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视角

依法规制数字经济平台发展

□ 胡继晔

数字经济被称为“利用比特而非原子”的经济,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带动经济复苏的关键抓手。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报告,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的叠加影响下,我国数字经济依然保持9.7%的高位增长。随着互联网普及、网民数量的增加和数字化社会的深刻变革,数字经济平台已经从商业模式、技术工具上升为信息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其网络效应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级增长,这些都在推动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强化。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快速发展,一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也衍生出一系列“成长的烦恼”。具体来看,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中最有价值的资源,一些平台企业难以抑制利用数据维持竞争优势的冲动,会通过限制竞争对手访问、设置进入壁垒等维持自身在这一领域的支配地位,形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赢家通吃”等垄断局面。这些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为商品或者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还可能造成抑制创新、产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提升以及客户隐私泄露等方面的问题。

如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更好规范和促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可以看到,数字经济领域的先行国家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规制越来越明确。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对微软、苹果、谷歌、亚马逊等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规制,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反而促使其积极做强核心业务,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资源才能实现有效配置,企业才能实现优胜劣汰,而垄断则会阻碍公平竞争、扭曲资源配置、损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乃至抑制技术进步。对此,欧美已经开始了对数字经济平台的反垄断规制,我国也需强化对数字经济平台竞争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更好推动市场化、法治化、数字化协同创新。此次阿里巴巴集团因垄断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就释放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国家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同时也注重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2021-08-25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42210.htm 1 依法规制数字经济平台发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