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韶辉
“我赞赏这个法律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任首席仲裁员,已有9年时间。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外商投资法有望成为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对外开放领域内最重要的法律,向世界各国释放出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强烈信号。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政府不征收其投资、外资收益等资产可以自由汇出汇入、技术转让在自愿公平互利前提下可以协商交易……在高子程看来,外商投资法草案不乏亮点,既向世界昭示了中国更高水平更大格局改革开放的勇气和决心,也标志着中国制度型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
给外商吃下“定心丸”
高子程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外商投资出现了新业态、新情况、新诉求,“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也与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规则存在冲突。
为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
“在此背景下,我国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可谓正当其时,与时俱进,合乎潮流,势在必行。”高子程说。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高子程指出,我国制定出台外商投资法,兑现扩大对外开放的承诺,彰显了我国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以实际行动向世界宣示了中国积极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鲜明态度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坚定立场,体现了中国担当、大国格局。
高子程说,外商投资法出台后,将成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统一适用的法律和外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而现行的“外资三法”将被废止。外商投资法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营造更加公正、透明、开放、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给外国投资者吃下了“定心丸”,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统一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全新开放格局、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接轨国际通行惯例
高子程说,从内容上看,外商投资法草案言简意赅,但含金量却十足。草案接轨国际通行惯例,对标国际规则,体现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
第一,更加强调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优先投资管理。
2015年1月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定义之后,第三、四、五章分别是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后面才是投资促进和保护。而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总则之后首先是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然后才是投资管理。
“对比二者,不难发现,外商投资法更加强调外资促进和保护,将促进、保护外商投资放在优先地位。”他认为,这反映了立法指导思想从强调投资管理到强调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变化,也体现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外商投资、运营的制度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中外一视同仁,体现公平竞争,回应外资诉求。
草案提出,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禁止和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将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明,清单之外对外资充分开放,中外投资享有同等待遇,凸显了一视同仁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高子程说。
高子程坦言,平等参与标准化制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内资企业一样享有融资便利,这些诉求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保障外商参与标准制定,强化信息公开,促进社会监督,有利于外商自主遵从和适用强制性标准,有利于公平竞争、激活市场、发展经济。
高子程认为,通过立法保护其准入后可以享有的公平待遇,积极回应外商投资诉求,本身将增强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深度本地化。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的范围,划定了红线,避免因经营合法性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同时为此类争议的裁处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不必要的分歧和误解。同时,对特殊行业进行进入限制,有利于在引入外资的过程中保护我国经济安全,达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完善救济渠道,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外资权益。
“草案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知识产权、征收及补偿等的保护,并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商转让技术。”高子程说,草案与国际规则接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全面构建起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
基于国民待遇和内资、外商平等保护原则,外资企业不仅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救济渠道,而且特别享有投诉机制。高子程说,这一规定突出了对外商投资的特别保护,展示了中国政府促进保护外商投资的真诚和决心。
“根据新规定,在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不仅要守合同,而且要守承诺。”高子程表示,政府改变政策承诺,相应补偿外商损失,彰显了公平、诚信等社会价值,衔接了国际惯例及司法裁判通则,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巩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声誉。
推动制度型开放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继续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
高子程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正是制度型开放的题中之义,也是高水平开放的必然要求,必将提振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制度型开放,助力高质量发展。相信中国仍将继续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外资投资目的地之一。
“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首席仲裁员,在审理和裁决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纠纷过程中,我经常感受到因为法律依据和标准选择不同,其裁决后果差异很大的困惑,而且也会因争议各方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包括‘外资三法’与公司法等法律引述不同,也易引起分歧和不必要的误会,对促进和保护外资,对更大格局改革开放不利。”高子程感慨道。
“外商投资法出台,有利于宣示执法导向,有利于明确执法原则,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重大。”他说,比如,与外商相关的裁判文书公开之规定,有助于提升裁判质量,引导外商放心投资、扩大投资,同时提升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公信力和竞争力。最终对于中国法律职业人熟悉、参与、引导国际投资规定的废改立起到推进作用,进而为更大格局开放、更高水平改革、更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高子程建议,外商投资法主要起到四梁八柱的框架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进一步明确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规定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的权限边界;减少第二十四条的争议,减少地方政府作出的政策承诺被修改,保障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级行政人员、各级审判人员、所有仲裁机构深刻领会、自觉践行,彰显立法初衷,彰显国家信誉,为助力更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好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