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同时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这主要是厘清银行和保险机构及其相关关联方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说你作为股东,不是不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但是要控制总量。如果多了,或者远远超出投资额,那么可能就会形成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获得不当收益,或者过多占有银行资源。”
《办法》提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对于所有机构来说,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对于银行机构来说,《办法》还特别提出: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