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网讯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福建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可申请10000元/辆补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可申请7000元/辆补贴。报废注销1辆旧车只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内。
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抖音、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旧车报废后,需在公安部门完成注销登记,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应在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以上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确保以上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清晰、完整。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税务、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开展比对联审。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于每月度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上报上个月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省商务厅汇总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并经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复核同意后,由省商务厅、财政厅通知各地按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共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