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锦秋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樊芸代表称:现在证券法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像“割韭菜的赵薇”,不止一项罪名,加起来才罚70万元。建议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要管管”。
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是一些市场主体敢于以身试法的主因,反正违法所得远比潜在违法成本要大。《新京报》的评论指出,目前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惩戒和民事赔偿三部分。首先,行政处罚金额过低。《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行政罚款仅为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其次,刑事惩戒缺乏威慑力。《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欺诈发行股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次,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很多受损投资者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提起诉讼,且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极少立案,受损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难度较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赔偿主体往往是上市公司,而非董监高等实际责任人。
与之相比,美国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则要高得多。《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在成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者通常会被罚得倾家荡产,甚至会“把牢底坐穿”或丢了卿卿性命,足以震慑那些以身试法者。
建议A股市场提高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力度。比如,对虚假陈述的行政罚款规定不低于2000万元。
提高刑事惩戒力度,将欺诈发行罪的最高刑期从现在的5年提高到无期,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也要大幅提高至25年。还应规定,证券犯罪不得减刑或假释。证券犯罪分子要想违法获得大量金钱,就要承担“失去人身自由”的风险。
完善民事赔偿解决方式。201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第13条提出,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法院可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判决,以此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提高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让违法违规者随时面临广大投资者的民事索赔。
对虚假陈述应追责首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应是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管。应该规定,董监高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在赔无可赔之后,才由上市公司兜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