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深圳首次明确破产重整企业 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本报讯 记者何玲 实习记者孟佳惠报道 日前,深圳市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裁定书向相关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深圳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可将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的企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条例》首次将践行诚信价值观纳入社会信用的内涵,除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公约,道德规范,也属于社会信用的范围,为信用运用于社会治理,探索协议监管方式提供依据。在信用建设的体制方面,该《条例》首次明确社会信用体系范围,既有信用平台建设,也有信用环境的打造,既有政府监管方式的改革,又有信用服务业的培育。

在信用监管的规制方面,《条例》明确将违反监管准则、监管协议和信用承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保障。同时界定了违法失信信息的范围,明确了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职责、方式,防止信用手段的滥用。而针对信用权益的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对自然人信用信息采集限制;丰富了信用主体权益权利,强化了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尤其是正面信息的自主权。同时借鉴金融征信,建立了信用信息附注声明制度。

在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条例》明确市公共信用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行业信用的管理方面,明确社会组织可以建立成员或者行业信用档案,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进行了规定。这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也为互助信用合作预留了空间。

此外,《条例》还定义了信用服务机构的范围,明确信用主管部门也是信用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并要求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目录,构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治、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2021-04-19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37302.htm 1 深圳首次明确破产重整企业 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