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开展“放管服”的有关精神,国家发改委积极调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思路,从加强规划约束、开展试点指导、强化项目监管等方面出发,切实做好“放管服”工作。
编制印发《“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指导地方编制治理方案。召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座谈会,明确全国重点治理区域,指导各地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规划项目储备库,定期滚动调整项目。同时,为做好相关实施工作,《规划》要求有关地方制定和完善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强化前期研究和论证,合理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因地制宜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统筹治理需求和可用资金规模,集中“打包”分类推进项目建设。
指导地方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针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割裂,尚未形成流域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自觉和内生动力,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尚未形成治污合力的问题,强化地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统筹,完善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改善各地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经商省级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试点流域前期筛选工作,明确拟开展的试点流域,形成工作计划并报送试点方案。同时,组织建立指导和督查制度,指导试点流域开展考核评估。国家发改委将加强指导协调,帮助和支持试点流域解决试点工作中特别是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强化项目分级监管。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方式,充分发挥省级发改委对项目情况熟悉的优势,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由直接安排至项目,调整为打捆下达至省级发改委,由省级发改委自行安排至项目。同时,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在定期开展项目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信息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针对目前项目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正在进一步修订项目管理办理,编制项目管理指南,完善“权责一致”的项目监督体系,强化对项目单位和相关审核单位的违规处罚,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