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开展“放管服”的有关精神,国家发改委通过实施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动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成本监审,放开铁路货运杂费、实行市场调节,积极推进电价、石油天然气、医药价格改革,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放管服”改革释放出越来越多的红利。
加强价格法制建设
制定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明确了下一步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目标、重点任务和近期重点工作,这是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面的标志性、指导性文件,首次对垄断行业科学定价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重要遵循。力争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
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并将于近期出台。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强调定价机制化,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推进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
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已启动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定价项目。
成本监审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成本监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强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强调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提出到2020年,成本监审的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的目标任务;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监审工作,从健全监审制度、创新监审方式、推进成本公开和夯实工作基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修订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重新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明确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跨省长途管道运输等6项商品和服务,纳入国家发改委成本监审范围。截至2016年底,除西藏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均已修订出台本省成本监审目录。
健全行业成本监审办法。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出台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和指标审核标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教育、城市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50余个。
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按照28号文件精神,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国家发改委2006年印发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修订,目前已完成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力争10月底前出台。
加强重点领域成本监审。围绕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加强监管的要求,采取交叉审核、联合审核和本地审核等多种方式,加强以自然垄断环节为重点的成本监审,为推进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输配电领域,已经用两年多时间完成32个省级电网成本监审,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5个区域电网成本实地审核已结束,目前正在起草成本监审报告,即将实现区域电网监审全覆盖;正在开展西电东送等5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成本监审,预计10月份完成。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已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1200亿元,平均核减比例14.5%,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打下良好基础。
在天然气领域,今年对从事跨省管道运输的全部13家公司开展了成本监审,共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46亿元,平均核减比例16%,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加强成本约束、引导经营者提高运营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在铁路领域,正在对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18个路局开展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预计9月份完成成本实地审核。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围绕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全面加强了成本监审工作。据统计,2016年各地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达11,000余个,覆盖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教育等垄断性和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3800亿元。
推进成本信息公开。2010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城市供水行业开展了成本公开试点。2016年出台规定,在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领域实行经营者定期成本信息公开和政府价格成本信息公开,今年在核定并公布管道运输价格时向社会公开了形成监审结论,稳妥有序加大成本信息公开力度。
放开铁路货运杂费
铁路货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在正常运价以外,针对货物装卸等运输辅助作业环节收取的费用。2015年以前,依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货运杂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原铁道部规定。2014年底,为顺应铁路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相互替代竞争日益明显,国家完善铁路货物运价形成机制、逐步理顺运价水平等形势发展变化,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提出了修订《铁路法》相关条款,放开铁路货运杂费、实行市场调节的建议。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订后的《铁路法》,明确放开铁路货物运输杂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放开后,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持续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制定、收取货运杂费情况的监管。2016年,组织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铁路货运辅助作业环节收费情况,广泛听取铁路运输企业、地方价格主管部门、铁路货运用户等有关意见。2016年11月,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系统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函》,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其中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清理规范货运杂费提出了明确要求。印发文件同时,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根据用户反映,对原有44项杂费逐一进行了梳理、分析,分别提出了取消收费项目、完善计费办法或维持原有规定的处理建议。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领导带队赴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相关负责同志交流座谈,督促总公司抓紧落实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并交换对具体项目的处理意见。
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通知,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取消、合并一批铁路货运杂费项目,调整完善部分项目计费办法。一是取消应当通过正常运价补偿成本或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杂费项目,包括抑尘费、自备车管理费、冷藏车空车回送费、铁路码头使用服务费、防风网使用费、冷却费、分卸作业费、阿拉山口口岸建设费等8项收费。二是合并服务内容接近的杂费项目,将液体换装费、D型长大货车延期使用费、D型长大货车空车回送费等3项收费分别并入服务内容接近的换装费、货车延期使用费、D型长大货车使用费。三是完善货车延期使用费计费办法,将计收货车延期使用费时扣除的装、卸车免费作业时间延长1个小时,降低了总体收费水平。实施后,铁路货运杂费项目由原有44项减少到33项,每年可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约27.2亿元。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还将继续与铁路总公司沟通,密切关注各铁路局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电价改革向纵深推进
根据中发28号、9号文件指示精神,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总体思路,不断将电价改革向纵深推进。
“放开两头”,逐步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关于上网电价,近年来,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了不同发电类型标杆上网价格制度,即在经营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政策,通过建机制、定标杆的方式,逐步放开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关于销售电价,积极推动发电、用电双方直接见面,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同时,鼓励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通过市场化协商的方式确定电力交易价格。不断扩大市场化交易比例,逐步实现电力价格由市场形成。如,2015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跨省跨区送电由送受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
“管住中间”,加快开展输配电价改革。目前已全面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国全覆盖,累计核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480亿元,降价空间全部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能负担。同时,建立输配电价监管制度框架。2015年6月,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原则,建立成本核定办法,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2016年12月,制定出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明确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上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已初步建立了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体系。
石油天然气价改稳步推进
天然气价格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原则稳步推进。
有序放“两头”,纵深推进气价改革。2013年以来,先后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以及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由市场决定,并在福建省开展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占消费总量80%左右的天然气价格由市场主导形成。
精细管“中间”,构建起天然气全产业链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燃气配气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属性,其价格由政府严格监管。2016年10月,制定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进行重大改革,率先在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构建起较为科学完善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今年上半年,首次对天然气跨省管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核定并公布了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价格,核定后的价格较此前平均下降15%左右。2017年6月,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至此,我国基本构建起天然气产业链从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等垄断环节较为完善的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推进医药价格改革
医疗服务价格方面。2016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要求坚持调放结合、政策联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一是实行分类管理,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二是理顺比价关系,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价格。三是改革项目管理,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各地确定本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四是完善定价方式,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逐步建立多种定价方式并存的管理方式。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控制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此外,还出台了《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改进新增项目管理,及时受理,简化程序,高效办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
改革总体平稳,成效已经开始显现,药品加成全部取消,公立医院新型补偿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调动,社会资本办医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医疗技术企业的市场活力和研发创新积极性得到进一步释放。
药品价格方面。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低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实行日均费用上限标准控制,低价药品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鼓励低价药品的生产供应。2015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取消了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之外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将工作重点转向强化行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等。
改革以来,药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一方面,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药品研发创新和提升质量,药企间品牌、质量、服务的竞争更加凸显。另一方面,保障了药品供应,药品经营者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保证有一定利润,一些常用药、经典低价药的生产供应开始逐步恢复。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截止到8月底,有关部门、地方已经完成为企业减负金额合计约1710亿元,国务院第164次、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为企业减负1700亿元目标已如期完成。
全面部署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务院批复,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共同印发《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部门、各地区开展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召开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会议进行部署。5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4次、173次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部署推进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降低企业用能、物流成本工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胡祖才副主任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建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联合工作机制。为加强组织协调,按照《通知》要求,5月份,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召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相关司局参加的座谈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任务分工。7月,联合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清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关于对各地区、部门自查自清报告的审查意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清费任务。
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责任,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各项措施。为保证国务院第164次和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费措施落到实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请加快落实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措施的函》《关于印发落实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委内分工的措施》,明确委内司局分工,随时跟踪相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情况,更新落实进度。
及时落实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具体措施。国家发改委牵头出台了深化电价改革、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金融领域收费等14项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取消西部部分省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引导银行主动降低市场调节价收费等11项措施,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截止到8月底,有关方面已经完成为企业减负金额合计约1710亿元。
重点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通知》明确提出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此次清费工作的重点,也是此次清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一是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台国家和地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二是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规范会费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清费成效已经体现在完成1700亿元总体效果中。
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按照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部署,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涉企、进出口环节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性收费“三项收费目录清单”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并按照“横到边,竖到底”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级子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校对,拟作进一步调整后年内对外公布,实现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清单,清单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收费透明度,广泛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