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韶辉
经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发改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强化项目清单管理、分类管理、在线管理。
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
加大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工作力度,促进军地资源共建共享,乃利国利军利民之大事。《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强化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规范管理。
党中央高度重视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把军民融合发展理念、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领域全过程,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9月召开的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坚持重点突破,既要抓好当前又要谋好长远,强化需求对接,强化改革创新,强化资源整合,向重点领域聚焦用力,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水平提升。
此次会议指出,在重大项目建设中,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衔接、同步建设,军民兼容、平战结合,需求明确、经济有效”的原则,切实把重大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落实到位,实现一份投入多重产出。要建立需求对接渠道,完善重大项目清单,加快制定标准规范。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司了解到,国家发改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围绕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落实《国防动员法》要求,组织编制了《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提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信息资源、频谱管理、人防工程等5个方面22类建设项目,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主要功能的同时,要兼顾特定军事功能的原则要求。此次出台的《办法》对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需求,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性安排。
《办法》特别提出,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没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明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标准规范。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明确的军民融合发展在国家战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宣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的紧迫性和富国强军的战略决心。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是重中之重,我国拥有丰厚的基础设施资源,应抓住资源共享的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挖掘利用、共建共享,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军民融合发展新局面,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供坚强有力支撑。
着重突出“三个管理”
《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属于《目录》范围,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办法》共8章35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相关概念、原则、管理、规范、程序以及资金保障;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部门、地方和项目单位的职责分工,分项目类型对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作出详细规定;第七章和第八章对相关法律责任、附则等作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为“三个管理”:
一是清单管理。为便于有关方面准确把握哪些项目应该贯彻国防要求,《办法》提出,部门和地方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涉及《目录》所列项目的,在征求军队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的项目建议清单进行汇总平衡,形成总体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方面按照总体项目清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分类管理。为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办法》充分考虑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3种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对3种类型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需求作了差别化规定。对于审批制、核准制项目,军地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介入,确保贯彻国防要求内容在立项前就充分衔接,随项目一并审批并落实;对备案制项目,军地单位重点是加强中后期介入,在备案阶段提出项目贯彻国防相关要求的意见,在开工前落实。同时,还对涉密等特殊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三是在线管理。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办法》提出,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原则上充分依托已经建成运行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码、规范审批。对于非涉密项目,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流程监控、限时办结,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对于涉密项目,通过健全管理流程和记录、流转、归档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