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政报道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和产销平衡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建设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散粮运输专用工具,成品粮装卸工具;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粮食物流信息平台等。
《办法》明确,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四省藏区和革命老区等地区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