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信之声

信用立法有必要但不应过度泛化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关于信用立法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失信行为较多,一定程度上的信用立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失信行为较多的主要原因在于失信成本太低。从信用理论的体系来讲,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急剧升高,欺诈现象频发,各种各样的失信行为随之而来;二是失信处罚力度不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罚金数额较少,震慑力度不足。

因此,政府需要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交给市场主体自行判断,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通过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震慑力。但要严格明确联合惩戒的界限和程序,避免出现过度惩戒、侵犯隐私权等问题。

总体来讲,信用立法是当前社会所需要的,主要用于明确规范联合惩戒的界限问题、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使用等。但立法不能过度的泛化、笼统,应该尽量具体化,从而达到规范公共信息和市场信息,解决联合惩戒界限不清等问题的目的。

2019-05-10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12766.htm 1 信用立法有必要但不应过度泛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