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万祥
司法部日前在山东济宁召开会议,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全覆盖”。这再次释放出严格依法行政的强烈信号,将从源头防止权力任性而为。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一个文件出台,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有的涉及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和优化营商环境。但在现实中,乱发文、滥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等乱象仍时有发生。
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谓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其次,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起草部门、制定机关,还是合法性审核机构,都要各司其职,按照有关程序性规定的职责分工,承担起责任,避免出了问题相互推责的现象。
再次,各部门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协调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尤其是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妥善处理好文件权限与改革创新需求之间的关系等,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标准,统一事前审核和事后审查的标准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