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聚焦

公职人员出版物著作权归属探析

□ 张弘骏

出版物类型多样,不少出版物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要求作者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准和专业背景。因工作需要,一些出版物由在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撰写。实践中,就这些出版物的著作权签订合约的情况并不普遍,导致著作权归属较为模糊。本文重点探讨如何区分这些出版物的著作权归属。

一是单位作品。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统称为单位,其作品也不妨称为单位作品。从著作权法可以看出,单位作品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要件通常是指该作品由单位领导、组织、协调、提供工作条件等。第二要件是指该作品体现了单位要求和集体智慧。第三要件是指由单位承担该作品可能带来的法律等责任。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中“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是核心要件,是区分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键所在。实践中,判断出版物是否是单位作品,主要看作品的署名,凡是单位作品必须由单位署名。比如,署名为某单位著、某单位编、某单位编著等,均可认定为单位作品,由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是,署名为“某单位组织编写”的除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组织编写”的作品,尽管具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这一要件,但是没有体现“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这一核心要件,因此不应视为单位作品,可作为编写人员的职务作品。

二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从“工作任务”这一表述不难看出,职务作品也要具备三个要件。其一,作者与单位要有工作关系,包括正式干部职工、借调人员等。其二,作品是作者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创作。其三,作品内容与单位业务有较高的关联度。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可以认定出版物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实践中,出版单位难以界定一个作品是否由作者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创作。对这类作品,出版单位应该提示作者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如果明确为职务作品,出版单位要充分保障作者单位的两年优先使用权,经作者单位同意可以出版,并按照作者与单位约定的比例,分别给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是委托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的特点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实践中,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工作关系,据此可以把该出版物认定为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受托人。

除了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其他出版物的著作权理应归作者个人所有。

(作者单位系党建读物出版社)

2019-06-19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14682.htm 1 公职人员出版物著作权归属探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