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硕宇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并黄东龙先生、湖北华达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并陈迪春先生:
鉴于你方在长达8个月之久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员和任何生产设备进场,没有任何联系,拒不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解除与你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全面终止对该协议的履行;
二、责令你方立即将承租我区大湾区(襄阳)工业园二期7栋(2-5层)的厂房恢复原状,并退还给我区;
三、责令你方退还从我区领取的255.5万元装修补贴款;
四、责令你方赔偿我区厂房租用期间(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租金损失752,544元;
五、对你方给我区造成的其他损失,我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你方对本决定书不服的,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