由发行人通过债券托管机构支付,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发行人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合理的人员及制度安排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了持续的动态保障

1、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部门与人员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自成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2、聘请债权代理人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特为债券持有人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代理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与《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授权事项(即常规授权事项),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诉讼、代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授权的其他非常规事项等特别代理事项。

3、聘请监管银行

本期债券已聘请账户监管人,以加强债券存续期内的监管力度。如果监管人发现发行人未按账户监管人通知的专项基金计提金额或《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时间将偿债基金划拨至专项基金账户,账户监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发行人补足,从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享有《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各项权利,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了解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重大事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变更或解聘债权代理人;

(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整顿、和解、解散及申请破产;

(5)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当出现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②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息;③发行人减资、分立、合并、整顿、和解、解散及申请破产;④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之任一情形时,发行人应在知悉该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应当知悉该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应在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当出现变更或解聘债权代理人之情形时,发行人应在债券持有人提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发行人提议;

②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债权代理人提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9)持有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及合计持有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10)发行人、持有本期债券且单独或合并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重要关联方及债权代理人,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但其代表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的总额,由其作为代理人代理其他债券持有人并行使其他债券持有人的表决权时除外。

(三)专项偿债基金账户的设置为本期债券的偿付提供了监管渠道

本期债券已聘请账户监管人并开立专项偿债基金账户。发行人将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财政补贴及经营盈余中逐步提取资金作为专项偿债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将专项基金存入专项偿债基金账户;专项基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

发行人从本期债券发行当年起按年计提专项偿债基金,在不晚于每年本息兑付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将所归集的专项基金集中存放在专项偿债基金账户。

账户监管人应根据本期债券实际发行额度和利率计算债券本息,并在每年本息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行人划款金额,核对发行人是否将每年应计提的专项基金足额按时划拨至专项偿债基金账户。如果账户监管人发现发行人未按账户监管人通知的专项基金计提金额或《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时间将偿债基金划拨至专项基金账户,账户监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发行人补足,如发行人在接到账户监管人通知之后付息日前五日未补足专项基金,账户监管人应立即在公开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bond.com.cn)发布发行人违约公告,公告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四)发行人持有大量可变现资产进一步降低了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发行人拥有大量的优质投资性房地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93,461.17万元,必要时发行人可以通过出售部分房产来筹集资金偿还本期债券。

此外,发行人还持有较多回款保障较高的应收款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为34,680.78万元,其他应收款净额为26,867.82万元。由于发行人具有很好的市场信誉,如果因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而无法从其他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必要时可通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变现来筹集资金偿还本期债券。

(五)发行人通畅的外部融资渠道和优良的资信为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提供有力支撑

发行人信用良好,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状况良好。作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发行人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其良好的资信条件和强大的融资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筹集资金,有力地保障了发行人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畅通的外部融资渠道,良好的资信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发行人也可以通过银行的资金拆借予以解决。

第八条 税项

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节的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节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与本期公司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公司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公司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就有关税务事项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

根据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企业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投资者买卖、赠与或继承公司债而书立转让书据时,应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税率的水平。

本期公司债券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投资者所应缴纳的税项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监管机关等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机制

为建立良好有序的新闻信息发布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维护统一的公司形象,规范公司宣传行为,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以此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实施,具体事项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融资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五)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1、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2、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八)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公司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十一)公司变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券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融资部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子公司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融资部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融资部做好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十七)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影响本期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发行人将通过有关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3、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将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四)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相关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投资人保护条款

为保证投资人利益,发行人制定了相应的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此外,债券持有人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形式行使有关权利。

一、违约事件

如下列任何一项事件发生及继续,则投资者均可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应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此情况下,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依据本条款有关规定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有关事件在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接获有关通知前已予以纠正的,则另作别论:

1、拖欠付款:拖欠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

2、解散:公司于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之前解散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存在。因获准重组引致的解散除外;

3、破产:公司破产、全面无力偿债、拖欠到期应付款项、停止/暂停支付所有或大部分债务或终止经营其业务,或公司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

二、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应急事件

应急事件是指发行人突然出现的,可能导致本期债券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并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稳定的事件。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可以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

1、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公开发行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非公开发行债务;

2、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案件,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且足以影响到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兑付;

3、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和经营性亏损),且足以影响到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兑付;

4、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5、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分、罚款或涉及重大诉讼或司法强制执行等事件,且罚款、诉讼或强制执行的标的额较大,且足以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兑付;

6、其他可能引起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

应急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立即按照本章的约定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保障投资者权益,减小对债券市场的不利影响。

(二)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的启动

投资者可以在发生上述应急事件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建议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或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生应急事件后主动启动应急预案;也可在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发行人和主承销启动应急预案后,可采取下列某项或多项措施保护债权。

1、公开披露有关事项;

2、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商议债权保护有关事宜。

(三)信息披露

在出现应急事件时,发行人将主动与主承销商、评级机构、监管机构、媒体等方面及时沟通,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该事件。

应急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1、跟踪事态发展进程,协助主承销商发布有关公告;

2、听取监管机构意见,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3、主动与评级机构互通情况,督促评级机构做好跟踪评级,并及时披露评级信息;

4、适时与主承销商联系发布关于应急事件的处置方案,包括信用增级措施,提前偿还计划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等;

5、适时与主承销商联系发布关于应急事件的其他有关声明。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条件

主承销商作为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息,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拟变更、解聘债券债权代理人或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大债务重组、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7)增信机构、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本次债券被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

(11)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2)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3)债券债权代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4)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当出现上述情形第(4)、(12)、(13)项以外之任一情形时,发行人应在知悉该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应当知悉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应在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当出现上述情形第(4)项之情形时,发行人或发行人在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券债权代理人,并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当出现上述情形第(13)项之情形时,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发行人,并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上述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未告知债券代理人或债券债权代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同意召集会议的,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债券债权代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

2、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券债权代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债权代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单独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发行人根据第八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召集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债券发行情况;

(2)召集人、会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召集人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4)会议拟审议的议案,会议拟审议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公告。议案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5)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6)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7)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个工作日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3、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1)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债券持有人营业执照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出席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2)应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债权代理人的要求,发行人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代表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应对债券持有人、债券债权代理人的询问做出解释和说明。

(3)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同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债权代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如果上述主持人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5)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相关方的问询,并就拟审议议案的落实安排发表明确意见。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

(6)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和决议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7)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

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8)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9)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10)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以后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11)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债券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1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对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决议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13)依照有关法律、《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而做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券债权代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任何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做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债券债权代理人的提议做出的,除经募集说明书约定投资者有权决定的事项可直接执行外,其他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4)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债券数及占本次债券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3)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上述公告事宜。

(15)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监票人的姓名;

4)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债券数及占本次债券总数的比例;

5)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询问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6)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券债权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次债券期限截止之日起五年期限届满之日结束

(17)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国家发改委派出机构及本次债券交易的场所报告。

(18)持有人会议决议需要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落实的,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及时予以披露。

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落实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三、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期债券发行后,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本期债券相关责任人不能履约的情况。

(二)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3、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4、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

1、不可抗力发生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及本期债券相关各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召集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磋商,决定是否终止本期债券或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期债券的影响免除或延迟相关义务的履行。

四、弃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文约定的任何权利,或宣布对方违约仅适用某一特定情势,不能视作弃权,也不能视为继续对权利的放弃,致使无法对今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行使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弃权。

第十一条 债权代理协议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

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做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全文。

一、债权代理人的聘任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兹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财通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代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债券持有人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财通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二、《债权代理协议》主要条款

(一)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2、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配合债权代理人履行债权代理职责,积极提供债权代理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3、发行人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4、发行人及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债权代理协议》及交易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者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及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有关人员应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刊登的信息应在证监会或发改委指定网站披露。

5、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邮件等方式告知债券代理人,接受并配合债券代理人对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相关核查工作,按要求完成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1)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6、发行人应当履行《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准备偿债资金,发行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债券代理人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并接受债券代理人的监督,按时履约。

8、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债权代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债券代理人及新债权代理人完成债券代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债权代理人履行《债权代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代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9、发行人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本期公司债券相关的事务。

10、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1个交易日,负责从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债券代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11、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券代理人:

(1)发行人已经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2)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3)发行人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本期公司债券被暂停交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履行《债权代理协议》第九条中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按照债券代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因履行上述偿债保障措施或追加担保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3、发行人出现《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应当按照《债权代理协议》第九条中的约定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急救济措施。债券代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后续偿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追加担保人或担保物,并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代偿处置;(2)部分或全部偿付到期债券本息及履行时限;

(3)重组或破产的安排。

14、发行人应当履行《债权代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债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代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代理人应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3、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足额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本期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债券代理人应就该事项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

4、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代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5、债券代理人应按照《债权代理协议》、《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权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6、债券代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督促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7、债券代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债权代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8、债券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及《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9、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权代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债券代理人应该向新债权代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0、债券代理人不得将其在《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11、债券代理人应制订债权代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规定债券代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12、债券代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3、债券代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权代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保证以下陈述在《债权代理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发行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保持有效存续的企业。

(2)发行人签署和履行《债权代理协议》已经得到发行人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发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之规定。

2、债券代理人保证以下各项陈述在《债权代理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债券代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保持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2)债券代理人依法取得了代理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债权的资格,且就债券代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债券代理人丧失该项资格。

(3)债券代理人签署和履行《债权代理协议》已经得到债券代理人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债券代理人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债券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之规定。

(四)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1、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4)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5)债券代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2、以下情况发生,债券代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1)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时,债券代理人应在得知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2)发行人出现《2021年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应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的条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券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3、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代理人应将债权代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置备于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场所。

(五)信息披露

有关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均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信息披露费用由发行人负担。

(六)债项违约责任、偿债保障措施及救济方案

1、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发行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且一直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2)发行人预计无法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且一直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3)发行人发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且一直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4)发行人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可能对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5)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项偿债账户或项目收入归集账户被采取查封、销户或冻结等强制措施,且一直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6)发生其他可能对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且一直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2、违约发生时,债券代理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向债券持有人公告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如违约事件非经发行人告知的,债券代理人应在获悉后及时书面通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以便发行人做出书面确认和解释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在知晓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及时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代理人可以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与发行人谈判,促使发行人和/或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债券本息。

(5)如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债券持有人同意共同承担债券代理人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等费用,债券代理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代理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提起诉讼/仲裁;或在发行人进入重整、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时,债券代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依法代理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与上述程序。

(6)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发改委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3、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应当采取相应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5)暂缓新增债务或者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4、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出现《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违约的,应及时、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提出救济措施。

5、如发生本条所述违约,债券代理人有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宣布发行人本次债券未偿还本息立即加速清偿、到期应付。

(七)债权代理人的变更

1、下列情况发生应变更债权代理人:

(1)债券代理人不能按《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义务;

(2)债券代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债券代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变更债权代理人。

2、新任债权代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持有人要求变更债权代理人的,债券代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债券代理人的债权代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债权代理人,变更债权代理人的决议经代表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持有人同意生效,发行人和债券代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债权代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权代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债权代理人在《债权代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债券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债权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债权代理人对原任债权代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凌

联系人:鲍慧雯

联系地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号六楼

联系电话:0572-5035832

传真:0572-5035832

邮政编码:313300

二、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王露洁、陈伟、贺天乙、卫丹枫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2005室

联系电话:0571-87821831

传真:0571-87820057

邮政编码:310007

三、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 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负责人: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交易所流通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

联系人:黄婉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七楼债券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50496191

传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庚春

联系人:甄申申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建国路178号恒强工贸4楼

联系电话:0991-2306900

传真:0991-2306901

邮政编码:830002

六、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联系人:顾春霞、毕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三里桥路1018号

联系电话:021-51035670

邮政编码:200125

七、发行人律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住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75号

负责人:黄立科

联系人:黄立科

联系地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75号

联系电话:0572-5222136

传真:0572-5222137

邮政编码:313300

八、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人

(一)品种一

1、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负责人:丁松茂

联系人:杜聪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联系电话:0571-63263835

邮政编码:311400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天成大厦凤凰路1077号

负责人:卢东军

联系人:叶鑫锋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天成大厦凤凰路1077号

联系电话:0572-5318828

邮政编码:313300

3、嘉兴银行股价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中路928号

负责人:谭晓敏

联系人:夏定毅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中路928号

联系电话:0572-5096518

邮政编码:313300

(二)品种二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天成大厦凤凰路1077号

负责人:卢东军

联系人:叶鑫锋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天成大厦凤凰路1077号

联系电话:0572-5318828

邮政编码:313300

2、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营业场所:湖州市凤凰路1033号

负责人:沈晓怡

联系人:李洪波

联系地址:湖州市凤凰路1033号

联系电话:0572-2206886

邮政编码:313000

3、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营业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负责人:邱月祥

联系人:傅晓明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联系电话:18057581973

邮政编码:312030

4、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经开区文昌路1229号

负责人:陆高林

联系人:胡婷婷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开区文昌路1229号

联系电话:0573-82715752

邮政编码:314001

5、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

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中路182、184、186、188号

负责人:梁罕峰

联系人:余培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中路182、184、186、188号

联系电话:13757291477

邮政编码:313300

九、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王露洁、陈伟、贺天乙、卫丹枫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2005室

联系电话:0571-87821831、0571-87821419

传真:0571-87820057

邮政编码:310007

十、担保人: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3栋1楼

法定代表人:王进力

联系人:冉斯帅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3栋1楼

联系电话:18627731270

传真:027-87319263-8209

邮政编码:430071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浙江振源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权真实、准确、完整并履行股权登记手续等程序。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质押等受限情形;不存在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清算、解散、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已取得本期债券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相关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债券已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225号文件注册通知文件。

三、本期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20〕298号文”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发改财金〔2020〕29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资信状况良好。

六、本期债券已经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合法存续、且具备公司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符合《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七、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格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符合《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内容有助于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保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已经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法律文件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

第十四条 备查文件

一、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注册文件;

(二)《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本期债券募投项目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评级机构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八)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凌

联系人:鲍慧雯

联系地址: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1号六楼

联系电话:0572-5035832

传真:0572-5035832

(二)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王露洁、陈伟、贺天乙、卫丹枫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2005室

联系电话:0571-87821831

传真:0571-87820057

邮政编码:310007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如对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2022-08-26 发 行 人: 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51827.htm 1 2022年第一期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