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及提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债券发行的注册,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等有关章节。
(一)存货规模较大,资产流动性偏弱。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952,536.28万元、4,255,264.10万元和4,727,833.4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0.62%、77.53%和75.55%。较大的存货规模一方面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未来业绩释放空间较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发行人相关业务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项目建设期间,若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状况等,将对工程进度以及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存货的变现能力。此外,在项目建设完工后,若项目结算方遇到突发状况等,有可能降低对存货的变现速度,进而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
(二)有息债务规模及资金压力较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息债务余额为4,413,564.81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余额为1,234,928.47万元,未来三年内到期偿还的有息债务规模为2,890,712.07万元。三年内到期偿还的有息债务规模占发行人同期有息债务余额比重的65.47%。由此可看出发行人有息债务规模较大,短期偿债压力较大,若未来发行人经营情况恶化、信贷规模趋紧、融资成本上升,均可能加大发行人的资金压力,存在一定短期偿债风险。
(三)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持续为负。最近三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分别为-2,063.93万元、-352,719.11万元和-364,952.56万元,波动较大且持续为负。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作为柯桥区重要的城市建设主体,涉及柯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核心区域的土地整理及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受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大、项目建设和回款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数,若未来发行人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波动,将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四)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利润占比较高。最近三年,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3,458.83万元、53,423.24万元和49,143.24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7.85%、162.60%和187.52%。作为绍兴市柯桥区重要的城市建设企业,发行人从事的项目建设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是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因而近年来发行人持续取得一定金额的政府补助。由于未来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未来在政府补助方面可能存在一定波动。
(五)受限资产金额较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规模合计为214,435.14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8.41%。发行人受限资产主要是由于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存货土地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抵押。除以上抵、质押资产外,发行人部分项目签署的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已用于质押借款192,250.00万元。若发行人无法按时偿还相关借款或向抵押权人履行义务,相关资产和收益等将面临转移风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将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六)对外担保金额较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为838,460.34万元,占净资产的比重为32.87%。发行人对外担保对象主要为柯桥区属国有企业,目前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但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较大,若后期被担保公司发生不良情况,发行人存在一定代偿风险。
(七)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645,006.00万元、855,351.65万元和1,091,049.51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10.44%、13.06%和14.18%。发行人近年来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若未来其他应收款未能及时回收,将对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及本期债券评级情况。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机构关注的主要风险:(1)即期债务偿付压力较大。柯桥建设集团刚性债务持续扩张,短期刚性债务规模较大,而货币资金储备相对有限,公司面临较大的即期债务偿付压力。(2)资产流动性较弱。柯桥建设集团资产中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占比高,其他应收款回收时点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且近几年呈大幅增长态势,存货受安置房安置进度、土地出让计划、结算安排等因素影响,结算周期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3)投融资压力较大。柯桥建设集团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需求仍较大,公司持续面临较大的投融资压力。(4)或有负债风险。柯桥建设集团对外担保规模较大且集中度较高,面临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
(九)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十)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十一)经发行人、主承销商协商一致,鉴于本期债券跨年度发行,本期债券名称由“2021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变更为“2022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本期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2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券简称“22柯桥停车场专项债”)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4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4亿元。
根据《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5倍。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14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4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4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4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三)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
(四)债券期限: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八)发行对象: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释 义
在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公式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如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主承销商不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及任何连带责任。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及对策
本期债券期限较长,为长期固定利率债券。受到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存在波动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不排除市场利率上升的风险,一旦市场利率上升,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获取的利息收益相对下降。
对策:
在设计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时,发行人在考虑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安排,以保证投资人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另外,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分散可能的利率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及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但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时间上市交易,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一定会有活跃的交易。
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推进本期债券的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工作,发行人将在1个月内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力争使本期债券早日获准上市或交易流通。同时,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将增强,本期债券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降低。
(三)偿付风险及对策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因素如市场环境、相关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等情况,发行人经营情况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发行人经营状况下滑或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将可能导致本期债券不能如期足额兑付,对投资者到期收回本息构成影响。
对策: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安置房业务收入等,发行人每年均能从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获得财政补贴收入,保证了发行人稳定的经营收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发行人已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正常运作。
近三年,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发行人的经营收入和本期债券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足以保障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
(四)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相关风险及对策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较多,建设项目众多,资金需求较大,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存在着被发行人挪用到其他项目中去的风险。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存在着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挪用的风险。
对策:
为保证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本期债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聘请债权代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签订《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与专项偿债账户监管协议》、指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五)偿债保障措施相关风险及对策
本期债券采取了一系列相关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偿债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发行人未来现金流能够覆盖债券本息,还款有充足保障。如果相关偿债保障措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将可能影响债券的兑付安全,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对策:
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权代理协议》,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代理债券持有人监督发行人经营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诉讼义务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债权代理人的聘用可以降低偿债保障措施相关风险。
(六)募投项目风险及对策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发行人为确保募投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对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在建设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面对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资金到位不及时、工程材料及劳动力成本上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不可预见困难或不可抵抗力情况都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日后运营使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对策:
发行人在项目实施前的勘察设计工作中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可能出现的特殊及突发情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施工方案设计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另外,发行人对于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主要阶段分别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控制项目风险,并使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监督工作分开,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以及项目投入资金的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管理风险。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存货占比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952,536.28万元、4,255,264.10万元和4,727,833.4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0.62%、77.53%和75.55%。较大的存货规模一方面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未来业绩释放空间较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发行人相关业务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项目建设期间,若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状况等,将对工程进度以及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存货的变现能力。此外,在项目建设完工后,若项目结算方遇到突发状况等,有可能降低对存货的变现速度,进而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
对策: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规模处于较高水平,主要系发行人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及土地整理开发等行业,所承担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且资金周转慢等特点,导致发行人存货周转速度较慢,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弱。虽然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特殊性造成发行人存货运营能力指标较低,但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体现了发行人在项目竣工后能及时收回工程款项,从而提高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水平。
2、有息债务规模及资金压力较大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息债务余额为4,413,564.81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余额为1,234,928.47万元,未来三年内到期偿还的有息债务规模为2,890,712.07万元。未来三年内到期偿还的有息债务占发行人同期有息债务余额比重的65.50%。由此可看出发行人有息债务规模较大,短期偿债压力较大,若未来发行人经营情况恶化、信贷规模趋紧、融资成本上升,均可能加大发行人的资金压力,存在一定短期偿债风险。
对策:
发行人现金类资产较为充裕,截至2021年末,货币资金余额371,286.30万元。此外,银行剩余授信496,121.00万元。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存货4,727,833.41万元,主要是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项目及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成本;其他应收款1,091,049.51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487,747.28 万元,投资性房地产87,319.18万元,固定资产60,472.22万元,无形资产35,967.07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41,737.30万元。在遇到偿债困难时可以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置用于偿还债务。整体来看,发行人的货币资金总量相对充裕,可变现资产较为充足,足以覆盖本次债券到期偿付。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最近三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分别为-2,063.93万元、-352,719.11万元和-364,952.56万元,波动较大且持续为负。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作为柯桥区重要的城市建设主体,涉及柯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核心区域的土地整理及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受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大、项目建设和回款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数,若未来发行人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波动,将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对策: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主要受工程建设成本支出和项目结算进度波动影响。对此,发行人加大融资力度,最近三年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均大额净流入,有力的补充了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缺口。
4、未来资金支出压力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建设领域主要的投资主体,主要肩负着柯桥中心城区土地整理、安置房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重要任务,未来资本性投资支出较大。最近三年,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金额分别为267,958.49万元、244,574.77万元和194,117.14万元,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较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预计总投资额221.23亿元,已投资额为140.87亿元。未来,发行人存在资金支出压力较大的风险。
对策:
一方面,发行人将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合理统筹项目投资强度,同时,加强与项目业主的结算与回款沟通工作,尽快实现项目资金回笼。另一方面,发行人将进一步完善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同时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发行人将继续维护同各大银行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渠道。同时,积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进行直接融资,避免公司融资渠道单一,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5、政府补助利润占比较高的风险
最近三年,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3,458.83万元、53,423.24万元和49,143.24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7.85%、162.60%和187.52%。作为绍兴市柯桥区重要的城市建设企业,发行人从事的项目建设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是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因而近年来发行人持续取得一定金额的政府补助。由于未来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未来在政府补助方面可能存在一定波动。
对策:
发行人是绍兴市柯桥区最主要的城市建设企业,一直以来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发行人在业务开展中与政府形成了紧密的联系,能够获得政府的持续支持;同时,发行人安置房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也拓展了收入来源,降低了发行人对政府补助的依赖程度。
6、EBITDA利息保障倍数较低的风险
最近三年,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0.27倍、0.38倍和0.48倍,相对较低。如果未来公司利息保障倍数不能出现实质性好转,将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
发行人已通过实施目标负债管理、加强资产管理、深化资金管理及加强资本运作等措施控制负债率,并做好偿债安排确保相关债务得到及时偿付。
7、受限资产金额较大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受限资产规模合计为214,435.14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8.41%;发行人受限资产主要是由于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存货土地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抵押。除以上抵、质押资产外,发行人部分项目签署的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已用于质押借款192,250.00万元。若发行人无法按时偿还相关借款或向抵押权人履行义务,相关资产和收益等将面临转移风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将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对策:
受限资产为发行人正常开展融资工作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所提供。发行人到期债务均按时足额偿付。近年来,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合理的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足以保障本期债券的兑付。
8、对外担保较大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为838,460.34万元,占净资产的比重为32.87%。发行人对外担保对象主要为柯桥区属国有企业,目前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但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较大,若后期被担保公司发生不良情况,发行人存在一定代偿风险。
对策:
对外担保属于企业常见的经济活动,保证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正常进行,为经济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被担保企业主要为当地国有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并重点关注并及时跟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做好担保风险的防范工作,并适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发行人自身代偿风险。
9、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645,006.00万元、855,351.65万元和1,091,049.51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10.44%、13.06% 和14.18%。发行人近年来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若未来其他应收款未能及时回收,将对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和当地其他国有企业的往来款,应收款项虽然规模较大但回收可靠性高。发行人已承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会用于资金拆借,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不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余额,加强资金管控。如存在必要的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发行人将按照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将按《债权代理协议》及债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10、安置房业务毛利受政府补助影响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安置房业务毛利率水平分别为24.58%、27.56%和24.19%,发行人安置房业务持续收到财政资金补助,安置房业务盈利水平受政府补助的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若政府对发行人的支持政策减少,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
一方面,发行人是柯桥区核心城建企业,后续将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政策倾斜。另一方面,发行人将积极推进市场化转型,实现业务多元化。
11、税务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应交税费余额84,094.08万元,主要为应交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应交税费余额较大,账期较长,未来若被税务部门征缴亦或是受到行政处罚,将增加发行人资金压力以及对发行人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对策:
发行人主要从事绍兴市柯桥区内的拆迁安置方面的业务,承担中心城区地区内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政府支持力度较大且报告期内连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预计税务风险较小。
12、控股型公司的风险
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合并口径收入及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其中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及利润占比较大,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分红政策对发行人直接影响较大。若下属子公司特别是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分红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偿付能力。
对策:
发行人将定期召开集团会议,由子公司向发行人汇报业务运营及投融资安排情况,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
13、土地被收回及土地出让计划不确定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土地相关业务监管日渐趋严,土地交易市场行情变化较快,且未来不确定性风险较大。报告期内区政府由于其他规划需要划转了发行人部分土地,导致存货和资本公积减少25.09亿元。并通过存量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增资本公积形式增加资本公积38.50亿元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偿。目前未来无偿划转土地资产的可能性较小,但仍存一定的土地收回风险。
对策:报告期内,政府对发行人支持力度较大,若未来需要划转土地资产,发行人可协调当地政府进行相应的补偿。
14、资产负债率偏高风险
发行人 2019-2021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0.50%、68.10%和66.86%,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整体偿债压力较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负债规模可能增加,偿债压力可能加大。若公司业务经营环境或融资环境发生重大波动,公司主业经营受到较大影响不能及时筹措资金,公司的债务本息偿还将面临一定压力。
对策: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且财务状况优良,并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了较高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同时公司不断拓展多渠道筹集资金,调整优化长短期债务结构,资本支出更加合理化,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1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累计为负的风险
最近三年,发行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463,429.02万元、330,268.86万元和371,286.30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58,737.61万元、-133,160.16万元和 41,017.44万元,近三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累计为负,主要系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及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持续为负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大,投资支付的资金较大,若发行人持续保持投资规模,经营性收入未增加,而融资环境趋紧,将可能对发行人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对策: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已由负转正。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已接近竣工阶段,未来几年随着工程逐步完工、移交、结算,将产生较为充裕的现金流入,发行人将严格资金管控,保障主营业务持续稳定运营,加强往来款催收。
三、国家政策及发行人行业相关风险
(一)宏观政策风险及对策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不排除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对策:
发行人紧密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保持与国家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做到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制定应对策略。
(二)经济周期风险及对策
发行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土地开发与整理等业务与经济周期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可能同时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降低发行人整体现金流量,从而影响本次债券的偿付。
对策:
发行人近年来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以抵御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对其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拉动内需政策及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注与投入和柯桥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增强了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
(三)产业政策风险及对策
发行人所从事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安置房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对策:
一直以来,发行人与主管部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政策的变化,以积极的态度适应新的环境。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制定应对策略,对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在现有政策条件下加强综合经营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增加自身的积累,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量降低政策变动风险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第二条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情况及注册情况
本次债券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企业债券〔2022〕165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本次债券于2021年12月13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申请公开发行。
本次债券于2021年12月16日经公司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同意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业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出具了《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投项目的专项意见书》。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2022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券简称“22柯桥停车场专项债”)。
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4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4亿元。
根据《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5倍。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14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4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4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4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债券期限: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次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22年8月23日。
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2年8月24日。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2年8月 26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计息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9年8月25日止。
付息日: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兑付日: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8月26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承销团成员:牵头主承销商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代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银行:宁波银行、绍兴银行。
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用途
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14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4亿元。如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其中8亿元用于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4亿元,其中12亿元用于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总投资23.08亿元,其中收购停车位部分投资4.66亿元,发行人承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收购停车位。
发行人承诺本期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用途,不借予他人,不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不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用于金融板块业务投资,不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
在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基础上,发行人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下表所列示的项目:
表3-1: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时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单位:万元、%
公式
表3-2: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时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次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投项目未来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发行人承诺依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和披露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存续期内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二、项目核准情况
该项目批文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具体批文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3:本次债券募投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公式
本项目已经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符合柯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和国家现行供地政策,基本符合柯桥区规划要求,本项目已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备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提出:构建城市立体智慧交通管理体系,持续打好交通治堵组合拳,提升通行效率,社会车辆高峰时段行车速率达到30公里/小时。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新增公共停车位1.1万个以上,完善智慧路内停车、智慧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共享停车、新能源充电桩等系统。本项目建设符合绍兴市地方规划安排。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城区道路(含公园)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区建设集团为公共停车位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公共停车位及智能收费设备的投资、收费、管理、服务工作。收费标准原则按照区发改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间的通知》(绍柯发改〔2020〕103号)执行。考虑到市民实际需求,城区道路公共停车位免费停放时间由15分钟(含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含30分钟)。本项目建设已取得柯桥区政府相关部门授权。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筹资金建设城市停车场,已取得项目必要的备案批复文件,本项目符合当地关于停车场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规定。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介绍
(一)项目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商务总部园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管理、技术人员主要由建设单位人员构成,不足部分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补足。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为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系在国家对城市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指导下,结合柯桥区停车场现状和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在柯桥区中心城区内新建、收购各类停车场,大幅提升、优化柯桥区城市停车场的资源配置情况。
项目建设选址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区,涉及柯桥、柯岩、华舍、齐贤4个街道,东至镜水路、西至临杭大道、南至杨绍线、北至柯袍线。新建停车场共20处,在市域内主要道路和公园范围内收购路内公共停车位5,820个。
项目拟新建、收购停车位共计21,360个,配套建设充电桩3,268个,广告位98个。其中:
新建停车场20处,停车位15,540个,其中地下停车位10,869个,地上停车位4,671个,均为公共停车场,按20%比例配套充电桩3,027个,广告位98个。
收购道路和公园范围内公共停车位5,820个,其中笛扬路、鉴湖路等61条道路公共停车位4,613个;瓜渚湖公园、坂湖公园等5个公园公共停车位1,207个,并按20%比例配套充电桩241个。
表3-4:项目停车位分类统计表
公式
注:上述停车场分类依据为《绍兴市柯桥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四、补充营运资金
发行人拟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中的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占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14.29%,符合相关规定,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有助于降低发行人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增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建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万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15,50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双周安置小区(一期)商业3#楼B301、B303、B305、B307室
邮政编码:31203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包震东
职务:董事、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0575-81185088
传真:0575-841297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FAL386
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建设;旧城改造;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广告经营;物流工程开发;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主要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是柯桥区重要的城市建设主体,主要涉及柯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核心区域的土地整理及拆迁、安置房建设等。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总资产769.57亿元,总负债514.50亿元,净资产255.07亿元,资产负债率66.86%。2019-2021年度,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0.95亿元、2.49亿元和2.40亿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1.95亿元。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系根据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办公室、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8〕73号),由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组建而来,成立于2018年7月25日,由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并取得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MA2BFAL386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5,000.00万元。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区委办〔2018〕73号),柯桥区正加快推进区级国有企业改革,整合有关企业、经营性资产以及国有股权,以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组建柯桥建设集团。2018年8月,发行人出资设立了绍兴市金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0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国资办”)同意将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柯桥交投集团100%股权和柯桥城投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上述股权划转已分别于2019年1月和2019年2月完成投资人(股权)备案登记。2019年4月,子公司柯桥交投集团将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并已于2019年5月完成投资人(股权)备案登记;2019年4月,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绍兴市柯桥区体育中心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并已于2019年5月完成投资人(股权)备案登记。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出资人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00.00万元,由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股东为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00%),实际控制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情况。
1、发行人股东基本信息
表4-1:发行人股东基本信息情况
公式
2、发行人股东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表4-2:发行人股东2021年度/末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公式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间的股权关系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公式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权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将发行人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争议情况。
四、报告期内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五、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发行人建立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化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公司治理,设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二)公司组织结构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如下:
公式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业务方面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资产、资质及管理人员,且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资产方面
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发行人的资产独立于其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人员方面
发行人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对人事、劳动、社保等进行独立管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情况。
4、财务方面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开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出资人或其他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具备财务独立性。
5、机构方面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建立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规范化公司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等必备硬件,不存在依附于出资人或者政府的情况。发行人在机构设置、运行上完全独立。
七、发行人主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共31家,具体情况如下:
表4-3:发行人截至2021年末合并报表范围
公式
(二)主要合营企业情况
表4-4:发行人截至2021年末主要合营企业情况
公式
(三)主要联营企业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主要联营企业基本情况如下表:
表4-5:发行人截至2021年末主要联营企业情况
公式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表4-6: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式
九、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最新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建设;旧城改造;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广告经营;物流工程开发;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介绍
发行人主要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是柯桥区重要的城市建设主体,目前业务运营主体主要为各下属子公司,主要涉及柯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核心区域的土地整理及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由土地整理及拆迁和安置房销售收入构成。
1、营业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板块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如下:
表4-7: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构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表4-8: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成本构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表4-9: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毛利润构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表4-10: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毛利率表
单位:%
公式
第五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基本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众环审字【2020】030163号、众环审字【2021】0300035号和众环审字【2022】031023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文中发行人2019-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均来源于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为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阅读性及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募集说明书中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分别引用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上期对比数。
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注释以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调整的说明如下:
(一)重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1)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①执行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作出修订。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2019年6月10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进行追溯调整。
②执行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作出修订。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2019年6月17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进行追溯调整。
③采用新的会计报表格式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列示。
公司执行上述三项会计政策对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无影响。
(2)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发行人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发行人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因此,发行人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将该等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类别,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A、首次执行日前后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表5-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发行人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影响
公式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无
B、首次执行日,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a、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表5-2: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发行人金融资产调整列报
公式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无
C、首次执行日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无影响。
D、首次执行日对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无影响。
②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9月分别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作出了修订,发行人已根据其要求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主要变化如下:
A、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行项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行项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B、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C、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D、明确“递延收益”行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项目;E、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F、“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发行人根据上述列报要求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
③执行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发行人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发行人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选择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A、对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影响
表5-3: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式
B、对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的影响
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2020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各项目,与假定采用变更前会计政策编制的这些报表项目相比,受影响项目对比情况如下:
表5-4: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12月31日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式
(3)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①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A.执行新租赁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发行人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发行人选择仅对2021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租赁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1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于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即2021年1月1日),发行人的具体衔接处理及其影响如下:
a. 发行人作为承租人
对首次执行日的融资租赁,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首次执行日的经营租赁,作为承租人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原租赁准则下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付未付租金,纳入剩余租赁付款额中。
发行人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A、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B、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b.发行人作为出租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发行人作为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公司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租绸缎小区兰园6幢、7幢10间商业用房,租赁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原作为经营租赁处理,根据新租赁准则,于2021年1月1日确认使用权资产10,444,724.40元,租赁负债10,444,724.40元。
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公式
2、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3、追溯调整说明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19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030163号),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列示的期末合并资产总额为60,504,459,852.40元;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20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0300035号),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列示的期初合并资产总额为61,764,289,067.42元,较2019年期末数增加了1,259,829,215.02元,增加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发行人发生的同一控制下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追溯调整了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2020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年同期数。具体情况如下:
表5-5:2020年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况
单位:元
公式
(续)
单位:元
公式
注: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柯桥区机关部门所属经营性、投资性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绍柯政办发[2020]6号)要求,将绍兴中国轻纺城商务总部园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纺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中纺悦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拨至发行人,上述公司于2020年3月取得划拨文件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应调整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数据。
2、追溯调整对报表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2020年度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共新增3家子公司,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对2020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年同期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导致发行人2019年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期末合并资产总额与2020年审计报告期初合并资产总额存在较大差异,资产总额合计增加了约12.60亿元,追溯调整对于财务报告审定数的具体影响如下:
表5-6:追溯调整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公式
表5-7:追溯调整对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公式
表5-8:追溯调整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受控制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2019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发行人2019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共24家,与2018年度相比,增加了3家子公司,明细如下表所示:
表5-1:发行人2019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公式
2、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发行人2020年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共31家,较2019年度相比增加了9家公司,减少2家,明细如下表所示:
表5-2:发行人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公式
4、202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发行人2021年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共31家,较2020年度相比减少了6家公司,增加6家公司,明细如下表所示:
表5-3:发行人202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公式
5、截至2021年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表5-4:2021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情况表
单位:%
公式
二、发行人财务总体情况(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资产情况分析(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负债情况分析(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往来情况(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六条 发行人及本次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该级别的含义为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
(一)评级报告主要观点
主要优势:
(1)外部环境较好。柯桥区经济实力较强,2021年经济实现较好恢复,为柯桥建设集团业务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2)业务地位较重要。柯桥建设集团是柯桥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承担了柯桥区城市核心区域的土地整理、安置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职能定位清晰,业务地位较突出。
(3)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主要得益于地方政府置换债券、项目专项建设资金转为资本性投入,柯桥建设集团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主要风险:
(1)即期债务偿付压力较大。柯桥建设集团刚性债务持续扩张,短期刚性债务规模较大,而货币资金储备有限,公司面临较大的即期债务偿付压力。
(2)资产流动性较弱。柯桥建设集团资产中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占比高,其他应收款回收时点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且近几年呈大幅增长趋势,存货受安置房安置进度、土地出让计划、结算安排等因素影响,结算周期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
(3)投融资压力较大。柯桥建设集团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需求仍较大,公司持续面临较大的投融资压力。
(4)或有负债风险。柯桥建设集团对外担保规模较大且集中度较高,面临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本期企业债存续期(本期企业债发行日至到期兑付日止)内,新世纪评级将对其进行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每年出具一次,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是新世纪评级在发行人所提供的跟踪评级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评级判断。
在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信用质量的重大事项时,新世纪评级将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发行人应根据已作出的书面承诺及时告知新世纪评级相应事项并提供相应资料。
新世纪评级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行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新世纪评级将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及新世纪评级的网站上公布持续跟踪评级结果。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新世纪评级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监管的要求和新世纪评级的业务操作规范,采取公告延迟披露跟踪评级报告,或暂停评级、终止评级等评级行动。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变化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主体评级未发生变动,暂未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无其他公开评级情信息。
三、发行人主要资信状况
(一)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及并表子公司已获得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总额为197.52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147.91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49.61亿元,具体如下:
表6-1:2021年末发行人银行授信额度及具体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二)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的严重违约情况
公司在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出现过严重违约现象。
(三)发行人债务违约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各项贷款均按时还本付息,未出现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及延迟付息的情况。
(四)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发行存续债券余额共计204.50亿元,均未出现延迟支付本息情况。其中,企业债券两只,发行金额共计21.00亿元,余额10.60亿元。详细情况如下:
表6-2:截至2021年末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明细表
单位:亿元、年、%
公式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两期企业债券且按期兑付部分本金,具体情况如下:
1、16柯城投债01
(1)债券名称:2016年第一期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10.00亿元。
(3)发行时间:2016年9月19日。
(4)债券期限和利率:7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3.64%。
(5)发行时的主体评级/债项评级:AA/AA。
(6)特殊条款: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自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2、16柯城投债02
(1)债券名称:2016年第二期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11.00亿元。
(3)发行时间:2017年8月3日。
(4)债券期限和利率:7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5.74%。
(5)发行时的主体评级/债项评级:AA/AA。
(6)特殊条款: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自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8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除上述债券外,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
(五)已发行未兑付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16柯城投债01”募集资金10亿元、“16柯城投债02”募集资金11亿元,全部用于迎福安置小区项目、张溇安置小区项目和中梅、红丰、大溇安置小区项目。截止报告期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表6-3:“16柯城投债01”及“16柯城投债0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债券发行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未来,发行人将继续强化募集资金使用规范程度,确保已发行债券及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七条 增信机制及其他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债能力、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同时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运作,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发行人将通过制定严密的偿债计划、制度安排及其他保障措施,确保本次债券按期兑付本息,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2,275.86万元、180,146.47万元和199,942.30万元,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9,548.57万元、24,949.04万元和24,010.44万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为19,502.69万元,足以支付本次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发行人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0.50%、68.10%和66.86%,发行人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水平持续下降。以2021年12月31日未财务数据为基准日,预计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式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途使用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较2021年12月31日的66.86%增加至67.45%,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也将较2021年12月31日的64.01%增加至64.96%。
通过发行本期债券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拓展业务规模,扩大盈利能力。长远来看,随着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公司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较强的资产实力和盈利能力是本次债券偿付的根本保证。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是债券本息按时偿付的根本保障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柯桥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该募投项目的收入将在未来数年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停车费、广告位出租及充电桩服务费收入。债券存续期内营业收入合计157,377万元,扣除运营成本、相关税费后净现金流为139,407万元,可以覆盖用于停车场项目的募集资金利息。项目投入资金的陆续回笼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提供坚实基础,为本期债券本息的足额偿付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柯桥区政府对发行人给予大力支持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47.98亿元,增长9.6%;财政总收入223.46亿元,增长10.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7.14亿元,增长7.2%;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城乡常住居民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074元,比上年增长10.7%。柯桥区综合实力较强,2021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柯桥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47.98亿元,增长9.6%;财政总收入223.46亿元,增长10.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7.14亿元,增长7.2%。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得到了所在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作为区域内重要的城市建设企业,发行人2019-2021年获得政府财政补助分别为13,458.83万元、53,423.24万元和49,143.24万元,政府补助的大力支持是提升发行人资金实力及经营业绩的有益补充。
四、本期债券增信措施
本期债券未设置增信措施。
五、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严密的偿债计划是本期债券偿付的牢固基础
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
1、提前偿还条款
本期债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含)14亿人民币,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设置提前偿还条款有利于发行人提前安排偿债资金,将债券还本压力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合理分摊,避免因到期一次还本而累积过大的偿付压力和风险。
2、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特点,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期债券的本息将由发行人通过债券托管机构支付,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合理的人员及制度安排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了持续的动态保障
1、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部门与人员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自成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2、聘请债权代理人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特为债券持有人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代理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与《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授权事项(即常规授权事项),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诉讼、代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授权的其他非常规事项等特别代理事项。
3、聘请监管银行
发行人聘请宁波银行、绍兴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以加强债券存续期内的监管力度。如果监管人发现发行人未按监管银行通知的专项资金计提金额或《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时间将偿债资金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监管银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发行人补足,从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享有《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各项权利,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了解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重大事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a.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b.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c.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d.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e.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权代理人或者变更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a.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b.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且未偿金额达到一亿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c.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d.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e.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f.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g.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三)专项偿债资金账户的设置为本期债券的偿付提供了监管渠道
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账户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并开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发行人将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财政补贴及经营盈余中逐步提取资金作为专项偿债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存入专项偿债账户;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
(四)发行人持有大量可变现资产进一步降低了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发行人拥有大量的优质房产及股权资产,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87,319.18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5,967.07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487,747.28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341,737.30万元,必要时发行人可以通过出售部分上述资产来筹集资金偿还本期债券。
此外,发行人还持有较多回款保障较高的应收款项。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为46,851.64万元,其他应收款净额为1,091,049.51万元。由于发行人具有很好的市场信誉,如果因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而无法从其他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必要时可通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催收来筹集资金偿还本期债券。
(五)发行人通畅的外部融资渠道和优良的资信为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提供有力支撑
发行人信用良好,在银行内部资信状况良好。作为柯桥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发行人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其良好的资信条件和强大的融资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筹集资金,有力地保障了发行人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畅通的外部融资渠道,良好的资信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发行人也可以通过银行的资金拆借予以解决。
第八条 税项
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节的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节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与本期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就有关税务事项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
根据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企业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对企业债券在银行间、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交易,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征收印花税的具体规定。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税率的水平。
以上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投资者所应缴纳的税项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监管机关等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机制
为建立良好有序的新闻信息发布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维护统一的公司形象,规范公司宣传行为,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以此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影响本期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发行人将通过有关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3、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将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发行人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发行人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发行人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和相关债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相关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偿债计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还本付息工作,自设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针对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的预测与本次债券的特点,发行人已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2年8月26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之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2023年至2029年间每年的8月26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将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加以说明。
二、违约情形及处置
(一)违约情形
1、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购回、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称还本付息),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2、本期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且未偿金额达到一亿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4、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或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5、担保人(如有)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或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且担保人未能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或者落实其他措施的。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本期债券违约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期债券违约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次债券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3、支付逾期利息。若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期债券利息或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含提前清偿情形),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并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
4、加速清偿。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要求发行人全额提前清偿,但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或持有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向债券持有人和债权代理人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并就债权代理人因发行人违约而承担的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债权代理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1、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债权代理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债权代理协议》提前终止
2、除非《债权代理协议》另有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债权代理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债权代理协议》而延迟履行《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协议任一方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杭州,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募集资金账户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债权代理协议
为了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特为债券持有人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代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范围内的授权事项(即常规授权事项),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诉讼、代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授权的其他非常规事项等特别代理事项。
《债权代理协议》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双周安置小区(一期)商业3#楼B301、B303、B305、B307室 法定代表人:滕建平 联系人:张伟英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群贤路2855号 电话:0575-81185088 传真:0575-84129712 邮编:312030
二、承销团
(一)牵头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杨文生、徐明兴、胡超、纪宇飞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F 联系电话:021-80108520 传真:021-80108507 邮编:200127
(二)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熊毅、郭家乐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弄博华广场33层
联系电话:021-38677208、13735983388 传真:021-38670666 邮编:200041
三、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16871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负责人:戴文桂 经办人员:王博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7
四、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总经理:蔡建春 联系人:黄婉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9228
传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负责人:石文先 联系人:陈刚、周平、章力铭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邮编:430000
六、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03室K-22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联系人:马青、郭燕 联系地址: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
电话:021-63501349 传真:021-63500872 邮编:200093
七、发行人律师: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500号昌隆大厦15楼 负责人:楼东平 联系人:喻磊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500号昌隆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575-81160999 传真:0575-81160999 邮政编码:312030
八、监管银行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住所: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西路1468号 法定代表人:季南夫 联系人:沈丹妮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西路1468号 电话:0575-85597092 邮编:312000
(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住所:柯桥区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 负责人:张勇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地址:柯桥区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 电话:18258571202 传真:0575-81185578 邮编:312030
九、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杨文生、徐明兴、胡超、纪宇飞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F 联系电话:021-80108520 传真:021-80108507 邮编:200127
发行人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权真实、准确、完整并履行股权登记手续等程序。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质押等受限情形;不存在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清算、解散、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债券发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相关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债券发行尚需履行向国家发改委注册的程序。
三、本次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20〕298号文”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发改财金〔2020〕29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资信状况良好。
六、本次债券已经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合法存续、且具备公司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符合《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七、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格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符合《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本次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内容有助于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保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已经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法律文件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
第十四条 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次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22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具体认购方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具体认购方法如下: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六)如果本期债券获准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则上市部分将按照相应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
(一)本期债券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四、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承诺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署《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如债务转让同时变更抵押资产的,相关事宜须债券持有人大会同意,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5、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十五条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详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备查文件
一、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2022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9年至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1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
(八)《2021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2021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之募集资金账户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十)《2021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群贤路2855号 联系人:张伟英 电话:0575-81185088 传真:0575-84129712 邮编:312030
2、牵头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杨文生、徐明兴、胡超、纪宇飞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8F 联系电话:021-80108520 传真:021-80108507 邮编:200127
3、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熊毅、郭家乐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弄博华广场33层
联系电话:021-38677208/13735983388 传真:021-38670666 邮编:200041
(二)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cjs.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22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一部分。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22年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营业网点
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