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持之以恒深化体制改革 司法温度彰显司法为民

—— 从29场新闻发布会看东交民巷27号的2019年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资料图片) 胥立鑫 摄

□ 本报记者 刘 政

“‘五五改革纲要’在最大程度凝聚了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期望和共识。”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司法救助规范体系。”

“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为15.5分,位列世界第二。这表明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助推营商环境指数发生了积极变化,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是一次新型的环境责任创新,正当其时。”

2019年是《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的元年,也是法治中国建设走向深入的一年。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27场新闻发布会,参与国新办专题发布会2场,共计29场发布会。内容涵盖“五五改革纲要”、知识产权、对外开放、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救助等多个方面。

正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正门内高悬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3个大字,司法工作者们夙夜匪懈,以日复一日的坚守信仰、践行诺言,将公平正义深深雕刻在时光的年轮中。

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司法体制改革

“五五改革纲要”是未来5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关键抓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2019年2月27日召开的“五五改革纲要”暨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对于司法改革而言,2019年无疑是承上启下的一年。与“五五改革纲要”同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对“四五改革”进行了总结,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

“这意味着下一步改革既要持之以恒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做好精装修;又要一心一意谋长远、破难题、克难关,不断取得新突破。”李少平说。

古语云:“举一纲而万目张。”提纲挈领,才能切中要领。“五五改革纲要”包含健全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健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大局制度体系、健全顺应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诉讼制度体系等10个方面,共65项改革举措,对于需要进一步攻坚克难的前沿性、瓶颈性问题,也被纳入“五五改革纲要”统筹解决。可谓在最大程度凝聚了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期望和共识。

立法为公,司法为民。从2019年的29场新闻发布会中充斥着司法改革中的人性温度,始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障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是融合司法正义与温度的光辉事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在2019年2月26日召开的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8年,办案4.62万件,救助涉案困难群众5.7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75亿元。”

2019年12月19日,刘竹梅再次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提及“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新时代工作理念。

“此次发布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决心和态度。”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介绍,5件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布关于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主要集中于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损害赔偿诉讼救助等。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司法救助规范体系。”刘竹梅说。

从典型案例中看到政策落实似乎是典型的司法特色,而案例又能进一步促进政策的再次完善。

在29场发布会中,能看到法条的逐步完善和稳步落实。待当事人以温度和严谨,更给执法方以阳光和约束。在这其中显现最多的,是司法的“生命力”。

对于未成年人“套路贷”、科创板设立及试点注册制改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生事物,积极推出首例、多例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及时补短板、强弱项。

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制度建设则以不断突破创新的改革定力,久久为功、长远谋划,逐步推动其完善落实。

同时,作为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刀刃向内的姿态建设阳光司法制度体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在稳步向前、不断创新的司法改革背后,不变的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与坚守。

为对外开放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会上,新的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6起指导性案例专业领域覆盖范围大、专业化程度高,所涉法律问题均具有较强针对性与规则指引作用。

截至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发布了21批共计112件指导性案例。据郭锋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对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有缺陷但能使用不构成违约。”这一结案理由为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带来广泛关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表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性违约的情形。这一裁判规则,对之后的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法理面前,没有“娘家人”。在对于境外企业的裁判中,这种不戴“有色眼镜”的行事作风,正切合建设公正、合理、高效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更有效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话语权和司法影响力。

“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为15.5分,位列世界第二。这表明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助推营商环境指数发生了积极变化,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在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说。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以来已受理13起国际商事案件。其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首批5件案件均已结案,当事人有日本、意大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公司以及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和个人。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国际商事法庭提级管辖,并认可一审终审制。国际商事法庭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商事争端解决中心。

“这些裁判展现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上的能力和水平,有力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的决心和实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沈四宝如此评价道。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2019年的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和《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在发布会上表示。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公开表示的,“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在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道路上,建立健全稳定、公正、合理、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场发布会,首尾衔接之间,我国在对外开放中的改革决心和司法效率得以充分显现。

构筑生态文明建设“绝对红线”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人民法院更是逐年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2,235件。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环境司法构筑起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绝对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环境资源审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9年,是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承压之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的第五个年头。最高人民法院始终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建设,为生态文明筑牢司法屏障。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在《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中提出,当下环境司法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理念落实到环境资源司法过程中。

召开于2019年3月2日的这场发布会介绍了10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

谈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表示,“本案在划分污染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批案例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2019年6月5日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规定》的出台,终结了曾经“案子办了,人也判了,污染依旧”的现象。自此,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工作原则,严肃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是一次新型的环境责任创新,正当其时。”江必新表示。

诸多成果,均积累自各地法院的积极探索。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截至2019年6月,全国已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

其中,为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浙江、河南、贵州等多地探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实施“禁止令”;在创新修复方式上,福建、江苏、江西、河南、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

在探索中实践,在实践中创新。凭借驰而不息的制度建设,终将构建起覆盖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制度体系。

2020-01-23 —— 从29场新闻发布会看东交民巷27号的2019年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23904.htm 1 持之以恒深化体制改革 司法温度彰显司法为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