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田孔社报道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近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25条,其中明确了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条例》明确,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条例》明确,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70元、120元、200元、360元、600元。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