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钊 朱 琼
近年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有不少的劳动者受聘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后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在这种特殊的受聘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如何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许多外国企业为了与我国政府和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纷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这些常驻代表机构也需要聘用中国劳动者来完成相应的工作。根据《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工作人员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将属于非法用工,进而可能引发纠纷并损害劳动者权益。有鉴于此,劳动者在受聘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时,应当谨慎对待聘用关系的建立程序,督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严格依照《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来开展聘请工作人员的工作,防止纠纷的发生,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