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 俨 张风林
今年9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机制”,把建立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机制,作为质量提升重要抓手之一。当前的低价中标制度,重价格、轻质量的恶性竞争,已严重阻碍了企业提升质量的积极性,急需改革这种“成本第一”的招标制度,建立以“质量第一”为导向的全新的招标制度,营造质量提升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企业质量提升的积极性。
何为最优品质中标制度
传统的低价中标制度,是在保证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选择最低的价格。目的是效益第一,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其特点是门槛低,在一般质量要求下,以价格取胜。与低价中标制度完全相反,最优质产品中标制度,是政府工程招标中,根据工程的品质要求,在追求最好品质的前提下,选择最优品质和最合理的市场价格,目的是质量第一,最大限度地追求工程质量,取得最大性价比和社会效益。
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首先是建设质量强国必须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必须建立质量激励制度,营造质量提升的制度环境。最优品质中标制度,保证政府资金流向优质产品企业,激励企业重视质量、弘扬工匠精神,是党和政府抓质量、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质量创新、质量提升的鼓励、引导和保护,调动企业和全社会追求质量的积极性。
其次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升级的要求。产能过剩问题,实质上是质量落后问题。实施最优品质中标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我国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水平、质量层次,能够有效改善供给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对于加强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解决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矛盾和问题,推动我国产业价值链从低端向中高端延伸,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是打造百年工程、优质工程的需要。优质工程,需要优质的材料和装备、设备来完成。政府工程,为全民所使用,应当是工程质量的典范,只有选择最优质产品,才能有效保证优质工程,促进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而且,一次性做好工程,从长远看,成本更低,效益更好,性价比更高。
实施时机已经成熟
低价中标制度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于原材料、设备等产品的采购招标要求,往往是满足国家标准,而国家标准又是对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在这种低价中标机制下,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中标企业由于利润极低,没有足够的资金保证质量,只能通过偷工减料或者是采用假冒伪劣产品,最终埋下安全隐患,最终招标方往往付出了更高的代价。如西安地铁“电缆门”事件,就是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最终使用劣质电缆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低价中标制度为腐败提供了温床,严重腐蚀了中国企业追求产品品质的精神,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局,大大阻碍了企业产品开发、工艺创新、质量提升等积极性。
针对低价中标、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目前有人提出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严格资格审查、健全失信惩罚机制、设计赔偿制度和设计保险制度,采取“合理低价中标”等措施,但是这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低价中标带来的负面影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靠品质竞争,优质产品中标,才会不断激励企业提高品质,走一条以智取胜的质量效益的路子,彻底解决低价中标带来的问题。
建立最优质产品中标制度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已经成熟。我国经济发展,国力日益增强,正在进入质量时代。中国经济和国力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GDP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我国有实力建设优质工程,打造百年工程,老百姓有权力、有资格享受优等质量和服务。从政策上,《意见》要求,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更加注重以质量提升减轻经济下行和安全监管压力,真正形成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优质服务”的措施要求。
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为最优质产品中标制度实施运作奠定了基础。《意见》提出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要求。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在同类可比范围内,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主要指标领先、技术水平领先、标准实施效益好、对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标准“领跑者”制度,通过竞争机制鼓励企业争做标准“领跑者”、质量“领跑者”,把质量做到极致。标准 “领跑者”产品,就意味着品质“领跑者”,意味着最优品质。而且该制度规定了标准要实施一年以上,标准“领跑者”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保证优质产品的价格具有市场合理性。所以,标准“领跑者”制度明确了“最优品质”含义,为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最优质产品中标制度设计
适用的范围:一是政府工程中设计原材料、设备的采购;二是招标的原材料、设备应当能有效识别其品质先进性、可靠性和市场价格合理性,是该领域已经有标准领跑者产品。
按照“品质第一、兼顾价格”的原则确定中标产品。根据采购物品的品质要求,确定决定品质的关键指标。按照是否执行“领跑者”标准,确定最优品质产品的入选。
从参加招标的企业中,选取品质最优的3家。如果都是标准“领跑者”产品,品质相同的,再选报价较低的中标。
报价管理,防治最优质产品满天报价。参加招标的产品,如果是标准“领跑者”产品,应当生产销售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合理报价应当是在上一个年度内平均价格,结合目前的市场价格走势,给出一个报价空间。如果高于这个空间,则认为是不合理报价。淘汰报价不合理的最优质产品。
考察品质第二最高的产品。按照同样的道理,对第二、第三最高的产品报价进行考察。如果前3名报价都超出空间,需调整报价空间,重新审查最优品质产品。
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特点
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把质量第一、采购最优品质的产品,作为《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既满足最优品质中标的要求,也符合现有《招投标法》的规定。
抓住了招投标的核心。品质和价格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投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选中品质最好、造价最低的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使得能在合理市场价格下选择最优质产品,保证了最优质产品中标法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采用最优质产品中标法,从最优质评起,只要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节省了评标工作量。
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原则单一、清晰,简便易懂、方便监督,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透明,可更加有效地杜绝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
在开展试点中央文件的同时,提出了“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机制”和“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这两个制度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应当在企业标准领跑者先行开展、具备基础的省份,开展最优质产品中标制度试点,建议国家给予先行先试权,探索实践,积累经验,为在全国建立最优质产品中标制度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