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约记者程景伟报道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日前表示,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行使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
《条例》并未列举教师可采取的具体教育惩戒措施。黄伟忠称,考虑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要注意做好《条例》与该规则的衔接。
《条例》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