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袁 琳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监督等,提出综合性措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和相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2016年~2018年,我国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
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抓住残保金征收政策这个“牛鼻子”,不再单纯关注征收水平的高低,而是着眼于从制度层面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
《方案》明确,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该负责人说。
优化完善残保金的使用和监督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残保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方面反映负担重,另一方面宁愿交钱也不招工;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
为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方案》在完善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同时,着力对残保金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优化完善。
在使用方面,《方案》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
“更为重要的是,《方案》要求各地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不与残保金实际收入直接挂钩,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定支。因此,完善残保金制度不会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该负责人表示。
在监督方面,《方案》要求,各省、市、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失信行为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残保金征收、使用透明度,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增进社会各方面对残疾人就业的理解与支持。”该负责人说。
此外,《方案》还在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构建起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