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视野

新时期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 吴亚平 陈艺怡 龚婉娴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在全国各地相继办理了一些局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前些年办理的类似案件,总结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探讨,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职务犯罪的有效治理,共同构建健康文明的政治生态。

办案单位对立功问题不够重视。个别监察委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明确的其他官员犯罪线索,办案人员往往不予记录,也不予处理。目前,也没有有效的渠道授权辩护律师或其亲属代为处理,以及如何代为处理。而且可能存在泄密情况,暗中被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导致案件后面的处理对涉案官员非常不利。这样,既不利于揭露犯罪,也不利于刑法立功制度的实施。因此,进一步构建并完善立功的操作性步骤,是非常紧迫的问题。

办案单位对自首认定过于严格而且存在失误。很多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不告诉涉案官员的问题线索,而是让官员自己主动交代,涉案官员经常将办案单位并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供述出来。这些犯罪事实往往与办案单位掌握的犯罪事实罪名不同,而且,即使罪名相同,金额往往要大很多。办案单位往往不愿意认定为自首。事实上,无论是从罪名不同,还是罪名相同来讲,只要未掌握线索的金额比例超过70%以上,就应认定为自首。或者,突破传统思维定势,按照金额比例来认定自首的比例,换算成量刑的具体数字,这样更为精准化。

普通受贿罪中往往掺杂斡旋受贿等细节性问题。官员受贿罪牵涉不同的行贿人。经仔细分析,其中有些受贿款定性为斡旋受贿罪比较恰当。但实践中办案人员包括检察院均不加区分,有粗糙办案之嫌。斡旋受贿罪,其构成要件是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普通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进行这两种利益的区分,对精准及精细化定罪、量刑有重大意义,也是刑事法治文明进步的需要。

讯问笔录质量有待提高,诱供逼供现象仍存在。讯问笔录存在明显的粘贴复制、简单、套话、重复、漏记等各种问题,甚至明显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原味供述,而是办案人员采用自己的主观语言表达风格。为了突出业绩,个别办案人员仍然采用习惯性的诱供逼供等各种倒退方法办案,这无异于以个别的业绩来损害《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形象及司法文明成果,实际上是不值得的。

涉案职务犯罪的官员诚然需要接受刑事处罚,但要做到精准打击,令其心服口服接受司法过程及结果,确实需要精细化、文明化办案过程的保障。

(本文作者系大状有约首席法律顾问)

2020-12-02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32898.htm 1 新时期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