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视角

税改后纳税人税负降低

□ 金 华

此次修法后,个税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迈出了历史性一步,纳税人的税负将明显降低。

个人所得税在多数国家都是重要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目前在我国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专家普遍认为,此次修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原个税法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就是将个人各种性质的所得分类并分别征税。综合税制则是就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征税,能够有效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但税制比较复杂,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重要影响。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此前的个税改革中,“起征点”一直是焦点问题。自2006年1月1日起,三次提高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收入及生活水平提高,原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已无法适用目前的消费水平。这次个税改革将“起征点”标准确定在什么水平,从修法一开始就备受关注。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分析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不能只盯住“起征点”。“这次个税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但与以往几次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新个税法的减税措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让一部分低收入者受益;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和10%两档低税率对应的所得级距。

2018-09-17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3787.htm 1 税改后纳税人税负降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