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的第44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深圳因此成了全国第一个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
深圳是一座改革之城、创新之城、市场机制活跃之城。由于历史法律制度的原因,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建构起来。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析认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理应先行先试,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开展制度创新,深圳要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深圳市人大紧紧围绕深圳的“五大战略定位”和“五个率先”重点任务展开立法,突破性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入优化了现有的营商环境,在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同时,为金融风险的产生提供了规避策略。(叶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