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提示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声明
四川咨讼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四川咨讼律师事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债权代理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2年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简称“22冶高投小微”)。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利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是否将持有的该品种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若投资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债券一经回售给发行人,不得再次转售。
(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七)发行对象: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认购托管: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九)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十)增信措施:本期债券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公式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利率风险与对策
风险: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期限较长,可能跨越经济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
对策: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经充分考虑了利率风险的补偿。此外,发行人已安排专员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通过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
(二)兑付风险与对策
风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相关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存在不能带来预期回报的可能性,使得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对本期债券到期时的按期兑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已为本期债券偿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偿付计划。发行人一直在改善资产质量,特别是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保持良好的财务流动性,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筹集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发行人建立了偿债资金账户的措施保障债券的偿还,并制定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偿债基金的专门管理,确保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按期偿还。
(三)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风险:由于具体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无法保证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变现时出现困难。
对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会有所降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直在推进本期债券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的申请工作,尽力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活跃度。
二、小微企业委托贷款的风险
(一)借款人违约风险与对策
风险: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数成立时间短,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治理机制、产权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小微企业存在一定信用缺失状况,所以借款人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小微贷款的最主要风险。
对策: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本期债券设置了包括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在内的多层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储备基金: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用以存放募集资金投放过程中带来的资金收入,主要由委托贷款利率与债券发行利率形成的利差收入组成,由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债券本金及利息到期无法全额兑付时,风险储备基金将用于偿付债券不足兑付部分的金额。
风险缓释基金:由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发行规模5%的比例将资金存放在中国银行黄石分行开立的风险缓释基金账户,作为本期债券的风险缓释基金。
(二)经济系统周期性风险与对策
风险:小微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最末端环节,与规模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运营面临着更高的经营成本、更严峻的竞争环境并且在国家政策方面缺乏必要的政策倾斜和保护,由此导致了其经营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因此在宏观经济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下,小微企业面临着更多的系统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
对策:尽管目前世界经济发展增速放缓,但我国经济正呈现相对积极的发展态势。随着大冶市经济发展水平的逐年提高,发行人所在区域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在稳步提高,因而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不断增强。
(三)银行操作和内控风险与对策
风险:小微授信业务存在业务规模大、单笔数额小、客户需求复杂、单笔业务处理成本高的特点,从而对银行的科技管理系统、业务处理流程、专业人员技能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之国内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小微授信业务管理经验和手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业务的操作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对策:中国银行黄石分行通过建立健全小微信贷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业务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作业要求,充分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对风险资产的形成进行多维度的科学认定,在保证尽职的基础上建立免责机制,以此有效防范小微业务操作和道德风险。
(四)发行人代偿风险与对策
风险:由于小微企业经营的相对不确定性,加之本次疫情对小微企业及时复工复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其贷款回收风险相对较大,设立的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吸收损失作用有限。如果出现大量小微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发行人可能面临一定的代偿风险,导致集中兑付。
对策:本次疫情导致湖北企业大面积停工停产,小微企业的正常复工受到影响。对此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中国银行内控制度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和委托贷款经验丰富等优势,实施详尽的贷前尽职调查,严格核查其在疫情影响下的生产运营情况,并运用中国银行自营小微企业贷款客户评级系统、综合收益测算工具等技术手段,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单户小微企业委托贷款的合理利率、贷款期限等要素;贷款存续期内,发行人和中国银行会加强贷后管理,尽早识别可能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力争通过上述手段选取相对优质的小微企业,确定合理的风险定价和期限,将不良率降到最低。同时,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发行人和中国银行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有效增信措施;贷款到期后,对借款人不能偿还的贷款实施催收、清收、资产保全、诉讼等,降低发行人代偿风险。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经营风险与对策
风险:公司主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建设项目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可能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用地拆迁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劳动力成本上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都将导致公司总成本上升,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对策:发行人组织结构合理,经营管理规范,发行人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建设等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盈利水平稳步提升,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发行人一直在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能力,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发行人一直积极加强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二)合规使用债券资金风险与对策
风险:发行人作为大冶湖高新区区域内重要的投融资建设主体,承担了区域内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资金相对紧缺。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可能将募集资金用于区域内其他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安置房开发项目,因此存在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的风险。
对策:为保障发行人合规使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托管账户监管协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设立“募集资金托管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严格按照本期债券最终注册的用途使用。同时,根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签订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相关风险。
(三)投融资压力加大、负债率提升的风险与对策
风险:黄石市政府正加快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发行人作为大冶湖高新区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建设职能日益突出。未来,发行人将承担更多的市政建设项目。发行人目前在建和拟建项目规模较大,截至2020年期末,发行人重点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工程尚需投入48.26亿元,有息负债余额为860,853.0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9.97%,因此存在后续投融资压力加大、负债率提升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优良,一直保持良好的资信记录,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与多家大型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获得了较高的授信额度;发行人采用企业债券等其他融资方式,以拓宽融资渠道,避免银行贷款受限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实施的安置房建设等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能保障发行人收入来源,增强发行人偿债能力。发行人一直提前制定财务计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在保证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节约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相关风险。
(四)偿债保障措施的风险与对策
风险: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完善的偿债保障措施,从发行人盈利能力与负债水平、募投项目的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发行人可变现资产、政府大力支持、大冶市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签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协议来保障本期债券的偿付。但由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规模较大,债券存续期较长,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存在部分偿债保障措施不能完全落实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本期债券发行中介机构一直监督发行人落实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发行人严格按照最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对资金进行支配,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五)其他应收款较大的风险与对策
风险: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546,150.34万元,主要为发行人对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大冶市振恒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鑫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借款,若后期该款项偿还出现风险,则可能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一定影响。
对策:发行人已经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确保往来款的审批合法合规。同时发行人不断加强对放贷民营企业的遴选,密切跟踪已放贷企业的运营情况,同时尽力增加反担保措施,以保证款项的正常收回,合理控制相关风险。
(六)政府补助占净利润比重较大的风险与对策
风险: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金额分别为10,595.00万元、10,329.42万元和11,000.00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7.22%、45.23%和35.28%。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政府补贴的依赖性较强,如后期政府补贴减少,可能导致公司的净利润大幅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对策:发行人不断在加大除基础设施建设以外业务的拓展力度,努力开展市场化业务,注重园区内企业的孵化,提高市场化收入的比重,弱化对政府补助的依赖性。
(七)担保人中投保对外担保风险与对策
风险: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投保对外担保余额为4,800,269.70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为3,689,814.01万元,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3.17倍。
对策: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担保公司进行持续的跟踪,及时了解发行人的经营变化情况。2021年7月8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中投保公司出具了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如果出现不利变化,担保人中投保会及时出面要求被担保公司提供偿债保障措施,以免造成违约的后果。
(八)对外担保风险与对策
风险: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二十九笔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共计370,258.04万元,占同期净资产的比例为34.79%。对外担保对象主要为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冶市森农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大冶市振恒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大冶源湖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国有企业。如果被担保公司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不利变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可能产生代偿风险。
对策:发行人对外担保的被担保方经营状况稳定,偿债能力有所保障。同时公司持续关注被担保方所处行业及自身业务经营变化,对被担保方进行动态监管,及时防范代偿风险。
四、与政策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政策风险
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不排除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针对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风险,发行人一直保持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加强与国家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做到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制定应对策略。
(二)行业政策的风险与对策
风险: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建设等业务,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方面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发行人从事的安置房建设业务发展与黄石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密切相关,项目出售及招商情况受区域经济发展及地区政策影响较大,不排除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政策性风险,公司一直在跟踪政府的政策动向,加强对国家产业结构、金融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深入研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国家政策变动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发行人不断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可控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三)经济周期风险与对策
风险:发行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建设等业务与经济周期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缓或出现衰退,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可能会减少,可能对发行人经营规模及利润来源都将产生影响。
对策:随着黄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行人所在区域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建设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进一步提升,因此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在逐步增强。同时,发行人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所在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 发行条款
一、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21〕254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2020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并将相关事宜报请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2020年2月21日,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券的批复》,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并将本次债券的申报、发行等具体事宜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处理。
二、主要发行条款
1、发行人: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22年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简称“22冶高投小微”)。
3、本次债券注册金额:人民币8亿元。
4、本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利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是否将持有的该品种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若投资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债券一经回售给发行人,不得再次转售。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9、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10、发行对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22年4月22日。
12、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2年4月24日。
13、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14、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5、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1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7、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19、认购托管: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20、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21、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22、增信措施:本期债券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3、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
24、重要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认购与托管
1、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具体债券申购与配售方法说明请见发行前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的《2022年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申购与配售方法说明》。
2、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查阅。认购办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卡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4、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中2.4亿元由发行人通过本期债券资金监管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位于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或者经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其他区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1.6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如下:
公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的规定,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的规定,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政策衔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的规定,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政策衔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公司位于湖北省黄石市,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本期债券公司主体评级为AA,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项评级为AAA。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中2.4亿元由发行人通过本期债券资金监管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向位于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或者经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其他区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1.6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本期债券发行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不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不用于金融板块业务投资,不用于境外收购或投资,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承诺将要求委贷企业使用债券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且委贷企业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承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发行后形成的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不用于以下违规用途:
(一)偿还政府债务;
(二)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
(三)除本期债券涉及的小微企业委托贷款以外的资金拆借。
此外,发行人与本期债券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募集资金监管机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用途与国家发改委关于本期债券的注册文件一致。
三、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一)确定小微企业名单
委贷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管委会和发行人拥有对委贷对象的确认和否决权,但不能变更或指定委贷对象。
(二)募集资金的归集和投放与监管
募集资金归集至发行人在中国银行黄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中国银行黄石分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给小微企业。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负责监管债券募集资金按发行文件与合同约定使用。
(三)债券存续期内资金的监控与回收
中国银行黄石分行协助发行人督促小微企业在委托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并在债券到期时协助发行人归集偿债资金,办理本金及利息偿付。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委托中国银行黄石分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经发行人确认的,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或者经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其他区域的小微企业。
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除补流的部分外全部用于小微企业,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过统一部署,由经济发展部负责统筹本期债券后续监管、资金使用、委托贷款等具体事项的沟通协调,协助遴选小微企业作为使用募集资金发放贷款的对象,监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有权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委托贷款银行按期向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了解委托贷款发放情况和还款情况,监督发行人资金回笼情况,敦促发行人及时筹集还款资金。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发行人与中国银行黄石分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并对各方的在债券发行环节和资金投放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如下约定:
(一)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权利义务
1、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发行人根据委贷银行按照自营贷款标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遴选及确认小微企业名单作为使用募集资金发放贷款的对象,管委会对委贷对象有确认和否决权,但不能变更或指定委贷对象;
2、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债券发行规模的一定比例(5%)由当地财政直接划拨资金存放在委贷银行,作为债券的风险缓释基金;
3、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应协助发行人、委贷银行和小微企业处理相互委托贷款关系及其他相应的关系;
4、及时了解委托贷款发放情况和还款情况;
5、小微企业出现违约时,指导、协助发行人、委托银行催收或处理;
6、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经济发展部代表其负责具体工作。
(二)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1、负责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在委贷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委托委贷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2、发行人作为委托方,可参考委贷银行按照自营贷款标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范围确认委托贷款的借款方,并需通过书面确认的方式交由丙方放款;发行人承担委托贷款存续期的信用风险;
3、发行人负责跟踪发放给小微企业贷款的回收情况;
4、发行人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负责清收;
5、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用以存放发行人获得的利差(即发行人已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与已支付的债券兑付利息之间的差额),债券本金及利息到期无法全额兑付时,风险储备基金将用于偿付债券不足兑付部分的金额。
(三)中国银行黄石分行的权利义务
1、委贷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名单范围供参考,管委会和发行人在此范围内选择放款对象,最终经发行人确认及书面同意后放款;
2、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确定委贷方案;
3、经过发行人书面确认后,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小微企业发放委贷款;
4、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发行人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的受托支付;
5、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委托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
中国银行作为上市银行,具有丰富的信贷经验及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中国银行黄石分行从业务管理、风险审核、操作流程等方面均采取了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1)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2)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3)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4)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5)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6)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7)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8)以委托人账户透支办理委托贷款业务;(9)就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签署存款合同;(10)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6、委贷银行作为受托方,禁止代委托方确定借款方,不得参与委托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禁止垫付资金用于发放、归还委托贷款,不承担委托贷款存续期的信用风险;
7、建立本次委托贷款管理体系,保证委托贷款信息连贯性及全面性;
8、委贷银行可将本次委托贷款业务实际操作指定分配给下属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全权办理作业;
9、在本期债券每年还本付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管委会出具上一年度的风险缓释基金专户监管报告、风险储备基金专户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各专户的资金存入情况、使用支取情况和余额情况。
(四)委贷对象的认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确定及贷款集中度要求
1、本协议中委贷对象需满足如下条件:
(1)需为本地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特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2021年4月23日公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定标准规定的企业;
(2)其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其与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
(4)其无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要求(详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文附件1)。
2、委托贷款利率的确定
委托贷款方案可参考委贷银行按照自营贷款标准确定,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管委会和发行人不得对贷款方案的具体利率条款进行修改。
3、贷款集中度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的相关要求,本次贷款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五)相关基金及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用途
债券发行前,管委会须在委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风险缓释基金(相关规定见管委会、发行人和委贷银行三方签订《关于“风险缓释基金”之监管协议》);发行人须在委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和风险储备基金账户。
1、管委会须在委贷银行开立专用的风险缓释基金账户,存放风险缓释基金,一旦债券出现兑付风险时,由该账户以账户内资金为限履行兑付义务,管委会需委托委贷银行对该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2、发行人须在委贷银行开立专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和存放、委托贷款的发放、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和存放、债券本金及利息偿付资金的归集和划转,并委托委贷银行监管。在债券偿付后,如该账户有结余由发行人获得收益,委贷银行不参与分享;
3、发行人须在委贷银行开立专用的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券本金及利息偿付资金的接收和存放、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划转和支付。发行人须委托委贷银行对该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4、发行人须在债券发行完成一个月内在委贷银行开立风险储备基金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投放过程中带来的资金收入,主要由委托贷款利率与债券发行利率形成的利差组成。该资金用于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以及银行费用结算等。发行人须委托委贷银行对该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六)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流程
1、确定小微企业名单。由委贷银行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筛选符合的小微企业名单范围,管委会和发行人双方在此基础上遴选小微企业并由发行人最终进行书面确认。
2、募集资金的归集和投放与监管。募集资金归集至发行人在委贷银行处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委贷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给小微企业。
3、债券存续期内资金的监控与回收。委贷银行协助发行人督促小微企业在委托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并在债券到期时协助发行人归集偿债资金,办理本金及利息偿付。
(七)债券清偿资金来源和顺序
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付顺序如下: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余额(包含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募集资金闲置部分等);
2、上述第一项资金不足以清偿时,从风险储备基金账户内余额中支付(以账户内资金为限);
3、上述第一、二项资金不足以清偿时,从政府风险缓释基金中支付(以账户内资金为限);
4、上述第一、二、三项资金仍不足以清偿时,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归还债券本金及利息(含罚息);
5、上述一、二、三、四项资金依然不足以清偿时,差额部分由担保人支付。
(八)债券清偿后委托贷款清收资金的偿还顺序
本期债券清偿后清收资金偿还顺序如下:
1、担保人支付的债券本息金额;
2、发行人在债券项下除垫付利差之外所支付的用以兑付债券的金额;
3、管委会政府风险缓释基金中支付的金额;
4、发行人垫付的风险储备基金的金额。
五、本期债券的偿债安排
(一)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来源
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来自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发行人自身经营收益。同时,为保证投资者利益,发行人与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中国银行黄石分行签订了《三方协议》,设置了包括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在内的多层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储备基金: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用以存放募集资金投放过程中带来的资金收入,主要由委托贷款利率与债券发行利率形成的利差收入组成,由中国银行黄石分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债券本金及利息到期无法全额兑付时,风险储备基金将用于偿付债券不足兑付部分的金额。
风险缓释基金:由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发行后,不晚于本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从地方财政中划拨债券发行规模5%的专项资金到中国银行黄石分行指定的账户中,作为本期债券的风险缓释基金。
如果上述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仍不能满足债券本息偿付的需求,将由发行人以自身日常经营收入补偿。
如果上述资金仍然不能满足清偿要求时,差额部分由担保人支付。
(二)本期债券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自发行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由专门人员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发行人由专人负责与中国银行黄石分行对接,跟踪委托贷款发放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每年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总结当年募集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及收益情况。
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4月5日
注册资本:56,7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尹义军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长乐大道1号5区9-10楼
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工业、商业、房地产业、旅游业投资、开发及经营;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社会发展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及投资开发;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城市海绵工程投资建设及投资开发;从事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资源(冠名、广告发布、停车收费等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及高新区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委托贷款及管理;土地资源开发经营;场地、厂房、门面房、车库等租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及充电塔建设、运营及维护。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5日,系原大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大冶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涵盖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等,是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融资的重要主体。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2020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2-00371号、大信审字[2020]第2-00301号和大信审字[2021]第2-00536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2,014,314.37万元,负债总额为1,006,561.24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07,753.1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9.97%。2018-2020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6,731.16万元、78,042.79万元和79,107.0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516.52万元、22,839.69万元和31,180.73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24,178.98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88.18%的股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1.82%的股权。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的上述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及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公式
图:发行人股权结构图
注:2018年2月,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并更名为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由于更名需要国家、省级、市级分级审批后方可变更,流程较长,加之受疫情影响,本次审批于2020年4月份完成,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随之更名为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时启用新名称的印章。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由于管委会相关人员尚未完全到位,公司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开可查询信息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名称仍为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待大冶经开区管委会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将变更为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构建了责任清晰、授权严密、报告关系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会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设立新的子公司或引入新的股东。
股东会表决以上所有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2、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2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党组)的意见,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三重一大”的前置程序;
(2)向股东作出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决议;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股东委派,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中成员3人,2人由股东委派,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1人,由股东从监事会中指定成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委派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经营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9)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发行人组织结构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公式
图: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发行人各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1、综合部
负责“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及纪检联络等日常工作;负责党建、组织、宣传、人事、工会、人力资源管理、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效能、社会管理创新、防汛抗旱工作;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考察及中层后备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组织筹备及纪要、决议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协调公司各部室及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督办、检查公司有关决议、决定和重大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公司党委章、行政章、合同章等印鉴管理工作;负责文件起草印制、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报刊杂志的订阅分发和信件发放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工作;负责来客接待、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2、融资一部
负责编制公司中、长期直接融资规划;负责编制部室年度融资计划及融资项目策划储备工作;负责组织收集、研究与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金融信息;负责企业债券、专项债券、中期票据、PPN、资产证券化等通过国家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等审批、注册的债券发行工作;负责PPP项目的融资工作;负责创新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并进行相关融资等。
3、融资二部
负责编制公司中、长期间接融资规划;负责编制部室年度融资计划及融资项目策划储备工作;负责组织收集、研究与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金融信息;负责对接政策性及商业性银行并开展融资工作;负责融资租赁、信托、资管等非标业务的开展;负责对接发改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入库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等工作;负责创新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并进行相关融资等。
4、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含直属子公司,下同)财务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执行工作;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审计以及还本付息工作;负责资金筹集、调度以及结算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支付和核算;负责公司劳资核算和发放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财务业务、法规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财务制度制订工作;负责对公司下属单位财务监督、审计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公司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配合融资工作开展;负责工程投资的统计工作,参与工程结算工作等。
5、风险控制部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指导原则,检查审批环节和审查内容,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完善风险管理办法及合理优化风险管理相关各项操作规程、业务流程;负责对公司项目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填写《风险控制评估报告》,明确风险防控措施;根据项目调查的材料、实地核查的资料,分析贷款项目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公司业务的流程,做好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保证“事前介入,事中参与,事后复核”的工作;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6、资产管理部
负责对公司拟经营项目和重大收购、兼并、重组事项的前期调研、分析论证、方案制定;负责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存量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对授权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成本及收益分析,拟定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公司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资产经营的研究和策划;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公司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产权界定与登记工作,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与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司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物资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租赁、转移、拍卖、报损、报废的鉴定和评估工作,办理相关处理报批手续;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土地的储备管理和开发使用工作等。
7、投资发展部
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投资与发展计划,拟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合作项目计划,建立投资项目库,负责组织对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考察、论证,审核投资项目意向书、协议书及经济合同等有关文件;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合作、联络及谈判等工作;定期对公司各经营板块的经营活动进行分析,并对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跟踪分析调研,提出解决方案;负责对投资合作项目的现场管理与监督;负责产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设立及管理;收集、整理、分析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负责投资业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表的填报等。
(三)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是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经营等方面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资产独立性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所需的资产、辅助系统及配套设施,包括土地、机器设备等。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由自身独立控制并支配,目前发行人的资产与控股股东明确分开,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干预资产经营管理的情况。
2、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出资人、董事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选举或任免。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3、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其内部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不存在从属关系。发行人各部门和岗位均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要求,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本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活动的情况。
4、财务独立性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制定了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财务核算采用独立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则;发行人的资金管理独立,有独立的纳税登记号,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自主决策资金使用,不存在政府部门干预资金使用的情况。
5、业务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行人独立于出资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自主经营能力,没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发生。
四、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发行人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一级子公司共有11家,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主要子公司简介:
1、黄石大冶湖联合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黄石大冶湖联合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大冶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28W333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长乐大道1号5区9-10楼,法定代表人柯寻灵,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工业、商业、房地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开发及经营;从事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资源(冠名、广告发布、停车收费等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及“一区多园”区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风险投资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服务);土地资源收购、开发、经营;办公用房、场地、厂房、门面房、车库租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从事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矿产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黄石大冶湖联合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21,156.35 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1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13,156.25万元。该公司尚未实际经营,2020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0.00万元,净利润-86.26万元。该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较2019年下降89.85万元,主要为2019年度公司现金存入银行获得了小额利息收入,故2019年度净利润为正,2020年度由于取得了大冶农商行2,000.00万元的流贷资金,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故净利润为负。
2、大冶市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大冶市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5月2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大冶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539414091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大冶市观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袁险峰,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10-05-20至2030-05-20,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大冶市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指导及普通性商品住房开发经营;对有关的保障性住房资金进行管理(上述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持有效资质从事经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冶市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96,467.87万元,负债总额为88,478.2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7,989.62万元。2020年度,该公司实现总营业收入2,407.31万元,净利润-1,203.33万元。
(二)发行人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参股公司共有5家。发行人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主要参股公司简介:
1、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日,注册资本为56,176.50万元,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56%股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91,425.75万元,负债总额为16,352.5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75,073.22万元。2020年担保业务收入为2,588.61万元,净利润为2,031.02万元。
注:1、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湖北宏泰芳香产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以货币认缴出资1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83.33%。截至2020年末,实际出资额为10,000万元。根据其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企业的管理;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湖北宏泰高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主持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并有权签署、交付、接收该合伙企业事务相关法律文件。公司业务发展控制权在湖北宏泰高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故未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
2、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湖北香妆惠冶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以货币认缴出资5,0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99.01%。公司经营管理权分配同上,公司业务发展控制权在普通合伙人大冶产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故未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
(三)发行人合营/联营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营/联营企业共有4家。发行人合营/联营企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主要合营/联营企业简介:
1、大冶中亿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大冶中亿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0.00%股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服务。住宿、中式餐、西餐、棋牌、茶馆、健身房、酒吧、KTV、美容美发按摩、咖啡厅、销售食品,烟酒、饮料。停车服务。会议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冶中亿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7,146.17万元,负债总额为5,763.0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383.15万元。2020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3.26万元,净利润-1,116.85万元。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式
注:由于近期人事变动,发行人尚未完成章程以及工商变更,现有以下调整:
1、根据冶发干【2021】3号,尹义军已于2021年1月21日变更职务为大冶市招商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免去其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委员、董事长职务。根据发行人股东高新区管委会文件,由于新董事长尚未到位,由尹义军继续代理发行人董事长一职。
2、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董事会成员3人,其中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2人由股东委派。根据冶发干【2019】18号、黄冶高新管发【2021】12号,目前发行人3位董事均为股东委派,职工董事缺1人,发行人后续将尽快整改完毕。
3、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目前发行人副总经理2人,副总经理暂缺1人,发行人董事会后续将聘任副总经理。
4、根据冶组干【2021】158号文件,任黄圣玮为大冶湖高新投总会计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为财务总监一职,无总会计师一职,发行人后续将尽快修正公司章程;
5、由于发行人章程中未对高级管理人员有任期约定,且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无认任职期限,故上表中无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任期。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董事
尹义军,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大冶市国土资源局还地桥分局、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纪委监察局职员,大冶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大冶市还地桥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大冶市招商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兼代理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莉,女,1984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就读于湖北师范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2007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2月至2016年5月,在大冶市国开村镇银行工作,任客户经理;2016年5月至2020年9月,任大冶市振恒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任大冶市振恒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现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
刘海睿,男,1987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0月参加工作,201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在大冶市财政局罗家桥财政所工作;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在大冶市委办公室督查室工作;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督查考核科副科长;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督查考核科科长;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任大冶市委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任;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投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投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
2、监事
董纪纲,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大冶开发区城管分局城管队员、城西北工业园指挥部成员、大冶经创公司技术部职员、大冶高新投公司综合部职员、大冶高新投公司综合部副部长、高新投公司综合部副部长(主持综合部全面工作)等职务,现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监事会主席。
肖红冬,女,1970年3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1987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9月至1996年5月,在大冶市带钢厂工作;1996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2017年3月至今,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监事。
明云,男,汉族,1983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就读于湖北师范学院,2000年9月参加工作,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9月至2015年2月,在大冶市陈贵镇中心学校任教师;2015年2月至2020年9月,任中共大冶市委组织部科员;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
3、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莉,详见董事会成员简历部分。
刘海睿,详见董事会成员简历部分。
许辉,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湖北大冶人,大专学历,1997年10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0月至2016年4月,任东风农场财经所副所长;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任大箕铺镇财经所副所长;2016年9月至2021年5月,任殷祖镇财经所所长;2021年6月至今,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黄圣玮,女,汉族,1985年6月出生,大学学历,就读于武汉科技大学国际贸易专业,2009年2月参加工作,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工作;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职员;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2018年11月至2021年5月,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2021年6月至今,任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大冶市招商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尹义军代理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该情况根据发行人股东高新区管委会文件,由于新董事长尚未到位,由尹义军继续代理发行人董事长一职的批准。自其任大冶市招商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起,未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相关规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尹义军以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形。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主体,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和资产经营租赁业务。发行人的业务情况与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财政情况等经营环境息息相关。
根据发行人2018-2020年审计报告,公司2018-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6,731.16万元、78,042.79万元和79,107.05万元,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报告期内,该业务板块收入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9.98%、82.20%和76.46%。公司2018年-2020年实现毛利润分别为11,367.12万元、22,025.10万元和24,990.06万元,随着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不断发展以及入园企业的逐年增多,预计公司未来盈利状况将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公司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呈稳步增长的趋势,2018-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润的构成情况如下表:
表5-1:2018-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七、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一)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1、委托代建模式
发行人与经开区管委会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签署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发合作协议书》,经开区管委会委托发行人负责进行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建设工程,发行人需自筹资金进行开发成本的支付。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并由经开区管委会验收确认后,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发生的实际支出成本并加计15%的固定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支付期限一般在1-3年,过往回款情况较好,报告期内各年度回款均超过6亿元。
2、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发行人与经开区管委会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签署了《工程项目购买服务协议书》,经开区管委会委托发行人负责进行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发行人需自筹资金进行开发成本的支付。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并由经开区管委会验收确认后,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发生的实际支出成本并加计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支付给发行人。自《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出台后,发行人不再从事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发行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均签订了业务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承接的项目主要有城西北工业园、重点工程工业园、攀宇工业园、大广高速、新城区、两湖一园尹家湖改造工程和铜都国际农贸市场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确认存货175,037.22万元、63,893.78万元和138,658.64万元,根据原材料投入、支付的工程款、人工费用以及土地成本等项目支出作为入账依据。每年末,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按照发生的实际支出成本并加计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出具工程项目产值确认函,确认当年发行人应收代建项目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产值分别为60,041.67万元、64,150.29万元和60,481.51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是发行人主营业务之一,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实施了大量园区建设、道路、桥梁、绿化等市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了劲牌彩印项目、城区道路刷黑及改造工程、开发区中小学改扩建项目、刘仁八果博会开发园项目、汽车商贸城4S店-车配龙项目、市区公园建设及绿化项目等。目前重点开发项目有城西北工业园、攀宇工业园、滨湖三期棚户区项目、两港一湖项目、14号路南段(10号路—30号路)市政工程项目、融通高科项目和东岳220KV变电站配套项目等。
表5-2:截至2020年末公司重点在建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最近三年,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分别为60,041.67万元、64,150.29万元和60,481.51万元。随着大冶湖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将持续稳定增长。
(二)安置房建设业务
安置房建设业务收入来自于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代建管理费收入,另一部分来自于房产销售收入。
1、代建管理费
发行人子公司大冶市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投公司”)与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了《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合作协议书》,房投公司自筹资金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成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安置房建设成本,以不低于实际投入的15%的金额支付项目管理费用。房投公司于2018年并入高新投公司,根据其以往入账方式,本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因此该业务成本为0,收入即为项目毛利。
管委会将辖区范围内的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等交由房投公司建设和管理,截至2020年末,该业务模式下的重点在建项目有大冶观山仓库廉租房、大冶市罗金路公租房建设工程、大冶市罗金路廉租房建设工程、罗桥东港路公租房、东港路公租房等。
表5-3:截至2020年末公司重点在建安置房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房产销售
目前,房投公司除代建公租房与廉租房之外,还可自行组织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司房产销售收入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房投公司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定价指导意见向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售房产所得。随着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扩展,发行人将逐步采用自主投资、自主建设及自主销售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建设业务。2018 年销售罗金路经济适用房 5、8、9 号楼底层商业用房, 收入 2,696.84 万元。2019年后续部分回款。受项目进入后期收尾阶段影响,安置房销售收入有所下降,2020年未确认房产销售收入。
说明:公租房为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种房屋;廉租房为向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通常廉租房比公租房租金更低;安置房为拆迁后补偿安置的房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为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人而设置的低于商品房价格的出售房屋。
(三)借款业务
发行人承担了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招商引资工作,为吸引企业来园区落户并支持企业的发展,发行人向园区内的企业提供借款服务(委托贷款),并将借款利息确认为收入。2018-2020年,发行人借款利息收入分别为0万元、12,338.22万元和14,199.29万元,成为公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借款业务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重要的招商引资企业,推动高新区快速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故发行人的借款业务属于民间借贷,无需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根据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公司可从事高新区域范围内企业(产业)投融资和委托贷款及管理业务,符合工商部门的监管要求。发行人借款业务款项均来自于自有资金,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签署了借款业务合同,借款利息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在7%-8%之间,不属于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并根据企业资质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人、提供抵质押物等,业务开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无效情形。发行人也积极履行业务过程的监控职能,对于发现问题的部分积极采取催收、仲裁、起诉或抵押物拍卖等手段。
(四)租赁业务
发行人拥有较多存量的可租赁资产,如房屋、广告牌等,可用于经营租赁业务。公司按照有偿租赁经营使用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租赁给个体户,按期收取租金。2018-2020年,发行人租赁业务收入分别为505.36万元、614.36 万元和1,560.63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租赁业务收入增长较快,但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第六章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2020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2-00371号、大信审字[2020]第2-00301号和大信审字[2021]第2-00536号)。本文2018-2020年的财务数据均来源于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1年 1-9 月财务报表为未经审计报表。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执行财会〔2018〕15 号的主要影响如下:
公式
2、2019年度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格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本公司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列示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列示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本公司相应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3、2020年度无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合并范围的变更
2018年度,公司划拨取得大冶市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100.00%股权;公司新设子公司湖北经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0%;新设子公司大冶鑫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0%;新设子公司大冶市弘创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0%。
2019年度,公司新设子公司黄石大冶湖合创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0%;新设子公司大冶市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0%。
2020年度,公司新设子公司湖北中能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00%。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五、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一)发行人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2,105,706.67万元,负债总额为1,041,578.27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64,128.4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9.46%。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6,731.16万元、78,042.79万元、79,107.05万元和89,040.6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516.52万元、22,839.69万元、31,180.73万元和7,009.26 万元。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表6-1至表6-4所示:
表6-1: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表6-2: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表6-3: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表6-4: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期末余额/总资产期末余额×100%
4、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5、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期初数+资产总额期末数)/2〕×100%
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所有者权益期末数)/2〕×100%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期初数+资产总额期末数)/2〕
8、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2〕
9、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数+存货期末数)/2〕
二、发行人财务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
表6-5: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偿债能力分析
公式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期末余额/总资产期末余额×100%
4、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从短期偿债能力来看,最近三年末及一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10.67、8.29、7.40和5.91,速动比率分别为3.85、3.52、3.06和2.15。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内逐年下降,其主要原因系流动负债增幅大于流动资产增幅。流动负债增加主要系短期借款及预收账款的增加所致,其中预收账款的增加主要系预收誉邦长乐府的房屋预售款。此外,受限于发行人所从事的行业,资产中存货的规模较大,扣除存货后的速动比率有一定的下降。综合分析来看,发行人流动资产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短期债务风险较低。
从长期偿债能力来看,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60%、46.77%、49.97%和49.46%。资产负债率在报告期内持续上升,但仍处在较低水平,表明公司存在较高额度的承债空间。报告期内,公司负债规模增加速度较快,2018-2020年和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528,088.12万元、802,824.03万元、 1,006,561.24 万元和1,041,578.27万元;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规模也保持着高速的增长,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资产总额分别为1,404,313.75万元、1,716,354.20万元、2,014,314.37 万元和2,105,706.67万元,资产规模增长主要得益于发行人经营良好,存货规模不断增加,同时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取得当地的优质资产;此外,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较大且稳定增长。未来,随着发行人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和业绩的稳步提升,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仍将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总体而言,发行人财务结构较为稳健,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随着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将持续提升,从而对债务的偿还保障能力将愈发增强。
(二)营运能力分析
表6-6:发行人2018-2020年及2021年9月末营运能力分析
公式
注: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2〕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数+存货期末数)/2〕
3、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流动资产期初数+流动资产期末数)/2〕
4、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期初数+资产总额期末数)/2〕
2018-2020年和2021年9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0.32、0.50、0.97和1.09,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上升,主要是由于发行人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增大的同时,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也在同步增强,回收周期逐渐缩短。
2018-2020年和2021年9月末,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08、0.07、0.06和0.07,整体水平较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周期较长,考虑到发行人存货主要以生产与代建工程、保障房开发和土地使用权为主,存货账面价值较高,存货周转率仍处于合理范围。
2018-2020年和2021年9月末,发行人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05、0.05、0.04和0.04,总资产周转率偏低,这种情况与发行人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房开发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期长的特点相符。
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呈现较低态势,一方面发行人近三年流动资产、总资产规模持续增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增长幅度有限;另一方面,公司业务规模和性质决定了公司存货、流动资产和总资产金额较大,因此公司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相对较低。未来几年,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和转型后业务板块的不断丰富,公司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有望获得提升,公司的营运能力将有所提高。
总体来看,近三年发行人营运能力适中,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符合公司所属行业的特性。随着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发行人营运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盈利能力分析
表6-7:发行人2018-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盈利能力分析
公式
注: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所有者权益期末数)/2〕×100%
2、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期初数+资产总额期末数)/2〕/×100%
3、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4、经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
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建设收入、代建管理费收入、房产销售收入、资产租赁收入和借款利息收入,收入来源多样化。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6,731.16万元、78,042.79万元、79,107.05万元和89,040.6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516.52万元、22,839.69万元、31,180.73万元和7,009.26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总额分别为18,516.53万元、22,841.33万元、31,181.04万元和7,070.38 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35%、2.55%、3.25%和0.68%;总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0%、1.46%、1.67%和0.34%。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为18,516.52万元、22,839.69万元、31,180.73万元和7,009.26 万元,经营净利率分别为27.75%、29.27%、39.42%和7.87%。
财政补贴方面,发行人2018-2020年度和2021年9月末各期收入中政府补贴收入分别为10,595.00万元、10,329.42万元、11,000.00万元和6,232.83万元,在总收入占比分别15.88%、13.24%、13.91%和7.00%,企业收入与补贴收入的比重超过了7:3,符合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等文件关于发行人近三年营业收入、补贴收入结构满足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规定。
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基础设施建设收入,代建板块三年平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82.49%,公司在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中处于领先地位并与经开区管委会就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签署了《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合作协议书》,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委托方每年将按照开发工作量及对应发生的开发成本加计15%固定收益支付给发行人并以此确认业务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分别为0元、124.89万元、78.94万元和7.04 万元,2019年度投资收益大幅增加主要为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2020年度投资收益有所降低主要为发行人合营联营企业在疫情影响下利润降低所致。
随着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发行人将在区域内项目的承建上承担更重要的角色,基础设施建设收入有望持续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为其按时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表6-8:发行人2018-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营业收入明细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2018-2020年及2021年1-9月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较低,主要为发行人所处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和保障房建设行业特性所致,尽管公司营业收入较高,但净利润较低,且公司资产规模较大,所以导致发行人近三年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较低。
(四)现金流量分析
表6-9: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现金流量指标
单位:万元
公式
经营活动现金流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9.70万元、2,662.45万元、-13,564.37万元和-49,190.70 万元,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处于净流出状态,主要是受政府委托承建了较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且建设周期较长,导致公司支付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多。发行人在建项目尚未完工,随着在建项目完工及应收款的逐步收回,预计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将得到好转。
投资活动现金流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0,574.32万元、-284,690.65万元、-137,057.99万元和28,093.29万元,2018-2020年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主要系发行人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所致,具体为向平台公司借款以及园区内招商引资企业发放借款的本金。借款利率约为7.2-8.0%,具体根据当时市场行情确定。
筹资活动现金流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6,019.62万元、293,577.71万元、147,147.04万元和-46,431.53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是银行借款和新发行的债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是偿还贷款本息及债券利息等。
从总体看,受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工程代建业务特性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获现能力较弱,现金流存在缺口。但随着发行人工程代建项目的完工结算和应收款的陆续收回,发行人现金流状况将得到改善,其长期借款及其他债务的偿还亦得到有效保障。
三、已发行未兑付的债务融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之日,发行人未有已到期债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本金金额为25.00亿元,私募债券15.00亿元,明细情况如下:
表6-10:已发行未兑付的债务融资情况明细表
公式
四、已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大冶高新绿色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1.00亿元,其中5.50亿元拟用于大冶市两港一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5.50亿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截至2020年12月末,已使用7.67亿元。
“19冶高投01”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均用于大冶市滨湖三期城中村改造项目,截至2019年9月,上述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19冶高投02”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9.50亿元,其中1.10亿元用于大冶市滨湖三期城中村改造项目,6.40亿元用于大冶市城西北片区二期标准厂房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截至2020年12月末,上述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第七章 企业信用状况
一、信用级别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发行了 2019 年第一期湖北大冶湖高新 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 期信用等级为 AA。2019 年 06 月 25 日,公司获得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19〕170 号跟踪评级报告,主体评级 AA,评级展望稳定。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获得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20〕495 号跟踪评级报告,主体评级 AA,评级展望稳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情况无变动。
二、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基本观点
东方金诚认为,湖北省黄石市下辖的大冶市经济实力较强,大冶湖高新区发展前景良好;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在增资、资产划拨和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了股东及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同时,东方金诚关注到,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差,债务规模持续上升,资金来源对筹资活动较为依赖。综合考虑,东方金诚认为公司的偿债能力很强,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二)优势
1、近年来,大冶市经济实力较强,国家级大冶湖高新区基础设施逐渐完善,工业实力不断增强,发展前景良好;
2、公司主要从事大冶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
3、公司作为大冶湖高新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主体,在增资、资产划拨和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了股东及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
4、中投保综合财务实力极强,为本期债券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有很强的增信作用。
(三)关注
1、公司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但其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占比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差;
2、公司债务规模增长较快,未来随着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持续推进,预计债务规模或将进一步上升;
3、公司经营性净现金流对往来款依赖较大,投资性净现金流出规模大幅扩大,资金来源对筹资活动较为依赖。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东方金诚的评级业务制度,东方金诚将在“2022年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存续期内密切关注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及可能影响信用质量的重大事项,实施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跟踪评级在东方金诚认为可能存在对受评主体或债券信用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启动。
跟踪评级期间,东方金诚将向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送跟踪评级联络函并在必要时实施现场尽职调查,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联络函所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财务报告等跟踪评级资料。如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跟踪评级无法进行时,东方金诚将有权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东方金诚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将根据监管要求披露和向相关部门报送。
、发行人授信情况
发行人在各大银行的资信情况良好,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一直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并获得各银行较高的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在各家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为534,150.00万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 283,555.00万元,未使用授信额度250,595.00万元。具体授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式
五、发行人信用记录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章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发行人不能全额兑付债券本息时,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将本期债券当期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以确保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能够完全偿付。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539XR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设置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投保是国内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的主要业务为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金融担保和履约类担保等。除担保主业外,中投保亦开展部分投资业务。投资业务采取谨慎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管理,为担保主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盈利模式方面,就融资性担保业务而言,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担保客户获得融资后向担保客户收取的担保费。就履约类担保业务而言,中投保通过节省被担保人的保证金占用成本来获取担保费。就金融担保业务而言,中投保通过运用自身高等级信用评级及雄厚的资本实力为客户提供增信服务,收取增信费。就投资业务而言,中投保主要以投保结合模式,按照担保业务理念和严格流程承做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项目综合收益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投集团持有中投保48.93%股份,为中投保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投集团100.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中投保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投集团持有中投保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度,担保人实现营业收入38.95亿元,利润总额12.50亿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4亿元。截至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258.52亿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6.39亿元。
表8-1:担保人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公式
(三)资信情况
中投保是国内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资本实力、风控技术、信用能力、品牌价值是中投保的核心资源。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中投保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担保市场份额、业务体系和客户群体,取得了国内外业界认可的优秀业绩。报告期内,中投保资信状况良好,中诚信、联合资信、大公国际等评级机构给予中投保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A。此外,中投保与国内主要银行保持着良好合作伙伴关系,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投保获得主要合作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达到1,375.00亿元。中投保严格遵守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近两年的贷款偿还率和利息偿付率均为100%。报告期内在偿还有息债务方面未发生违约行为。
表8-2:担保人存续债券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四)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投保对外担保余额为4,800,269.70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为3,689,814.01万元,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3.17倍,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倍。
表8-3:担保人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万元
公式
注: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在保责任余额/核心资本
(五)偿债能力分析
中投保作为国内成立时间最早、业务规模最大、产品品种最丰富的、综合实力最强的担保公司之一,在业界具有良好形象和广泛影响力。目前中投保已与国内一流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结成了广泛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投保已获得主要合作银行综合授信额度1,375.00亿元。作为担保机构,中投保拥有优质资信评级水平,中诚信、联合资信、大公国际等评级机构给予中投保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近年来,中投保持续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积极推进业务风险的组合和限额管理,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2018年至2020年末,中投保代偿率分别为0.0013%、0.28%、0.15%,代偿率连续三年保持较低水平。
截至2020年末,中投保资产总额2,585,184.33万元,负债总额1,421,000.48万元,所有者权益1,164,183.8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4.97%。整体来看,中投保资产规模较大,偿债能力较强。
(六)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投保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环境保护领域、安全生产领域、食品药品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等的情况。
(七)关于担保业务指标满足监管规定的情况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以及《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监管指标情况如下:
1、关于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在计算净资产时,应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根据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根据中投保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末,中投保母公司净资产为103.83亿元,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后为93.49亿元。
2、关于担保放大倍数
根据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故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不得超过10倍。
中投保2021年6月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为540.03亿元,中投保母公司净资产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后为93.49亿元,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为4.46倍,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及担保业务放大倍数符合上述监管指标要求。
3、关于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集中度指标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根据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照在保余额的60%计算。
根据中投保2021年6月末净资产计算,中投保对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提供担保时,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最大承保额指标为:
净资产×10%÷0.6=93.49亿×10%÷0.6=15.58亿
另外,根据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投保2021年6月末的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符合上述监管指标要求。本次为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担保额度为4亿元,截至目前,中投保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担保责任。本期债券发行后,仍然满足上述集中度指标要求。
综上所述,中投保作为本期债券担保人,相关业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第九章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长乐大道1号5区9-10楼
法定代表人:尹义军
经办人员:李晨、鲁缘
联系电话:0714-8872966
传真:0714-8872966
邮政编码:435100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经办人员:褚鹏、王立振
联系电话:010-83321539
传真:010-83321155
邮政编码:518026
三、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员:李皓、毕远哲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负责人:聂燕
经办人员:王博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交易所系统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
经办人员:段东兴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
经办人员:张岭、江艳红、杨洋
联系电话:010-82337890
传真:010-82337668
邮政编码:100083
六、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3号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崔磊
经办人员:张瑜蔓
联系电话:18832020249
传真:010-83435821
邮政编码:100020
七、发行人律师:四川咨讼律师事务所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50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1栋5号楼2507号
负责人:黄川
经办人员:黄川、张静思
联系电话:028-83335762
传真:028-833357625
邮政编码:610096
八、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账户监管人/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南路1号
负责人:杨永兵
经办人员:徐振和
联系电话:0714-8761687
传真:0714-8761687
邮政编码:435003
九、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经办人员:刘尊
联系电话:010-88822559
传真:010-68437040
邮政编码:100048
第十章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了四川咨讼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召开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董事会决议事项获得了发行人股东的批准和授权,其内部程序合法、完整。除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外,本期债券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设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变更事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发行人历史沿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黄石大冶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资信状况良好。
八、发行人的出资人及其他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均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为发行人,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减资及资产置换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对本期发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二、发行人依法纳税,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三、律师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称为关键字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andianditu/)、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环保要求,未受处罚。
十四、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十五、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十六、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聘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符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八、中国银行黄石分行作为独立的法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中国银行黄石分行与发行人签订、制定的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和持有人会议规则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本期债券所涉及的各中介机构均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十、《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条款、发行人与投资者的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和或有诉讼情况予以了披露;《募集说明书》在引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期发行已经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本期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期债券发行已经履行了发行人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还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注册。
第十一章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其他交易流通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