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6月26日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出台以来,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
在购买主体方面,新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
新办法结合该通知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