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成立以来的第一份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对2017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从许可经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认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划分及比例确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合作注意事项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
通知中提及的四项配套制度分别是《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此次配套文件中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相关规则,并对每家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则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确定不同的权重。为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规定要求,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确定担保业务权重是为了计算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以防融资担保公司超额担保,造成经营风险。按照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则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和安全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3类,并设定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