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 薇
“近年来,社会上各类矛盾纠纷高位运行,并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特点,其中因价格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数量更是急剧上升,成了法院不能承受的审判之重。”
“目前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尚面临着价格争议双方共同主动申请调解的还不够多,社会影响度不够大,对当事人约束力不够强等难题。”
一边是基层法官的“不能承受之重”,一边是基层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深入民心”的诉求,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江苏扬州仪征市想到了一个办法。
仪征市于2017年5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成立首个价格争议调解驻人民法院工作站,“仪征市价格争议调处人民法院工作站”与“仪征市价格争议调解驻人民法院调解室”正式揭牌,负责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全市价格争议诉讼案前、案中调解和价格服务等工作,正式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截至目前,共办理价格争议调解案48件,调解金额4100余万元,调解成功率达90%。
诉讼模式限制多
对接“恰逢其时”
记者在江苏采访时了解到,由于近年来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加之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于法律权威性的信任,“上法院告你”成了很多人解决矛盾的主要途径。这导致诸如“一毛钱诉讼”或“一元钱官司”之类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屡诉不止,屡见不鲜。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存在被动性、缺乏灵活性,无法彻底消除引起纠纷的内在矛盾。而诉讼成本近年来虽已大幅降低,但还是相对较高,诉讼周期也相对较长。”江苏南通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主任王洪告诉记者,加之目前评估鉴定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很难避免其中某些中介评估机构因逐利而随意、迎合估价。“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的裁判结果缺乏价格的说理过程,这就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也很难做到案结事了。”
他指出,价格认定机构曾经就是以民事案件价格鉴定的方式服务司法诉讼,随着价格认定工作转型、职能转变,价格争议调解成为价格认定机构的一项新的公共服务职能。诉讼模式对接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后,价格认定机构或对移送的案件进行直接调解,或派专业人员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参与法院调解,或通过提供价格专业意见,对有争议的社会评估结论进行分析、评判,给案件审理提供价格技术支撑。
“作为综合运用诉讼、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手段,促进价格争议源头化解、实质化解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价格争议诉调对接符合司法诉讼实际需要,贴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特点,恰逢其时。”仪征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单华东表示。
据单华东介绍,作为一个县级市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从2015年的5301件迅速跃升至6363件,年增幅达20.03%,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价格调整引发的集体涨价、恶意违约、阴阳合同等价格违法行为频繁出现。“自仪征市价格争议诉讼调解工作站和价格争议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设立以来,我们先后将48件价格争议案件委派/委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室调解,成功调解43起,调解成功率达90%。”
告别“单打独斗”
实现多方共赢
“诉前调解物价先行”“价格认定,公正化解纠纷”……在仪征市价格争议调解驻人民法院调解室的墙上,挂满了不同个人或单位送来的感谢锦旗。这其中,有两幅特殊的锦旗,分别来自仪征市市民谢华跃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仪征市支行——双方原本是价格争议的矛盾双方,经调解后不约而同向调解室表达了感谢。
时间推回至几年前:2015年11月,谢华跃将2722.5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数千万元,2017年年底因无力偿还被银行告至仪征市人民法院,法院决定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拍卖。
拍卖前,谢华跃提出以多年前抵押价格并参考房屋升值因素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而银行却担心房屋起拍价过高造成流拍,这样银行不但需要支付高额评估费,还要承担无法变现的法律后果。双方因此对房屋价格产生了争议,争执不下。
“2018年5月底,仪征市人民法院简案中心将该价格争议移送至仪征市价格争议调解驻人民法院调解室处理。”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局长赵爱民告诉记者,接到调解任务后,调解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根据价格认定局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当地的价格水平。“不到10天时间,我们就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确定房屋拍卖底价为2200万元。这不仅及时化解了执行案件过程中的价格争议,还节约了法院诉讼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据介绍,为保障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仪征市价格争议调解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自挂牌以来,紧密联动法院立案庭,指派1名专职调解员全天进驻调解室办公,使其在熟悉了解法院处理案件情况的同时,及时介入相关价格纠纷的调解。同时,调解室聘请司法、综治等老同志作为兼职调解员,及时梳排相关案件适用价格争议调解的可行性,以保证介入涉及价格争议案件的时效性。
此外,仪征市法院还按照“1员额法官+1价格争议调解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配置,从简案中心抽调一个速裁团队,落实案件分流、调解指导、辅助调查等对口联系制度;并通过出台《仪征市人民法院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实施细则》,建立调解前置、联合化解、司法确认等一揽子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动价格争议规范开展。
“面对日益复杂的各类社会矛盾,仅仅依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收到较好成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又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单华东谈道。
以顶层设计破解
“体量小”“不规范”
“价格争议调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价格认定机构必须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以及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形成合力,促进调解协议的转化落实,扩大调解范围。”扬州市物价局局长吴顺文表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薛剑祥深有同感,“事实上现在的诉调对接范围依然过窄,如何有效凝聚其他纠纷解决力量,推动价格争议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实现共建共治共享,需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突破。”
薛剑祥说,今后将通过加强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分析研判,进一步找准诉调对接的主攻方向,并通过加强与房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的联系对接,探索建立多方联动的价格争议联动化解机制,推进物业纠纷、消费者维权等类案纠纷通过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妥善化解。
“例如,充分运用大数据,或对立案、审判和执行各阶段的价格争议案件类型、解决方式、处理效果进行调研,就可以进一步把纠纷化解重心精准聚焦到审判、执行环节中的资产评估,通过加强‘询价’在资产评估中的深度应用,着力克服价格争议诉调对接体量小的实践障碍,推动价格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更加高质、高效开展。”薛剑祥举例说。
吴顺文指出,目前各地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还处在摸索阶段,尽管江苏出台了《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对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依然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涉诉价格争议因其普适性,容易形成统一的工作模式、机制和制度,而价格认定机构所拥有的价格认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也为顺利、快速开展这项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吴顺文建议,国家或省可加强顶层设计加以指引,在建立规范化价格争议调解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逐步实现价格争议调解的标准化。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成钢向记者透露,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面向社会打造的一项公共服务品牌,引领、指导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开展的指导性文件有望于近期出台。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和基层法院推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既是一种创新,又为全国提供了可参考、可复制的经验,有利于价格认定机构和法院各用其长,通过资源共享、资源整合共同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关于诉调对接机制,我们也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进行了讨论,双方都希望今后在此领域开展更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