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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法院发布青年创业就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023-05-05 13:55:31 来源:改革网 林冰冰 谢婷婷

改革网讯 为帮助青年创业就业者提升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能力,5月4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青年创业就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该指引对集美法院2020-2023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整理分析,纵向梳理劳动关系从成立、存续到解除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提炼涉青年创业就业典型案例9起,总结风险防范措施,并通过小贴士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青年创业就业者预防化解生产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激发青年创新创业活力,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集美法院发布青年创业就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当天,集美法院召开青年创业就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座谈会,集美区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团区委、人大代表、企业代表、高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人员对集美法院发布的《青年创业就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予以认可,表示该份指引很有借鉴意义,并就调岗调薪法律风险点、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等方面进行讨论交流。

集美法院召开青年创业就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座谈会

接下来,集美法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回应企业与劳动者的司法需求:一是聚焦服务青年创业就业。充分发挥该份指引的法律风险提示作用,与企业加强良性互动,以问需座谈、送法进企等形式,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效能;二是聚焦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加强府院联动,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依托“园区枫桥”“法院+工会”等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诉前化解;三是聚焦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立足发展大局,推动劳动争议实质化解。加强调查研究,用好司法建议,助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林冰冰 谢婷婷)

新闻链接

典型案例节选

一、劳动关系成立环节的法律风险,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A公司系三名90后股东投资设立的软件开发公司。员工甲与A公司签订了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至2021年10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A公司未与甲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甲为此起诉主张A公司支付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依法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小贴士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知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可能忽略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需继续用工的,仍应与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为此,需要提醒广大青年创业者,在开办企业招用员工过程中,应在用工后依法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及时签订,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以免发生纠纷。

二、劳动关系存续环节的法律风险,如:未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考勤记录

典型案例

甲与A公司于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上班需要进行指纹或视频打卡考勤。甲主张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工作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并诉求判令A公司支付其相关加班费。A公司仅提供了甲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员工刷卡记录表,并主张以前的记录已经清理,无法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应向法院提供甲于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的考勤记录,对A公司未提交考勤记录部分,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小贴士

考勤记录系计算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报酬的关键性依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因此用人单位依法应保存好相关材料,并负有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需要提醒广大青年创业者,应保存好相关材料,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考勤打卡,则应做好电子数据的保存。现在亦有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在专门的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并对采用电子方式打卡考勤、休假审批、加班审批、提成统计等进行约定,以确保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三、劳动关系解除环节的法律风险,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甲于2021年9月入职A电子商务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2021年12月9日,A公司总经理与甲面谈,称甲能力不足,公司决定开除甲。甲对此表示不认同,并自2021年12月10日起未到A公司上班。2021年12月14日,A公司以甲无故连续旷工三日违反劳动纪律、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甲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A公司总经理已明确告知要开除甲的情况下,甲未到A公司上班不构成“无故连续旷工”,且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故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甲支付赔偿金。

小贴士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辞退、开除处理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而承担支付较大金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需要提醒广大青年创业人员,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有理有据,不得随意认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进行考核,应有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考核程序,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认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解除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武艳杰]