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岁正阳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有了“安全锁”。这部法律立足于数据产业发展的实践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制度更加完备,法律保障更加坚实。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有八章七十四条,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有关大数据杀熟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李春光表示,企业对大数据利用后,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推销,这对推动经济是有一定的好处。但目前,部分企业过度利用了大数据决策,从而通过不透明公开的决策,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待遇。《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一方面,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同时要有效制止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以此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平稳持续的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公民信息权益的维护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大学教授、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主任兼首席专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王春晖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更加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南方日报》发表的评论同样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一并构筑起新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安全防护网,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进入新阶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个人信息立法的效果必须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在执法中经受检验。”王春晖建议,要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