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兴文
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做好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江西省司法厅党组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专题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工作措施。记者就《实施意见》的相关问题专访了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沙闻麟。
记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法治建设既发挥着先导、引领作用,又肩负着保障、护航职责。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将从哪些方面着力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营造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
沙闻麟: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开启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征程。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法治舆论必先行,法治宣传战线责无旁贷!为此,江西省司法厅提出从3个方面着力,积极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一是以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主线,把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年度重点普法内容,纳入各类普法对象学法考法范围,纳入“百万网民学法律”知识竞赛。二是以加强生态文明法治文化建设为载体,依托江西省多年来累积的生态优势,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态的生态文明法治文化创建活动,打造一批生态特色鲜明、法治元素浓郁、文化积淀厚重的生态法治文化公园、广场、小区、村落、基地,把生态江西这张“名片”擦得更靓。三是以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为导向,持续开展“美丽赣江 法治护航”主题法治实践活动,适时启动“学法送票游江西”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在畅游大美江西、畅享生态福利的同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记者: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既是愿景目标,更是江西省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生动实践。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需要“愚公”精神,不需要“看客”心态,更有赖于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其中落实普法责任制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沙闻麟: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号召,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整体合力。10月23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深化法治江西实践,把“谁决策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落实到依法决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生态文明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要抓住“关键少数”,压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生态法治建设双重责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步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治理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深入推进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变成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让社会公众在每一个司法和法律服务个案中接受生态法治熏陶、养成生态法治自觉。
记者: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广大律师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中将如何作为?
沙闻麟:江西省司法厅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引导律师充分履行职责,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是为党委政府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参谋助手作用。二是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案件提供辩护代理工作。三是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立法工作。四是加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研究工作。
记者:据了解,江西省司法厅准备成立环保法律服务团,能否介绍这方面有关情况?
沙闻麟: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策应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江西省司法厅将主动商请江西省环保厅成立江西省环保法律服务团。关于团队组成,拟从执业律师、从事环境保护的专家学者中组织20人左右的法律服务团。关于服务团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通过接受有关部门邀请,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就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专项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服务、制定法律风险防范预案、代理诉讼等。
记者:现在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身影,请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沙闻麟: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损害程度、修复和赔偿方案等3个问题都是最为频繁出现的环境诉讼关键证据。它们往往成为环境诉讼能否予以立案、能否顺利审理的重要影响因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力图解决上述专门性问题。我坚信,在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伟大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一定大有作为、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