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公告

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 行 人: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 人: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及提示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并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企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次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二、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次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声明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注册决定不表明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21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三期)之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2021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发行人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业务为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发行人除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发展外,也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息债务合计达5,992,184.97万元,占总负债的81.19%,比重很高。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未来公司有息负债规模可能继续增长,资产负债率可能上升,从而可能对本公司再融资能力、再融资成本产生负面影响。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s://www.chinabond.com.cn/、http://www.sse.com.cn/等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2〕72号文注册公开发行的规模为人民币36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的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2湖州城投债01”。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中证鹏元:指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各自承销的比例承担本期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届满后,将未售出的债券按照各自承销比例全部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募集款项。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债券的申购利率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及约定的配售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的过程。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第一条 风险提示与说明

一、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除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审慎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且资本支出规模较大的风险

最近三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5,428.74万元、-343,160.62万元和-580,700.26万元。由于发行人开发项目及项目建设支出不断增加,导致发行人最近三年出现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发行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资本支出规模较大,开发周期及结算周期较长,导致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存在波动较大的风险。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变差、银行信贷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或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从而影响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

2、发行人经营风险

发行人作为单一国有股东控股公司,在进行市场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地方政府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运营和发展,对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3、有息负债规模较大且直接融资占比较高的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息债务合计达5,992,184.97万元,占总负债的81.19%,比重很高,且近三年有息负债规模增长较快,偿债压力较大。同时,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中应付债券余额3,146,254.77万元,占有息负债的比重为52.51%,直接融资规模较大,比重较高。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未来公司有息负债规模可能继续增长,从而可能对本公司再融资能力、再融资成本产生负面影响。

4、其他应收款回款的风险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金额分别为476,891.96万元、552,276.76万元和553,337.30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5.13%、5.41%和4.87%,主要为发行人与湖州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生的往来款项。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主要以非经营性为主,占比达到50%以上,若后期回款出现困难,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存货相关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5,579,753.69万元、6,216,208.94万元和6,735,928.86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60.01%、60.84%和59.25%。发行人存货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投入,规模较大,且收益实现受市场环境及政府回款情况影响较大,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发行人不能加快在建产品的开发、完工和回款进度,一方面发行人存货和预付账款余额将可能进一步加大,取得收入将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受宏观经济环境、供求结构及产业政策影响,发行人存货存在计提跌价准备的可能,将有可能对发行人资产周转率、流动性和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6、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规模和其他收益占营业利润的比例较高的风险

2019-2021年度,发行人投资收益分别为23,858.07万元、29,445.00万元和16,713.06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28,874.19万元、23,508.36万元和2,888.73万元,其他收益分别为15,255.02万元、2,363.89万元和1,674.47万元,三者合计在同期营业利润中的占比分别为79.18%、52.97%和22.92%,占比逐年下降。虽然公司自身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但仍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益的依赖程度较高。

7、投资性房地产规模较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金额分别为1,187,276.17万元、1,234,638.52万元和1,382,741.4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2.77%、12.08%和12.16%,规模较大。最近三年,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28,874.19万元、23,508.36万元和2,888.73万元,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3.63%、22.51%和3.11%,全部来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从长期看,房地产市场具有较高风险,公允价值受到宏观政策、市场波动、投资资金、消费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市场行情看好时,房地产价格上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业绩带来正面效应。但随着经济下行,部分城市出现房价下跌的情况,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8、抵质押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抵质押资产账面价值合计755,608.83万元,占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比例为6.65%,存在抵质押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若未来发行人未能足额按期偿付抵质押借款,导致公司抵质押资产被冻结和处置,将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有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

(三)政策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政策等方面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及盈利能力。

二、风险对策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且资本支出规模较大的风险对策

由于发行人正在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项目众多、建设支出不断增加,导致发行人最近三年出现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发行人已设立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制度及战略规划管理制度,以避免盲目投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随着在建项目的逐步完工、收入确认及工程款的回流,发行人的现金流入将会得到改善。

2、发行人经营风险对策

发行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较好,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扶持和政策支持下,已不断改革和优化公司的管理制度,健全适应公司业务特点的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优秀的管理人才,使其管理始终能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同时,为保证发行人投资利益,对子公司人员、财务、审计、投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严加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其持续健康发展。

3、有息负债规模较大且直接融资占比较高的的风险对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务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是因为建设任务不断增加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扩大经营成果的要求。发行人较多通过公开市场直接融资,主要系发行人为湖州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事业运营主体,在公开市场具有良好的信用资质,同时公开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可有效的较低公司融资成本。债务资金的运用对发行人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推动了发行人项目建设。

2019-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56,091.91万元、1,170,629.51万元和1,520,882.7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6,416.94万元、72,685.32万元和64,864.9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3.46%、13.78%和14.05%。公司收入稳步提升,毛利率较高,利润水平较为稳定,能够为公司债务的偿付提供有力支持。

2019-2021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4.53倍、3.86倍和4.07倍,速动比率分别为1.12倍、0.86倍和0.97倍,流动资产及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覆盖的能力较强。从长期偿债能力来看,发行人2019-2021年末的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0.96倍、1.03倍和1.05倍,EBITDA对利息的保障程度尚可。

公司信用良好,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紧密,直接融资渠道畅通,外部融资能力较强,也进一步增强了发行人按时偿付有息负债的能力。2019-2021年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分别为1,844,419.11万元、1,953,828.38万元和2,590,517.41万元。

4、其他应收款回款的风险对策

根据2018年12月31日湖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妥善处理与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款项的回款承诺》,湖州市住建局承诺在未来年度逐步偿还应付城建投资公司的款项。此外,湖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政府应收款项还款安排的函》(湖政函[2017]30号),就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对政府应收款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就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作出安排。该文件明确,湖州市政府将在资金调配方面给予支持,切实落实针对上述政府应收款项的还款计划。如出现相关单位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发行人款项的情况,同意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范程序及时出让储备地块作为公司对政府应收账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存货相关风险对策

公司承建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与政府或其他委托方签订代建协议,工程完工后按约定结转存货确认收入;而商品房采用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房总”品牌在湖州地区颇具口碑,去化周期较短,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风险较小。同时公司一直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供求结构及产业政策变化,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紧密联系,对市场做出科学判断,并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调整项目计划,使存货余额保持在相对合理范围内。2019-2021年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13次/年、0.17次/年和0.20次/年,呈逐年上升趋势。

6、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益规模占营业利润的比例较高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积极并持续拓展经营类业务,增加营业收入,提升营业利润,减少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47,897.02万元、43,896.86万元和14,421.81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84%、42.24%和14.07%,金额和比例均逐年下降。

7、投资性房地产规模较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每年度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并由资产管理部对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公司一直紧密跟踪国家宏观政策动向,保持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研究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划,使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保持在相对合理范围内。

8、抵质押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受限资产主要为发行人自身借款进行抵质押担保而受限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现金获取能力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本级及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债务违约情况。在债务违约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受限资产被处置的风险也较低。

(三)政策风险对策

近年来,国民经济的快速、高质量增长,为发行人所从事的区域基础设施投建设等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在扩大资产和业务规模的同时,充分利用区位优势,进一步明确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方针,形成明确的业务模式和坚实的产业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尽量抵御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其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发行概要

一、主要发行条款

(一)发行人: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2湖州城投债01”)。

(三)注册文件:发改企业债券〔2022〕72号文。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五)债券期限:7年,同时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的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调整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20个工作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十)托管方式: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二)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三)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四)发行期限:4个工作日,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

(十五)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22年7月26日。

(十六)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2年7月27日。

(十七)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十八)起息日:自发行第4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8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九)计息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二十)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十一)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8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9年8月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7年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三)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四)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五)承销团成员:牵头主承销商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债权代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二十七)账户监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二十八)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九)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三十)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一)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债券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2〕72号文注册公开发行。

本次债券经发行人2021年10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23日取得了唯一股东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优质企业债券的批复》(湖国资委〔2021〕6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不超过40亿元公司债券。

三、发行安排

(一)认购与托管

1、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2、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式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办法如下:

凡参与协议认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

拟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4、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二)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四、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当年的8月1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兑付日为2029年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接受本次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的各项规定和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将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偿债账户监管人、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15亿元,其中3.5亿元拟用于长三角创新中心产业园一期项目,11.5亿元拟用于补充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规模、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长三角创新中心产业园一期项目总投资53,400万元,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35,000万元,项目资本金18,4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46%,符合资本金出资比例要求。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承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借予他人、不用于除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外的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不用于汽车整车制造项目建设、不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次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一、项目介绍

(一)长三角创新中心产业园一期项目

1、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1)项目建设背景

①项目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省委十四届第七次会议提出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全省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为湖州市高质量创新发展指明方向。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将以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为目标,抓住科技创新发展的主动权,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走“科创+产业”道路,以科创中心建设为引领,打造产业升级版和实体经济发展高地。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通过建设“智造芯、专业园、梦工厂、生态谷”,力争建成全国有地位、长三角最具特色的绿色智造示范中心,实现城市的全方位升级。

②项目建设是构筑产业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支撑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打破了原有产业布局物理空间距离的限制,引领全球及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一方面,为充分利用长三角科技、人才、总部企业聚集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一些优势龙头企业跨区域战略布局加速推进;另一方面,长三角内部龙头企业基于降低成本、贴近市场等方面考虑,实行组团式或产业链式整体转移。当下,湖州正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全力打造低成本创业之城、高品质生活之城。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作为省际对外联系与合作发展的前沿阵地,具备区域间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各种要素流动汇聚的区位交通优势,围绕引导高端未来需求,抢先产业协作、制造模式、科技创新的代际跨域,推动产业发展模式由粗放扩张向创新绿色方向转变,以动能转换、模式转轨开辟产业经济新赛道,实现“换道超车”。

③项目建设是提升区域创新竞争能力的主要平台

目前,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不断纵深走实,区域一体化发展进入了深度融合阶段。同时经济正在向形态更趋高级、分工更加复杂、结构更为合理的阶段演化,区域间的产业特色进一步凸显,分工进一步细化,资源要素进一步集聚,区域创新竞争愈加激烈。湖州处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化期、区域战略地位的彰显期、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加速期和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品质生活提升期,大力发展科技创新的优势尤为明显。今后一段时期,湖州市将进一步加大创新协同力度,在更大范围内吸引要素,推进创新资源的跨界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区域创新竞争能力,在打造“重要窗口”示范样本、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排头兵中贡献更大科技力量。

(2)项目建设必要性

①项目建设是构建高质量现代产业体系的迫切需求

加快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是《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提升长三角地区整体综合实力,完善区域协同创新产业体系,探索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有效举措。近年来,湖州将G60科创走廊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协同创新的重要引擎,促进科技发展战略一体化。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湖州正与长三角其他城市一同谋划“高质量一体化”新格局。本项目建成后将重点招引以高端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相关科研项目,吸引高素质人才集聚,汇集区域高端创新要素,全面提升片区创新能级,切实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工作。

②项目建设是优化科技创新发展格局的有力保障

2020年12月29日,科技部发布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将长三角定位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原始创新动力源、融合创新示范区、开放创新引领区”,并提出增强南京、杭州、合肥等区域中心城市创新能力,提升苏浙皖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水平,与上海共同打造长三角科创圈,构筑形成优势互补、协同联动的科技创新圈和创新城市群。因此,同在G60科创走廊上的湖州急需发力追赶。经过多年建设发展,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安吉片区产业发展初具规模,区位交通日趋便捷,合作优势不断彰显,平台承载力、竞争力、影响力持续提升,为融入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安吉天子湖位于省际边缘区域,经济总量偏小,仍属于产业发展的“洼地”;企业科研密度较低,土地产出效益偏低;产业领域较散,产品间关联度不高,难以形成集群效应,综合竞争实力较弱,因此,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将承接和吸纳上海、杭州等长三角中心城市高端资源要素外溢,前瞻布局前沿技术研发,加快在新兴领域形成规模化、集群化发展优势,成为引领长三角产业合作区发展的重要极核。

③项目建设是打造高能级产业生态圈的物质基础

安吉县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诞生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吉调研时提出的新期望新要求,为全市继续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生态经济红利和发展动力指明了方向。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作为全市全方位融入长三角、参与区域竞合、贡献湖州作为的战略平台,将打造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示范区“重要窗口”。然而,天子湖片区受区位条件、人口集聚度不高等制约,公共服务配套停留在镇级水平,特别是优质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配套欠缺,现代物流、研发设计、金融商务等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不完善,要素配置效率不高,高端人才、创新研发机构落地生根难。本项目作为长三角创新中心的启动地块,以组团式的空间形态,提供商务交流、研发办公与公共服务等综合功能,营造最优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区域科学创新能级,增强综合竞争力。

2、项目批复情况

公式

3、项目建设主体

该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州励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审批文件并作为建设主体实施。

4、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预计总投资约53,400万元,拟通过自有资金投入、债券融资解决。具体包括:项目拟投入资本金18,4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46%;本次公司债券募集的35,000万元(其中本期债券募集35,000万元)用于该项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65.54%。

5、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大型厂房、附属用房及室外工程。其中大型厂房为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厂房;附属用房为传达室、监控室、配套用房、设备用房、垃圾收集房、消防水泵房(地下)等;室外工程为绿化、道路、场地等。

项目总建筑面积125,492平方米,其中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24,231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1,261平方米(含地下消防水泵房142平方米)。

6、项目实施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预计为24个月,截至2022年3月末,标准厂房独立基础浇筑及土方回填工作实施中,累计投入资金3,369.17万元(投入完成率6.31%),包含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共计3,174.97万元。2022年4-12月、2023年度和2024年度,项目拟投入金额分别为1.44亿元、3.03亿元和0.53亿元。

7、项目用地情况

本项目已获取不动产权证书,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8、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湖州市发展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长三角创新中心产业园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厂房销售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停车费收入、光伏发电收入、充电桩服务费收入等收入。

根据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算期设定为32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30年。该项目于运营期第一年开始产生收入,预计本项目运营期内可实现各项收入合计78,311万元(不含增值税)。主要财务评价指标如下:

公式

本项目具有较好的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在经济上具备可行性。

9、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1)对经济建设的影响

本项目建设是提升长三角产业合作区高端智能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一方面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另一方面以投资、环境、用地等入园标准筛选优质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入园后,形成一个有序集聚的现代化园区,发挥规模和集聚效应,有利于相互协作、合作分工实现共赢,也有利于相互竞争,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快创新发展,促进整个制造业良性发展,繁荣地方经济建设。

(2)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根据相关规划,长三角创新中心综合体着力打造经济、文化、生态融合发展的美丽经济样板区,本项目的建设,将推动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互动发展,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实现产业集聚区与城镇布局相融合、人口板块与经济板块相协调。在区域有显著示范效应,立足产业基础,融合科技创理念,打造一个智慧共享、生态休闲、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园区,对全区产业优结构、促转型意义重大,同时对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提升也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3)对社会民生的影响

项目建设对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带来商业机遇,有利于这些群体的发展,增加其收入。项目建成运营,将带来服务业相关就业需求,如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等,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增加经济收入。项目建成后,一个功能明确、管理有序的园区呈现出来,便于政府统一管理和提高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补充流动资金

近年来,随着公司承担的建设项目不断增加、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营运资金需求也不断增加,因此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中的115,000万元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占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6.67%。该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缓解资金压力,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营运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专门的制度规范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偿还,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制度,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的15亿元债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存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注册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对资金进行支配,将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并保证发债所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并保证发行债券所筹资金中用于投资项目的比例不超过限定水平。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同时,禁止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四)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募投项目未来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依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和披露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债券存续期内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发行人承诺依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和披露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发行总额为15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息,附第5个付息年度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创造基础条件,并以自身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资产运营能力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偿还。同时,本期债券将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一)发行人偿付能力

发行人是湖州市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和土地整理主体,经过多年的运营,已取得良好的发展,其经营领域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城市供排水、租赁和房地产开发等几大业务板块,具有垄断性经营优势,市场相对稳定,具有较好的利润水平和良好的现金流状况。

2019-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56,091.91万元、1,170,629.51万元和1,520,882.7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6,416.94万元、72,685.32万元和64,864.9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3.46%、13.78%和14.05%。公司收入稳步提升,毛利率较高,利润水平较为稳定,能够为公司债务的偿付提供有力支持。

2019-2021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4.53倍、3.86倍和4.07倍,速动比率分别为1.12倍、0.86倍和0.97倍,流动资产及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覆盖的能力较强。同期末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0.96倍、1.03倍和1.05倍, EBITDA对利息的保障程度尚可。

公司信用良好,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紧密,外部融资能力较强。2019-2021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分别为1,844,419.11万元、1,953,828.38万元和2,590,517.41万元。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合计363.18亿元,尚余194.72亿元未使用。

综上所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现金获取能力和较强的偿债能力。未来,随着湖州市开发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司进一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商业开发,将陆续形成更为稳定的现金流和经营收益,逐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取得的各项收入能够满足公司债务的按时偿付。

(二)项目收益测算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共计15亿元,其中3.5亿元拟用于长三角创新中心产业园一期项目。

长三角创新中心产业园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经营收入包括厂房销售收入、停车费收入、充电桩服务费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光伏发电收入等,不含增值税收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续)

公式

本项目的营运成本主要包括经营成本和税金及附加费,每年发生的具体收入及各项成本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续)

公式

(续)

公式

本项目经营成本为6,549万元,包括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用、其他费用(含办公、广告宣传、销售等费用);税金及附加费为1,505万元;项目累计净收益为70,257万元,债券存续期内净收益为52,889万元。累计净收益能覆盖项目总投资,债券存续期内净收益能覆盖本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本息,项目建成后净收益为本期债券的的还本付息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

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兑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在明确经办人员、设计工作流程、落实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精心的安排,形成一套完善的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工作机制。

1、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概况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期限7年,同时附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为此,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发行利率,每年安排不少于当期应兑付本息的资金进入偿债资金专户,以保证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

2、偿债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①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担任本期债券偿债资金账户监管人,并与其签订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偿付本次债券本息,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现金流等。

②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为尽可能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偿付,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债券事务。自成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由专门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③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每年按照约定的还本付息金额提取专项偿债基金,提前做好偿债资金的归集工作。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以确保按期兑付本期债券的本息,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本期债券的特点、具体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高水平、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足、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④聘请债权代理人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特为债券持有人聘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担任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代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授权事项(即常规授权事项),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诉讼、代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授权的其他非常规事项等特别代理事项。

⑤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为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根据该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享有《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各项权利,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义务;了解发行人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重大事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

(四)本期债券的偿债其他保障措施

1、拥有的大量可变现资产是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进一步保障

发行人作为湖州市政府城市建设的主要投融资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拥有的资产规模较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1,136.84亿元,其中流动资产金额为883.92亿元,主要包括货币资金115.10亿元(已扣除受限部分)、应收账款19.59亿元、其他应收款55.33亿元、存货641.98亿元(已扣除受限部分),具有一定的变现能力,若发生偿债资金不足的情况,公司可通过变现流动资产来获得必要的偿债资金。

2、湖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是本期债券按时偿付的重要保障

发行人作为湖州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最重要的投融资主体,承担了湖州市主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在资产注入、项目投融资等方面都得到了湖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并获得税收、项目开发等多面的政策扶持。2019年末,为全力支持发行人做大做强、有效盘活利用低效资产资源,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注入有关情况的说明》,将南太湖湿地奥体中心等经营性资产和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国有股权无偿注入公司。同时,发行人收到控股股东拨款,净资产规模快速增加。2020年度,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共计15.71亿元,计入资本公积。2021年度,公司收到拨款共计13.29亿元、无偿划入资产1.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湖州市政府在推动公司资产质量不断改善、运营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也给予公司适当的财政补贴,2019-2021年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15,255.02万元、2,363.89万元和1,674.47万元。

3、优良的资信水平是本期债券按时偿付的有效保障

经过多年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健康。依靠良好的政策支持、雄厚的资产实力,发行人与各大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在偿付债券本息过程中,如因流动性问题导致偿债资金不足,发行人将有能力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弥补资金缺口,以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良好的银企关系,使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财务弹性,在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时,可以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

4、以湖州市良好的经济发展趋势为经济基础

“十四五”期间,湖州市将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湖州“照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条路走下去”“一定要把南太湖建设好”重要指示要求,扎实推进绿色赋能、创新赋能、改革赋能、开放赋能、数字赋能,高水平建设绿色智造城市、生态样板城市、滨湖旅游城市、现代智慧城市、枢纽门户城市、美丽宜居城市,加快推动高质量赶超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示范样本。

近年来湖州市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持续增强。2021年湖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44.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较上年增长9.5%。2021年湖州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245.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较上年增长13.3%;固定资产投资较上年增长14.2%。2021年湖州市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13.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占比为91.80%。

湖州市城乡建设也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杭宁高铁开通运营,湖州迈入“高铁时代”,一批国省道、农村公路建成通车,港口集约化建设和航道改造工程有序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有序推进。成为全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织里、新市、练市列入全省小城市培育试点。湖州丝绸小镇、南浔湖笔小镇、德清地理信息小镇入选省首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美丽乡村建设持续走在全省前列。

随着湖州市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经济环境的持续向好,为发行人的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经济基础,同时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发行人业务将与湖州市的产业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公司盈利能力必将随之增强。

综上所述,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采取了多项有效的偿债保障措施,经营收入稳定可靠,现金流充足,可以充分保证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还,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投资者保护条款

1、交叉保护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达到一亿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发行人将在2个交易日内告知债权代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及时采取措施在30个自然日内消除逾期状态。

2、救济措施

发行人未能在30个自然日内消除逾期状态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

(1)在规定时间内为本次债券增加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

(2)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并落实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认可的其他解决方案。

第五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0亿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80亿元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路501号9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综合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及城市建设资金调度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中心城区改造;自来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安装维修,市政公用管道施工,污水处理和排水,给排水设计,供排水设备、自控仪表的安装和维修、给排水水质检测;市场运营管理和服务,市场及学校用房的建设开发、经营、存量资产的出租及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投资;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研制开发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公司,是湖州市重要的国有资产运营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1,136.84亿元,总负债738.07亿元,净资产398.78亿元,资产负债率64.92%。2019-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5.62亿元、6.22亿元和4.37亿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5.40亿元。

经核实,发行人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即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明确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64.92%,不超过85%,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中对于优质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相关要求。同时,发行人不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重点关注或重点监管名单内。

二、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7日,原名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发[1993]1号)《关于同意组建“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湖州市人民政府,领取了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4696253-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本的变化和验资情况

1993年7月,经湖州市建设局批准,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并于1993年7月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4年6月29日,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和湖州市财政局(委托湖州市财政开发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50.00%的股权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市财政局(委托湖州市财政开发公司)。2004年7月28日,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召开出资人会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确认。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2005年6月8日,经湖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股权调整为:湖州市财政局(委托湖州市财政开发公司)持股55.00%,湖州市建设局(委托湖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持股45.00%。2005年7月28日,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同意并确认上述调整后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上述出资转让及出资比例调整事项已于2006年5月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调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2007年9月20日,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变更企业名称为湖州市房总集团公司,将公司注册资金由5,000万元增加至15,000万元。其中,湖州市财政开发公司认缴5,500万元,占新增注册资金的55.00%,出资方式为盈余公积转增5,500万元;湖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认缴4,500万元,占新增注册资金的45.00%,出资方式为盈余公积转增4,500万元。2007年9月25日,湖州恒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湖恒验报字[2007]14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资。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2008年6月26日,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湖州市房总集团公司变更为湖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2009年4月27日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85,000万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注册资金,其中湖州市财政开发公司转增46,750万元,湖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增38,250万元,转增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00万元。上述增资事项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所以中磊浙验字[2009]第01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并于2009年5月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转增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函[2012]41号文件及2013年4月5日股东会决议,公司原股东的股权全部划转给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类型由国有与国有企业联营变更为国有企业,并于2013年5月6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办发〔2016〕83号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将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国有股权85%)、湖州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湖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原中房集团湖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湖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同时公司进行改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为80亿元。经审计(审计报告书文号为:国瑞会审字〔2016〕C第128号,由湖州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文号为:胡辰资评字〔2016〕第239号,由湖州中辰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主管部门确认,该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689,871.21万元,其中800,000.00万元作为改制后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2017年4月10日,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湖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变更为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并获取了更新的营业执照。本次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100%的股权,系发行人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境内一级子公司中共有20家,具体情况见下表:

公式

注1:发行人持有湖州企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的股份但并未纳入合并范围,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湖州企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批复》(湖国资委〔2018〕5号),与浙江坤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松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湖州企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20亿,发行人出资18亿作为财务战略投资,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实际控制权。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实际出资9,545.14万元。

(二)发行人重要合营及联营企业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营及联营企业具体情况见下表:

公式

注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计持有湖州银行18.06%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并委派董事,因此对湖州银行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注2:2020年12月,本公司子公司湖州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成产城融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湖州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湖州城溪美妆小镇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70.00%股权转让给浙江金成产城融合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湖州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30%,同时委派董事一名,因此湖州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州城溪美妆小镇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故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丧失控制权之日起采用权益法核算。

注3:本公司之子公司湖州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湖州市人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9.90%的股份但未纳入合并范围,主要原因系湖州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作为财务战略投资,为有限合伙人,仅委派一名代表进行投资决策,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相关出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截至2021年末,湖州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出资5,891.76万元。

五、公司治理及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公司组织结构

发行人内设11个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公式

(三)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发行人的资产安全及资金安全。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评价制度的恰当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健全和修订基本管理制度。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确保日常经营、重大决策等合法合规,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及内控制度。

(四)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1、资产方面

发行人产权关系明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与股东产权关系明确,不存在被股东占用资金、资产等情况。

2、人员方面

发行人与股东方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公司已建立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具备独立的劳动人事职能部门,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

3、机构方面

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等均设立有自己的独立机构,具有完整的机构设置,所有机构均能独立行使职权。

4、财务方面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执行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在银行开设独立于出资人的账户,独立依法纳税。

5、业务经营方面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业务,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自主做出战略规划、对外投资等经营决策。

(五)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诉讼事项。

六、发行人主要领导成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公式

七、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受托代建)、水务业务(主要包括自来水销售、污水处理和管道工程业务)、房地产开发、租赁及服务、燃气业务(主要包括燃气销售和燃气安装业务)、商品贸易、混凝土销售等。2019-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板块运营情况如下:

2019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式

2020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式

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式

2020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加54.26%,主要系房屋销售收入和商品贸易收入增加,以及新增混凝土销售业务收入所致。

2019年8月,发行人通过出资设立湖州协和贸易有限公司新增商品贸易业务,主要销售品种为钢材、金属和混凝土等。2020年1月,发行人通过出资设立湖州众驰建材有限公司新增混凝土销售业务。

2019-2021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稳步上升,其中:(1)2019年确认收入的房地产项目主要为商品房、售价较高,但当年新增贸易业务,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较高,但该类业务存在毛利率普遍较低的情况。(2)2020年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显著增加,且主要为商品房;受托代建业务受合并层面成本抵消、收到较多项目相关财政款项等因素影响,板块毛利率上升;燃气业务方面,公司在市场液化天然气价格较低时通过采购液化天然气对管道燃气进行补充,从而降低了成本。(3)发行人作为湖州市最大的国有城市开发运营企业,2020年积极响应湖州市政府号召,给予承租发行人所属商业物业的商户三个月免租,减轻各商户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当年物业服务收入有所减少,同时2020年发行人对部分物业进行了装修改造、支出较大,导致2020年物业服务板块毛利下降。随着2021年湖州市南太湖湿地奥体中心等物业开始实现收入,该板块毛利有所回升。

八、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状况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受托代建)板块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发[1993]1号)《关于同意组建“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湖州市政府同意发行人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是发行人重要的收入来源。作为湖州市重要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在湖州市路桥、旧城区改造等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公司承建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与政府或其他委托方签订代建协议,负责投融资和建设,政府及其他委托方分期支付代建款项。具体业务模式为:公司与湖州市政府部门或其他委托方签订《项目代建协议》,通过湖州市招投标平台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设计院、承包商、监理方等具体实施主体,并对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和监督。工程承包商一般凭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向公司收取工程建设款。项目建设资金由公司自筹,其融资成本纳入资本化利息。根据代建协议的约定,在整体或标段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发行人按工程决算审计总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交工验收证书/收购协议书等文件审定的项目成本加成(加成比例在10%左右)与委托单位进行结算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将按照代建协议逐年向公司支付代建款项,不同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有所差异,但整体上支付年限为5~10年。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的代建收入已100%回款。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主要在建的委托代建项目主要包括湖东西区开发建设工程、湖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和内环快速化改造工程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公式

(二)房地产开发业务板块

发行人是湖州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龙头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城市拆迁安置房、政府指令性的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等。

发行人商品房业务完全参与公开的市场竞争,在湖州市国资委利润考核机制下市场化运作,在品牌和品质保证下,一直以来在湖州房地产市场占有较高的开发份额。发行人商品房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给购房者后确认收入,购房发票的开具对象主要为个人。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主要在建的商业房地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平方米、亿元、年

公式

在保障性住房业务中,根据湖州市制定实施的中心城市住房保障三年规划,发行人承担了湖州市区内的主要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承担设计和开发项目共20多个,主要包括金田家园、祥和家园、渔船头花园和后庄花园等。发行人保障房业务主要采取两种销售结算模式:①项目竣工验收后,发行人直接与拥有购房资格的住户按照政府限定价格签订协议,在收到购房款或取得相关收款证据时确认收入,购房发票或结算单的开具对象均为住户;②发行人与委托单位签订购买协议,在开发产品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工程造价加成管理费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并确认收入,委托方按协议分期支付协议款,并于银行汇单上注明款项用途。报告期内,发行人保障房均采用第①种方式进行收入确认。

发行人目前主要在建所有项目均不存在强拆、强建等情况,不存在征地拆迁纠纷和权属争议。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主要在建保障房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万平方米

公式

(三)水务业务板块

公司水务业务主要由子公司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州市自来水公司改制组建湖州市水务集团并实施方案的批复》(湖国资委[2008]74号)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08年湖办第134号),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由原湖州市自来水公司改制更名而来,是湖州市范围内主要的城市水务经营主体,主要收入来源于供水业务、污水处理业务和管道工程业务。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经营有城西、太湖、埭溪、城北4个水厂,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日、万吨

公式

发行人担负着湖州中心城区、南浔镇、双林镇、菱湖镇、练市镇、埭溪镇总面积为1,570平方公里,总人口为112.64万的供水任务,总供水能力达到72万吨/日。

在供水价格方面,发行人对于供水价格的调整具有一定的议价权,但并无最终的决定权,水价调整要经历供水公司提出调价申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会→调价方案申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等一系列流程方可执行。

根据湖州市发改委2017年5月3日发布的《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区域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上调,调整前后,有关供水价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立方米

公式

鉴于水务业务系民生工程,居民、企业支付的水价不足以覆盖供水成本,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12号),湖州市政府安排了各级财政进行水价调整补贴。最近三年,发行人收到的水价调整补贴分别为11,000万元、10,200万元和10,200万元。

最近三年,发行人供水业务运营情况如下:

公式

发行人污水处理业务主要由凤凰污水处理厂、市北污水处理厂、碧浪污水处理厂、梅东水务四家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均为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有。截至2021年末,公司日均处理能力为16万吨,承担湖州市中心城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纳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以及居民用户的污水处理。经湖州市环保局对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施的24小时不间断监测结果,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稳定,出水水质均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类或一级B类标准。

发行人每月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按政府公布的标准向用户代收污水处理费,并按月足额上缴湖州市财政局,而后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预算安排向湖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将污水处理服务费和代征手续费以补贴形式定期拨付给发行人,发行人据此确认收入。最近三年,发行人污水处理收入分别为8,608.85万元、8,356.03万元和8,322.21万元。

最近三年,发行人污水处理业务运营情况如下:

公式

发行人管道工程业务指向用水单位提供市政给水管道及附属消防设施安装的业务。水务集团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收款。发行人今年业务主要包括湖州市的地下管网工程和部分房地产项目的管网入户工程。

(四)租赁及服务业务板块

发行人持有爱山广场、府庙商城、潘家廊、同盛大厦15层和泊月湾等商业地产,其中爱山广场、府庙商城、潘家廊和泊月湾位于湖州市,同盛大厦位于上海市。

公司租赁及服务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爱山广场商业街区。爱山广场商业街区位于湖州市核心地段,是湖州最重要的商业经济中心,周边写字楼、酒店、商业住宅、金融业以及城市公共配套较为集中。爱山广场自2010年10月开业以来,出租率维持在95.00%以上水平;主要包括零售、餐饮、娱乐和生活服务等业态,出租面积为10万平方米左右,租赁期限以5~6年为主,最长租约为20年。公司对商铺物业租金收取方式为合同约定每年收取固定租金,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增长率,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应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租金一般实行先付后用原则;对连锁餐饮企业采取阶梯比例递增提取方式收取租金,具体保底租金、提取额及提取比例均需与租户进行协商而定,各租户差异较大。

(五)燃气业务板块

发行人的燃气安装销售业务主要由子公司湖州新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州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湖州新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原本由发行人和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后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股权划转并纳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分别实现燃气业务收入159,057.06万元、140,993.88万元和186,246.85万元,其中主要通过管道面向居民用户和工商企业用户销售燃气实现收入。

发行人子公司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经营燃气销售业务,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湖州市南浔区城乡建设局分别授予湖州市吴兴区(除凤凰工贸区、凤凰西区、杨家埠重化工工业区、仁皇山新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和南浔区30年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其中湖州市吴兴区经营期限自2004年6月到2034年6月,南浔区经营期限自2009年9月到2039年9月。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拥有的燃气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为46,470.81万元。

发行人通过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城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浙江天然气销售中心采购燃气,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用户输配和销售天然气,采购价格为浙江省统一价,并随着市场情况波动。销售方面,公司管道气销售业务主要是指通过管道销售给客户燃气的业务,包含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气、管道煤气、管道混空气、管道运输等,销售价格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及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缴费方式方面,公司管道气销售主要采用预付储值卡收费以及银行、超市等代理缴费方式。此外,公司目前正在运用互联网技术、智能蓝牙卡、手机APP等多渠道开通缴费业务,以方便用户并为公司节省管理费用。

(六)商品贸易业务板块

发行人于2019年新设立合资子公司湖州协和贸易有限公司,故发行人自2019年起新增商品贸易板块。

湖州协和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开展金属类大宗商品的国内贸易业务,主要的贸易产品包括:电解铜、铝锭、电解锌等。具体的业务经营模式是:通过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港云仓确定业务上下游,赚取其中的差价。目前公司采用银货两讫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款结算主要采用现汇的方式;而销售则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回款周期约为30个工作日,具体账期在销售协议中予以明确),销售款结算亦主要采用现汇的方式。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分别实现商品贸易业务收入190,881.68万元、424,049.37万元和549,348.8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25%、36.22%和36.12%。实现毛利润1,950.13万元、4,030.04万元和3,925.58万元,分别占毛利润的比例为1.92%、2.50%和1.84%。商品贸易板块作为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业务规模扩展迅速,已成为公司多元化业务板块中的关键一环。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如下:

2021年度发行人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21年度发行人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20年度发行人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20年度发行人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9年度发行人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9年度发行人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七)未来发展规划

根据《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制订了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公司将以加快湖州市城市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坚持公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进一步整合湖州市城市建设资源,依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同时求新求变,提质提效,探索建立多元化产业体系,牢牢锁定医疗健康、高端教育、数字经济、人力资源、生态环保、品惠农超、水务运营、泛能服务、物业运维、智慧停车十大板块。一业为主,多业协同,朝着城市综合运营商的方向实现更高质量、更有竞争力的发展。

九、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更。

第六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至2021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310Z0136号、容诚审字[2021]310Z0193号及容诚审字[2022]310Z00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部分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19至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注以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发行人2019年-2021年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一)2019-2021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完整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式

(二)2019-2021年的合并利润表简表(完整的利润表见附表三)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式

(三)2019-2021年的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表(完整的现金流量表见附表四)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式

(四)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上述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7)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8)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资本化利息+利息支出);

(9)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第七条 企业信用状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出具了《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第Z【708】号01),基于对公司的运营环境、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政府支持等因素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

一、信用评级报告概要

中证鹏元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观点如下:

1、中证鹏元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极高,违约风险极低。

2、上述等级的评定是考虑到:近年股东和地方政府持续向公司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效提升了公司资本实力和利润水平;作为湖州市内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融资主体,湖州市经济快速增长推动公司基建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公司承接湖州市的重大基建与民生项目,未来业务持续性较好;公司商品房项目及租赁物业的地理位置优越;燃气、水务等公用事业业务具有区域垄断性,对公司收入和现金流形成稳定支撑;公司业务多元化程度高,有助于分散经营风险;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安排合理,短期偿债压力不大。同时中证鹏元也关注到了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和现金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面临一定的资金支出压力,总债务规模可能持续增加等风险因素。

中证鹏元信用评级报告的未来展望如下:

发行人仍将是湖州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融资主体,燃气业务、水务业务和租赁业务仍将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且将持续获得较大力度的外部支持。综合考虑,中证鹏元给予公司稳定的信用评级展望。

中证鹏元信用评级报告的发行人优势如下:

1、湖州市区位优势较好,经济实力持续增强,为公司基建业务奠定良好基础。湖州市位于长三角中心区域,近年着力构建“4210”现代化产业体系,经济实力持续增强,财力稳中有升,财政收入质量较高。公司作为湖州市内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融资主体,在经济推动下,公司基建业务持续发展。

2、公司承接湖州市的重大基建与民生项目,未来业务持续性较好。公司受湖州市政府委托负责湖州市中心城区、市北分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等重要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承担了安吉两库饮水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的建设任务。公司主要在建及拟建的基础设施建设、商品房和保障房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未来业务持续性较好。

3、公司是湖州最主要的燃气、水务等公用事业运营主体,相关业务具有区域垄断性,对公司收入和现金流形成稳定支撑。公司作为湖州市区最主要的燃气供应单位和城市水务经营主体,供气范围约占湖州市区的90%,供水范围达1,570平方公里,具备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对公司收入和现金流形成稳定支撑。

4、公司商品房项目及租赁物业的地理位置优越。公司商品房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其中在售达昌府项目和东悦府项目等位于湖州市核心地段;租赁物业以爱山广场和泊月湾为主,分别位于湖州市中心地段和南太湖新区,出租率高,盈利能力强,是重要的利润来源。

5、公司业务多元化程度高,有助于分散经营风险。公司涉足湖州市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燃气销售、水务、大宗商品贸易等多种业务,多元化程度高,有助于分散经营风险。

6、股东和地方政府近年持续注入大量优质资产,大幅提升了公司资本实力和利润水平。公司作为湖州市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2019-2021年获得了股东和地方政府在资产注入和财政补贴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有效提高了公司资本实力和利润水平。

7、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安排合理,短期偿债压力可控。公司债务结构以长期有息债务为主,债务偿还期限分布较为均衡,无债务集中到期情况。现金类资产对短期债务的保障程度较好,短期偿债压力不大。

中证鹏元信用评级报告的关注点如下:

1、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和现金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期债券募投资金部分投向于长三角创新中心产业园一期项目,该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完工后,考虑到厂房售价或有所变动,物业使用情况等存在不及预期等风险因素,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和现金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公司资产中存货、应收款项和投资性房地产占比仍较大,存货以土地资产、代建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地产项目为主,其中代建项目需待政府安排预算才可实现收入,实际资金回笼时间较长,变现能力较弱;其他应收款中对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部分应收款项账龄达5年以上,回收时间不确定,对公司营运资金形成一定的占用;部分资产受限,整体资产流动性仍较弱。

3、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支出压力,总债务规模可能持续增加。受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大额净流出;总债务规模较大且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末,公司主要在建、拟建项目后续尚需资金投入规模较大,整体负债水平仍偏高。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中证鹏元跟踪评级制度,中证鹏元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受评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在跟踪评级过程中,中证鹏元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发行主体须向中证鹏元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中证鹏元将依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主体应及时告知中证鹏元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中证鹏元亦将持续关注与受评对象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中证鹏元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评级。

如发行主体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中证鹏元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评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评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中证鹏元将及时在评级机构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末,发行人共有银行授信额度363.18亿元,实际已使用金额为168.48亿元,尚余额度194.72亿元。

五、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债务违约记录及有关情况

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债务违约情况。

六、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境内外债券存续及偿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合并口径境内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合计待偿还余额为366.886亿元,其中公司债券198.566亿元,债务融资工具128.40亿元,企业债券39.92亿元。

发行人信用资信良好,上述债券的还本付息目前正在正常履行,不存在延期偿还债务的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注册未发行债券额度为41.00亿元,其中公司债券0元;债务融资工具5.00亿元(中期票据5.00亿元);企业债券36.00元。除本次申报外,发行人正在申报的债券项目包括保障房1-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2.00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0.00亿元);中期票据(可持续挂钩)(40.00亿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待偿还余额为47.575亿元。

七、发行人信用记录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债务违规违约情况。

第八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期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复,该决议和批复符合《公司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权力机构授权执行机构办理有关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设立和历次变更已经工商登记,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证券法》、《管理条例》、“1134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的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在人数、住所、出资比例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法律障碍,并已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

4、本期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1134号文”、“3127号文”以及“298号文”、“1806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

5、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在章程中规定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除已披露和声明的情况外,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质押、抵押或者其他以发行人资产设立的担保,并且未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实施资产冻结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保全措施。

7、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8、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相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控制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9、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1134号文”、“1327号文”、“3127号文”、“298号文”及“180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0、本期债券发行已经评级机构执行信用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1134号文”、“1806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1、本期债券承销方式为承销团余额包销,承销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未用于转借他人、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证券法》第十五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1134号文” 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29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13、本期债券发行账户监管人及债权代理人为独立的法人,具备相应的资质。账户监管人及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制订的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4、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从业资质,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1134号文”及“1327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企业监事会已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真实、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就申请发行本期债券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符合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1134号文”、“1327号文”、“3127号文”、“298号文”以及“1806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无担保。

第十条 税项

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税务事项”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条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下述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投资者应缴纳的税项与本次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一、增值税

投资者应根据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次债券持有人应根据其按中国法律规定的所得税义务,就其本次债券利息收入和转让本次债券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前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对公司债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的具体规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投资者买卖、赠与或继承公司债债券而书立转让书据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发行人目前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公司债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安排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将按照以下要求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交所网站或者以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向本次债券持有人等专业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二)存续期内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信息披露事项

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7)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8)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9)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10)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1)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12)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4)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5)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16)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9)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0)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21)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22)公司分配股利;

(23)公司名称变更;

(24)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25)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26)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7)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2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2、临时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上述重大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后续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发行人的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该制度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和信息披露流程等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及其履职保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计划财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通过债权代理人向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五)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

违约的相关处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请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三条 债权代理人

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请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路501号9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联系人:程远博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路501号8楼

电话:0572-2392938 传真:0572-2392919 邮编:313000

二、主承销商

(一)牵头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海峰、祝文博 联系地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厦10楼1001室

电话:0571-87903235、87902352 传真:0571-87903239 邮编:310020

(二)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宋岩伟、田洋、车学海、王子祺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邮编:20000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胡越秋、李胤龙、李尹杰、宋仕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6层 电话:010-56800272 传真:010-66299589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16871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总经理:戴文桂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 联系人:叶帮芬、王道洋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广场东区A座405室 电话:0573-82627531、0573-82627281 传真:0573-82627292 邮编:314000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联系人:徐宁怡、葛庭婷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银座国际)三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0755-82872090 邮政编码:518038

六、发行人律师: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滨河路315号凤凰大厦8-10楼 负责人:许见明 联系人:周芳玄、王胜男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滨河路315号凤凰大厦8-10楼

电话:0572-2089829 传真:0572-2037708 邮编:313000

七、债权代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青铜路99号(民政综合大楼一至三层部分) 负责人:王中益 联系人:俞华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青铜路99号 联系电话:0572-2082181

传真:0572-2082117 邮政编码:313000

八、账户监管人:

(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青铜路99号(民政综合大楼一至三层部分) 负责人:王中益 联系人:俞华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青铜路99号 联系电话:0572-2082181 传真:0572-2082117 邮政编码:313000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天成大厦凤凰路1077号 负责人:卢东军 联系人:张临风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天成大厦凤凰路1077号

联系电话:0572-2310861 传真:0572-2310879 邮政编码:313000

第十五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次债券的注册文件;

(二)《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9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评级机构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债权代理协议;

(八)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协议;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路501号9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联系人:程远博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路501号8楼

电话:0572-2392938 传真:0572-2392919 邮编:313000

2、牵头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海峰、祝文博 联系地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厦10楼1001室 电话:0571-87903235、87902352

传真:0571-87903239 邮编:310020

3、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岩伟、田洋、车学海、王子祺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邮编:200001

4、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越秋、李胤龙、李尹杰、宋仕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6层 电话:010-56800272

传真:010-66299589 邮编:100033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3、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址:www.sse.com.cn

(三)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网点表

公式

2022-07-22 发 行 人: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50947.htm 1 2022年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