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公告

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 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申明

本期债券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1滇农投停车场债)。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

(三)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四)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1Y)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方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六)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七)信用安排: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农投公司、公司:指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的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本期发行:指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天国富证券:指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担保人、省融资担保公司:指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鹏元/评级机构:指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曲直律所、律师:指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监管银行、债券资金监管人、债权代理人:指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20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本期债券的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约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计息年度: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的前一个自然日止的时间跨度。

年度付息款项: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每个计息年度利息的款项。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指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弥勒市政府:指弥勒市人民政府。

投资公司:指弥勒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垦源公司:指弥勒市垦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林投公司:指弥勒市林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水投公司:指弥勒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投公司:指弥勒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恒源花卉公司:指弥勒市恒源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智创扶贫公司:指弥勒市智创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城投公司:指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公用公司:指弥勒市城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指弥勒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博康医院:指云南弥勒博康中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扶贫开发公司:指弥勒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指《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20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权代理人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20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资金监管协议》:指发行人与监管银行签署的《2020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资金账户及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但不包括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备注:1、本募集说明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本期债券名称更改为“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本期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本期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已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38号注册通知文件同意发行。

2020年8月21日,发行人股东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债券申请发行。

2020年8月5日,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本次债券。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 联 系 人:蒋汶霖

联系地址:弥勒市吉山北路欣欣巷房管所旁 联系电话:0873-6299588 传 真:0873-6299588 邮政编码:652399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 系 人:霍彦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金融街中心 联系电话:010-58251765 传 真:010-58251765 邮政编码:100033

(二)分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 系 人:陈怡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贸大厦c2座9层 联系电话:010-58549979 传 真:010-58549979 邮政编码:100044

三、交易所流通场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蔡建春 联系电话:021-6880256 传 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四、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 经 理: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恩军 联系人:陈国香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联系电话:025-58679136 传真:025-58679136 邮政编码:100129

2、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庚春 联系人:李英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联系电话:010-52805600 传 真:010-52805601 邮政编码:100037

六、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联系人:罗力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8层 联系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邮政编码:100005

七、发行人律师: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金尚壹号27层 负责人:王志华 经办人员:徐建芳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金尚壹号27楼 联系电话:0871-65736367 传真:0871-65742887 邮政编码:650000

八、担保人: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摩根道10栋 负责人:周佳 联系人:寸弋翔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摩根道10栋3楼

联系电话:0871-65163632 传 真:0871-65163632 邮政编码:650000

九、监管银行、债券资金监管人、债权代理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勒大道与二环南路交叉口 负责人:曹继辉 联系人:王玉梅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勒大道与二环南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873-6221783 传真:0873-6221783 邮政编码:652399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1滇农投停车场债)。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

五、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 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1Y)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八、发行方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21年4月15日。

十一、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1年4月16日。

十二、发行期限:1个工作日,即2021年4月16日。

十三、起息日:自发行截止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2024年至2028年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2024年至2028年每年应付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2022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信用安排: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二、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二十三、监管银行、债券资金监管人、债权代理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募集资金投向:本次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用于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

二十五、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认购办法如下:

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内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监管银行、债券资金监管人、债权代理人的安排,同时接受《债权代理人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资金监管协议》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资金账户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债权代理人、资金账户监管人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做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2024年至2028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本金方式,2024年至2028年每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 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柒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6日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0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及管理;土地开发服务;水利设施建设及开发;水资源管理;农产品、林业产品、五金、建材(黏土实心砖、瓦除外)的销售;水果、蔬菜、苗木种植及销售;家禽、家畜养殖及销售;涉农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接弥勒市政府委托的土地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流转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加大市场化业务的整合和开拓,一步步向独立市场化运作转型。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规范和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拓展业务范围,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业务范围由最初的土地流转、土地整理等逐步扩大到目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公司为推动弥勒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弥勒市基础设施的功能完善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土地流转以及房屋租赁等多个领域。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798,218.37万元,负债总额为183,760.17万元,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总额为614,458.20万元。2017-2019年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分别为12,168.77万元、12,852.46万元和16,852.46万元,连续三年盈利,公司三年平均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为13,957.90万元。

二、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

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经红河州弥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3,000.00万元,全部为弥勒市财政局出资,占实收资本的比例为100%。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经蒙自瀛洲会计师事务所审验,验资报告号为蒙瀛会所验字﹝2013﹞第437号。

(二)第一次股权变更

2016年10月19日,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弥勒市国有平台公司股东的批复》(弥政复﹝2016﹞221号),公司的出资人由弥勒市财政局变更为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三)第二次股权变更及第一次注册资本增加

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弥政复﹝2017﹞26号),公司新增股东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9,700.00万元。其中,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付2,700.0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付17,000.0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00.00万元实际于2016年12月29日一次缴足,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新增的注册资本17,000.00万元实际于2017年6月30日一次缴足。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7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2,700.00万元。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2017﹞京会兴验字第150000001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进行了工商变更,并取得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5260832964916号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的签署日,发行人实收资本为22,700.00万元,股东为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88.11%和11.89%。

三、股东情况

发行人股东为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88.11%和11.89%。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的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弥勒市人民政府。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的签署日,发行人股权不存在被股东质押的情况。

四、公司治理与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发行人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股东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不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公司需要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备案。

1、股东会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2)依照法定程序委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薪酬;(3)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5)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6)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报告;(7)批准增减注册资本方案;(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10)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11)审批公司投资、担保项目,并监督实施;(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任命。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任命。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执行出资人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2)拟定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3)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4)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5)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报出资人备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7)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方案,报出资人备案;(8)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报出资人批准;(9)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10)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11)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报出资人批准;(12)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报出资人批准;(1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14)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15)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6)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任命,2名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任命。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7)法律法规、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4、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列职权:

(1)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4)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6)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7)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罚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8)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9)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10)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1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图8-1: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公式

五、发行人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及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一)发行人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共有6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投资关系见图8-2。

图8-2:发行人股权与投资结构图

(二)发行人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见表8-1。

表8-1: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表8-2: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基本情况

公式

除林祖斌、杨平和付芳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公务员兼职情况。有兼职情况的董事、监事均经过了地方政府的同意,均未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亦没有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符合《公务员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作为弥勒市地方政府重点构建的农业投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和管理平台,自成立以来业务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截至目前,形成了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和土地流转业务为主,以房屋租赁和其他业务为辅的运营体系。

2017年、2018年、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6,914.28万元、52,495.59万元、57,424.63万元和46,245.9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5,047.76万元、50,501.87万元、54,780.87万元和43,895.16万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土地开发整理收入、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及土地流转收入,毛利率约15%左右,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稳定。

表9-1:2017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表9-2:2018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表9-3:2019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表9-4:2020年1-9月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单位:万元、%

公式

2018年度较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减少,主要是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减少导致,原因为发行人短期业务结构调整,将业务重心由土地开发整理业务逐步调整至项目建设。2019年度较2018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8.47%,主要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中工程建设收入获得稳定增长。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发行人经营范围: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及管理;土地开发服务;水利设施建设及开发;水资源管理;农产品、林业产品、五金、建材(黏土实心砖、瓦除外)的销售;水果、蔬菜、苗木种植及销售;家禽、家畜养殖及销售;涉农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是弥勒市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之一。发行人定位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弥勒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及城市公用资源进行建设、开发、经营,并对下属企业进行整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发行人及下属企业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和土地流转业务等,具体介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发行人是弥勒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之一,此项业务主要由发行人及水投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发行人与弥勒市人民政府或财政局签订了《委托建设合作协议书》,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委托建设合作”模式开展建设,即由发行人作为委托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建设,发行人先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的前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后期评估等工作。发行人根据工程实际开展情况,定期向委托方出具《项目结算单》,委托方对移交成本、结算金额等事项确认后,按照建设成本加成15%-20%投资收益的比例向发行人支付代建总价款。发行人据此确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成本和收入。

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委托建设合作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弥政发【2018】160号),公司与子公司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另行约定为,自2018年开始统一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核算投资收益。

(二)环境治理业务

发行人受弥勒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甸溪河(锦屏山至弥师路段)进行环境治理,该业务由发行人子公司投资公司负责实施。

发行人子公司投资公司与弥勒市财政局签订《委托建设合作协议书》,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建设,投资公司先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的实施。环境治理包括截污、水生态修复、土方工程、生态护岸工程、景观工程、拦河建筑物、沿河两岸土地整理等。投资公司根据工程实际开展情况,定期向委托方出具《项目结算单》,委托方对移交成本、结算金额等事项确认后,按照建设成本加成15%-20%投资收益的比例向投资公司支付代建总价款。投资公司据此确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成本和收入。

(三)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依据弥勒市整体城市规划方案,发行人与弥勒市政府签署《委托土地开发协议》,发行人受弥勒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弥勒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发行人此项业务主要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投资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负责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及土地平整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自行筹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前期土地开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和安置费用、土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费等,弥勒市政府每年度对工程实施进度和成本核定后,按开发费用加成15%-20%建设酬劳的比例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土地开发整理款,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据此确认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的成本和收入。

(四)土地流转业务

发行人是弥勒市农业土地流转业务的唯一实施主体。发行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村委会为代表的转让方签订《农村土地委托流转合同》,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内确定土地流转继存期限,流转土地用途仅用于现代农业开发等事项,并根据流转土地种类确定流转价格,对应租金实行三年一付。同时,发行人与农村流转土地的承租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土地流转范围、流转方式与用途,根据流转土地确定承租价格,对应租金实行三年一付。发行人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土地流转款时,分三年确认收入;发行人向土地提供方支付租金时,分三年确认成本。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15年至2017年三年连审审计报告(2018)京会兴审字第09000237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9)第205225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2020)京会兴审字第790000号,发行人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考虑,报告期内发行人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发行人期初期末财务数据无差异。发行人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事项。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表10-1: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表10-2:2017-2019年及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三)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2017年至2019年末及2020年9月末,发行人总资产分别为717,797.83万元、741,109.16万元、798,218.37万元和816,452.37万元,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分别为583,075.96万元、600,105.74万元、614,458.20万元和616,604.12万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分别为56,914.28万元、52,495.59万元、57,424.63万元和46,245.9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168.77万元、12,852.46万元、16,852.46万元和2,145.92万元,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四)盈利能力分析

表10-3: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单位:万元、%

公式

表10-4:营业收入构成单位:万元、%

公式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6,914.28万元、52,495.59万元、57,424.63万元和46,245.90万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收入、土地开发整理收入、环境治理收入及土地流转收入。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2,168.77万元、12,852.46万元、16,852.46万元和2,145.92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9%、2.17%、2.78%和0.35%,净资产收益率保持稳步上升态势。发行人是弥勒市重点国有企业,其生产经营得到了弥勒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度至2019年度,发行人获得政府补贴收入分别为7,218.77万元、10,738.70万元和15,163.92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总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总补贴收入)为82.79%,满足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关于“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的要求。

发行人业务持续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未来各项收益来源稳定可靠。

(五)营运能力分析

表10-5:主要营运能力指标

公式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13、1.34、1.49和0.66,应收账款周转能力较高,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发行人项目代建收入、环境治理及土地整理业务,弥勒市财政局对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回购,并按时支付了部分应付回购款。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12、0.10、0.10和0.07,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09、0.07、0.07和0.05,存货和总资产周转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发行人的资产主要由计入存货的土地资产构成,存货余额较大,总资产的余额也较大。整体来看,发行人所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具有投入高、周期长等特点,发行人的存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虽然较低,但符合行业特点。

从行业的整体情况来看,发行人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基本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发行人整体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状况良好,资产流动性较好,营运状况良好。

(六)偿债能力分析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表10-6: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公式

2017-2019年及2020年9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8.77%、19.03%、23.02%和24.48%,发行人长期借款及应付债券相比资产规模较小,资产负债率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2017-2019年及2020年9月末流动比率分别为8.61、13.08、13.23和14.09,速动比率分别为2.21、2.39、2.82和3.61,发行人流动负债较低导致流动比率整体较高且比较稳定。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指标来看,2019年末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为2.55;2020年9月末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为1.55,均处于较高水平。整体来看,现阶段发行人财务杠杆比例较低,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较强,偿债风险较低。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的情况,发行人信用记录良好。

综上所述,现阶段发行人负债规模整体较小,短期和长期偿债风险较小,财务杠杆比例较低,发行人财务结构较为稳健。随着发行人财务杠杆比例的提升和整体经营实力的不断增强,未来偿债能力有望保持在合理水平。

(七)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现金流量指标如下:

表10-7:主要现金流量指标单位:万元

公式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560.40万元、-27,882.69万元、-34,142.03万元和-8,078.52万元。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支出和委托方支付的代建费收入。由于公司工程项目建设需公司先行垫付资金,待完工验收后才进行结算,且近年来发行人投入规模逐年增大,预付工程款项较大,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未来,随着发行人代建的基础设施逐步交付使用,发行人会增加回收款,经营性现金流会逐渐改善。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62.65万元、-44,910.55万元、-12,897.70万元和-5,526.92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较小。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流呈净流出状态,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作为弥勒市最重要的综合性投资主体,近几年投资的力度持续较大,对外投资活跃,用于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需要的现金较多,目前资金流出主要用于弥勒市食品加工园一期项目,流出量较大。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7,311.60万元、35,152.70万元、28,096.12万元和5,223.70万元。发行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则主要为10亿元应付企业债券及增加的长期借款。2017年弥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投入1.7亿实收资产,同时为壮大发展业务,吸收借款较多,导致2017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对较高。2019年偿还到期借款本利,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多,导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下降趋势。总体来看,发行人筹资规模较大,融资渠道较畅通,对近年来较大规模项目的投资形成了较有力支撑。

总体看来,发行人基本保持了资金来源与运用之间的平衡,自身信用良好,目前资金周转状况正常,现金流状况基本反映了公司所处行业的性质,并与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相符。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一、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2期企业债券,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亿元、%

公式

根据“18弥勒农投债01/18弥勒0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4.5亿元用于弥勒食品加工园(一期)建设项目,0.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根据“19弥勒农投债01/19弥勒0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4.5亿元用于弥勒食品加工园(一期)建设项目,0.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发行人融资租赁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投资开发公司于2017年3月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笔金额为1.85亿元、综合利率8.25%、期限4年的融资租赁借款,上述融资租赁借款的综合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2倍。

除此之外,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券品种。无其他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发行人所有债务均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3.5亿元,用于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具体情况如下:

表12-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览表单位:万元、%

公式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介绍

(一)项目情况介绍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

(2)建设单位: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建设地点:弥勒市内。

(4)建设期:项目建设期为两年。

(5)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以弥勒市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心城区停车位供不应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充分等为背景,加快完善弥勒市基础设施建设为目标,通过弥勒市建设巷片区、弥勒市西客运站片区、滇东南农产品交易中心、红河水乡钱王街商业区、弥勒市妇幼保健院、弥勒东风韵庄园经济文化旅游综合项目、弥勒市政府、行政中心、庆来公园、城南片区共10个停车场的建设,有效的满足了中心城区对停车设施的需求,改善了当地交通拥堵、车辆乱停乱放等现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用地面积102,242平方米(折合114.78亩)。设置停车位7,514个,其中地上3,913个,地下3,601个。同时建设充电桩2417个、广告牌50个、室外道路、照明管线、供电、给排水等室外配套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表12-2: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位置和停车位数量

公式

(6)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总投资50,847.9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47,097.98 万元,建设期利息3,750.00 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建安工程直接投资36,178.7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673.82 万元,基本预备费3,245.43 万元。

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总投资50,847.98万元,由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其中公司自筹15,847.98万元,对外融资35,000万元。

(7)项目实施情况

该项目周期共30年;其中,项目建设期2年,项目运营期28年。项目原计划于2021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2023年3月完工,因疫情影响,开工时间延迟至2021年5月,预计2023年5月完工。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项目尚处于开工前准备阶段,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等前期工作,发生的前期准备费用金额较小。募投项目共计建设10个停车场,每一停车场建成后即可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预计可产生收益时间为2023年5月。

(8)项目用地情况

募投项目用地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性质为出让地,土地出让金暂未缴纳,与土地相关成本已纳入总投资。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实施,具体批复情况如下:

表12-3: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批复文件

公式

3、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完工投入运营后,发行人将以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通过停车位销售、停车费收入、广告牌出租等方式实现收益。具体如下:

(1)出售:本项目开发的弥勒市西客运站片区城市停车场、滇东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停车场、弥勒东风韵庄园经济文化旅游综合停车场、弥城南片区停车场部分车位将以直接销售方式获得收入。通过市场调查,综合评估本次销售的停车场车位销售单价按13.8万元/个计算,费用分5年支付,于项目计算期第3~7年各回款20%算。

(2)租金:参考周边类似项目收费标准(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弥勒市普龙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弥发改价格【2017】76号),本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①免收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含)内,超出30分钟小型车按3元/小时,大型车按6元/小时计收,之后每延长1小时小型车2元/小时,大型车4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②停车位收入600元/月封顶。

晚上收费标准按白天收费标准的一半执行。

收费营业时间分为白天夜间两时段,工作日为365天,空置率按照25%-40%计算。停车费收入逐年按2%增长计算。

一期项目车位出售及出租收入表如下:

表12-4: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停车位出租出售收入测算表

公式

(3)充电桩收入

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项目建设2417个充电功率20KW/座的直流充电桩,充电桩建成后,发行人享有所有权,可以决策通过充电桩获得收入的形式。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及弥勒市整体物价水平,参考目前国内充电功率20kW/座的直流充电桩出售单价并保守估算,发行人将70%的充电桩以3万元/座的价格直接出售。将满足部分新能源汽车车主的充电需求,缓解充电桩不足造成的充电压力,为优化弥勒市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做优做强起到促进作用,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要求。

一期项目有充电桩2417个,直流充电桩充电功率20kW/座,充电桩按70%出售,商业管理按30%考虑,即用于出售的充电桩为2417*0.7=1692个,用于出租的充电桩数量为2417*0.3=725个。综合考虑利用率等因素,每个充电桩按6元/小时收费,每天利用率8小时计算。

①出售充电桩按3万/座考虑,一期充电桩出售收入2417*0.7*3=5,075.70万元。

②本项目在自营的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桩数量为2417*0.3=725个,直流充电桩充电功率20kW/座,每天按充电3小时计算,日充电量为60千瓦时。根据云价价格〔2014〕129号文及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每千瓦时收费标准为0.62-0.9元,按用电度数收取。”根据弥勒市实际情况,充电服务费按0.8元/千瓦时计算。利用率年初按50%计,逐年按5%增长计算。一期充电桩出租收入2417*0.3*60*0.8*365*0.5=635.19万元/年。

(4)车位广告收入

该项目有车位涉及弥勒市10个街区,考虑每个街区车位设置5处广告位,每个广告位4*2=8平方米,按每个广告位1000元/平方米/月,利用率按80%计算,则一期广告收入10*5*8*1000*12*0.8=384.00万元/年。考虑物价上涨及使用率提高的因素,本项目商业广告牌出租收入逐年按5%增长计算。

表12-5: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收入测算表单位:万元

公式

表12-6: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净收益测算表单位:万元

公式

注:项目净收益=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经测算,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预计在债券存续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6,881.69万元,扣除经营成本4,958.7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6,056.41万元,项目的净收益为65,866.52万元;存续期内,以8.0%测算,本次债券本金利息合计49,000万元。因此,在债券存续期内,预计足以覆盖项目使用募投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本息覆盖倍数为1.34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内,可实现营业收入总额193,272.53万元,能够覆盖项目总投资。总体来看财务评价经济效益较好,其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3.95%、静态投资回收期8.63年,均能满足行业的基本要求,项目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另外,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主要内容,除了取得较好的直接经济效益外,同时对整个社会的环境及社会效益也是十分显著的,其间接经济效益远远大于工程的直接经济效益,本项目可行。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债券募集资金进行严格的使用管理,按照已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资金用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将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统一纳入发行人的年度投资计划中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单位将定期向发行人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同时,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并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发行人与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券资金监管协议》,特聘请其担任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和偿债资金专户的监管人。

四、发行人相关承诺

针对募投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产生的净收益无法覆盖债券资金用于项目部分的本息的情况,发行人已承诺,差额部分由发行人其他经营收益补足,必要时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本期债券本息按时足额兑付。发行人的相关承诺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同时,发行人已作出承诺: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第十三条 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亦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运作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同时,发行人制定了严密的偿债计划和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具体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5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期。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至第7年末每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公司将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偿付利息和本金。本期债券偿付本息的时间明确,不确定因素少,有利于偿债计划的提前制定。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包括制定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一)设立偿债资金账户

发行人在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开立唯一的偿债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偿债计划的具体安排

公司在充分分析未来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做了充分可行的偿债安排。公司将成立债券偿付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募集资金投放、偿付资金安排、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偿债保证制度性安排

(一)聘请债券债权代理人,并确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聘请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并签署《债权代理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债券持有人监督发行人经营状况,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诉讼事项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聘请偿债资金监管人

为了保证按时偿还本期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发行人聘请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账户及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的监管人。

三、本期债券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债券条款设置充分考虑了偿债压力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存续期第三年起在每个付息日分期平均偿还本金,该安排一方面将债券还本的压力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合理分摊,避免在最后一年累积过大的还本压力和风险,另一方面随着本金的偿还,债券后续年度需支付的利息逐年减少,有利于降低发行人的财务压力。

(二)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是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的基础

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6,914.28万元、52,495.59万元、57,424.63万元和46,245.9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168.77万元、12,852.46万元、16,852.46万元和2,145.92万元。发行人的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代建项目,较为稳定,能够有力支撑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还。

(三)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益是债券资金正常兑付的重要保障

经测算,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预计在债券存续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6,881.69万元,扣除经营成本4,958.7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6,056.41万元,项目的净收益为65,866.52万元;存续期内,以8.0%测算,本次债券本金利息合计49,000万元。因此,在债券存续期内,预计足以覆盖项目使用募投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本息覆盖倍数为1.34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内,可实现营业收入总额193,272.53万元,能够覆盖项目总投资。总体来看财务评价经济效益较好,其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3.95%、静态投资回收期8.63年,均能满足行业的基本要求,项目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另外,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主要内容,除了取得较好的直接经济效益外,同时对整个社会的环境及社会效益也是十分显著的,其间接经济效益远远大于工程的直接经济效益,本项目可行。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的募投项目的收益是本期债券资金本息正常兑付的重要保障。

(四)公司较强的资产变现能力为本期债券兑付提供保障

流动资产方面,发行人长期保持稳健的财务政策,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抵质押融资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9年末,公司合并口径下流动资产金额为70.35亿元,尚未抵押的土地资产价值20.60亿元。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63亿元、4.92亿元和1.60亿元。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最大的债务人为弥勒市财政局。

(五)公司经营发展获得弥勒市政府的政策大力支持

发行人作为弥勒市主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之一,在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特殊性使发行人在成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得到政府的政策大力支持。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镇建设的顺利实施,弥勒市政府通过资产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增强发行人的经营能力,为提升市场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2017年至2019年,公司分别获得财政补贴收入7,218.77万元、10,738.70万元和15,163.92万元。伴随着弥勒市城市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和地方财政实力的不断壮大,弥勒市政府也将在项目资源等方面继续加大对发行人的支持力度,为其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六)若上述措施仍未能满足偿债要求,发行人将合理调整资本结构,并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筹措资金进行偿债

发行人经营运作规范、资产负债结构健康、资信优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并遵守结算纪律,按时归还本息,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随着发行人资产规模的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发行人优良的资信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将为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提供一定的保障。

(七)担保人对本期债券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将为本期债券提供较为坚实的保障

本期债券由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届时如果由于发行人自身因素而导致本期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担保人将按照本期债券担保函的相关约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本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用于保障债券投资者相关合法权益。

四、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由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互保及连环保情况。

(一)担保人概况

公司名称: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956号摩根道10栋303

法定代表人:周佳

注册资本:22.00亿元整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及企业管理、项目评审等中介服务;基金投资及管理;其他投融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要求,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云南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22.00亿元,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2.00亿元,持股比例为100.00%。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目前,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主体长期信用AA+评级,具备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金融产品的发行担保资质。

(二)担保人资信状况

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均为AA+级,评级展望均为稳定。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资金实力雄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担保能力,为本次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了较强的保障。

(三)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

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责任余额576,742.47万元。母公司净资产为264,027.89万元,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2.18倍。

(四)担保人财务情况

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8至2019年末及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表13-1: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公式

截至2018年末至2020年9月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资产总额分别为401,469.02万元、404,412.97万元和409,932.77万元,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62,758.96万元、350,836.91万元和354,793.80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64%、 13.25%和13.45%;2018年度至2020年1-9月,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26,618.20万元、28,463.93万元和28,468.59万元。2018年度至2019年度,担保人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72%和2.01%。

(五)担保人发行债券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担保人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六)担保函主要内容

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已出具担保函。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被担保的债券为7年期企业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为人民币35,000万元。

2、保证方式: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对发行人此次所发行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担保人与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次债券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债权代理人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代理人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务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权相抵消。

(八)担保协议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债券担保金额的合规情况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净资产为26.40亿元,净资产的30%即7.92亿元,本次提供的债券发行规模上限为3.5亿元,未超过净资产30%的指标要求,满足原《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净资产为26.40亿元,净资产的10%即2.64亿元,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次发行债券规模为3.50亿元,担保责任余额可按60%计算即2.10亿元,未超过净资产10%的指标要求,满足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相关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提高至15倍”,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末非合并口径净资产放大倍数为2.18倍,满足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相关条件。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仅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存在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形。

2、担保协议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

本次债券发行的担保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次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资格和条件,担保函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范围、保证的期间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根据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担保合法有效。本次债券发行的担保人在担保集中度、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放大倍数等指标满足现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相关条件,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的行为亦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额度上限要求。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及对策

1、利率风险

受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对策:本期债券确定的票面利率已充分考虑了利率风险的补偿,以保证投资人获得合理的长期投资收益。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经批准的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如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获得核准,本期债券流动性将得以增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2、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此外,发行人从事的土地整理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等,存在前期投资规模大、收益实现期较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产生预期的收益和现金流,或项目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进而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对投资者到期收回本息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定期告知监管银行和债权代理人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为监管银行和债权代理人监督企业提早筹集兑付资金做好准备。此外,公司将加强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控,确保合理收益,增强项目现金流对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支撑;发行人目前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并将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严格控制资本支出,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尽可能地降低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流通,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流动性。

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安排本期债券在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担保人融资担保业务相关风险与对策

本次债券采取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形式,本次债券由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目前担保人信用良好,但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会因担保人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自身偿债压力过大,部分大额贷款担保代偿风险集中暴露,代偿项目面临较大处置回收压力和损失风险,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担保协议中的义务,本次债券投资者的利益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对策:截至2020年9月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资产总额为409,932.7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54,793.8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45%;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8,468.59万元,净利润6,238.00万元。担保人整体经营良好,信用级别均为AA+,信用承保能力较强。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持续关注担保人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偿债压力情况。

二、与行业及政策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1、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土地整理行业。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和运营收益水平与经济周期存在一定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将可能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公司的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土地需求方对土地的需求与经济周期的波动紧密相关。如果出现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衰退,将有可能削弱土地需求和降低土地出让收益,对发行人的土地整理业务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使发行人的经济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进而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时兑付。

对策:针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风险,发行人将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加强与国家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做到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制定应对策略。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投资布局,前瞻性的安排项目投资,保持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从而减少经济波动对企业盈利的影响。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弥勒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发行人所在区域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行人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有望保持稳定,进而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将增强。

2、行业政策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土地整理业务等,受到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支持。但在我国国民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会有所不同。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环境及区域经济发展形势,积极收集并深入分析相关的行业信息,准确掌握行业动态,了解和判断主管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制定应对策略,以降低国家及地方政策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3、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提出打造“1+1+X”省级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发展新模式。今后,云南省将推动州市、县(市、区)企业整合,促进国有资产向州市投资、运营公司集中,并对州市、县(市、区)企业数量作了限定。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的实施,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的股权结构、发展模式等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对策:发行人是弥勒市目前唯一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的企业,也是弥勒市政府重点打造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在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特殊性使发行人在成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得到政府的大力政策支持。发行人将深入研究云南省国资改革的相关政策,了解和判断行业政策的变化,并根据行业政策变化制定应对策略,以降低政策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4、弥勒市经济水平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弥勒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业务需求与弥勒市经济发展水平关联度较高。2017年至2019年,弥勒市国内生产总值体量较大,增长速度放缓,由高速增长变成了中低速增长。弥勒市经济增长水平的波动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结合弥勒市经济水平、财政收入规模的变化等情况,研究弥勒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动向,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节奏和投资情况,努力获取收益良好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高质量项目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三、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作为城市建设开发主体,发行人任何市场信誉下降、筹资能力不足、经营管理不善或出现重大失误的行为,都将影响其持续融资的能力及公司运营效益,进而影响本期债券偿付。

1、经营独立性风险

发行人作为政府实际控股企业,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政府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此外,公司开展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活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政府行为在中短期内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发展,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发展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继续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大力支持。同时,发行人将以本期债券发行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加市场化经营能力。

2、主营业务模式的风险

发行人所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投资规模大、资金回笼周期较长,所需建设资金一般由公司先行垫付,满足回购条件后再由委托方方支付。如果在业务过程中出现筹资困难、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劳动力成本上涨、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委托方付款周期延迟等问题,则有可能使投资超出预算,延长工期,影响经营业绩与资金回笼,影响发行人后续项目建设及资金周转。

对策:发行人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丰富的建设经验,对重大建设项目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以控制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投入资金的合理使用,使项目按照原定的预算和工期按时按质完工。此外,发行人项目委托单位为弥勒市政府及财政局,发行人将加强与其的沟通,力争缩短资金回笼周期。

3、公司资产流动性偏弱,且部分资产产权归属存在变动风险

公司资产以不易变现的土地资产为主,且截至2019年末,已抵押土地和房产资产合计295,002.62万元,占同期净资产比例为48.01%,公司已抵押的资产存在产权归属变动风险。

对策:公司土地等资产主要用于自身或关联公司抵押融资以获取流动性。公司将加强项目管理,以实现资金回笼。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现金流入稳定,债务偿还及时,此外,公司资产抵押担保的对象主要为弥勒市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状况稳定,抵押资产产权变动的风险相对可控。

4、公司对外担保规模较大的风险

截至2020年9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合同金额165,000.00万元,占其同期净资产比例的26.76%;发行人实际对外担保金额165,000.00万元,占其同期净资产比例的26.76%,均无反担保措施。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弥勒市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发行人存在对外担保金额较大的风险。

对策:发行人对外担保金额较大,主要担保对象为弥勒市政府平台公司及事业单位,自身经营情况稳定,预计发行人未来出现需履行担保义务的可能性较小。针对发行人未来实际担保金额可能不断增长的情况,公司就对外担保管理制定了日常管理及风险应对措施:一是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应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二是指定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外担保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提醒被担保企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三是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跟踪了解被担保企业经营及履约情况,发生风险预警情况后及时向公司报备,并提前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四是若出现或预计出现担保代偿情形时,公司将立即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取得政府协调支持或其他企业实物抵押等补偿,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代偿损失。

5、公司经营净现金流表现不佳,代建项目尚需投资较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由于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均需公司先行垫付资金,且政府回款存在一定滞后性,收现情况不稳定,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560.40万元、-27,882.69万元、-34,142.03万元和-8,078.52万元。未来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需持续资金投入,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对策:一方面发行人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另一方面发行人将协调地方政府部门加快项目资金的回款速度,保障自身的持续经营稳定。

6、政府补贴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服务性,每年均会取得一定的政府补贴。最近三年,发行人获取的政府补贴收入分别为7,218.77万元、10,738.70万元和15,163.92万元,同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3,816.20万元、13,581.96万元和17,486.91万元,占比分别达到了52.25%、79.07%和86.72%。未来如果政府减少或调整补贴政策,会对发行人的盈利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对策:一方面,发行人是弥勒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实施主体。近年来,弥勒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给予了发行人大力支持,预计未来对发行人各方面的支持将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发行人自身将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拓展公司业务等方式,实现多元化发展,增强自身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少对政府补助的依赖。

7、与政府相关的工程项目账面价值占比较大等提示回款等相关风险

2017-2019年末及2020年9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34,739.20万元、19,749.20万元、15,938.25万元和13,530.8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24%、2.90%、2.27%和1.89%。其他应收款主要系与弥勒市政府部门的往来款,若后期回款出现困难,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进一步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应收款项全面核查,并做出回款计划,定期考察回款进度并向领导汇报,对回款进度不及计划的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同时,发行人制定了新增应收款项相关审批制度,从源头和决策起点开始重点考核新增应收款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及可收回性,进一步加强应收款项管理能力。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投资规模较大,回收周期较长,弥勒市城市停车场工程(一期)预计在债券存续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6,881.69万元,扣除经营成本4,958.7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6,056.41万元,项目的净收益为65,866.52万元;存续期内,以8.0%测算,本次债券本金利息合计49,000万元。因此,在债券存续期内,预计足以覆盖项目使用募投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本息覆盖倍数为1.34倍,覆盖倍数较低。另外,受各种因素影响,募投项目存在工期可能延误及造价超出预算等风险,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进而导致发行人不能按时对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对策: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分别为12,168.77万元、12,852.46万元、16,852.46万元和2,145.92万元,最近三年及一期连续盈利,公司三年平均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为13,957.90万元。针对募投项目存在工期可能延误及造价超出预算等风险,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进而导致发行人不能按时对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行人拟通过其他经营收益补足,必要时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本期债券本息按时足额兑付。同时,发行人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并从严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募投项目按时推进建设,降低募投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

五、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风险

发行人作为弥勒市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等代建项目较多,发行人任何资金挪用,都将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及盈利水平,进而影响本期债券偿付。

对策:发行人聘请了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专户及资金使用的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将对本期债券的资金用途进行审查,监督发行人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发行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否则监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

六、偿债保障措施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财务与经营状况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基础,如果发行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恶化,将影响本期债券偿付;本期债券聘请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运营效率恶化,将影响其代偿能力。

对策:发行人是弥勒市内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在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逐步多元化发展,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预计随着区域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发行人的业务需求和盈利水平都将进一步提高。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担保集团,主体评级为AA+,担保实力较为雄厚,具备较强的偿付能力。发行人将持续关注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其保持密切沟通,发现风险,及时预警。

七、部分业务存在亏损的风险

发行人土地流转收入主要为接受弥勒市各村委会就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限内进行转租。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租金收入分别为4,855.00万元、4,094.05万元和4,647.2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28%、-1.55%和-1.01%,毛利润分别为-159.28万元、-63.32万元和-46.95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该项业务持续亏损。

对策:公司在土地流转业务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公司土地流转业务供应商为以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代表的农户,客户为农业生产企业或个人。本着服务三农,振兴乡村经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宗旨,公司积极承担国企责任,在土地流转业务中并未赚取较大差价。发行人将土地再出租给农业企业时,参考发行人从村委会的承租价格,基本按照平进平出,部分地块略有亏损的原则定价。由此造成了出租收入略小于承租成本,进而造成了毛利率为负。发行人土地流转业务毛利率虽然为负,但该业务亏损绝对额极小,2017-2019年,发行人土地流转业务毛利润分别为-159.28万元、-63.32万元和-46.95万元。该项亏损对发行人整体影响不大。发行人将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坚持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随着发行人经验的积累,预计可很快改善土地流转业务的亏损状态。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一、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评级结论及标志所代表的涵义

发行人本期拟发行的不超过3.5亿元公司债券的债项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1、基本观点: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拟发行总额不超过3.5亿元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的评定是考虑到弥勒市经济平稳增长,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公司系弥勒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未来主业持续性较好;弥勒市政府给予公司较大力度支持;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信用水平。同时中证鹏元也关注到了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弱,2018年以来经营及投资活动现金呈净流出状态、未来项目建设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偿债压力加大且存在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等风险因素。

2、优势

(1)弥勒市经济平稳增长,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弥勒市结合当地资源优势,重点打造食品加工园及烟草产业园等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产业园区,近年当地经济在第二产业主导下保持平稳增长,2017-2019年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287.6亿元、300.46亿元和398.38亿元,增速均超7%,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2020年在新冠疫情影响下,GDP增速仍高于全国1.3个百分点,为公司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2)公司系弥勒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未来主业持续性较好。作为弥勒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近年公司主要承担了弥勒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工作,截至2019年末公司主要在建拟建项目总投资49.53亿元,规模较大;土地流转业务存续期限较长,未来主业持续性较好。

(3)公司获得的外部支持力度较大。2014年弥勒市人民政府将弥勒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投资”)100%股权无偿划拨给公司,2017年6月弥勒市人民政府将弥勒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弥勒水投”)以及弥勒市林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弥勒林投”)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公司;2015年及2016年弥勒市人民政府注入公司评估价值25.60亿元的土地及房产,2018年弥勒市人民政府豁免弥勒水投4,249.32万元债务,计入资本公积;2017-2019年公司分别获得政府补贴0.72亿元、1.07亿元和1.52亿元;股权与资产注入及财政补贴增强了公司资本实力、扩大了公司业务规模、提高了公司利润水平。

(4)云南融资担保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信用水平。经中证鹏元综合评定,云南融资担保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其为本期债券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信用水平。

3、关注

(1)公司土地资产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资产流动性较弱。截至2019年末,公司存货中46.75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规模较大的经营性应收款项对营运资金形成占用;此外,账面价值29.50亿元的土地及房产已用于抵押,占当年末总资产比重为36.96%,整体资产流动性较弱。

(2)2018年以来公司经营及投资活动现金持续净流出,未来项目建设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受项目建设、投资及往来款支出规模较大影响,2018年以来公司经营及投资活动现金持续净流出,2019年末公司主要在建、拟建项目尚需投资31.97亿元,面临较大资金压力。

(3)公司偿债压力加大。2017年以来公司有息债务持续增至2019年末的14.22亿元,同时偿债能力指标趋于下降,现金短期债务比由2017年末的18.83降至2019年末的1.41,EBITDA对有息债务本息的保障能力亦趋于弱化,加之未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仍需通过融资缓解,公司偿债压力加大。

(4)公司存在一定或有负债风险。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计16.50亿元,占年末净资产的比重为26.76%,担保金额较大且均未设置反担保措施,存在一定或有负债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制度,评级机构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受评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在跟踪评级过程中,评级机构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发行主体须向评级机构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评级机构将依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主体应及时告知评级机构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评级机构亦将持续关注与受评对象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评级机构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评级。

如发行主体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评级机构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评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评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评级机构将及时在中证鹏元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

三、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末,发行人授信总额为91,040.00万元,已使用授信额度61,040.00万元,未使用授信额度30,0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公式

四、发行人信用记录情况

经查询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不存在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律师。该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关于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债券除未经国家发改委的注册外,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和授权,且该等批准或授权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系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A股和H股上市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以及《企业债券管理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股东系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股东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五)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自主经营能力,能够依靠公司自身的人力资源、法人财产权、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财务审计制度自主经营。

(六)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变更均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发行人长期信用评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反映了本次债券安全性极高,违约风险极低。

(七)发行人存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关联方,关联关系为控制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已在发行人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八)发行人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归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公司主要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权设置了担保措施,发行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

(九)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未发现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系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设立至今已进行一次增资行为,该增资行为已经过验资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均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发行人近期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及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已出具相关意见;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三)本次债券募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未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所需相关手续齐全,且单个项目及所有项目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单个及所有项目总投资额的7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超过债券规模的4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企业债券管理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九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出资的主要出资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予以重点审阅。经本所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六)担保人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为本次债券持有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资格,其所出具的《担保函》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集中度、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和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指标均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十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资金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承销协议》以及《承销团协议》等法律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十八)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从业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流动性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对本期债券批准文件;

(二)《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15至2017年经审计(连审)的财务报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五)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的《关于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六)《2020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

(七)《2020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2020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询方式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67号 联 系 人:蒋汶霖 办公地址:弥勒市吉山北路欣欣巷房管所旁 联系电话:0873-6299588 传 真:0873-6299588 邮政编码:652399

2、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金融街中心 联系人:霍彦红 联系电话:010-58251765 传真:010-58251765 邮政编码:100033

互联网网址:www.swsc.com.cn

(二)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www.chinabond.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一部分。

(三)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网点表

公式

2021-04-13 发行人: 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37063.htm 1 2021年弥勒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