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公告

2021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声明

发行人与所在地方政府之间信用严格隔离,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申报发行本期债券属于发行人的自主融资行为,本期债券发行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本期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募投项目产生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确保本期债券按期偿付。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中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投资者在投资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1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简称“21宁乡城投债”)。

(二)计划发行规模: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6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8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8亿元。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将在《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进行约定,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16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8亿元,弹性配售额为8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6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8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8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6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8亿元进行配售。

(三)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四)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五)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1.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七)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释 义

公式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0〕283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已于2019年6月17日经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2019年6月20日经发行人股东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胡携春

经办人员:邓波 办公地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联系电话:0731-87899817 传 真:0731-87896713 邮政编码:4106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经办人员:万里、王沐钒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4779567 传 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二)分销商

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经办人:张蕊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裙楼二楼华龙证券

联系电话:0755-82893363 传 真:0755-83533241 邮编:730030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经办人员:陈雨莱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大厦3楼债券发行部

联系电话:021-20333534 传真:021-50783656 邮编:200125

三、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

经办人员:胡兵、胡芍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中审众环大厦

联系电话:0731-84129378 传 真:0731-84129378 邮编:430077

四、信用评级机构

(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3号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罗光 经办人员:齐剑初、尚子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3号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联系电话:010-62299836 传 真:010- 62299803 邮 编:100088

(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经办人员:喻宙宏、张铖、李思卓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联系电话:010-85679696 传 真:010-85679228 邮 编:100022

五、发行人律师: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348号泰禹国际大厦11楼 负责人:黄吐芳

经办人员:黄吐芳、肖喜兰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348号泰禹国际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731-89718958 传 真:0731-89718950 邮政编码:410005

六、债券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员:李皓、毕远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8、8817073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聂燕 经办人员:王博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 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七、交易所交易流通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负责人:黄红元

经办人员: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联系电话:021-68802562 传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八、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一)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负责人:熊志广 经办人员:李雅晴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电话:0731-89828284 传真:0731-89828284 邮政编码:410000

(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 负责人:胡善良

经办人员:李壮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

电话:0731-89801672 传真:0731-89801672 邮政编码:410000

九、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负责人:熊志广 经办人员:李雅晴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楼

电话:0731-89828284 传真:0731-89828284 邮政编码:410000

十、土地评估机构

(一)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写字楼A座16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源泉 经办人员:张少龙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写字楼A座1608室

联系电话:010-6655366 传真:010-66553380 邮编:100000

(二)湖南新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楼

法定代表人:高向阳 经办人员:周宏光

办公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楼

联系电话:0731-84448885 传真:0731-84448885 邮编:4100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1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简称“21宁乡城投债”)。

三、计划发行规模: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6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8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8亿元。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将在《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进行约定,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16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8亿元,弹性配售额为8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6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8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8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6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8亿元进行配售。

四、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一)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九、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

十一、簿记建档日:【2021】年【4】月【15】日。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1】年【4】月【16】日。

十三、起息日:自【2021】年【4】月【19】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1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

十五、付息日:【2022】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兑付日:【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9】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一、信用评级: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十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二十四、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相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二十五、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将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21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向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购人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作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发行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及相关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2022】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胡携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0年8月18日

经营范围:对县城城市建设投资及行使国有投资功能;对与改制企业相关联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宁乡市工程建设、土地开发等业务。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0)第【110029】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4,714,184.92万元,负债总额2,684,381.1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29,803.7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94%;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28,358.14万元,净利润26,818.98万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48,156.59万元。

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唯一股东为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00.00%的股权。宁乡市人民政府持有城发集团10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14家、参股公司8家,具体情况如下:

表8-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表8-2 发行人参股公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等业务,其中土地开发业务根据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公司分为土地开发代建及自有土地出让业务,其2017-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如表9-1、表9-2、表9-3所示:

表9-1 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表9-2 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表9-3 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7-2019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5,368.94万元、535,940.57万元和327,877.99万元,主要为工程建设收入、土地开发代建收入和自有土地出让收入,工程建设方面,2017-2019年,该业务板块分别实现收入114,517.84万元、17,789.04万元和189,387.46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0.43%、13.04%和12.23%,2018年该业务板块收入大幅降低,主要系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工程建设完工结算项目大幅下降所致。

土地开发代建方面,2017-2019年,该业务板块分别实现收入67,168.18万元、102,646.87万元和29,996.5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3.80%、40.59%和22.43%,2018年土地开发代建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增幅较大主要系宁乡市土地市场行情上扬,当年结算的土地开发代建项目较多且结算加成比例提高所致,2019年土地开发代建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均同比下降主要系该年发行人结算的土地开发代建项目加成比例较低所致。

自有土地出让方面,2017-2019年,该业务板块分别实现收入8,175.94万元、413,786.96万元和107,700.56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1.50%、17.22%和2.23%,2019年收入和毛利率下降主要系2019年土地出让单价下降以及公司控制了土地出让数量导致该业务板块收入下降所致。

随着宁乡市的快速发展,发行人在工程建设、土地开发代建和自有土地出让等领域业务实力将持续增强,主营业务收入水平将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未来,发行人将合理有效利用宁乡市基础建设及设施资源,保证业务的持续发展。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发行人作为宁乡市的城市资源综合运营商,在宁乡市区域内土地开发及工程建设领域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发行人不断拓宽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涵盖了保障性住房开发、景区经营、旅游开发、文化用品销售等。

1、工程建设业务

作为宁乡市最主要的城市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发行人形成了“投资工程建设—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土地增值—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良性互动业务模式。发行人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原股东或其他委托方签订代建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行人将项目移交给原股东或其指定的业主、或相应委托方后,原股东或相应委托方根据协议约定向发行人支付工程款。项目的工程款由工程造价成本和投资收益组成,工程造价成本为各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相应的投资收益按照工程造价成本的15%或相应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发行人依据与原股东或其他委托方签订的代建协议,发行人完成项目建设,由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予以结算审查,核定项目总成本,发行人将所建设项目交付后确认收入。对于原股东委托的项目,由原股东出具确认代建项目总成本及收益的通知,且发行人与原股东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由其他委托方委托的项目,由相应委托方与发行人签署项目结算移交协议。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先后完成三环路道路设施、市民广场、东沩广场、一环西路道路设施、宁乡市玉潭公园、金洲湖水利综合治理、沩水湾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宁乡市城市工程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改善区域交通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分别实现工程建设收入114,517.84万元、17,789.04万元及189,387.46万元。2018年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收入大幅下降,主要系2018年度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工程建设完工结算项目大幅下降所致。未来几年,发行人将继续承担规模较大的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投入,工程建设业务仍将是发行人重要的业务板块。发行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如下:

表9-4 2019年末发行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土地开发代建业务

发行人作为宁乡市最主要的土地开发工程实施主体,受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进行土地开发项目代建。发行人的土地开发代建项目与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土地开发项目办理完工结算后,由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委托方根据协议约定向发行人支付工程款。项目的工程款由土地开发代建成本和投资收益组成,投资收益按照土地开发代建成本一定比例计算。发行人依据与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发行人完成开发项目代建,由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予以结算审查,核定项目总成本,发行人将所建设项目交付后确认收入。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实现土地开发代建收入分别为67,168.18万元、102,646.87万元和29,996.57万元。发行人负责土地开发代建的地块主要位于宁乡市主城区,地理位置优越。目前发行人还有大量正在进行的土地开发代建项目,预计随着未来完成开发并结算后,发行人将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收益。

3、自有土地出让业务

发行人存货项下自有土地主要系通过政府注入或“招拍挂”方式取得,均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所有人为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发行人对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可以依法开发、使用、转让并形成收益。发行人在完成土地开发出让后,依据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确认销售收入。以土地取得成本、后续开发成本及依据政策缴纳的规费等相关成本、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结转销售成本。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实现自有土地出让收入分别为8,175.94万元、413,786.96万元和107,700.56万元。发行人自有土地主要位于宁乡市主城区,地理位置优越。目前发行人还有大量未进行出让的自有土地,预计未来完成开发出让后,发行人将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收益。

4、房屋销售业务

房屋销售业务主要是由发行人子公司湖南同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宁乡市人民政府委托发行人及子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区域内的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为安置房。发行人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以政府指导价格定向销售给棚户区居民。同时,部分房屋及配套商业设施以市场价格对外销售。

发行人已开发有兴隆苑、金湖嘉园、同兴花园等安置小区,其中安置房以政府指导价格定向销售给棚户区居民,部分房屋及配套商业设施以市场价格对外销售,收入归发行人享有,形成房屋销售收入。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房屋销售收入分别为4,883.33万元、1,512.66万元及229.41万元。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部分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17-2018年度及2018-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2020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的合并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众环审字(2019)【110017】号、众环审字(2020)【11002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信息时,投资者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表10-1 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表10-2 报告期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7、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100%

8、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9、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100%

10、2017年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平均余额、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总资产平均余额以2017年末金额代替

二、发行人财务分析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资产情况分析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负债情况分析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八、发行人发行人2017-2019年经审计的及2020年1-9月未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

九、发行人2017-2019年经审计的及2020年1-9月未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见附表三)

十、发行人2017-2019年经审计的及2020年1-9月未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16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8亿元,弹性配售额为8亿元。如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8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宁乡市公共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3亿元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6亿元,其中10亿元宁乡市公共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6亿元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见下表:

表12-1 募集资金使用分配表

单位:万元

公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未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以及用于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院、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募投项目的盈利性分析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三条 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并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予、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债权代理人按《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同时,为保障本期债券的按时兑付兑息,发行人聘请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分别与上述银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权代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一、债权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的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发行人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将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基础保障。

同时,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机制。

一、发行人较强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奠定了良好基础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偿债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及偿债能力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良好,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发行人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业务发展前景良好、资本实力雄厚、盈利能力较强。因此,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到位,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到期不能兑付本息的风险很小。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经济周期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可能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利率的波动可能会降低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对策: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经适当考虑了对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补偿,通过合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能够保证投资人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利率风险的判断,有选择地做出投资。此外,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国家规定的相关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交易流通,如申请获得批准,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将得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可能的利率风险,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风险的手段。

(二)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如果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足额兑付。

对策:首先,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在所处行业均具有显著的主导地位和较强的竞争优势,偿债能力较强;其次,发行人财务稳健、运行状况良好,未来项目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可以满足本期债券的偿付压力。发行人将加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和补充营运资金,保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确保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最后,为缓解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所带来的财务压力,降低本金偿付风险,发行人将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付本息的风险较小。

(三)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在国家批准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申请,经批准后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上市。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宏观政策风险与对策

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不排除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对策:针对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风险,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加强与国家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做到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制定应对策略。

(二)行业政策的风险与对策

风险: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城市工程建设、土地整理与开发等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方面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上述宏观政策方面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不排除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政策性风险,发行人将进一步跟踪政府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国家产业结构、金融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深入研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国家政策变动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发行人将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可控成本,提高发行人经营效益。

(三)经济周期风险与对策

风险:发行人承担的城市工程建设投资、土地开发与整理等业务与经济周期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城市工程设施的使用需求可能同时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也会对项目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抵御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对其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拉动内需政策及加大对城市工程建设的关注与投入和宁乡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城市工程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也将随之提高,因而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将逐步增强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管理风险与对策

风险: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拥有14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业务涵盖领域广泛,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开发、保障性住房开发、景区经营、旅游开发、文化用品销售等。虽然发行人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但是随着发行人下属公司数目的增加和涉及行业的扩展,发行人的管理半径不断扩大,管理难度将不断增加。如果未来发行人对子公司的管理出现问题,不能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管控,将可能造成子公司经营效率的下降及经营风险的增加,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及未来发展。

对策: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而对发行人的管理人员素质和人才引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行人将稳定已有的人才队伍,并积极培养和引进优秀的行业内人才,为公司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人力基础。

(二)资产流动性较弱的风险

报告期发行人存货中的土地资产金额较大,已用于抵押的土地资产占比较高,对资产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发行人的土地资产均位于宁乡市市城的核心区,该区域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众多,土地资源较为稀缺,未来具有较大升值空间。这些土地资产,多数为优质的出让地,均已办理相关权证,权属清晰,具备较好的变现能力。已抵押土地在未来将会到期释放,长远来看不影响资产的流动性。

(三)筹资压力较大风险

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未来面临较大的筹资压力。

对策:发行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公司在建项目的逐步完工,根据合同公司会获得相应收入及现金流;发行人出资人实力雄厚,对发行人业务支持力度较大,可根据发行人业务需要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发行人同各大银行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发行人可通过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四)土地出让市场存在不确定性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之一为自有土地出让业务,通过土地的出让获得收益。该业务受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未来土地出让市场存在不确定性。

对策:针对未来土地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强与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沟通,完善沟通渠道,增强对未来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预测力。同时,发行人将积极调整经营策略,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对土地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

(五)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发行人2019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24,771.57万元,其中应收土地出让款余额为288,453.00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为39.80%。应收土地出让款的对象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受房地产市场行情影响,存在土地出让款可能无法全部收回的风险。

对策:根据土地出让合同,2018年度发行人出让给恒辰置业、鼎诚地产的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分别为429,810.00万元和41,242.00万元。截至2019年末,恒辰置业、鼎城地产分别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或保证金173,021.00万元和9,578.00万元,分别占合同价款的40.26%和23.22%。截至2019年末,只有恒辰置业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711号地块(合同金额50,052.00万元)土地权证办理到恒辰置业名下,其余地块均尚未将土地权证办理到恒辰置业或鼎城地产名下。恒辰置业、鼎城地产已针对所拍地块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足额缴纳保证金,恒辰置业剩余款项将根据其项目开发计划逐步支付,鼎城地产已与长房集团达成土地出售意向,后续回款意愿较高。

同时,发行人已针对应收恒辰置业、鼎诚地产的土地出让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坏账损失对发行人的利润影响较小。发行人2018年、2019年净利润分别为9.21亿元和2.68亿元,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预计对本次债券的利息偿付影响较低。

(六)非经营性往来款占比较高风险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216,950.4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06,527.36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重为49.10%。

对策:发行人将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的管理,若出现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公司将按照《对外担保及借贷管理制度》等文件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约定对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七)偿债压力较大风险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为246.71亿元,有息负债规模较大。未来三年需偿还有息负债 27.61 亿元、42.73 亿元、54.08 亿元,可能会给发行人带来较大的偿债压力。同时,发行人有息债务规模的增长将增加企业财务费用,可能会影响未来企业的盈利能力。

对策:2017-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7.90%、56.88%和56.94%,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保持稳定增长,资产负债率保持稳定。公司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正常水平。公司负债主要为银行长期借款和资本市场融资,利率水平和债务结构均较为合理。随着公司实力不断增强,公司的现金管理和资本运作能力将进一步提高,通过降低财务成本、加强债务管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将公司负债水平更趋合理,保障公司盈利能力。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东方金诚和联合资信对本期债券发行主体及本期债券进行的综合评估,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东方金诚评级主要内容:

(一)评级观点

东方金诚认为,长沙市和宁乡市经济实力均很强;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很强的区域专营性,得到了股东及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同时,东方金诚也关注到,公司面临较大的资本支出压力,资产流动性较弱,经营活动现金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综合考虑,东方金诚认为公司的偿债能力很强,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二)优势

1.长沙市地区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工业集群集聚效应明显,第三产业发展较快,经济实力很强;宁乡市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形成了先进装备制造、食品和新材料新能源等主导产业,经济实力很强;

2.公司主要从事宁乡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城区的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具有很强的区域专营性;

3.公司作为宁乡市重要的城市工程建设主体,在增资、资产划拨、债务置换和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了公司股东及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

(三)关注

1. 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面临较大的资本支出压力;

2. 公司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占比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弱;

3.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对波动较大的往来款存在依赖,未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资金来源对外部融资依赖较大。

(四)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东方金诚的评级业务制度,东方金诚将在“2021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存续期内密切关注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及可能影响信用质量的重大事项,实施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跟踪评级在东方金诚认为可能存在对受评主体或债券信用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启动。

跟踪评级期间,东方金诚将向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送跟踪评级联络函并在必要时实施现场尽职调查,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联络函所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财务报告等跟踪评级资料。如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跟踪评级无法进行时,东方金诚将有权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东方金诚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将根据监管要求披露和向相关部门报送。

三、联合资信评级主要内容:

(一)评级观点

联合资信认为,公司业务专营优势明显,并在货币注资、资产划拨、政府补贴等方面持续得到较大力度的外部支持,土地储备充足且位置优越。同时,公司存在土地开发和代建业务收入受市场或结算进度影响大、融资压力大、资产流动性较弱、债务规模持续增长等不利因素。综合评估,联合资信认为公司主体偿债风险很低,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安全性很高。

(二)优势

1.公司是宁乡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之一,负责宁乡市新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业务。

2.2019年,公司获得股东的资本性资金注入18.93亿元;2017-2019年政府无偿划拨三家子公司股权、房屋资产和价值87.52亿元土地使用权给公司,同时获得政府补助共5.07亿元。

3.截至2019年末,公司账面上自有土地面积7,487.56亩,账面价值120.50亿元,主要位于宁乡主城区,地理位置优越。

(三)关注

1.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代建业务受市场或结算进度影响大,回款情况差。

2.未来项目投资规模大,融资压力大。

3.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

4.债务规模持续增长,债务负担较重。

(四)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联合资信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联合资信将在发行人年报公布后 2 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报告。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外部经营环境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将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

如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资料,导致联合资信无法对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做出判断,联合资信可以终止评级。

联合资信将指派专人及时与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联合资信将按相关规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四、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东方金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了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评级维持AA,“15宁乡城建债”与“16宁乡养老专项债”债项评级维持AA。

东方金诚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了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评级上调至AA+,“15宁乡城建债”与“16宁乡养老专项债”债项评级上调至AA+。

东方金诚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了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评级维持AA+,“15宁乡城建债”与“16宁乡养老专项债”债项评级维持AA+。

五、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末,发行人主要贷款银行授信额度、已使用额度及未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表16-1 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公式

六、发行人信用记录情况

根据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报告日期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对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支付本息的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发行人律师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地获得现阶段必需的各项批准与授权。

(二)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所需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变更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出资人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出资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出资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出资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出资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六)发行人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业务正常,资信良好,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方面合法合规。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已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八)发行人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争议;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十)发行人最近三年在税务、环境保护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十二)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近期可能产生或可以预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三)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十四)发行人签订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债权代理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偿债资金监管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完备、具体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流动性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有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补充承诺

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用于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占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0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东方金诚和联合资信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查询方式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胡携春 联系人:邓波

联系地址:宁乡市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 联系电话:0731-87899818

传真:0731-87896713 邮政编码:410600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向汝婷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2层

联系电话:0731-84779571 传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www.chinabond.com.cn

附表一:2021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网点表

公式

2021-04-14 发行人: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37118.htm 1 2021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