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提示
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对本次债券发行注册的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债券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已批准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次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二、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四、投资提示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武侯区政府、区政府: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本次债券:指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2亿元的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次债券的发行。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账户设定的监管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账户设定的监管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募集说明书、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权代理协议》:指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署的《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共同拟定的《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的《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订的《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88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765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9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345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43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3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31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报告期:指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月。
《公司章程》:指《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此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2〕112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经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0月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0月10日取得了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
第二节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利率风险及对策
风险: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在市场利率发生波动时,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对策: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经适当考虑了对债券存续期内存在的利率风险的补偿,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利率风险的判断,有选择地做出投资。此外,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上市、交易流通,如上市、交易流通申请获得批准,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将得到增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二)偿付风险及对策
风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如果发行人经营状况下滑或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将可能导致本期债券不能如期足额兑付,对投资者到期收回本息构成影响。
对策:目前,发行人运行稳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预期未来收益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要求。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与经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不断提升其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将加强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控,严格控制资本支出,积极预测并应对投资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提高建设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水平,保障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此外,发行人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设置了有效的偿债保障措施,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及时足额偿付提供了足够的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流动性风险及对策
风险: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但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一定会有活跃的交易。
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在1个月内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债券上市、交易流通申请。同时,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将增强,本期债券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降低。
(四)信用评级变化风险及对策
风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评级机构每年都将对发行人的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发行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如果出现影响发行人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益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发行人信用级别或债券信用级别,这将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策: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动态地反映评级主体的信用状况。针对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将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对于影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严格按照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提取偿债基金;保证偿债基金账户有足够资金满足本期债券本息的到期偿还,确保发行人良好的资信评级水平。
(五)与合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风险:由于发行人属于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施加行政影响,因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产生一定的支配权,可能导致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未能投入到既定的募投项目中。此外,如果发行人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可能影响募投项目按时竣工,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对策:为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以及按时偿还本期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发行人聘请监管银行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监管人,并与资金监管人签署了《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与《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委托监管人对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账户进行监管。此外,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投项目按时完工。
(六)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风险:本期债券的募投项目为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一旦上述募投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将对发行人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对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均做了充分论证,上述募投项目的收益可完全覆盖本期债券用于募投项目部分在存续期内产生的利息,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有力且稳定的资金保障。发行人将加强和优化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合理优化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配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缓解融资压力,实现募投项目投融资资金的良性循环,将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维持在稳定的水平。
(七)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风险:本期债券的募投项目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一旦上述募投项目盈利能力未达预期,将对发行人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对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做了充分论证,上述募投项目的收益测算是与募投项目本身的所在地及设施配备相适应的。此外,发行人已加强和优化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合理优化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配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融资压力,实现募投项目投融资资金的良性循环,将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维持在稳定的水平。
二、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内部管理风险与对策
风险:尽管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但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难度也在加大,难以完全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和所有环节,不能完全避免因业务操作差错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纠纷和违规风险。
对策:公司已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防范管理风险。安全生产方面,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工程管理,优化调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并且科学制定应急预案,认真落实有关措施。财务方面,进一步加强计划与预算工作,落实资产经营责任,统筹安排资金投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审核效能监察工作,以有效控制财务活动风险。
(二)其他应收款项回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风险:近三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426,538.66万元、1,750,208.31万元和2,685,218.68万元。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子公司承接区域土地整理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形成对政府间接的应收款项,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应收款项的回收主要依赖于项目付款方付款,但在当前宏观经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背景下,武侯区的土地出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发行人的应收款项存在一定的回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委托方成都诚道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同属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因此回款不确定性较低,过往已完工项目回款情况良好。诚道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发行人应收款项的还款计划,全部款项将于2021年至2026年陆续回款。发行人已加强对在建项目的资金管理与委托方的沟通,确保项目完工后尽快决算及回款。
(三)对外担保规模较大存在代偿风险
风险:截至 2021年末,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为508,609.46万元,占同期净资产的比例为38.05%,发行人担保规模较大,对外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例较高,公司可能出现代偿风险。
对策:发行人对外担保被担保人为武侯区内与发行人同属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国有企业,股东背景强,预计不会出现代偿风险。发行人已加强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的监控,确保担保款项的正常偿还,杜绝代偿风险。
(四)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且存在波动的风险
风险:近三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5,379.33万元、-296,419.84万元和-837,261.06万元,均为现金净流出且数额较大,发行人受工程项目周期较长以及区内国有企业资金拆借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的经营性现金流波动性较大,发行人存在经营性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负主要系发行人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方式为将项目建设垫付的现金成本均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因此导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规模较大。发行人已根据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了项目投资建设进度,且已与代建项目委托方和土地整理项目委托方签订了委托代建、代办协议,主要应收方成都诚道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已提供2021年-2026年具体回款计划,随着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项目的逐步结算,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将逐步得到改善。
(五)短期偿债压力较大风险
风险: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432,789.93万元。虽然发行人有息债务以长期债务为主,短期债务占比不高,但是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性质原因,项目回款周期较长,因此仍然面临短期偿债压力较大风险。
对策:从短期偿债指标来看,2019年末至2021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2.67、2.95和3.68,速动比率分别为2.67、2.95和3.52。近三年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度比率均有所增长,发行人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覆盖程度仍处于较好水平,发行人短期债务偿付能力较强。发行人已进一步加强财务结构管理,确保公司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六)有息债务较高风险
风险: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息负债金额为2,710,256.54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88.75%。由于片区改造开发项目建设投入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有息负债余额较高给发行人偿债能力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策:发行人有息债务水平较高,主要系建设项目业务需要,所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垫付成本,所建项目待决算后根据计划回款,项目业主方为武侯区内国有企业,回款不确定性较小。同时,发行人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扩大经营成果的要求。债务资金的运用对发行人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推动了发行人项目建设,具有稳定的偿还基础。发行人债务规模相对于发行人资产规模而言,仍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发行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将融资规模严格控制在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合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
(七)项目建设风险及对策
风险:发行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安置房工程项目建设等,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期间可能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状况等对工程进度以及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压力,从而可能导致项目延迟交付,影响项目进展。
对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严格的论证,在经济、技术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同时还得到区政府的高度支持,项目整体建设风险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此外,发行人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经验,对该项目的建设坚持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精心管理的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发行人已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程序办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负责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发行人通过完善运行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分步组织实施、理顺管理渠道,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
(八)盈利能力波动风险
风险:近三年,发行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0,525.45万元、36,843.51万元和 12,298.04万元,波动较大,可能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策:发行人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存在一定波动,但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有所提升,同时新增小额贷款业务,且园区运营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规模均增长。
(九)政府补助收入不确定风险
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为8,126.38万元、779.62万元和1,093.97万元,波动较大、稳定性较差,如果未来政府补助收入减少,可能会对发行人利润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对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53%、1.88%和4.32%,总体占比较低,因此政府补助的不确定性对发行人的利润水平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不良影响。发行人是成都市武侯区重要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营主体,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多年来得到武侯区政府的大力支持。
(十)母公司较弱而子公司较强的风险
风险:发行人主要从事园区运营及综合服务业务、担保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以上业务由发行人安排各子公司开展实施,发行人主要履行管理职能,依靠子公司实现收入,创造盈利,因此发行人存在盈利能力严重依赖子公司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对从事主营业务的子公司西部智谷公司、武兴小贷公司等持股比例为100%,所得收入全部归属于母公司;对中小担保公司持股比例超过99%,拥有绝对控制权。上述公司在行政决定、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等方面与发行人具有完全一致行动。同时,各家子公司从事单一业务,由发行人本部进行集团化管理,提升业务效率,培养专业团队人才,为发行人长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发行人对各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确保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决策、行动一致性。
(十一)资产无偿划转的风险
风险:2020年,武侯区国金局无偿收回发行人持有的成都市武侯商旅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和子公司西部智谷公司持有的成都武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发行人为武侯区国金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当发行人面临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整合、区属国有企业架构调整等多种情形时,可能面临持有的资产无偿划转至他处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已与本次债券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国信证券将持续关注、监督发行人财务及经营情况。如发行人面临重大资产划转、重组或其他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可能造成不利变化的情形,国信证券将按协议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召集并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保障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联方资金拆借的风险
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西部智谷因向成都市武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拆借资金而对其形成了31,106.33万元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截至目前已归还。成都市武侯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同属武侯区国金局控制下。发行人作为武侯区主要国有企业,可能面临为区域内其他国有企业提供借款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已针对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交易制定了《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其中对关联交易原则、价格、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上述借款符合该《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拆借或占用的情况,且借款人成都市武侯发展有限公司已在报告期内按时偿还部分借款,该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信记录良好,拆借资金回收风险较低。
(十三)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风险:截至2021年末,集团资产规模为439.0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9.56%。截至2022年3月末,集团资产规模为487.3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1.74%。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如果未来公司资产负债率持续增加,可能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对策:发行人已针对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公司已于2022年3月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期限为3+N的永续中期票据,注册规模15亿元。截至目前,该次中期票据已获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并已于2022年6月27日完成了首期发行,发行规模9亿元,尚余6亿元待发行,该次永续中期票据完成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二是截至2021 年末,公司资本公积较上年度增加36.67亿元,主要系公司股东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根据资产评估价值划转一批房屋、土地资产给本公司;并根据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减免债务作为对本公司投入;及新增对公司资金投入6.72亿元。三是经过持续投入及开拓经营,目前公司已进入快速发展期,近几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公司 2019 年至2021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8,046.21 万元、32,740.81 万元和56,517.61 万元,2020 年较2019 年增长16.74%,2021 年较2020 年增长72.62%。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留存收益的增加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经济周期风险及对策
风险:发行人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投资规模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如果出现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停滞或衰退,将可能使发行人的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对策:发行人所从事的行业虽受到一定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但随着成都市武侯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基础设施和土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也随之提高,其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逐步增强。同时,发行人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产业政策风险及对策
风险:发行人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房工程项目建设等业务,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政策等方面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及当地政府财政税收政策发生变动,存在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减少、盈利能力下降和现金流量减少的可能性。
对策:发行人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在努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同时,针对未来政策变动风险,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制定出相应的发展策略,以降低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对发行人经营和盈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节 发行条款
一、发行人: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简称“22武侯绿色债”)。
三、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2亿元,(RMB620,000,000.00)。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十年期,同时附第五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前五年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本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后五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六、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第五年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者下调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
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一、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三、发行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四、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六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22年7月15日。
十六、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22年7月7日。
十七、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2年7月8日。
十八、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7月14日至2032年7月1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
二十、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十一: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32年7月1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7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三、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的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四、认购与托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二十五、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六、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十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九、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途概况
本期债券共募集资金不超过 6.2亿元人民币,其中 3.1亿元用于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3.1 亿元用于补充发行人营运资金。
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发行人业务日常经营对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储备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保证业务运行顺畅。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部分,可以充实资金储备,也可以有效地应对付息兑付的压力。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情况表单位:亿元
公式
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总投资为 91,973.58 万元,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00%,即22,993.40万元。其余资金通过融资方式解决,其中31,000.00万元拟通过发行本次债券落实。根据《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中的支持重点,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属于“(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项目,属于《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支持重点范围。
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属于“1.5 资源综合利用”中的“1.5.3 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1.5.3.1 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募投项目土地费用,不用于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办公楼建设。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将根据工程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调配情况,将本次募集资金按照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表单位:万元
公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表单位:亿元
公式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禁止对发行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同时,发行人将设立偿债账户用于本期债券本息的划付。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投资者利益:首先,公司将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对资金进行支配,根据公司日常营运及投资项目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的管理,公司将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所有收、支都将通过设立在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
其次,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一系列能有效加强财务控制体系、规范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在经营中严格执行。另外,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还将定期对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同时,发行人聘请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作为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行和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并签订了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聘请资金监管人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以确保全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债券发行及偿还的安全和规范。
最后,发行人承诺武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项目收入将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承诺按相关要求披露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进展情况)等;承诺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节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将在簿记建档日前一工作日公告的申购文件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节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绿色债券发行网点表”。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绿色债券发行网点表”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绿色债券发行网点表
公式
第七节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八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名称: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詹清吉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市政基础设施与环境治理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土地整理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旧城改造;项目招标、项目投资咨询;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武侯资本”或“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国金局”),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发行人是成都市武侯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的主体,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从事武侯区区域内园区物业出租及综合运营、担保业务、贷款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整理等多项业务。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39.04亿元,负债总额为305.3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3.6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9.56%。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5亿元,净利润1.76亿元。
截至2022年3月末,发行人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87.32亿元,负债总额为349.6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37.7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1.74%。2022年1-3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26亿元,净利润-0.01亿元。
二、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武侯资本”或“公司”)系由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现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于2005年9月19日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5101072019351,注册资本30,000万元。根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文件(成武府发[2005]101号),发行人注册资本以成都市五大花园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武科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及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出资。2005年9月19日,四川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武会验[2005]066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注册资本变化和股东变更情况
1、2011年12月,实收资本补足
根据成武国资办[2011]98号文的规定,武侯城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补足出资。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1,788.37万元;补足出资后累计注册资本为3亿元,实收资本为3亿元。补足出资后公司实收资本明细如下:
表:发行人2011年12月实缴资本情况及明细
公式
2011年12月19日,四川武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武会验[2011]24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予以审验。公司已于2012年2月21日完成实收资本补足的工商登记、备案的变更。
2、2016年12月,更名、经营范围变更
2016年12月16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成)登记内名变核字[2016]第005561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成都市武侯城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行业分类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17年1月16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武侯区区管政府性投资公司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出具了《出资人决定书》,决定变更公司名称。同时,经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与环境治理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土地整理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旧城改造;物业管理;不动产租赁;项目招标、项目投资咨询;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3、2017年9月,注册资本增至200,000万元
2017年9月14日,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武侯资本集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及各子公司股权划转相关事宜的批复》(成武国资和金融办[2017]58 号),同意批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资170,000万元,增加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
4、2019年12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9年12月12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东决定书》,同意公司股东名称变更为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金融工作局。
公司已根据此决定修改了相关的公司章程并于2019年12月12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备案的变更。
5、2020年12月,股东变更
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出资人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出具了《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区属国有企业股权划转相关事宜的通知》(成武国资和金融局[2020]99号及100号),决定将持有的发行人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仍为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三、股东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情况如下:
公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图:发行人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股权结构图
公式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属争议。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章程简介
《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明确发行人是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章程明确了出资人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确保享有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权利;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委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会成员等人事权。
章程明确了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的职权,明确了董事会组成及召集制度。
章程明确了公司设立监事会,明确了监事会对财务、人事等的监督权。
章程明确发行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各项职权。
章程对发行人子公司管理、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公司治理情况
发行人是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组建的国有公司,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原则,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唯一出资人成都市武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三)公司组织结构
发行人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根据企业定位、业务特点及业务需要,发行人下设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工程部、土地事务部、合约部和投资发展部9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保持着相互独立且沟通顺畅的协作关系。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所示:
图: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公式
(四)内控制度
为适应管理需要,公司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覆盖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融资担保、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土地事务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招标采购、建设工程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有效保障了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五、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计19家。详细情况如下:
公式
注[1]: 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依据:
公司直接持有武侯投资管理中心19.99%股权,间接持有成都武侯武资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0.01%股权。依据成都武侯武资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成都武侯武资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设立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设三名委员,决策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对于有关投资标的、投资方式、投资标的的处置方式等事项的决议,需经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公司共计委派两名委员,能对的财务及经营决策进行控制并能从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故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重要的联营企业共有13家,详细情况如下:
公式
注[1]:成都武润置业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8日,本公司持股49%,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正式运营,本公司尚未出资。
注[2]:成都武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7月5日,成都武科实业有限公司持股24.9998%,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正式运营,成都武科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出资。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公式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如下:
公式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上述兼职情况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未披露的兼职情况。
七、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由武侯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武侯区国金局为实际控制人的国有企业,是武侯区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也是负责武侯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营主体。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园区物业出租及综合服务、担保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小额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
2019-2021年度及2022年1-3月,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8,018.71万元、32,680.91万元、56,517.61万元和22,585.95万元,分别实现毛利润17,319.62万元、19,690.01万元、26,854.80万元和6,477.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525.45万元、36,843.51万元、12,298.04万元和-0.00万元。随着公司园区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及小额贷款等多项业务的快速发展,发行人收入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
发行人2019-2021年度主营业务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2019-2021年度主营收入占比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园区运营及综合服务业务所收取的房屋租赁、物业费用和企业综合服务的咨询费。2019-2021年度,发行人园区运营及综合服务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4,026.89万元、24,065.01万元和31,788.04万元,分别占当期全部营业收入的85.75%、73.64%和56.24%。2019-2020年度该项业务收入规模保持稳定,2021年度该项业务较2020年度增长7,723.03万元,增幅32.09%。报告期内,园区运营及综合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90%、46.82%和48.72%,期间因业务规模发展出现小幅波动,随着园区运营的逐步成熟,毛利率趋于稳定。
2019-2021年度,发行人担保业务收入分别为2,702.78万元、3,434.19万元和3,755.24万元,分别占当期全部营业收入的9.65%、10.51%和6.64%。担保业务收入规模呈持续增长趋势,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29.20%、27.06%和9.35%。担保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收取担保费和手续费收入,因此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100.00%、100.00%和99.40%,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收入分别为189.54万元、823.12万元和454.12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占比分别为0.68%、2.52%和0.80%,占比较小。报告期内项目建设业务营业收入规模波动较大,主要系每年完工结算的项目规模不同所致。项目建设业务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100.00%、100.00%和85.43%,2019-2020年度毛利率均为100%的原因是该项业务盈利模式为计提每年承建工程总成本的2%为工程管理费作为收入,其项目建设成本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将发生的现金流出计入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待项目年终决算且公司收到项目进度款后,成本部分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项目管理费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地将发生的现金流入计入现金流量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小额贷款业务收入分别为366.22万元、3,203.79万元和3,868.77万元。2019年度,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全额子公司成都武侯武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尚属成立初期,收入规模较小;2020年度,发行人小额贷款收入较上年度大幅增长2,837.57万元,增幅为774.83%;2021年度,该项业务较2020年末增长664.98万元,增幅20.76%。该项业务收入全部为收取贷款利息、手续费等收入,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均为100.00%,保持稳定。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733.28万元、1,154.80万元和16,651.44万元,保持增长趋势,过去三年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5.82%、83.18%和29.46%。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资金拆借的利息收入,因此毛利率较高且保持稳定;2021年度发行人其他业务新增建筑施工业务,因此实现收入大幅增长同时毛利率有所下降。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1、园区运营及综合服务业务
发行人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成都西部智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报告期内,园区运营业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为85.75%、73.64%和56.24%,占比较高,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业务。根据武侯高新和新创创业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西部智谷房屋租赁合同》等,由武侯高新收取房屋租赁费,由新创创业收取综合服务费。房屋租赁费与综合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收取。
发行人园区物业出租及综合服务业务开展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国发[2010]19号文、财预[2010]412号文、财综[2016]4号文、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和32号公告、国发[2014]43号文、国办发[2015]40号文、国办发[2015]42号文、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真现金流原则、财预[2017]50号文、财预[2017]87号文、财金[2018]23号等文件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担保业务
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交由子公司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武侯中小担公司目前主要从事中小企业银行借款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和融资咨询服务等业务,公司通过与各大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单客单笔不超过15,150万元担保融资服务。
发行人担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担保业务运营主体武侯中小担公司具备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川经信产业函[2012]684号确认武侯中小担公司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发行人担保业务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发行人作为武侯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运营主体,自成立以来承担了大量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项目,为武侯区推进城市化进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武侯区政府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公司诸多支持以使公司达到资金平衡,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公司本业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及土地整理。
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主要通过委托代建模式开展,相应的业务模式合法合规,该项业务形成的应收项目回款和委托代建款系工程背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业务背景真实且合法合规,承建项目已取得各建设时点必要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均签订了合法合规且要素清晰的合同或协议。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及安置房建设业务开展不存在替政府项目垫资等违规情形,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财预[2010]412号文、财综[2016]4号文、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和32号公告、国发[2014]43号文、国办发[2015]40号文、国办发[2015]42号文、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真现金流原则、财预[2017]50号文、财预[2017]87号文、财金[2018]23号文的要求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4、小额贷款业务
发行人小额贷款由全资子公司成都武侯武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营,主要从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不超过2,500万元贷款。武兴小贷的宗旨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瓶颈,协助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公司的业务流程为受理客户需求后,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内部项目评审,通过后签约放款并在贷款存续期全程监督直至客户还款,期间公司盈利来自于收取贷款利息。截至2020年末,小贷业务客户主要为四川区域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同时公司具有完整、严格的风险审查标准,贷款违约风险低。
发行人小贷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财预[2010]412号文、国土资发[2012]16号、财预[2012]463号文、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和32号公告、国发[2014]43号文、国办发[2015]40号文、国办发[2015]42号文、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真现金流原则、财综[2016]4号文、财预[2017]50号文、财预[2017]87号及财综[2018]8号相关规定。
5、其他业务
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及利润主要构成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对外拆借款项的利息收入和税收保证金收入。对外拆借款项收入主要由智谷建设、武科实业等子公司与成都市武侯区政府下属国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收取拆借款项利息。税收保证金收入是发行人子公司智谷建设在销售西部智谷园区房产时,收取购房者的税收保证金。
2021年度发行人其他业务新增建筑施工业务,该项业务收入为13,703.33万元,毛利润429.77万元,毛利率3.13%,毛利率较低。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及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区域交流与协作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发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承担着建设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要包括机场、地铁、公共汽车、轻轨等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市内道路、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等路网建设,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用事业建设等领域,具有前期投资大、影响因素多、区域性限制等特征。
城市化进程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支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17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国城市化速度预测分析》,2016-2050年中国城市化率预计年均提高0.793个百分点,2020和2030年城市化率将分别达到60.34%和68.38%。未来的10年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城市人口仍将处于高速增长期,因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仍将不断扩大。
(2)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近年来,成都市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布局不断优化,城市功能日趋完善,同时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也不断提高。成都市政府于2017年11月发布《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将成都市的长期发展目标定位于在2020年成为“国家中心城市”,在2035年成为“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并在2050年成为“世界文化名城”。根据该定位,成都市对未来城市空间结构做出了规划,即“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在该规划的引领作用下,成都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将在新时代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行业发展的体量、速度和质量都有望在整个西部地区成为标杆。
(3)武侯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武侯区强化规划引领、提升承载功能,努力推动现代产业、现代生活、现代都市“三位一体”、协调发展。完善城市功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随着武侯区新规划的逐步推进,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武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担保行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业务品种从初期的贷款担保扩展到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商业、流通、个人消费等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债券、基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担保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担保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债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发行主体的多元化,中小企业更多地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导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逐步积聚,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此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总体上看,国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较快,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小额贷款行业
小额贷款公司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坚持小额分散、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确方向道路,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合理地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代替民间非法高利贷机构,整顿规范了民间借贷。
随着小贷行业逐步迈入规范化,各地也需要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公司进入到小贷市场,发挥出龙头效应,带动当地小贷行业的发展。作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小贷行业的未来前景仍有巨大的潜力。
3、发行人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发行人是武侯区重要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同时也是负责政府重点项目的建设投资主体。主要负责武侯区园区物业出租及综合服务、担保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在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受到武侯区政府及武侯新城管委会的大力支持。
目前,包括发行人在内,武侯区有2家主要区级城建类企业,分别为成都武侯产业发展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发行人。
武侯发展集团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种类不同、所负责区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发行人在现有业务方向具有区域内突出的垄断优势,且近年内获得了武侯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
八、发行人所在地域经济情况
(一)成都市经济概况
在国家支持西部开发的背景下,成都市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近几年,成都市经济保持稳中有升的良好态势。2019-2021年,成都市分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012.65亿元、17,716.7亿元和19,917.0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8.0%、7.8%、4.0%和8.6%。
(二)武侯区经济概况及未来发展
1、武侯区经济概况
2018-2020 年,成都市武侯区经济平稳增长,财政实力较强,自给程度高,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2018-2020年,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武侯区生产总值(GDP)分别为1117.20亿元、1201.50亿元和1232.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分别比上年增长7.4%、7.4%和2.3%。
2、武侯区未来发展情况
未来五年,武侯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努力建设更高能级的“国际商务高地人文宜居武侯”,全面提升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武侯区将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主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大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强化全球资源要素配置、创新策源、文化融汇、国际交往及宜居生活等功能担当,助力成都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并迈向世界城市。
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和规划
(一)总体目标
作为成都市武侯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主体,发行人将承担更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安置房建设任务,业务规模将会持续提高,未来盈利能力将获得提升。特别是随园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人的收入结构将更加合理、业绩增长可期。
(二)具体规划
有序推进集团分类改革;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做实四大核心产业,增强公司发展动力;优化资本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第九节 发行人财务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2021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合并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55号和天衡审字(2022)01769号。非经特别说明,以下所引用2019-2021年及2022年1-3月的财务数据均来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9-2021年财务报告和发行人未经审计的2022年1-3月财务报表。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2019-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其相关注释、未经审计的2022年1-3月财务报表以及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公式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利润表单位:万元
公式
3、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公式
4、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2019-2021年及2022年1-3月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公式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100%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股东权益
6、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7、EBITDA利息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资本化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8、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9、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10、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第十节 信用评级
本次拟公开发行总额6.20亿元绿色企业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一、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主要内容
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武侯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公司的评级反映了公司外部发展环境良好,区域专营性较强,持续得到政府支持。同时,联合资信也关注到公司土地整理业务及代建业务回款滞后对公司资金形成很大占用、债务规模快速扩张、债务负担较重以及担保业务面临一定或有负债风险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偿债能力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期债券的发行对公司现有债务规模影响不大,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对本期债券的保障能力较好。随着已整理土地的陆续出让以及公司园区物业出租及综合服务业务的逐渐成熟,公司未来有望持续稳定发展。联合资信对公司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基于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状况和本期中期票据偿还能力的综合评估,联合资信认为,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很低,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安全性很高。
(二)优势
武侯区经济实力较强,公司外部发展环境良好。2020年, 武侯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32.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 比上年增长2.3%;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5.24亿元。
区域专营性较强,持续得到政府支持。公司作为武侯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在股权划转、资本及资产注入、财政补贴及债务置换等方面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
(三)关注
资金占用很大。截至2020年底,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成都诚道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130.18亿元,主要为土地整理业务及代建业务形成的应收款,对公司资金形成很大占用。
面临一定资金支出压力。公司在建土地整理项目和自持物 业项目未来待投资规模大,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支出压力。
公司有息债务大幅增长,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21年3月底,公司全部债务235.1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3.95%, 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为71.14%。
或有负债风险。公司担保业务存在代偿情况,担保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联合资信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项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发行人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项评级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跟踪评级,在企业年报披露后3个月内发布跟踪评级报告。
发行人或本期债项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发行人或本期债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发行人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存在或出现可能对发行人或本期债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将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资料,导致联合资信无法对发行人或本期债项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做出判断,联合资信可以终止评级。联合资信将指派专人及时与发行人联系,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联合资信将按相关规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三、发行人历史评级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过的信用评级情况如下:
公式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2,596,800.00万元,已使用额度为1,632,402.16万元,尚未使用额度964,397.84万元,具体授信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的授信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五、发行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不存在违约的记录
发行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第十一节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期债券发行现阶段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通知》、《企业债注册通知》、《国办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关发行企业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依法设立,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具有担任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资格;
五、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经具有资信评级资质的机构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合法合规;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十四、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五、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
十六、本次发行的银行监管、债券代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所有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十七、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法定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19号文》、《2881号文》、《3451号文》、《43号文》、《1327号文》和《3127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税项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税务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本章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税务建议和投资者的纳税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就有关税务事项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与本期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一、本期债券所缴纳的税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投资人应按相关规则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企业投资者来源于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当期应收取的公司债券利息计入当期收入,核算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对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进行的交易,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公司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但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投资者买卖、赠与或继承公司债券而书立转让书据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声明
以上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节 信息披露安排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整体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债券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债券受托管理人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如需更换,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将按照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一)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每年6月30日以前,披露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3、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二)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向市场公开披露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投资者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3年至2032年每年的【】月【】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月【】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到期一次偿还债券本金,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在2027年【】月【】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偿还回售部分全部债券本金。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2032年【】月【】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偿还剩余全部债券本金。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约定
1、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5年的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5年保持不变。
2、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3、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进行登记,投资者完成回售登记手续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
5、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投资者回售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7、发行人依照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并公告兑付数额。
8、投资者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四节 投资者保护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本次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债券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了《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并制定《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及《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接受其对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凡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次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受其约束。
一、违约责任与解决机制
(一)违约情形
发生以下事件构成本期债券的违约情形:
1、在本期债券到期时,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质押权利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拟进行资产重组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除上述条款第1至3项的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和/或合计代表3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行人在《债券代理协议》或本期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7、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债权代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发行人追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或者按照《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授权债权代理人代为追索;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按照约定和承诺落实投资者保护措施、持有人会议决议等;配合债权代理人开展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跟踪监测等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发行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筹备偿付资金,并划付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应急预案
发行人预计出现偿付风险或违约事件时应及时建立工作组,制定、完善违约及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关工作。
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组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内外部协调机制与联系人、信息披露与持有人会议等工作安排、付息兑付情况及偿付资金安排、拟采取的违约及风险处置措施、增信措施的落实计划(如有)、舆情监测与管理。
(四)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
发行人出现偿付风险及发生违约事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自律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清偿、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等原则,稳妥开展风险及违约处置相关工作,募集说明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处置措施
发行人出现偿付风险或发生违约事件后,可与持有人协商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重组并变更登记要素
发行人与持有人或有合法授权的债权代理人协商拟变更本期债券发行文件中与本息偿付相关的发行条款,包括本金或利息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信用增进措施及安排的,并变更相应登记要素的,应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将重组方案提交持有人会议,按照持有人会议相关程序表决。议案应明确重组后债券基本偿付条款调整的具体情况;
(2)重组方案表决生效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发改委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发行人应在登记变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结果。
2、其他处置措施(如有)无。
(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期债券发行后,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责任人不能履约的情况。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3)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4)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2、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
(1)不可抗力发生时,发行人或债权代理人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及本期债券相关各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或债权代理人应召集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磋商,决定是否终止本期债券或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期债券的影响免除或延迟相关义务的履行。
(七)争议解决机制
任何因募集说明书产生或者与募集说明书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弃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任何权利,或宣布对方违约仅适用某一特定情势,不能视作弃权,致使今后无法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行使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行使任何权利,也不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弃权。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的职权
1、享有《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各项权利,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
2、了解发行人与本次债券有关的重大事件;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发行人;
4、当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被托管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提议以及是否委托债券债权代理人参与该等法律程序(含实体表决权)等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本次债券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在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如涉及抵押(质押)资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抵押(质押)资产监管协议》(如有)或《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监督抵押(质押)资产监管人(如有)或发行人;
7、对变更、解聘债券债权代理人、抵(质)押资产监管人作出决议;
8、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9、授权债权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就本次债券事宜参与诉讼或仲裁,债权代理人履行该职责所产生的相关诉讼、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支付;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1、债券持有人会议可由债权代理人负责召集。
2、债权代理人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召集,发行人、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10%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3、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权代理人或者《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息;
(5)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其他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直接融资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间接融资债务;
(6)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被托管、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7)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9)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其方案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10)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关于发行人义务的规定,在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致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11)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12)发行人提出拟提前偿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的计划、方案;
(13)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4)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其中,就上述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及第(10)项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就是否采取应对措施及应对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决议。
4、在债券存续期内,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召开持有人会议并取得持有人会议同意,但募集说明书约定、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业务规范规定或相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认为不需要取得持有人会议同意的除外。
5、在债券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因资产无偿划转、资产转让、债务减免、股权交易、股权托管等进行资产重组并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重组方案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6、债权代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若需)、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债权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债权代理人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债权代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
债权代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若需)、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召集持有人会议,并履行会议召集人职责。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债权代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权代理人是召集人。
发行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为召集人。
单独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该名被推举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取得其已得到了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本金总额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同意共同发出会议通知以及推举其为会议召集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应当作为会议通知的必要组成部分)。
9、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发布,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除外。
10、召集人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债券发行情况;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3)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召集人应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4)提交会议审议议案:审议事项应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拟审议议案(包含会议通知中未包括的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公告。议案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5)委托事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受托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6)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个工作日;
(7)参会资格的确认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参会资格确认方法参照监管、登记机构发布的投资者身份认证操作流程等网络投票相关规定;
(8)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1、召集人可以在同一指定媒体上对会议通知进行补充,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之前发出。
12、会议通知发出后,如确需延期或取消会议,召集人应当至少于原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公告,说明会议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可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1、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或约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并且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未担任该次/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前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有临时提案提出的,临时提案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在发布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的媒体上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召集人审核通过的临时提案内容。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提案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的,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明确其程序和议事方式。除网络投票外,债券持有人以非现场形式参会的,应于投票截止时间之前将投票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将投票签名并随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召集人指定地址。投票原件到达之前,投票电子件(含传真件或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召集人负责收集投票原件及电子件,并统计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意见。
召集人应在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中,明确债券持有人以非现场形式参会的具体流程,包括非现场投票截止日,需要盖章的文件及其要求,召集人指定地址及指定传真号或邮箱。
2、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个工作日。债权登记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4、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发行人或召集人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及其托管账户号码和/或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
如果上述应担任会议主持人的人士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举出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6、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债权代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权代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时除外)。
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出席持有人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7、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人债券持有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和/或托管账户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债券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和/或托管账户证明。
8、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9、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书面投票表决。每一张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参会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2、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负责收集非现场参加会议的债权持有人和代理人的投票原件及传真件,并统计非现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意见。
3、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的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监票人可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4、债券持有人与会议拟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不计入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发行人持有本次债券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债券不计入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5、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导致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6、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
7、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债券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其代表的本次债券数额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关联股东;
(2)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9、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超过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生效。变更或解聘债权代理人决议需经代表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生效。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未超过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的二分之一时,会议决议无效,会议召集人有权择期召集会议并再次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10、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11、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1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对本次债券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监管规定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之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债券债权代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1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2)会议有效性;
(3)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14、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会议记录。书面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方式、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会议见证律师的姓名;
(4)不同方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债券数额及占本次债券总额的比例;
(5)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和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询问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
1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权代理人保管。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16、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国家发改委及本次债券交易的场所报告。
三、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偿债账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定义
1、募集资金是指发行人通过发行本次债券募集,扣除承销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全部款项。
2、监管账户是指发行人在监管人开立的专项用于本次债券募集款项的接收及支出活动的银行账户。
3、偿债资金是发行人为保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次债券到期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而设置的专项资金。
4、偿债资金专户是发行人在监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本次债券偿债资金的存储及支出活动的银行账户。
(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1、发行人同意在监管人开设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债券募集资金款的接收及支出活动。
2、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和支出活动,均必须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债券发行完毕后,募集资金应直接划付至监管账户。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投向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否则监管人有权拒绝支付。如发行人确需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程序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4、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发行人和监管人共同预留,即发行人预留其财务印鉴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监管人预留授权经办人私章;若一方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5、在《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有效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进行资金正常划转的,监管人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及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
(三)偿债资金专户
1、发行人在监管人开设唯一的偿债资金专户,专门存储及管理偿债资金。偿债资金由发行人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及发行人经营盈余中逐步提取,存放于偿债资金专户内,除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外,偿债资金不得用于与本次债券本息支付无关的经营或者融资活动,但《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偿债资金专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3、偿债资金专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发行人和监管人共同预留,即发行人预留其财务印鉴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监管人预留经办行授权经办人私章;若一方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四)募集资金资金的存入
1、本次债券发行完毕后,扣除承销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应划转至《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中,监管人应向发行人出具相关凭证。
2、在《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与《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有效期内,除协议约定的终止与解除规定的情形之外,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与《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不可撤销、不可更改。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支取
1、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如发行人确需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程序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发行人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提前向监管人发出加盖发行人财务印鉴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的划款指令。划款指令应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付款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等,并加盖与提供给监管人的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和签字。发行人承诺向监管人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3、监管人由其授权经办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与《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人应将款项及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的收款人。若审查后,监管人发现发行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与《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发行人未能改正的,监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
(六)偿债资金的存入
1、发行人从本次债券发行当年起按年计提利息偿债资金,在利息兑付日前十个工作日将所归集的偿债资金集中存放在偿债资金专户。本金偿债资金提取以《募集说明书》披露为准。
2、监管人应根据本次债券实际发行额度和利率计算债券本息,并在每年本息兑付日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行人划款金额,核对发行人是否将每年应计提的偿债资金及时足额划拨至《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专户所述账户。如果监管人发现发行人未按监管人通知的偿债资金计提金额或者《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时间将偿债资金划拨至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应及时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其补足,如发行人在接到监管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补足偿债资金,监管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
(七)偿债资金的使用和支取
1、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除用于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及《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与《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发行人应在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和债券利息支付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向监管人发出加盖发行人财务印鉴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的划款凭证,划款凭证应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监管人负责根据发行人的划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结算工作。监管人在履行完资金划拨结算工作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结算凭证复印件传真给本次债券主承销商。
第十五节 债权代理协议
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公司特为债券持有人聘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协议的范围内处理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项。
凡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次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受其约束。
一、代理事项范围
1、本次债券发行期间的代理事项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债权代理人事务的咨询服务。
2、债券存续期间的常规代理事项
(1)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2)督促发行人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持续关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3)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与发行人谈判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事项;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提醒发行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不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通报有关信息;
(5)若存在抵/质押资产,在符合抵/质押资产处置触发条件的情况下,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置抵/质押资产;
(6)若存在保证担保,在符合要求保证人清偿的情况下,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特别授权事项
(1)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授权,代表本次债券持有人就本次债券事宜参与诉讼、仲裁,债券债权代理人履行该职责所产生的相关诉讼、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支付;
(2)代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间授权的其他非常规事项。
3、前述代理事项仅为债权代理人代理全体债券持有人之事项范围,单个债券持有人委托债权代理人代理个人债券事务不属于《债权代理协议》的代理事项范围。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3、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或提交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发行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4、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债权代理人,并根据债权代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3)发行人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4)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或者其他导致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7)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8)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9)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或发生重大变动;
(10)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变更;
(11)发行人发生可能导致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的重大变化;
(12)发行人主体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发改委、交易场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发行人就上述事件通知债权代理人同时,应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债权代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5、发行人应当协助债权代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名册。
6、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债权代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配合债权代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发行人还应采取以下偿债保障措施:
(1)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实施;
(3)暂缓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因追加担保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债权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产生的费用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8、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后续偿债措施安排,应包括无法按时偿付本息的情况和原因、偿债资金缺口、已采取的偿债保障措施、分期或延期兑付的安排、偿债资金来源、追加担保等措施的情况。
9、发行人应对债权代理人履行《债权代理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发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债权代理人能够有效沟通。
10、债权代理人变更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债权代理人及新任债权代理人完成债权代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债权代理人履行《债权代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权代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12、发行人应当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第5.19款的规定向债权代理人支付本次债券债权代理报酬和债权代理人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3、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增信主体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配合债权代理人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积极提供债权代理人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4、发行人应当履行《债权代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债权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2、债权代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债权代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次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供公众查阅。
3、债权代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增信主体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债权代理协议》第4.4款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增信主体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每年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发行人、增信主体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增信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增信主体进行谈话。
4、为履行债权代理职责,债权代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本次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5、出现《债权代理协议》第4.4款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债权代理人应当问询发行人或者增信主体,要求发行人或者增信主体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6、债权代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债权代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7、债权代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并及时报告债券信用风险,采取或者督促债权代理人等有关机构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或者全面风险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8、债权代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发行人预计或者已经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代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勤勉处理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处置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主体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10、债权代理人应当提前掌握债券还本付息、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11、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仲裁事务。
12、发行人为本次债券设定信用增进措施的,债权代理人应当在本次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债券增信的相关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予以妥善保管;并持续关注和调查了解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影响增信措施实施的重大事项。
13、债权代理人应妥善安排除债券正常到期兑付外被终止上市后,债券登记、托管及转让等事项。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代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履行相关偿付义务。
14、债权代理人对债权代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5、债权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债权代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16、除上述各项外,债权代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债权代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债权代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规则和《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17、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不得将其债权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18、债权代理人在履行《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9、债权代理人因履行《债权代理协议》项下职贵所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支付。
第十六节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用于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占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节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詹清吉 联系人:胡冰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
联系电话:028-85002926 传真:028-85002926 邮政编码:610046
二、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唐惟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4层 联系电话:010-88005349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三、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电话:010-88170733、010-88170735 传真:010-66168715 邮编: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0064 邮编:200120
四、交易所交易流通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蔡建春 联系人:孙治山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9228 传真:021-68807177 邮编:200120
五、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瑞玉 联系人:胡仁贵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电话:025-84724882 传真:025-84724882 邮编:210000
六、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波 联系人: 马玉丹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联系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679228 邮编:100022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余云波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021-55989666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八、资金监管人:
(一)募集资金监管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16号 负责人:陈燕辉 联系人:杨逦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16号 联系电话:13308050814 传真:028-85571090 邮政编码:610000
(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16号 负责人:陈燕辉 联系人:杨逦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16号 联系电话:13308050814 传真:028-85571090 邮政编码:610000
第十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注册文件;
(二)《2022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19-2021年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未经审计的2022年1-3月财务报表;
(四)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七)《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九)《2021年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詹清吉 联系人:胡冰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
联系电话:028-85568831 传真:028-85568831 邮政编码:610041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惟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4层
联系电话:010-88005349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中国货币网
网址:www.chinamoney.com.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三)如对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