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聚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承销政策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牵手北交所,共迎新起点”为主题,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推出了业务规则系列解读,以帮助各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本期为大家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承销相关规则。

一、定价、申购与配售

1.定价方式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承销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网下询价、网上竞价、直接定价。

(1)询价方式的特殊规定

初步询价——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北交所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

报价规定——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询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询价期——询价期间,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询价委托。初步询价不得超过3日,询价应当在T-3日15:00前完成。

发行比例——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60%且不高于80%。

双向回拨机制——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倍,不超过50倍的,网下向网上回拨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网下向网上回拨10%。

不得同时参与——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投资者不得同时参与。

后续申购——参与询价且确认价格有效的投资者,必须参与后续申购。

(2)竞价方式的特殊规定

发行对象——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除关联方外,合格投资者均可参与竞价申购。

最低申购价格——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提前披露,投资者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

申购原则——报价即申购。

价格确定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确定机制。

(3)直接定价的特殊规定

发行对象——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定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及发行公告中披露。

2.申购与配售

(1)申购

申购单位——申购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申购时间——申购日的9:15-11:30,13:00-15:00。

(2)配售

网上发行比例配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配数量。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

战略配售:

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不超过10名,普通投资者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高管、核心员工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超额配售——超额配售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二、相关规则

1.改革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机制,配售后剩余资金予以解冻。

2.询价方式下设置双向回拨机制

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设置为60%~80%。

充分考虑网上投资者的认购意愿,设置双向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可以向网下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15倍~50倍的,网下向网上回拨5%,超过50倍的,回拨10%。

3.丰富战略配售范围,明确配售比例要求

允许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价值引导效应,促进发行成功。

允许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形式灵活。

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20%;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30%,超过的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4.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维护价格稳定

坚持市场化定价,允许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自主协商确定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稳定后市价格。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稿)

2022-06-10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49892.htm 1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承销政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