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www.chinabond.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释义
公式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条 风险揭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诺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发行公告和持续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当仔细考虑下述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风险因素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财务风险
(1)其他应收款金额较高的风险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29,256.66万元,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为27.13%。其中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520.43万元,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为0.42%,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政府款项合计为170,799.18万元,占同期其他应收款的比例为74.50%。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项目往来款、工程款、建设基金和贷款。其他应收款回款期限长、金额大,应收政府类款项受浏阳市财政情况影响较大,给发行人带来一定的资金管理压力。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承诺原则上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余额,同时将积极回收现有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
(2)债务规模较大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65%、61.68%、61.80%和63.09%。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有息债务余额为405,454.00万元,占当期负债总额的比例为72.76%。发行人面临较大的长期债务偿还压力。发行人近年来持续推进金阳大道三期、胡耀邦故居和陈列馆红色旅游公路(胡耀邦故里旅游景区至大浏高速及S326连接公路)以及S202荆坪至澄谭江公路大修工程等项目,开发成本持续增加,未来发行人融资规模仍会保持在较高水平。虽然随着发行人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逐步增加,未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但由于发行人从事的工程项目前期投资金额大、回款期限长,发行人在短时间内仍将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
(3)经营性净现金流波动较大,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占同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比例较大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142.95万元、-38,940.87万元、10,895.36万元和-56,947.56万元,波动较大。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分别为108,177.46万元、188,097.34万元、217,577.10万元和216,435.36万元,其中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62,457.31万元、155,133.11万元、179,235.76万元和172,179.18万元,占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的比例分别为57.74%、82.47%、82.38%和79.55%,占比较大,主要系支付金阳大道建设、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茶林互通项目、浏阳荷花至沿溪公路(一期)、S319浏阳黄花洞至社港(一期)项目等经营性项目款项。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较之2019年度已转负为正,主要系发行人收到部分代建业务回款使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所增加所致。
受到业务模式的影响,不排除发行人仍然存在未来经营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可能性,发行人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受承建基础设施项目、规模及工程进度的影响较大,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性,项目建设期资金投入较大,而现金流的回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近年来发行人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存在波动较大的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4)业务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055.77万元、48,127.07万元、56,308.48万元和42,649.15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来源主要为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来源较为单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8.27%、96.89%、 88.78%和91.45%。虽然未来发行人将会进一步扩大客户范围,承担更多的工程项目以及开拓其他业务渠道,但在短时间内,代建收入板块仍然是发行人最核心的业务板块。较为单一的业务结构不利于发行人提升自身的盈利水平,且发行人业务收入水平可能会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出现较大波动。
(5)政府补助款波动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4,421.50万元、5,876.10万元、3,726.24万元和2,439.19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0.32%、92.85%、46.99%和76.79%,占比较大。政府补助资金受宏观经济、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地方政府管理方式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或者补贴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获得政府补贴金额有可能随之减少,发行人盈利能力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6)对外担保的风险
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9,498.00万元,占同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8.25%,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74%。虽然被担保方均为浏阳市国有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发行人对外担保的代偿风险较低,但如果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仍存在一定的担保代偿风险。
(7)资产受限的风险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受限资产金额为7,817.52万元,占同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40%,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例为0.88%,主要系因借款抵押受限的固定资产和存款抵押的货币资金(银行存单)。受限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如果未来发行人流动性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资产变现偿付造成不利的影响。
(8)应收款项的回收风险
发行人应收款项主要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4,121.84万元、88,203.56万元、60,886.88万元和88,103.55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46%、10.73%、7.20%和9.97%。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3,990.28万元、173,139.71万元、229,256.66万元和242,712.20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4.45%、21.06%、 27.13%和27.48%。
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代建项目款项。根据结算协议,发行人代建的项目将由委托方根据一定收益加成比例支付相关款项,款项自完工结算完成后一定时间内付清。业务回款存在一定回款周期,有可能存在结算后不能马上回款的风险。
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对手方工程建设资金、贷款保证金以及部分往来资金等。虽发行人应收款项主要对手方为政府或者当地国有企业,但若未来欠款单位未能按约定回款,可能造成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能按时收回,从而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9)利息保障倍数较小的风险
最近三年,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94倍、1.18倍和0.88倍,利息保障倍数呈现下降的趋势,主要系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前期资金投入较大,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334,040.65万元、507,018.99万元、522,243.07万元和557,282.41万元,债务规模增长迅速;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7,315.12万元、6,328.37万元、7,929.66万元和3,176.38万元,净利润水平较为稳定。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获取的银行授信总额为118,900.00 万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93,900.00 万元,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25,000.00万元。
随着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进程的加快,发行人未来承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将会增多,面临一定的资金筹措压力。与此同时,发行人存在银行融资及债券融资到期兑付本息的刚性需求。若发行人不能及时回款或筹资能力有所下降,则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未来随着浏阳市城市建设进度加快以及业务板块的拓展,发行人融资规模可能持续扩大,可能出现持续融资风险。
(10)筹资净现金流波动较大,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占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比例较大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45.91万元、110,048.31万元、-23,596.15万元和50,431.74万元,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14,940.04万元、132,833.60万元、25,320.00万元和129,430.00万元,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分别为18,385.94万元、22,785.28万元、48,916.15万元和78,998.26万元,其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6,810.00万元、11,080.00万元、25,847.38万元和33,721.50万元,占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比例分别为37.04%、48.63%、52.84%和42.69%,占比较大,主要系偿还部分长沙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转贷资金所致。
发行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占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比例较大。随着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进程的加快,发行人未来承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将会增多,若融资规模不能持续扩大,则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将面临一定的资金筹措压力。
(11)开发项目成本未结算的风险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开发成本为329,673.50万元,其中项目开发成本为292,059.65万元,土地资产共计37,613.85万元。
发行人项目开发成本中金阳大道一期项目建设周期为2014年9月至2020年9月,已完成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由于工期受到疫情影响,未进行项目细分和评审结算,待评审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财务评审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若发行人不能及时确认收入并回款,则可能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发行人存货中开发项目成本若长期未结算,可能存在回款不及时的风险。
(12)有息负债金额较大且其他非流动负债占有息负债比例较大的风险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有息负债规模为405,454.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为4,00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31,750.00万元,长期借款为81,576.00万元,应付债券89,280.00万元;其他非流动负债为198,848.00万元,其他非流动负债占有息债务的比例较大,主要为发行人对长沙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贷资金。报告期内,发行人有息债务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如果宏观经济、行业形势或融资环境发生不利变动,可能造成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和资金链紧张,从而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发行人的盈利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055.77万元、48,127.07万元、56,308.48万元和42,649.15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7,315.12万元、6,328.37万元、7,929.66万元和3,176.38万元;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37%、2.83%、2.49%和0.98%,总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84%、1.14%、1.44%和0.37%。
发行人近年来盈利水平一般,若未来发行人不能扩展业务渠道、扩大业务规模,可能会使得自身的盈利水平无法得到进一步提升,并可能会影响到偿债能力。虽然发行人的净利润及盈利能力偏弱,但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区域垄断性,发行人国省公路代建业务和公共交通服务业务是公司未来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
(2)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作为浏阳市主要的城市设施建设投融资企业,主要负责浏阳市全市范围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业务与宏观经济的波动在时间上和幅度上有较为明显的对应关系。如果出现宏观经济增长放缓或衰退,发行人承建的基础设施代建业务量将会减少,业务的收益水平也将下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浏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也会对发行人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3)项目建设风险
公司承建的项目中主要包含了道路工程及道路养护项目等,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期间,可能遇到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状况等,会对工程进度以及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压力,从而可能导致项目延迟交付,影响项目进展。此外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劳动力成本上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或情况,都将导致总成本上升,从而影响公司资金平衡。
(4)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是浏阳市主要的投融资建设主体,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发行人在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但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放开,该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将不断提高,竞争程度将不断加强,发行人存在市场竞争风险。
第二条 发行条款
一、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272号文件注册通知公开发行。
2021年7月13日,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申报本期债券。2021年7月26日,发行人股东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出具《关于同意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本期债券发行。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弹性配售选择权。
(一)发行人: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简称“22浏阳交投01”)。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为第一期发行,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4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3亿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将在《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约定,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7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4亿元,弹性配售额为3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7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4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4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7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4亿元进行配售。
(四)注册文件:本次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0日出具的发改企业债券〔2021〕272号文件同意公开发行,注册金额为7.0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部分债券可选择转售或予以注销。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4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和第4年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自债券存续期第5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5年至第7年,发行人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 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
(九)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一)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4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3亿元。如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4亿元,募集资金中3亿元用于浏阳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项目,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7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浏阳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项目,剩余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三)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十四)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十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六)发行利率确定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十七)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八)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
(十九)簿记建档日:【2022】年【3】月【24】日。
(二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2】年【3】月【25】日。
(二十一)起息日:自【2022】年【3】月【28】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3】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二十二)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
(二十三)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二十四)付息日:【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3】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8】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五)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二十六)兑付日:【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3】月【28】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8】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七)兑付价格: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按每百元本金值的20%兑付。
(二十八)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九)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三十)承销方式:本期债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三十一)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三十二)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监管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三十三)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三十四)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相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三十五)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十六)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七)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的具体申购配售说明将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22年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向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联系,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四、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有关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如债务转让同时变更抵押资产的,相关事宜须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5、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八)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账户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3】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8】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3】月【28】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8】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每百元本金值的20%偿还债券本金。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2021年7月13日,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申报本次债券。
2021年7月26日,发行人股东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出具《关于同意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本次债券发行。
经发行人股东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272号同意注册,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7.00亿元。本期债券计划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0亿元。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4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3亿元。如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4亿元,募集资金中3亿元用于浏阳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项目,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7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浏阳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项目,剩余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分配情况见表3-1。
表3-1 募集资金使用分配表
单位:万元
公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未用于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建设。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违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对本次债券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加强资金使用规划,引入多方的监督管理,达到专款专用,确保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安排使用。
(一)公司设立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监管协议,资金的使用、调拨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督。
(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并制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统一由管理小组管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制度使用资金,定期汇总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披露。
(三)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同时接受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的监督。
第四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闯江
成立日期:2009年8月12日
注册资本:8,500.00万元
实缴资本:8,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940002583
住所:浏阳市关口街道菊花石路212号
邮政编码:410300
联系电话:0731-82728093
传真号码:0731-83984326
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名称:张金亮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位:董事、财务负责人
经营范围:公路工程、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的施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及技术服务;加油站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充电桩的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原名为浏阳市富民干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浏阳市财政局于2009年8月12日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并经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根据湖南广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广联验字【2009】第8071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浏阳市财政局以货币出资。
发行人作为浏阳市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唯一平台,具有重要的区域地位。公司作为浏阳市国省干线公路代建主体,主要负责浏阳市全市范围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并拥有全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的特许经营权,公司具有重要的区域地位且在国省公路代建和公交业务上具有一定垄断性。发行人是浏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交通运输服务的重要主体,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已形成稳定的主营业务结构。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的施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及技术服务;加油站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充电桩的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为845,121.27万元,负债总额为522,243.07万元,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为322,878.20万元。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308.48万元,净利润7,929.66万元。
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未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为883,336.99万元,负债总额为557,282.41万元,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为326,054.58万元。202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649.15万元,净利润3,176.38万元。
二、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浏阳市富民干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浏阳市财政局于2009年8月12日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并经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根据湖南广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广联验字【2009】第8071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浏阳市财政局以货币出资。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1、2014年3月,发行人第一次增资及经营范围变更
2014年3月,浏阳市财政局对发行人增资6,500.00万元,该次增资由湖南广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验资程序。经审验,浏阳市财政局以货币出资6,500.00万元。2014年3月17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由公路工程建筑(开元大道东延工程浏阳段、国道106线龙伏至蕉溪岭段、省道309线官渡至铁树坳段)和管理沿线土地开发(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发)。(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变更为公路工程建筑,加油站项目投资建设,路牌广告位制作、发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理服务。(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2、2016年1月,发行人名称变更
2016年1月,根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浏阳)登记内名预核字[2016]121号},发行人名称由“浏阳市富民干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2月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发行人经营范围由公路工程建筑,加油站项目投资建设,路牌广告位制作、发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理服务。(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变更为公路工程建设、加油站项目投资建设(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路牌广告位制作、发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016年2月,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
2016年2月,发行人经营范围由公路工程建筑,加油站项目投资建设,路牌广告位制作、发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理服务。(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变更为公路工程建设、加油站项目投资建设(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路牌广告位制作、发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2019年11月,发行人股东变更
根据浏阳市财政局与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于2019年9月签订的《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经一致协商,同意发行人的出资人由浏阳市财政局变更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变更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2019年11月18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8,500.00万元,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三、股东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8,5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8,500.00万元,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系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浏阳市人民政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公式
图4-1 发行人股权结构图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或存在其他争议的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将发行人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也不存在任何的股权争议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治理结构
发行人严格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健全和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各层次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发行人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组织结构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组织结构参见下图:
公式
图4-2 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三)发行人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借鉴国内外集团管理体制的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作为公司总部内部控制所需的基本制度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渐丰富和完善,为公司持久、稳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发行人参控股公司
(一)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8家,重要合营、联营及重要参股公司1家,基本情况如下:
表4-1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一级子公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其他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重要合联营、参股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表4-2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合营或联营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六、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在经营和管理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董事5名,其中职工董事1名。监事5名,其中职工监事4名。高级管理人员4名。发行人董监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公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程序。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未持有发行人股票或者债券。
八、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代建业务和运输服务业务两大类。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055.77万元、48,127.07万元、56,308.48万元和42,649.15万元。其中分别实现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41,327.14万元、46,628.17万元、49,990.55万元和39,004.76万元。营业收入结构稳定并且营业收入呈现增长的趋势;营业成本分别为35,799.70万元、41,414.61万元、46,287.56万元和36,577.32万元;营业毛利润分别为6,256.06万元、6,712.46万元、10,020.92万元和6,071.83万元;营业毛利率分别为14.88%、13.95%、 17.80%和14.24%。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毛利润和营业毛利率均呈现上升的趋势。
从收入结构来看,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报告期内,该项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27%、96.89%、 88.78%和91.45%,为发行人营业收入中占比最大的板块。
发行人于2020年4月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浏阳市星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烟花销售业务。报告期内,该项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公司业务板块的运营情况详见下表:
表4-4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成本、毛利润、毛利率
单位:万元
公式
从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来看,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和运输服务业务收入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基础设施代建业务为公司主业。2018年度、2019年度、 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发行人分别实现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41,327.14万元、46,628.17万元、49,990.55万元和39,004.76万元,最近三年,发行人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呈现增长的趋势,表明发行人该项业务具备可持续性。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8.27%、96.89%、 88.78%和91.45%。发行人作为浏阳市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以及公交运营主体,积极参与浏阳市城市建设,预计未来随着浏阳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发行人将对工程验收、竣工、工程款收回等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业务的收入实现和回款。最近三年,因竣工结算项目较多,发行人业务扩展较快,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成本呈现增长的趋势。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分别实现运输服务收入728.63万元、1,498.90万元、4,189.53万元和3,529.9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3%、3.11%、 7.44%和8.28% ,运输服务收入呈现增长的趋势。
2020年度,发行人由于新设子公司经营烟花销售业务,新增该项业务营业收入2,120.06万元,占比较小。此外,发行人还有房屋租赁业务,该项业务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35,799.70万元、41,414.61万元、46,287.56万元和36,577.32万元,其中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成本分别为34,439.28万元、38,856.59万元、40,895.63万元和32,503.9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6.20%、93.82%、 88.35%和88.86%。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成本所占比例极小。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14.88%、13.95%、 17.80%和14.24%。其中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6.67%、16.67%、 18.19%和16.67%;运输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6.71%、-70.66%、 19.30%和-13.82%;烟花爆竹业务毛利率分别为0.00%、0.00%、 5.23%和54.29%;房屋租赁业务毛利率分别为0.00%、0.00%、 75.99%和39.54%。
最近三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呈现稳定趋势,波动较小。代建业务板块毛利增长较多,但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2019年度运输服务业务板块毛利率为负值,主要系2019年度公司新设公交客运服务,前期投入较大,导致成本大幅度增长所致。2020年度,随着运输服务业务有序地开展,运输服务业务收入有所提高致使毛利率由负转正。
烟花产品单品销售毛利率较高,且销售受季节、传统节日等影响。发行人新设子公司是浏阳市唯一一家具有零售资质的国有烟花销售企业,预计烟花爆竹业务收入将会对发行人营业收入以及净利润形成一定的补充。
第五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节中信息主要摘自发行人财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数据摘自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告。2021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投资者可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查阅地点查阅。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指标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中证天通【2020】证审字第1700017号和中证天通【2021】证审字第17000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1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分别引自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以及2021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一、发行人财务总体情况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表5-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表5-2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期末存货净额)/2〕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净额+期末总资产净额)/2〕
7、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8、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9、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10、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11、总资产收益率= =EBIT/总资产平均余额
(三)发行人2018-2021年9月的财务报表(见募集说明书附表二、三、四)及合并范围的变化
1、2018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情况
2018年度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如下:
公式
2018年度发行人不存在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2、2019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情况:
2019年度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如下:
公式
2019年12月30日,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鑫农发展有限公司划转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获取浏阳市鑫农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于2019年12月30日将浏阳市鑫农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9年度发行人不存在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3、2020年合并报表发生变化情况:
2020年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如下:
公式
2020年度发行人不存在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4、2021年1-9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1年1-9月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如下:
公式
2021年1-9月发行人不存在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六条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本期债券进行综合评估,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表示本期债券安全性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评级观点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浏阳市经济财政实力持续增强,公司区域地位重要、持续获得了有力的外部支持,公司债务期限结构较优等方面的优势对公司整体信用实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中诚信国际关注到应收类款项对公司资金占用程度较高,公司回款情况较差以及公司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等因素对公司经营及信用状况造成的影响。
(二)正面
1、浏阳市经济财政实力持续增强。凭借良好的工业基础,2020年浏阳市经济财政实力保持增长态势,在长沙市各区、县(市)中排名靠前,同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2020年发布的中国工业百强县中,浏阳市排名第13位,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2、公司区域地位重要,持续获得有力的外部支持。公司是浏阳市两大市级平台之一,主要负责浏阳市全市范围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并拥有全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的特许经营权,公司主体地位突出,近年来持续获得了浏阳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其中2019年政府将浏阳市鑫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农公司”)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公司,增加资本公积15.88亿元;2018-2020年,公司收到政府补助0.44亿元、0.58亿元和0.37亿元。
3、公司债务期限结构较优。近年来公司短期债务占总债务的比重虽有所提高,但从债务到期分布来看,公司债务集中在2023年及以后到期,债务期限结构较优。
(三)关注
1、应收类款项对公司资金占用程度较高。截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类款项余额为29.01亿元,占期末总资产的比重达34.33%,应收类款项对公司资金占用程度较高。
2、回款情况较差。2018-2020年,公司收现比指标分别为0.05倍、0.13倍和0.96倍,公司回款情况虽有所改善,但整体获现能力较差。
3、公司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截至2020年末,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计划总投资为91.99亿元,已完成投资10.45亿元,公司未来仍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
(四)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国际公司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国际将于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上市规则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国际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在本公司网站(www.ccxi.com.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国际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第七条 增信机制及其他保障措施
一、担保事项
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融担”、“担保人”)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措施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13
法定代表人:冯辞
实收资本:400,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股东单位: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中证融担持有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签发的编号为“粤(深圳)A0005”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融担业务许可证”),该融担业务许可证中明确中证融担业务范围为“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中证融担对本期债券的融资担保是“发行债券担保业务”,符合融担业务许可证中对业务范围的规定。中证担保对本期债券的担保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的规定,合法合规。
中证融担自成立以来继续沿用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的增信业务定位,在资金补充、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得到了政府、直属管理机构及母公司的有力支持,伴随业务的不断拓展,中证担保的业务储备也迅速增长,公司融资担保业务获得了稳步发展。
(二)担保人财务情况
担保人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
公式
注:数据来源于担保人2020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
中证融担详细财务数据详见募集说明书附表五、附表六和附表七。
(三)担保人资信情况
1、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
2、中证融担资信实力强
中证融担有着强大的股东背景、雄厚的资本实力、明确的市场定位、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整体来看,在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下,中证融担未来在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展业能力将逐步显现,担保业务有望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累计担保余额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报告期内,担保人不存在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情形。截至2020年末,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3.83亿元。
(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及集中度指标情况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同时,按照《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在计算净资产放大倍数及担保集中度指标时,净资产需根据非合并报表净资产计算。
截至2020年末,中证融担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为110.84亿元(根据《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口径计算),净资产为41.37亿元(经审计,非合并报表),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放大倍数为2.68倍;截至2021年9月末,中证融担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为237.22亿元(根据《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口径计算),净资产为58.59亿元(未经审计,非合并报表),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放大倍数为4.05倍。
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六条计算,中证融担对单一被担保人在保余额上限9.765亿元(58.59亿元*10%/60%),本期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且未对发行人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
综上所述,中证融担在单一客户集中度、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和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相关指标计算均符合国务院于2017年8月公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和七部委于201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的相关要求。
(六)担保函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被担保的债券为7年期企业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
2、债券的到期日
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该债券正式发行时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债权本金到期日。债券发行人应按照该债券相关发行文件规定清偿债券本金和利息。
3、保证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保证的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担保人与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证融担与发行人签订的《信用增进服务协议》,以及中证融担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与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未能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中证融担无条件按照协议约定的责任范围代为清偿发行人债务。
中证融担在按照担保函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发行人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并有权要求发行人偿还中证融担为履行担保责任代发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等)、违约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等。
除本次担保事项外,担保人与发行人不存在互保或连环保情形。担保人和发行人签署的担保。
(八)担保协议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已与中证融担签订《信用增进服务协议》,约定由中证融担对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发行人与中证融担签订的《信用增进服务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信用增进协议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的持续监督安排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期债券作持续监督,当发行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变化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权代理人按照《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对本期债券作持续监督。债权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发现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应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人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
详细内容见募集说明书“第十条 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节”之“(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以及“第十一条 债权代理协人”。
第八条 税项
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税务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税务分析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下列这些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次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次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建议投资者应向其专业顾问咨询有关的税务责任。
投资者所缴税项与本次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投资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投资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税项抵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缴纳税项与本次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扣。
五、声明
以上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 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其他交易场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主要内容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九条 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影响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兑付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簿记建档日前3-5个工作日,发行人将通过有关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3、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二)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将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四)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相关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
债券持有人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一、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
详见《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发行人稳定的营业收入和良好的利润水平、公司持有的优质资产以及通畅的融资渠道。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于每年度付息日、本金兑付日(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参照债券募集说明书)3个工作日前将偿债资金存入专户。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3个工作日内,如专户内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本息,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
三、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在国家发改委或其授权机构同意本期债券注册之后在各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发行人与上述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四、偿债计划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3】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8】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偿付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每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3】月【28】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28】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本期债券本金的偿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偿付的具体事项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偿债资金来源
(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积累是本期债券本息按时偿付的坚实基础
发行人为浏阳市国省干线公路代建主体,主要负责浏阳市全市范围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并拥有全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的特许经营权,公司具有重要的区域地位且在国省公路代建和公交业务上具有一定垄断性,未来随着浏阳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发行人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经营实力也将进一步增强。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055.77万元、48,127.07万元、56,308.48万元和42,649.15万元,分别实现营业毛利润6,256.06万元、6,712.46万元、10,020.92万元和6,071.83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毛利润均保持在可观水平。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营业收入有望实现稳定增长。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142.95万元、-38,940.87万元、10,895.36万元和-56,947.56万元。2020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已由负转正,主要系发行人收到部分代建业务的回款。未来,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也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本次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有力保障。
(二)募投项目良好的盈利前景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重要来源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7.00亿元,其中5.00亿元用于浏阳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项目,2.0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根据《浏阳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测算,项目运营期内收入合计为174,816.99万元,运营成本及费用(不含折旧、摊销)合计为68,218.47万元,税金及附加合计为9,371.17万元,项目运营期内净收益为97,227.35万元,能够覆盖扣除购置公交车后项目投资90,784.88万元,覆盖倍数为1.07。债券存续期内收入合计为43,827.60万元,运营成本及费用(不含折旧、摊销)合计为19,975.70万元,税金及附加合计为1,742.63 万元,债券存续期内净收益22,109.27万元。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净收益对项目使用债券资金利息的覆盖倍数为1.36倍。
(三)股东的支持以及畅通的外部融资渠道可为本期债券本息按时偿付提供有力支持
鉴于发行人在浏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股东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在运营补助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给予公司一系列政策支持。同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信贷记录优良,具有一定间接融资能力。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获取的银行授信总额为118,900.00万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93,900.00 万元,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25,000.00万元。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421.50万元、5,876.10万元、3,726.24万元和2,439.19万元。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渠道筹措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四)发行人较强的资产变现能力为债券按期偿付提供应急保障
发行人财务政策稳健,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流动资产变现能力较强。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的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726,450.20万元,不含存货的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387,541.14万元。在发行人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现流动资产来获得必要的偿债资金支持。
六、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设立了偿债资金专户
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担任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该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发行人稳定的营业收入和良好的利润水平、公司持有的优质资产以及通畅的融资渠道。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于年度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将当年应付本息存入专户。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内,如专户内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本息,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通过出售短期投资和票据,使用银行贷款,出售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以获得足额资金来弥补差额;专户账户未能完全补足前,发行人将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暂缓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以确保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能够完全偿付。
(二)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自身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的特点,发行人已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还本付息工作,自设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四)建立了募集资金监管制度,以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确保募集资金被规范使用,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担任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协议中对募集资金的存储、支取、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约定,以切实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五)聘请债券债权代理人和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为了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同时,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聘请该公司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偿债保障措施合法、到位,能够充分保证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足额、按时偿付。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公司保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
(一)本期债券违约的情形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三十天仍未解除;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的资产;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1、2、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5、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二)违约事件的通知
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债权代理协议》的违约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和债券持有人,同时附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债权代理协议》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或全部)就该等违约事件签署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三)违约处置措施
如果《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下同)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权代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权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债权代理人
一、债权代理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B(南栋)
负责人:周斌
经办人员:欧阳牡
联系电话:13548982233
传真:0731-83687399
邮政编码:410007
二、《债权代理协议》主要事项
详见《债权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浏阳市关口办事处复兴东路 3号
法定代表人:柳闯江
经办人员:张金亮
办公地址:浏阳市关口街道菊花石路 212 号
联系电话:0731-82728093
传真:0731-83984326
邮编:410300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经办人员:刘勇强、陈枫、庄丹、张帆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4779545
传真:0731-84779555
邮编:410005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8、8817073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戴文桂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蔡建春
经办人员: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21-68802562
传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3层1316-13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先云
经办人员:周传金、周炳焱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3层1316-1326
联系电话:010-62212990
传真:010-62212990
邮编:100044
邮政编码:100044
六、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经办人员:贺文俊、张蕾、朱航园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编:100010
七、发行人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人: 朱亚、黄思敏
联系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国际A座11楼
联系电话:0731-85927888
传真:0731-85927750
邮编:410006
八、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B(南栋)
负责人:周斌
经办人员:欧阳牡
联系电话:13548982233
传真:0731-83687399
邮政编码:410007
第十三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系一家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取得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和授权,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0日出具的发改企业债券〔2021〕272号文件同意公开发行,注册金额为7.00亿元;
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企业监事会已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为发行人的唯一股东,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查封、质押等权利负担情形,股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独立;
七、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违规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对主要资产的取得已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且拥有合法的权利凭证,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纠纷;此外,发行人受限资产所涉担保事项合法合规,已履行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对本次发行不会产生实质障碍;
十、发行人无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潜在纠纷或争议,但发行人有息债务余额比较大;
十一、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发行人的发行主体资格及发行决议的有效性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期债券的注册发行也不构成法律障碍;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需披露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四、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十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方面的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十六、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十七、发行人经营收入稳定可靠,资产状况稳健优质,偿债措施保障有力,充分保证本次发行本息足额偿还;
十八、本次发行相关的资金监管、债权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协议文件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九、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法定资格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注册文件
(二)《2022年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2021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四)中证融担2019-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证融担2019-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和中证融担2019-2020年经审计的合现金流量表。
(五)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债权代理协议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浏阳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二、查询地址
查阅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查阅地点:
1、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浏阳市关口街道菊花石路 212 号
联系人:张金亮
联系电话:0731-82728093
传真:0731-83984326
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楼
联系人:刘勇强、陈枫
联系电话:0731-84779547
传真:0731-84779555
附表一:2022年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发行网点表
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