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两会报道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

——访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高丙伟

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但对采取措施的程序、造成的影响以及不执行相应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没有相应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电解厂电解一车间副主任高丙伟直言,这些措施的实施,必然对社会和群众的生活、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高丙伟说,去年以来,大气污染较严重的省份及所属各地级市,接连发布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措施,有的以“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名义发布,有的以“公安交警队”名义发布,发布的时机及依据也各不相同。

对此,高丙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法完善,以做到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一切防治措施皆依法有据,对拒不执行法定措施行为的处罚有据,对法定措施造成其他影响的补救有据,切实保障依法防治大气污染。

2018-03-14 ——访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高丙伟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24720238.htm 1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