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筱华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因此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保障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
高龄农民工是现今社会特殊弱势群体
高龄农民工是现今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农民工,为改善家庭生活状况,背井离乡外出务工,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经过40年的时间,第一代农民工已进入劳动能力急剧衰退的暮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报告,中国50岁以上的高龄农民工在农民工总数中所占比例为22.4%,人数达到6459万人。如此庞大的高龄农民工群体,由于其年老体衰、文化层次不高、技能缺乏、长期以打短工为主、缺乏固定工作岗位、户籍制度限制等原因,将陆续面临失业、退休、返乡的状况,成为当前民生保障工作需要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
解决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刻不容缓
高龄农民工人数呈上升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农民工平均年龄为40.2岁,比上年提高0.5岁。从年龄结构看,40岁及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2.1%,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2.4%,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近五年呈逐年提高趋势。老一代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48.5%,在未来几年将陆续步入高龄农民工行列,随着这一群体人数的逐年增加,其面临的养老困境问题也将越来越凸显。
高龄农民工缺乏充足养老保障,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未富先老、退而不休的状况。现实中,高龄农民工多数仍在继续工作以获取生存收入,却又因年龄大、文化水平低等原因难以在城市找到合适工作,被迫返回故土从事传统农业生产以维持生计。由于积蓄少,农业生产收入不足等因素将导致大部分高龄农民工面临收入减少甚至生存困难等返贫风险,加上年老多病、医疗费用增多,因病返贫风险也成倍增加。此外,农村空巢危机、缺乏照料使他们的生存境况雪上加霜。这个群体的养老困境在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中国更加突出,如不妥善解决,这一危机必将在未来10年~20年集中爆发,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农民工养老危机初显的当下,尽早探索对策,对于我国有效应对农村养老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积极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
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过去游离在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很多高龄农民工没有参保,针对这一群体的实际困难,应建立统筹城乡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
继续推进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及相关公共服务改革,推动人口城镇化。201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打破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农民工城镇化,农民工无论是否选择返乡,都可以就近城镇化,享有城镇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据统计,2015年以来的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主要来自行政区划调整和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并不是主要来自农业转移人口,因此有必要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工“市民化”。
通过综合运用扶贫开发、社保等财政资金,探索建立针对缺乏养老保障的高龄农民工的过渡性养老制度和养老基金保障。高龄农民工普遍缺乏养老风险意识,主动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的人数较少,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也明显低于全国农民工平均水平。同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要求原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可行度低。目前亟须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解决农民工养老资金匮乏难题。
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保障制度。近年来,农村空巢化趋势上升,高龄农民工返乡后将面临缺乏专人照顾的直接困境。各级政府应大力扶助发展公办、民营、合作经营、互助式等各类农村养老机构,重点建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推进农村养老院建设,使高龄农民工能够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基层养老服务。同时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养老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培养农村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解决高龄农民工无人养老的担忧。
加强农村公共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保政策,减轻高龄农民工医疗负担,健全其医疗保障,避免高龄农民工“因病返贫”。高龄农民工长期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大多带有“职业病”,年老后需要居住地提供良好的基层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制定激励政策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就业、服务乡村医疗,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此外,政府还应关注高龄农民工的权益维护问题,健全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基层农民工党组织和工会建设,切实保障高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爱高龄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真正做到让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