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公告

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 行 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办公室

企业发展部

党群人力部

纪检监察室

财务部

融资部

风控法务部

分房部

成本管理部

招标采购部

报建部

综合协调部

设计部

工程部

资产管理部

城市更新部

董事会

董事长

总经理

监事会

发行人名称: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金额: 人民币3.40亿元,品种一3.12亿元,品种二0.28亿元 增信情况: 品种一: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不增加第三方担保。 评级机构: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评级情况: 主体评级为AA+;品种一的债项评级为AAA;品种二的债项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主承销商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代理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要声明及提示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声明

发行人与所在地方政府之间信用严格隔离,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申报发行本期债券属于发行人的自主融资行为,本期债券发行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且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由发行人经营收益构成。

四、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中介机构声明

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确认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内容与其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的相关报告或意见不存在矛盾,对所引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确认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引用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投资提示

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并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七、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分设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债券名称为“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2雨花城投01”;品种二债券名称为“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简称“22雨花城投02”。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为第一期发行,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40亿元。其中品种一计划发行规模为3.12亿元,品种二计划发行规模为0.28亿元。

(三)注册文件:本次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出具的发改企业债券〔2021〕232号文件同意公开发行,注册金额为3.4亿元(品种一3.12亿元、品种二0.28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九)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品种一债项评级为AAA,品种二债项评级为AA+。

(十一)信用安排:本期债券品种一由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不增加第三方担保。

释义

公式

第一条风险提示及说明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诺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发行公告和持续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当仔细考虑下述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利率的波动可能会降低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二)兑付风险

发行人如果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

(三)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四)政策风险

如果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向,则可能对其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所属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一)产业政策风险

政策变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与盈利能力。

(二)经济周期风险

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可能同时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也会对项目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一)发行人运营风险

1、发行人未来工程代建及保障房项目建设规模较大,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主要在建、拟建保障房项目后续投资规模约41亿元,主要在建和拟建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后续投资规模5亿元。发行人未来面临一定资本支出压力。

2、政府对保障房售价定价过低,公司保障房销售处于亏损经营,保障房建设业务存在收益波动风险

发行人承担了雨花区辖内大量的农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纯依靠保障房销售收入无法弥补保障房工程建设投入。

(一)发行人财务风险

1、应收款项占总资产比例较大,存在一定回收风险

如回款不及时,可能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2、公司资金来源对外部融资具有较大的依赖

发行人存在现金流波动的风险以及对外部融资依赖程度较高的风险。

3、资产中政府性应收款占比较高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政府性应收款项合计704,378.67万元。如发生坏账或回款不及时,将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和现金流入造成不利影响。

4、有息负债规模较大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为1,298,717.72万元,有息负债规模较大。未来若有息债务集中到期,可能会给发行人带来较大的偿债压力。

5、发行人2018-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

一旦发行人对于项目的资金回笼不及时,无法满足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发行人将可能面临现金流断裂的风险,从而使得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偿付出现违约风险。

6、发行人子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发行人子公司盈利能力整体较弱,如持续亏损将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7、发行人近三年净利润持续下降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利润影响较大,导致发行人利率有所下滑。

8、发行人近三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累计为负

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发行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持续为负,则发行人可用现金将有所减少,可能无法对有息债务进行覆盖,进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偿付。

(二)发行人管理风险

1、下属子公司管理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股的8家子公司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及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因此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决策风险。

2、扩大生产规模的风险

未来若发行人管理出现纰漏,则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管理风险。

3、投融资管理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能很好地安排各类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筹措工作,则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项目建设管理风险

在建设过程中将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中的管理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及日后正常运营。

5、突发事件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突然变化的风险

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发行人临时性重大人事变动,可能影响发行人董事会结构,进而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条发行条款

一、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232号文件注册通知公开发行。

2021年5月17日,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决议。

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股东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本次债券发行。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分设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债券名称为“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2雨花城投01”;品种二债券名称为“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简称“22雨花城投02”。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为第一期发行,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40亿元。其中品种一计划发行规模为3.12亿元,品种二计划发行规模为0.28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八)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九)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一)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

(十二)簿记建档日:【2022】年【1】月【18】日。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2】年【1】月【19】日。

(十四)起息日:自【2022】年【1】月【20】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五)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

(十六)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七)付息日:【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1】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八)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九)兑付日:【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1】月【20】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兑付价格: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按每百元本金值的20%兑付。

(二十一)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二)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十三)承销方式:本期债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四)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品种一债项评级为AAA,品种二债项评级为AA+。

(二十五)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二十六)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二十七)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相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二十八)信用安排:本期债券品种一由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不增加第三方担保。

(二十九)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的具体申购配售说明请见发行前在相关媒体刊登的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二)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向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 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四、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有关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六、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1】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条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2021年5月17日,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决议。

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股东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本次债券发行。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232号同意注册,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3.40亿元(品种一3.12亿元、品种二0.28亿元)。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为第一期发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3.40亿元,拟全部用于偿还2021年到期的企业债券本息,其中品种一计划发行规模为3.12亿元,用于偿还“16雨花城投债”到期的3.12亿元本息;品种二计划发行规模为0.28亿元,用于偿还 “20雨花城投01”到期的0.28亿元利息。“16雨花城投债”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债项评级为AAA。“20雨花城投01”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债项评级为AA+。募集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1募集资金使用分配表

公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未用于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建设。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违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对本期债券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加强资金使用规划,引入多方的监督管理,达到专款专用,确保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承诺的投资项目安排使用。

(一)公司设立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监管协议,资金的使用、调拨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督。

(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并制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统一由管理小组管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制度使用资金,定期汇总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披露。

(三)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同时接受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的监督。

四、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五、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约定的用途,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转借他人;募集资金不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等国家规定禁入领域。

第四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注册名称: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设立(工商注册)日期:2002年4月8日

注册资本:38,000.00万元

实收资本:38,000.00万元

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45号

办公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香路瑞景苑4栋

邮政编码:410007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双果

联系电话:0731-85880592

传真:0731-858805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67812174

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农业产业化和基础设施、农村交通、旅游休闲、教育、卫生事业建设、城市开发建设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土地整理、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发行人成立于2002年4月8日,注册资本38,000.00元,是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农业产业化和基础设施、农村交通、旅游休闲、教育、卫生事业建设、城市开发建设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土地整理、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过多年的经营与运作,公司资产规模逐年扩大,经营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长沙市雨花区保障住房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代建的重要实施主体。

截至202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2,721,797.72万元,负债总额1,451,226.48万元,所有者权益1,270,571.24万元,资产负债率53.32%。

2018-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85,828.33万元、59,471.66万元和82,651.8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9,195.63万元、15,699.64万元和14,879.66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净利润为33,258.31万元。

二、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系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长政函〔2002〕29号)的批准,于2002年4月8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成立。发行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是发行人的唯一股东。

(二)2008年7月12日,发行人股东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增资6,000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4,200万元及以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1,800万元。

(三)2010年3月12日,发行人股东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作出决议,同意对公司进行货币增资20,000万元。

(四)2012年8月5日,发行人股东作出决议,将发行人的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

(五)2017年5月16日,公司股东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任命董正军同志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刘双果同志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六)2019年3月3日,公司股东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任命李国庆同志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刘双果同志为公司副董事长。

(七)公司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3月5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367812174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45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国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8,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农业产业化和基础设施、农村交通、旅游休闲、教育、卫生事业建设、城市开发建设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土地整理、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股东情况

发行人系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股东或主管部门变更的情况。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的有关政策,制订了《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和监事会按各自的议事规则独立有效运作。

(一)治理结构

1、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决定。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为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分得红利权,但所分红利仍须用于对城建基础设施的投入;(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任命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权;(3)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4)批准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方案;(5)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2、董事及董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6人,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任命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股东批准,董事长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依法制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购方案;(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授权总经理行使除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用权;(9)授权总经理行使财务审批权(具体审批权限由董事会决定);(10)授权总经理签署合同,重大项目主合同须由董事会会签;(11)审查决定建设工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12)定期向股东报告并执行股东的决定;(13)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议;(2)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4)处理公司其他重要事务;(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3、监事及监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监事由出资人按《公司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委派,4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股东任命和更换。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权。

4、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是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融资计划及资本运营方案;(4)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5)拟定公司的内部劳动用工和内部分配方案;(6)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7)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二)组织结构

公司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纪检部、战略发展部、融资财务部、报建部、招标合约部、技术部、工程部、预结算部、综合协调部、物业管理部、分房办、资产运营部十四个职能部门。具体组织结构如下:

图4-1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各部门职能情况如下:

1、办公室负责对外非经营业务性联系和内部日常行政性事务处理及后勤管理工作。2、企业发展部负责合同的全面履约和清欠工作以及新增国有土地等国有资产的经营开发及招商工作;负责公司新业务的开发与研究以及股份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3、党群人力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薪酬、绩效、员工关系的管理及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4、纪检监察室负责协助公司党组开展党建、党务工作;负责协调公司团部抓好团组织建设工作;负责计生、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5、财务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全面的预算管理、财务分析工作;负责对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资产核算工作。

6、融资部负责公司融资管理的实施工作。7、风控法务部负责公司工程建设协议及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公司其他法务工作。8、分房部负责公司保障住房的政策掌握及操作,确保分房、交房工作顺利推进;协助开展保障住房的资金核算和收缴工作;负责保障房指标回款工作;负责保障住房的物业配套用房招商营运管理。9、成本管理部负责公司成本管理。10、招标采购部负责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工作。11、报建部负责土地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职能部门报建、审批手续办理;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优惠政策、绿色通道的沟通协调及办理。12、综合协调部负责保障房建设用地、社保融资用地的渣土巡防、拆迁腾地及施工环境维护工作;负责保障房预收放款、分房工作,协助物业移交工作。13、设计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技术管理体系和制度;牵头制定集团内部技术标准;组织重大项目设计,进行设计管理;项目各阶段技术成果的审核等。14、工程部负责工程现场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负责对包商、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15、资产管理部负责城投集团公司的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经营、管理。16、城市更新部负责雨花区棚改项目的对接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发行人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发行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

2、行政管理制度体系

发行人制定了《组织章程》、《公司章程》、《司务会议制度》、《职工大会制度》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

3、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发行人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细分为《公司员工守则》、《职工大会制度》、《学习教育制度》、《员工培训细则》等。

4、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制定了《项目建设内部组织方案(试行)》、《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类工作流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等。

5、重大事项决策体系

发行人《公司章程》、《经理(主任)办公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对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

6、付款审批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发行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经营活动,理顺业务关系,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

7、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考核及监督等具体流程和方法做了详细规定。

8、子公司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对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行使股东权力。同时利用公司章程、财务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下属子公司经营动态。

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活动,应由公司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10、融资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融资管理制度,要求集团各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期限、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方面,根据公司规定,发行人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议。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行人一直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发行人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统筹兼顾、良性互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1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规范自身关联交易行为,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则,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披露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确保了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条件下进行,保证发行人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

1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发行人根据长沙市雨花区政府相关要求制定了《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处理方法和预案》,《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处理方法和预案》为正式制度文件,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15、信息披露制度

为加强公司有关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债务融资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包含了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各部门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以及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罚措施,确保了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该制度规范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等内容。

五、发行人参控股公司

(一)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8家,其中全资子公司7家、控股子公司1家。具体情况如下:

表4-1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1、长沙市雨花区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册资本30,00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100%。经营范围为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以上项目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土地整理、复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长沙市雨花区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8,490.09万元,净资产10,190.07万元,总负债18,300.01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308.90万元。

2、长沙市雨花区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100%。经营范围为土地整理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高科技实业的投资;仓储建设开发;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长沙市雨花区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68,256.12万元,净资产6,268.11万元,总负债61,988.01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892.17万元,净利润-1,488.04万元。

3、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100%。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农民安置房项目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理;现代农业项目开发;旧城改造;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84,899.90万元,负债总额26,505.00万元,净资产58,394.9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77.76万元。

4、长沙润雨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润雨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100%。经营范围为雨花区区域范围内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建设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长沙润雨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51,522.24万元,净资产33,739.58万元,总负债117,782.6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4.17万元,净利润928.67万元

(二)发行人其他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2 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六、发行人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一)业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从事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二)资产独立情况

发行人在资产所有权方面产权关系明确,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资产,能够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对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被股东占有或权属不清的情况,资产方面与股东完全独立。

(三)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和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各职能机构均独立于出资人;公司的办公机构和办公场所与出资人完全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等情形。

(四)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程序;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适应其业务开展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且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财务人员在本公司和出资人双重任职的情况,也不存在出资人干预公司财务运作及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在财务方面完全独立于出资人。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表4-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公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程序。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未持有发行人股票或者债券。

(一)董事

李国庆,男,汉族,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雨花亭乡、雨花亭街道办事处、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长沙市雨花现代电子商务物流管委会。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果,男,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株洲市市政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雨花区审计局、雨花区纪委。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方明星,男,汉族,198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长沙市雨花现代电子商务物流管委会。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胡天蛟,男,汉族,1989年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曾任职于雨花区商务和旅游局,雨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雨花区政府办公室。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黄斌,男,汉族,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经济师。曾任职于湖南马王堆建筑有限公司、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方华丽,女,1971年出生,中国民建会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投资)咨询师,于2012年人才引进到雨花区。现任雨花区第五届人大代表、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工会常务副主席、公司董事。

(二)监事

马晖,女,1980年出生,九三学社,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职于砂子塘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财政所,雨花亭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斌,男,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4年9月至今在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融资员、融资部副部长、部长。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部长、公司监事。

王明,男,1984年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部长、公司监事。

伍君,女,1987年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公司监事。

李德贵,女,1984年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刘双果,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栏。

方明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栏。

黄斌,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栏。

游晋源,男,汉族,1988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东塘支行、广厦支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咸嘉湖支行。现任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天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栏。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

八、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长沙市雨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代建的重要实施主体,业务范围涵盖了农业产业化和基础设施、农村交通、旅游休闲、教育、卫生事业建设、城市开发建设的投资;土地整理、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等众多领域。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工程代建(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代建和土地受托前期开发)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来看,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以工程代建收入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收入为主。发行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288.85万元、54,591.69万元和79,217.5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5,762.33万元、42,655.30万元和76,480.95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2.30%、22.50%和3.45%;实现主营业务毛利润77,526.52万元、12,285.81万元和2,736.61万元。

公司业务板块的运营情况详见下表:

表4-4 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8-2020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183,288.85万元、54,591.69万元和79,217.56万元,整体保持较高的收入规模,发行人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较大,主要系2018年土地整理业务出现大幅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05,762.33万元、42,305.88万元和76,480.95万元,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保持一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30%、22.50%和3.45%,受到疫情影响,毛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18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明显增长,主要系当期收入规模占比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毛利率水平较高所致。2020年,主要是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冲击,导致毛利率有所下滑。

2018-2020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2.30%、22.50%以及3.45%。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业务毛利率分别为0.28%、24.16%以及9.17%;工程代建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05%、15.81%以及3.20%。

1、保障性住房建设业务情况

2018-2020年度,发行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收入分别为11,272.79万元、43,758.87万元和3,421.5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15%、80.16%和4.32%。2019年,随着在建保障房陆续完工,保障房建设收入较2018年有所提升。2020年,受疫情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受阻,从而影响保障性住房销售及结算,保障房建设收入较2019年有较大幅度减少。

发行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分别为11,241.64万元、33,186.00万元和3,107.65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0.63%、78.44%和4.06%。近三年发行人的保障性住房业务成本与保障性住房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2、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情况

2018-2020年度,发行人工程代建业务收入分别为172,016.06万元、10,832.82万元和75,796.0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2.57%、18.22%和95.68%。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收入较大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开发整理的土地在2018年实现收入规模较大所致。2019年发行人工程代建业务收入较2018年明显减少,主要系在建的基础设施尚未完工结算。2020年,发行人大力推动复工复产,加快以前年度代建工程的陆续完工。同时,雨花区也被纳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推动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发展,导致2020年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增加,未来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收入将持续回升。

发行人工程代建业务成本分别为94,520.70万元、9,119.89万元和73,373.30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93.85%、19.84%和95.94%。近三年发行人的工程代建业务成本与工程代建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第五条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部分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发行人2018-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发行人2018、2019年及2020年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CAC证审字[2019]0058号、CAC证审字[2020]0011号和CAC证审字[2021]006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发行人的详细财务状况,请参阅发行人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指标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2019年度新的全资子公司并入对合并报表的调整影响:

2019年10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雨政发(2019)60号文件,对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相关事宜进行了批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将长沙市雨花区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划拨给本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变更已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0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故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公式

对合并后的上年利润表影响如下

单位:元

公式

对合并后的上年现金流量影响如下

单位:元

公式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2018年无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2、发行人2019年度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对以下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1)财务报表列报

2019年财政部发布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发行人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了调整。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2018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公式

单位:元

公式

2018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公式

(2)执行修订后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和财会〔2019〕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政部修订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和核算要求,相关修订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交易,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前述准则的采用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3)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3、2020年无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一、发行人财务总体情况

(一)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9月末/2021年1-9月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表5-1 发行人2018-2020年及2021年9月末/2021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2018-2020年及2021年9月末/2021年1-9月主要财务指标

表5-2 发行人2018-2020年及2021年9月末/2021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期末存货净额)/2〕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净额+期末总资产净额)/2〕

7、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总收入-主营业务总成本)/主营业务总收入*100%

8、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9、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10、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11、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三)发行人经审计的2018-2020年及2021年9月末/2021年1-9月的财务报表(见附表二、三、四)及合并范围的变化

2018年合并范围无变化。

2019年并入两家子公司。

2019年3月,发行人将持有的长沙市三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城投报建咨询有限公司共三个公司的100%股权划转剥离,不再合并该三个公司的报表,

2019年10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雨政发(2019)60号文件,对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相关事宜进行了批复,长沙市雨花区域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划拨作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纳入本年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合并范围无变化。

2021年1-9月较2020年末新增合并两家子公司,分别为长沙市雨花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城投报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财务分析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与2021年9月末,发行人合并资产总额分别为2,414,557.86万元、2,479,222.00万元、2,721,797.71万元和2,893,251.12万元,合并负债总额分别为1,249,714.36万元、1,255,145.88万元、1,451,226.48万元和1,604,569.95万元,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164,843.50万元、1,224,076.12万元、1,270,571.24万元和1,288,681.17万元。2018年末、2019年末与2020年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51.76%、50.63%和53.3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3,288.85万元、54,591.69万元和79,217.5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9,195.63万元、15,669.64万元、14,879.66万元和18,109.93万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33,258.31万元,足以覆盖本期债券一年利息。

从上述财务数据可以看出,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处于中等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一)发行人股东

表5-3 发行人股东情况

公式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

表5-4 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三)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情况

表5-5 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四)发行人的其它关联方情况表

发行人无其他关联方

(五)发行人关联交易

最近三年,除支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之外,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方往来

截至2020年末,关联方往来情况如下:

表5-6 发行人关联方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关联担保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关联方担保如下表所示:

表5-7 关联担保明细

单位:万元

公式

第六条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对发行人主体及其拟发行的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的信用等级为AAA,品种二的信用等级为AA+。

(一)评级观点

本次评级结果表明,近年来长沙市及雨花区经济实力逐年增强,发行人作为雨花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持续得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花区政府”)的有力支持,2019年以来,雨花区政府累计向发行人注入评估价值为8.00亿元的房产及土地等资产,发行人资本实力逐年增强;同时发行人存在较大的资本支出压力,应收类款项及存货在总资产中占比较高,影响资产流动性。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融担”)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有很强的增信作用。

(二)主要优势/机遇

1、近年来,长沙市及雨花区经济实力逐年增强,为发行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发行人作为雨花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近年来持续得到雨花区政府在股权划转、资产注入、财政补贴方面的支持;

3、2019年以来,雨花区政府累计向发行人注入评估价值为8.00亿元的房产及土地等资产,发行人资本实力逐年增强;

4、中证融担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有很强的增信作用。

(三)主要风险/挑战

1、发行人在建保障房项目尚需投资规模较大,未来存在较大的资本支出压力;

2、发行人应收类款项及存货在总资产中占比较高,影响资产流动性。

(四)展望

预计未来,长沙市和雨花区经济稳定发展,发行人作为雨花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在雨花区发展建设中仍处于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得到政府的相关支持。综合考虑,大公国际对未来1-2年雨花城投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五)跟踪评级安排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国际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

跟踪评级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1、跟踪评级时间安排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2、跟踪评级程序安排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上会评审、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国际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行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3、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国际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二、近三年信用评级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历史主体评级情况如下表:

表6-1 发行人近三年历史主体评级情况

公式

三、发行人主要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为189.71亿元,实际已使用额度为124.75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为56.96亿元。

表6-2 2021年9月末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单位:亿元

公式

(二)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的严重违约情况

公司在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出现过严重违约现象。

第七条增信机制及其他保障措施

一、担保事项

本期债券品种一发行规模为3.12亿元,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品种二发行规模为0.28亿元,不增加第三方担保。

1、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保障债券(品种一)持有人的利益,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融担”)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不超过3.12亿元(含3.12亿元)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担保函》。担保范围为债券(品种一)不超过3.12亿元(含3.12亿元)的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券的费用。

担保人对发行人的担保余额为3.12亿元,合计总额为3.12亿元,占比100%。担保人2020年报非合并口径净资产为41.37亿元,对发行人的担保余额占担保人非合并口径净资产的比例为7.54%。

担保人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所出具的《担保函》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1)中证融担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式

中证融担的股东为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20年末,担保人资产总额为45.37亿元,负债总额为4.0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1.3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82%。2020年1-12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64亿元,净利润1.35亿元。

(2)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证融担2020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审字[2021]第61245416_H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除特殊说明外,以下引用的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源于上述经审计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源于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为合并口径。

公式

注: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3)担保人资信情况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1年主体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主评字【2021】002号),中证融担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八条税项

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节的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节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与本期公司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下列说明仅供参考,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公司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公司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就有关税务事项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增值税

根据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企业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签署日,投资者买卖、赠与或继承公司债而书立转让书据时,应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税率的水平。

本期公司债券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投资者所应缴纳的税项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监管机关等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安排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机制

为建立良好有序的新闻信息发布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维护统一的公司形象,规范公司宣传行为,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以此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其他交易场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批准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期债券挂牌后,发行人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对公司债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或事项的信息。

发行人已指定专人担任本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双果

电话:0731-85880592

传真:0731-85880592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香路瑞景苑4栋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晩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釆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晩于公司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己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己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金财务部负责管理债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刘双果为债券信息披露负责人,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0731-85880592,债券信息披露负责人需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信息披露协调人;

(三)董事和董事会;

(四)监事和监事会;

(五)高级管理人员;

(六)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协调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受信息披露协调人领导,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信息披露协调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阅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如监事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其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所述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时报告鄕长和信息披露协调人。

(二)信息披露协调人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

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对于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信息披露协调人审定。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信息披露协调人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信息披露协调人确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吿,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务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簿记建档日前3-5个工作日,发行人将通过有关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2、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3、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法律意见书;

4、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国家发改委所要求的其他需披露的文件。

(三)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将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四)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投资者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发行人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如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如有)发生变化;

12、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发行人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发行人出现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债权代理人同时,发行人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债权代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五)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3、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

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发行人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条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

债券持有人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一、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内容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一条所列法律、条例、通知、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

(一)当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通过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的决议;

(二)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三)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对是否同意资产重组方案作出决议;

(五)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八)当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对是否同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作出决议;

(九)对更换(债权代理人自动提出辞职以及依据《债权代理协议》自动终止债权代理资格的除外)或取消债券债权代理人作出决议;

(十)对变更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作出决议;

(十一)对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债权代理人召集。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本规则第五条应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在得知该等事项或收到议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提交议案方、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出席会议对象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于会议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条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后,债券债权代理人仍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或在债权登记日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自行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与会议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人即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应依据本规则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本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0个工作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5个工作日(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除外)。

第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债券持有人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表决;

(五)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身份、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七)会议费用承担方式。

第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至少应在原定召开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如出现延期,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债权登记日。

第六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召集人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债权代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如债券债权代理人未能履行职责,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席,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中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及改变会议地点。若经会议指令,主席应当决定修改及改变会议地点。

延期会议上不得对在原先正常召集的会议上未批准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债权代理人召集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接受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并配合推动决议的落实,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现金流等。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于每年度付息日、本金兑付日(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参照债券募集说明书)10个工作日前将偿债资金存入专户。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10个工作日内,如专户内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本息,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

三、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并在国家发改委核准本期债券发行之后在各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发行人与上述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四、偿债计划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偿付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本金的偿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偿付的具体事项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偿债资金来源

(一)发行人较强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利润水平是本期债券按时偿付的主要保障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净利润为33,258.31万元,能够有效覆盖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发行人大量可变现资产是本期债券按时偿付的有力补充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土地资产面积为1,126.09亩,账面价值合计393,969.13万元,账面平均价值为349.86万元/亩,土地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可以快速通过土地资产变现、抵押融资等渠道及时筹措资金。

(三)发行人优良的资信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撑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获得银行授信额度178.89亿元,未使用银行授信额度55.13亿元。

(四)发行人较强的资产变现能力为债券按期偿付提供应急保障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的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2,429,042.67万元,不含存货的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096,562.61万元。在发行人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现流动资产来获得必要的偿债资金支持。

六、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设立了偿债资金专户

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担任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该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现金流等。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于年度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前第10个工作日将当年应付本息存入专户。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内,如专户内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本息,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通过出售短期投资和票据,使用银行贷款,出售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以获得足额资金来弥补差额;专户账户未能完全补足前,发行人将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暂缓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以确保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能够完全偿付。

(二)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还本付息工作,自设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自身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的特点,发行人已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建立了募集资金监管制度,以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确保募集资金被规范使用,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由该行担任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协议中对募集资金的存储、支取、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约定,以切实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五)聘请债权代理人和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为了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同时,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聘请该公司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六)设置了严厉的违约处理措施,以有效避免违约情况出现,确保债券持有人利益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对违约事项及处理措施进行了约定,并制定了严厉的违约处理措施,以有效避免违约情况出现,确保债券持有人利益。

第十一条债权代理人

一、债权代理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负责人:周斌

经办人员:王思琦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55号

传真:/

邮编:410000

二、《债权代理协议》主要事项

第三条发行人权利

3.1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以及本协议的前提下,自主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3.2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自行安排、运用本期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3.3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

3.4要求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发行人义务

4.1发行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4.2偿还本息

发行人在此向债权代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协议和本期债券条款的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在本期债券任何一笔应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午十二点之前,发行人应向债权代理人做出下述确认:偿债资金监管账户有足额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资金,且发行人已经向其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开户行发出在该到期日向兑付代理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不可撤销的指示。

4.3登记持有人名单

发行人应每年(或根据债权代理人合理要求的间隔更短的时间)向债权代理人提供(或促使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提供)更新后的债券持有人名单,并负责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工作日,从登记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债权代理人,且承担相应费用。

4.4信息提供

发行人应按规定或约定及时披露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接受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权代理人的质询和监督;发行人应及时向债权代理人通报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对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

4.5对债券持有人的通知及决议的落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立即或不得迟于发行人知悉相关事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并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通过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的决议;

(二)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三)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对是否同意资产重组方案作出决议;

(五)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八)当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对是否同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作出决议;

(九)对更换(债权代理人自动提出辞职以及依据《债权代理协议》自动终止债权代理资格的除外)或取消债券债权代理人作出决议;

(十)对变更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作出决议;

(十一)对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权限。

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持有人会议决议需要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落实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并督促其他相关方履行义务,发行人应及时回应并披露落实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相关安排和进展情况。

4.6违约事件通知

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本协议的违约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和债券持有人,同时附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本协议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或全部)就该等违约事件签署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第五条违约和处理措施

5.1以下事件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的资产;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1)(2)(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5)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2如果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下同)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5.3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权代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权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5.4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债权代理人的义务

7.1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权代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质押资产状况,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权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或其他约定情形时,债权代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积极落实并督促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落实持有人会议决议,按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及后续安排。

7.2违约通知

债券债权代理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违约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7.3违约处理

发行人预计或已经不能偿还债务时,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要求并督促发行人及时采取有效偿债保障措施,勤勉处理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处置相关事务。

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债权代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债权代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代理人应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代理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有关发行人的破产诉讼、申报债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他与破产诉讼相关的活动。债权代理人有权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代表其自身或代表发行人协助债权代理人处理上述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为执行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而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之承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7.4破产及重整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代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代理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7.5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债权代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以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提醒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7.6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7.7信息披露监督

债权代理人应督促发行人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8通知的转发

如果收到任何债券持有人发给发行人的通知或要求,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发行人。

7.9禁止内幕交易

债权代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向个别或单个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利用作为债权代理人而获取的有关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7.10债权代理人应当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1)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2)对代理的债券按照监管要求、公司制度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3)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立即督促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4)按照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必要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5)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

(6)根据相关增信合同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实现担保权利,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7.11向新债权代理人移交工作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权代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债权代理人应该向新债权代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7.12其他

债权代理人应遵守本协议以及债权代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11.1本协议项下有关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均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代理人有权: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法院命令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劵交易所)命令的要求,或根据政府行为、监管要求或请求、或因债权代理人认为系为在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的程序或调查中进行辩护或为提出索赔所需时,或因债权代理人认为系为遵守监管义务所需时,做出披露或公告;

(2)对以下信息无需履行保密义务:在提供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虽不为公众所知但已不再是秘密的信息,或虽在提供后才为公众所知但并非因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债权代理人从任何来源处已获知或将获知的信息,而该来源就该等信息对发行人不负有保密义务;

(3)在发行人特别允许时,进行披露;

(4)对其专业顾问进行披露,但该等专业顾问须被告知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5)向受补偿方进行披露。

11.2除根据本协议规定出具债权代理人事务报告及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不应被要求向任何债券持有人披露保密信息或披露其自发行人处获得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其它信息(除非该等披露为法律所要求或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命令);任何债券持有人均无权出于自债权代理人处获取该等信息的目的而对债权代理人采取任何行动。

第十二条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经办人员:马晖、张斌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香路瑞景苑4栋

联系电话:0731-85880592

传真:0731-85880592

邮政编码:410011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经办人员:李昊璠、胡雨帆、叶昭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4779567

传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三、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天津开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52层

主任会计师:方文森

经办人员:邓建华、喻朝晖

联系地址:天津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52层

联系电话:022-23193866

传真:022-23559045

邮政编码:300041

四、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3层-01

法定代表人:吕柏乐

经办人员:周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3层-01

电话:010-67413300

传真:010-67413555

邮编:100089

五、发行人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层

负责人:翟玉华

经办人员:唐皇、赵奕先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层

联系电话:0731-85927888

传真:0731-85927750

邮编:410006

六、担保机构: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13

负责人:冯辞

经办人员:黄英、钱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44楼

联系电话:010-66581867

传真:86-0755-83653315

邮编:518038

七、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员: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联系电话:010-88170738、8817073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戴文桂

经办人员:王博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蔡建春

经办人员: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21-68802562

传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九、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

(一)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负责人:周斌

联系人:王思琦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55号

办公电话:0731-88781351

传真:/

邮政编码:410000

(二)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负责人:周斌

联系人:王思琦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55号

办公电话:0731-88781351

传真:/

邮政编码:410000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载明的签署日期,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并争取尽快得到批准。

第十五条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三)发行人2018-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表以及发行人2021年1-9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四)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债权代理协议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查询方式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联系人:马晖、张斌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81号

联系电话:0731-85880591

传真:0731-85880592

邮编:410011

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李昊璠、胡雨帆、叶昭婧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4779509、84779571

传真:0731-84779555

邮编:410005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二)本期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www.chinabond.com.cn

2022-01-17 发 行 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46604.htm 1 2022年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