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www.chinabond.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释义
公式
第一条 风险揭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诺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发行公告和持续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当仔细考虑下述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经济周期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利率的波动可能会降低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2、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如果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
3、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在国家批准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4、募投项目投资风险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过程复杂,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也将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如原材料价格上涨、资金价格上升及自然灾害等,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不可抗力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及日后的运营。
5、资信风险
发行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偿付债务本息,不存在银行贷款延期偿付的状况,且在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曾有违约行为。在未来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行人亦将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承诺。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使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出现不能按约定偿付到期债务本息或在业务往来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亦将导致本期债券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条 发行条款
一、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167号文件注册通知公开发行。
2020年10月22日,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决议。2020年11月6日,发行人股东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本次债券发行。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人: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二期)(简称“22浏阳城建02”)。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为第三期发行,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00亿元。
(四)注册文件:本次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出具的发改企业债券〔2021〕167号文件同意公开发行,注册金额为20.0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部分债券可选择转售或予以注销。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五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
(九)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一)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十二)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十三)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十四)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五)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六)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
(十七)簿记建档日:【2022】年【6】月【9】日。
(十八)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2】年【6】月【10】日。
(十九)起息日:自【2022】年【6】月【13】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6】月【1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二十)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
(二十一)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二十二)付息日:【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三)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二十四)兑付日:【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13】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13】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五)兑付价格: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按每百元本金值的20%兑付。
(二十六)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七)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九)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三十一)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三十二)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三十三)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相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三十四)债券担保: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三十五)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的具体申购配售说明请见发行前在相关媒体刊登的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向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四、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有关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六、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13】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2020年10月22日,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决议。
2020年11月6日,发行人股东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本次债券发行。
经发行人股东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167号同意注册,本次债券注册金额为20.00亿元,本期债券计划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0亿元。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20.00亿元,其中2.5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14.00亿元用于浏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3.50亿元用于浏阳市新型综合商品交易市场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0亿元,拟将6.00亿元用于浏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2.00亿元用于浏阳市新型综合商品交易市场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分配情况见表3-1。
表3-1 募集资金使用分配表
单位:万元
公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未用于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建设。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违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对本期债券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三、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加强资金使用规划,引入多方的监督管理,达到专款专用,确保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安排使用。
(一)公司设立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监管协议,资金的使用、调拨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督。
(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并制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统一由管理小组管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制度使用资金,定期汇总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披露。
(三)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同时接受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的监督。
第四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注册名称: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玮
设立(工商注册)日期:1999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0万元
公司住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办公场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邮政编码:41030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子谦
联系电话:0731-83616187
传真:0731-836304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1211505XM
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配套建设;政府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保障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城镇化建设;旧城区改造建设;棚户区改造建设;交通项目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油(汽)库、加油(汽)站的建设;停车场建设;停车场运营管理;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建设、运营、管理;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高科技产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屋租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及技术服务;场地租赁;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成立于1999年4月1日,是依法成立的浏阳市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浏阳市城区内的土地整理开发、工程建设及政策性住房销售等业务。发行人是浏阳市重点构建的市场化运营的大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平台,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资源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和市重点项目建设,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与整理等方面均处于一定的垄断地位。多年来,发行人为浏阳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投资环境的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截至2021年末,公司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为5,488,561.91万元,负债总额为3,026,243.55万元,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462,318.37万元;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222,228.84万元,净利润为51,871.41万元。
二、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浏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于1999年4月1日成立,是经《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浏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浏政复〔1999〕8号)批准,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浏阳市建设委员会(原名“浏阳市建设局”)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6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0.00万元,实物出资2,063.00万元(该实物为市国资局划拨“106”国道城区南段)。本次出资经浏阳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1999年3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浏会所验字1999号第66号)。
2003年11月,公司名称由“浏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发行人的现用名。
2009年11月,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批复》(浏政函〔2009〕414号),公司的出资人由浏阳市建设委员会(原名“浏阳市建设局”)变更为浏阳市财政局,公司住所变更为“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2019年8月29日,经浏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发行人股东由浏阳市财政局变更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2020年4月,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复》(浏政函〔2020〕12号),批复同意设立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浏发集团”),由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作为浏发集团出资人;并将发行人股东由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变更为浏发集团,由浏发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2020年9月1日,该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化及控股股东变化情况
1、2000年第一次增资
2000年7月,公司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浏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家资本金的通知》(浏政函〔2000〕128号),以及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63.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363.00万元。本次增资经长沙市浏阳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1年3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浏河验字〔2001〕第56号)。
2、2004年第二次增资
2004年9月,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批复》,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637.00万元,全部由股东浏阳市建委以货币和非货币出资。其中,以实物资产出资3,906.70万元,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10,416.30万元(本笔出资为浏阳市规划局等31处所属土地的使用权),资本公积以实物资产转增11,314.00万元。至此,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363.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0,000.00万元。本次增资经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4年9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湘鹏程浏验字〔2004〕第8224号)。
3、2015年第三次增资
2015年12月,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加3亿元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浏政函〔2015〕285号),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万元,为货币出资,已全部到位。至此,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60,000.00万元。
4、2017年第四次增资
2017年,经浏政函〔2017〕335号文批复公司增加40,000.00万元注册资本。浏阳市财政局以货币资金增资40,00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本次注资于2017年12月完成,并于2018年1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5、2019年股东变更
2019年,为顺应机制改革的需要,浏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本公司股东由浏阳市财政局变更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由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持股比例为100.00%。公司已2019年8月29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6、2020年股东变更
为顺应机构改革的需要,更好的理顺工作机制,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下发《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复》(浏政函[2020]12号),同意设立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浏发集团”),并将发行人出资人变更为浏发集团。公司已于2020年9月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三)发行人吸收合并情况
根据2018年浏阳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以及相应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发行人对浏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浏阳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瑶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浏阳市天马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其中,浏阳市瑶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浏阳市天马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于2018年12月进行了吸收合并并表处理,浏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浏阳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进行了吸收合并并表处理。
三、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100.00%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间接持有发行人100.00%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浏阳市人民政府。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系浏阳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公式
1、浏发集团基本情况
名称: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4月2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浏阳市淮川街道人民东路60号
经营范围: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投资;城市综合管廊的投资、运营管理、维护管理;城市规划设计;棚户区改造建设;旧城区改造建设;城镇化建设;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与管理;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业活动的策划;城市形象策划;停车场建设;停车场运营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绿化管理;项目投资;股权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资本管理;商业管理;广告发布服务;酒店管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医疗领域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养老产业策划、咨询;养老院的投资;教育投资管理;土地整理、复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浏发集团主要业务情况
浏发集团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立足浏阳,面向外部市场,布局城市建设、城市运营、乡村振兴、文旅旅游、产业投资、金融投资等六大业务板块,发展项目建设产业链;拓宽水务、停车场、加油加气、广告宣传、物流物业等横向资源运营;依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大力支持乡村振兴;开发文旅商品、旅游酒店管理;形成资产管理模式,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及金融投资,打造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城乡发展综合运营商和产融结合的创新型国企。
3、浏发集团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浏发集团合并口径经审计的资产总计为8,111,422.5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184,021.34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77,695.54万元,净利润72,280.56万元。浏发集团2021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式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或存在其他争议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将发行人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的股权争议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治理结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形成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并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管理。
(二)组织结构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组织结构参见下图:
公式
图4-1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三)发行人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借鉴国内外集团管理体制的经验,结合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建立了作为公司总部内部控制所需的基本制度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渐丰富和完善,为公司持久、稳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发行人参控股公司
(一)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计8家,其中全资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3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1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不存在重要子公司。
(二)发行人其他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2 发行人参股公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不存在重要合联营、参股企业。
六、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一)业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从事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二)资产独立情况
发行人在资产所有权方面产权关系明确,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资产,能够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对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被股东占有或权属不清的情况,资产方面与股东完全独立。
(三)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和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各职能机构均独立于出资人;公司的办公机构和办公场所与出资人完全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等情形。
(四)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程序;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适应其业务开展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且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财务人员在本公司和出资人双重任职的情况,也不存在出资人干预公司财务运作及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在财务方面完全独立于出资人。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表4-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公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程序。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未持有发行人股票或者债券。
八、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发行人成立于1999年4月1日,是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配套建设;政府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保障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城镇化建设;旧城区改造建设;棚户区改造建设;交通项目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油(汽)库、加油(汽)站的建设;停车场建设;停车场运营管理;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建设、运营、管理;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高科技产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屋租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及技术服务;场地租赁;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是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平台,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资源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和市重点项目建设,主要从事浏阳市城区内的土地整理开发、工程建设及政策性住房销售等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488,561.91万元,负债为3,026,243.55万元,净资产为2,462,318.37万元;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2,228.84万元,净利润51,871.41万元。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来看,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以工程建设收入和土地整理开发收入为主。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10,542.36万元、213,831.78万元和222,228.84万元;营业成本分别为179,435.86万元、149,418.27万元和161,835.75万元;营业毛利率分别为14.77%、30.12%和27.18%;实现营业毛利润31,106.50万元、64,413.51万元和60,393.08万元。
公司业务板块的运营情况详见下表:
表4-4 发行人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注:2014年2月27日,浏阳诚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摘得本公司的子公司开元公司的黄泥湾地块,并与浏阳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出让面积为17,154.81平米,开元公司据此在2014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678万元。2020年度,据获悉的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黄泥湾旧城改造项目行政诉讼案调度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指出“由于诚达公司资金缺口不能支付黄泥湾项目一期红线范围内杨德高、张运秋、邱灿文等3户土地面积约812.8平方米和人民银行地块土地面积约2,714.19平米的征拆款,经会议研究,考虑该两个地块土地的征拆成本明显高于目前可出让的土地价款和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因素,同意两个地块不纳入项目一期成交范围,诚达公司应无条件配合浏阳市国土局、规划局按法定程序办理退地相关手续”,最终成交的土地出让面积为13,627.82平方米,据此同时调减应收账款和年初未分配利润2,339.47万元。
2019-2021年末,发行人土地整理开发业务分别实现收入59,510.05万元、190,676.01万元和154,826.04万元,占发行人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27%、89.17%和69.67%。随着发行人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逐步实施,以及浏阳市土地市场的活跃繁荣,预计未来发行人土地整理开发收入及毛利率将呈现稳中趋增的态势。
2019-2021年末,发行人工程建设收入分别为149,412.90万元、10,304.34万元和43,751.83万元,占发行人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0.97%、4.82%和19.69%。2019年和2021年因竣工结算项目较多,业务扩展较快,故收入、成本较上年增长较多,2020年因发行人将业务中心移至土地开发业务,导致竣工结算项目较少,故收入、成本较上年增长较少。
发行人作为浏阳市核心的城市建设运营公司,积极参与浏阳市城市建设,预计未来随着浏阳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发行人将对工程验收、竣工、工程款收回等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业务的收入实现和回款。
2019-2021年末,发行人分别实现政策性住房销售收入476.04万元、7,741.61万元和11,829.23万元,占发行人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23%、3.62%和5.32%。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在建浏阳市百宜片区等六个安置房建设项目、浏阳市禧和片区等五个安置房建设项目、浏阳河中路征拆城东片区安置保障性房源建设项目已完工。此外,根据浏阳市的整体规划安排,浏阳市还将进一步推动旧城改造等工作,预计发行人将承接更多的浏阳市城区安置房保障房建设任务,政策性住房销售业务预计将具有持续性。
2019-2021年末,发行人营业毛利率为14.77%、30.12%和27.18%。其中,土地整理开发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94%、32.14%和32.13%;政策性住房销售毛利率分别为-76.88%、18.38%和16.52%;工程建设毛利率分别为5.85%、6.36%和8.29%。发行人各项业务和综合毛利率保持在平稳、合理的区间内。
第五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部分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19年至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20年4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9年12月31日)》(众环审字(2020)110036号)。
2021年4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0年12月31日)》(众环审字(2021)110063号)。
2022年4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1年12月31日)》(众环审字(2022)1110138号)。
审计报告事项说明:
一、其他事项说明
2014年2月27日,浏阳诚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摘得本公司的子公司开元公司的黄泥湾地块,并与浏阳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出让面积为17,154.81平米,开元公司据此在2014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678万元。2020年度,据所获悉的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黄泥湾旧城改造项目行政诉讼案调度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指出“由于诚达公司资金缺口不能支付黄泥湾项目一期红线范围内杨德高、张运秋、邱灿文等3户土地面积约812.8平方米和人民银行地块土地面积约2,714.19平米的征拆款,经会议研究,考虑该两个地块土地的征拆成本明显高于目前可出让的土地价款和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因素,同意两个地块不纳入项目一期成交范围,诚达公司应无条件配合浏阳市国土局、规划局按法定程序办理退地相关手续”,最终成交的土地出让面积为13,627.82平方米,据此同时调减应收账款和2019年初未分配利润2,339.47万元。
二、会计政策变更说明
(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如下表:
表5-1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合并报表影响表
单位:万元
公式
对公司报表的影响如下:
表5-2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报表影响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选择仅对在2021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以及对于最早可比期间年初(即2020年1月1日)之前或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予以简化处理,即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如下:
公司将因转让商品而预先收取客户的合同对价从“预收账款”项目变更为“合同负债”项目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报。
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影响
表5-3 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报表影响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三)执行新租赁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前述新租赁准则,并依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公司选择仅对2021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租赁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会计估计变更说明
公司在本年度内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非经特别说明,募集说明书引用的2019年度财务数据引自《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9年12月31日)》(众环审字(2020)110036号),2020年度财务数据引自《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0年12月31日)》(众环审字(2021)1100063号),2021年年度财务数据引自《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1年12月31日)》(众环审字(2022)1110138号)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四、发行人财务总体情况
(一)发行人2019年-2021年末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表5-4 发行人2019-2021年末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2019-2021年末主要财务指标
表5-5 发行人2019-2021年末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期末存货净额)/2〕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净额+期末总资产净额)/2〕
7、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8、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9、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10、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11、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三)发行人经审计的2019-2021年的财务报表(见附表二、三、四)及合并范围的变化
1、2019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19年6月12日,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浏阳市官渡开元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注销。
2、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20年2月,公司与浏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浏阳市浏金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达到70%,2020年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020年6月,公司与浏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浏阳市第四水厂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达到60%,2020年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3、2021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21年3月,公司投资设立浏阳市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100%,本年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021年3月,公司投资设立湘赣边(浏阳)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100%,本年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第六条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本期债券进行综合评估,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表示本期债券安全性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评级观点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浏阳市经济及财政实力较强;公司区域地位重要,获得了有力的外部支持;持有的可出让土地资源较为充足等方面的优势对公司整体信用实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中诚信国际关注到公司土地开发业务受市场和政策影响较大、政策性住房项目移交结转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业务经营回款进度较慢和资产流动性较弱和债务规模增长较快等因素对公司经营及信用状况造成的影响。
(二)正面
1、区域经济及财政实力较强。浏阳市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工业基础,经济总量在长沙市各区、县(市)中排名靠前,财政实力保持快速增长,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2、区域地位重要,获得了有力的外部支持。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浏发集团”)是浏阳市级两大平台中资产和收入规模最大的企业,公司作为其最重要的子公司,承担了浏阳市城区大部分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域地位重要。基于公司的突出地位,浏阳市人民政府陆续向公司注入资产,以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同时每年拨付市政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以支持公司业务开展。
3、持有的可出让土地资源较为充足。截至2021年末,公司存货中土地资产账面价值为230.02亿元,大部分为出让地,用途以商服、商住、住宅居多,未来可通过转让、开发获得一定收益。
(三)关注
1、土地开发业务受市场和政策影响较大。土地开发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近年来该业务收入波动较大,未来受房地产市场及相关政策影响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关注政策性住房项目的移交结转情况。公司政策性住房业务政策属性较强,盈利空间有限,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目前已全部完工,需关注其移交结转情况。
3、业务经营回款进度较慢。公司项目前期垫付资金规模较大,但结算回款进度较慢,近年来经营活动现金流表现较弱,业务开展较依赖于外部融资。
4、资产流动性较弱。公司资产中以开发成本和土地资产为主的存货占比较高,且抵押受限的土地资产规模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弱。此外,公司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造成一定资金占用。
5、债务规模增长较快。2019-2021年公司总债务规模分别为129.56亿元、189.16亿元和240.99亿元,债务规模逐年快速增长。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及总资本化比率分别增加至55.14%和49.46%,公司面临一定的债务压力。
(四)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国际公司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国际将于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上市规则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国际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在本公司网站(www.ccxi.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国际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公式
第七条 增信机制及其他保障措施
一、担保事项
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的持续监督安排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期债券作持续监督,当发行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变化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权代理人按照《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对本期债券作持续监督。债权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发现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应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人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
详细内容见募集说明书“第十条 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节”之“(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以及“第十一条 债权代理协人”。
第八条 税项
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节的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节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与本期公司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公司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公司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就有关税务事项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
根据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企业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投资者买卖、赠与或继承公司债而书立转让书据时,应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税率的水平。
本期公司债券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投资者所应缴纳的税项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监管机关等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次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对公司债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或事项的信息。
发行人已指定专人担任本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子谦
联系电话:0731-83616187
传真:0731-83630437
联系地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一、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融资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经其核对过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融资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定期报告经合规性审查后,须报公司融资部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定批准、经董事长签发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时提交相关监管部门;
4、除监事公告外,临时公告经合规性审查后,须报公司融资部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交监管部门;
5、监事公告经合规性审查后,须报公司监事审核,并提交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审定签发,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交监管部门;
6、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按照公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进行披露;
7、披露后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公司董事、监事,抄送与披露内容相关的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并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及其履职保障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融资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融资部;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并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融资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全体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公司信息。
监事应确保有关监事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负责监督。监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1、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3、为董事会、监事履行信息披露项下的义务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融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发言人,对外发布公司信息,并答复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相关情况的质询,提供有关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融资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责任:
1、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2、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3、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4、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融资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5、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权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6、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7、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融资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外发布信息披露的程序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相关工作流程,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不时之需进行修订,经公司融资部批准后下发至总部各部门、子公司施行。
定期报告的基本披露程序:
1、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部分,将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3、融资部在本条1、2条款的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4、融资部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按相关的监管规定、工作流程进行披露;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7、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临时报告的基本披露程序: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监管规则和本办法所要求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给融资部;
2、融资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呈报董事会,并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3、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信息披露管理事务部门提供披露所需的材料;
4、经合规性审查后的临时报告文稿,须报公司融资部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公司授权代表审定签发;
5、经董事长或公司授权代表审定并签发后,融资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立即按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进行披露;
6、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融资部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报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定,并按监管机构规定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7、监事决定在决定形成后,融资部尽快形成公告文稿,报经监事或其委托的监事审定,并按按监管机构规定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披露的公告递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告内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外部机构。
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融资部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影响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兑付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簿记建档日前3-5个工作日,发行人将通过有关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3、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二)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将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四)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相关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
债券持有人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一、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详见《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发行人稳定的营业收入和良好的利润水平、公司持有的优质资产以及通畅的融资渠道。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于每年度付息日、本金兑付日(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参照债券募集说明书)3个工作日前将偿债资金存入专户。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3个工作日内,如专户内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本息,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
三、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在国家发改委或其授权机构同意本期债券注册之后在各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发行人与上述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四、偿债计划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偿付
1、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13】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2、本期债券本金的偿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偿付的具体事项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债权代理人
一、债权代理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住所:浏阳市劳动南路118号
负责人:彭洁
经办人员:袁君
联系地址:浏阳市劳动南路118号
联系电话:0731-83664008
传真:0731-83664269
邮编:410300
二、《债权代理协议》主要事项
详见《债权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熊玮
经办人员:周娴
办公地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联系电话::0731-83616187
传真:0731-83630437
邮政编码:4103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经办人员:刘勇强、盖中慧、陈枫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4779545
传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二)分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经办人员:王腾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1130
联系电话:18611666942
传真:010-66081901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8、8817073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戴文桂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席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
总经理:蔡建春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
经办会计师:蔡永光、高寄胜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座13层1301-1312室
联系电话:0731-84129648
传真:0731-84129378
邮编:410000
六、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经办人员:高哲理、吴亚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编:100010
七、发行人律师: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9号星城荣城C栋7层701-724室
负责人:谭艳辉
联系人:丁利力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9号星城荣城C栋7层701-724室
联系电话:0731-88122099
传真:0731-88122077
邮编:410007
八、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住所:浏阳市劳动南路118号
负责人:彭洁
经办人员:袁君
联系电话:0731-83664008
传真:0731-83664269
邮政编码:410300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47号
负责人:陈蔚
经办人员:戴正科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中路33号交通银行
联系电话:15111489129
传真:0731-83610721
邮政编码:410300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浏阳市北正北路61号
负责人:袁媛
经办人员:周芳
联系地址:浏阳市北正北路61号
联系电话:0731-83339333
传真:0731-83339663
邮编:410300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
住所:浏阳市集里街道庆泰南路87号君悦城七栋一楼133号
负责人:孟晖
经办人员:肖骁
联系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庆泰南路87号君悦城七栋一楼133号
联系电话:18073189063
传真:0731-89639810
邮政编码:410300
第十三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本期债券注册文件
(二)《2022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三)《2022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五)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债权代理协议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浏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十)浏阳市新型综合商品交易市场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二、查询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和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熊玮
经办人员:周娴
办公地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联系电话:0731-83616187
传真:0731-83630437
邮政编码:410300
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刘勇强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4779545
传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互联网网址查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www.chinabond.com.cn如对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2022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二期)发行网点表
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