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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曹晖:化堵为疏,帮助失信人员度过发展危机

2024-03-07 10:21:18 来源:中国改革报-改革网 丁南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 丁 南

“近几年来,失信人员数量呈现几何级增长,整体规模已逼近千万级,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成为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副董事长曹晖建议,应在失信人员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等方面大胆创新、因时制宜、化堵为疏,切实发挥执法部门、行政机构在化解债务纠纷方面的主动效能,从而有效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曹晖认为,现行失信人员管理办法依然延续十多年前的相关规定,很多措施已不适用于当前社会阶段,更无法解决庞大失信人员群体问题。面对新发展格局,对失信人员的管理办法也应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调整完善,在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社会经济活性和人民创业创新实际需求,从而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应保障失信人员基本出行自由,优化“限高”措施。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出台于2010年。曹晖认为,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社会背景和经济水平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于当下情况,应及时作出修订调整。如,乘坐飞机经济舱和G字头高铁列车已成为非常普遍出行方式,继续把这些消费行为列入“限高”范围,势必影响失信人员的出行自由,导致他们无法劳动创业、偿还债务。建议适当放宽“限高”范畴,允许失信人员采用合理的出行方式开展各类社会活动。

二是应进一步优化细化失信人员审核机制,审慎认定。

“现阶段诸多社会问题叠加,失信人员违约原因情况多样、因素复杂,应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彻底厘清各类债务违约案件的根本原因,充分考虑疫情封控、国际冲突、产业下滑、连锁债务等因素在具体个案中的成因比重,审慎认定失信人员。”曹晖提出,将失信人员专业技能、社会经历、慈善贡献、创业实力等综合因素纳入考量范畴,对有能力创造价值但因特殊原因违约欠款者,应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后续发展可能性,以便其有效发挥自身能力,主动创造价值偿还经济债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再作贡献。

三是进一步发挥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会社团居间调解作用,统筹协调。

曹晖建议,充分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引导化解民间债务纠纷方面的主动性,在其职能范围内承担起应尽之责,严格放款拨款风险评估,规范催款收款行动标准,尝试搭建债务债权流通平台、组建失信人员共信组织等创新做法,帮助失信人员度过发展危机。此外,可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稳妥推行债权转移、债务冲兑、以工抵债、延期统筹等创新手段,有效化解三角债、连带债、担保债等复杂经济纠纷。

[责任编辑:武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